泰鹏智能(87313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证券代码:873132 证券简称:泰鹏智能 公告编号:2025-083 山东泰鹏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年 8月 23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结果:同意 3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该制度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山东泰鹏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山东泰鹏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激励和约束机制,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新性,提升公司业务经营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及《山东泰鹏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 (一)董事会成员:包括公司内部董事、外部董事(含独立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考核以公平、公正、公开为原则,科学考评、严格兑现; (二)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匹配的原则; (三)与公司长远发展相结合的原则; (四)个人收入水平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挂钩的原则。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以及初步确定薪酬方案的管理机构,并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五条 董事薪酬事项由股东会决定。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三章 薪酬与考核管理 第六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构成: (一)内部董事:根据其在公司所担任的管理职务或岗位,按公司相关薪酬与绩效考核办法领取薪酬。内部董事同时在公司兼任高级管理人员,其薪酬标准和绩效考核依据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办法执行。未在公司担任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不领取职务津贴。 (二)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独立董事津贴,独立董事津贴按季发放,由公司统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除此以外不再另行发放薪酬。独立董事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和专门委员会等会议及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其他法定职权的差旅费及其他合理费用由公司据实报销。 (三)外部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和董事职务津贴。 第七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构成: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管理职务,按公司相关薪酬标准与绩效考核办法领取薪酬。主要由基本工资、绩效奖金两部分构成。基本工资结合工作年限、岗位职责、月度绩效考核等情况确定,按月发放;绩效奖金以年度经营目标为考核基础,根据每年实现效益情况以及高管人员工作业绩完成情况核定。绩效奖金在次年发放。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除下列事项,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公司代扣代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给予降薪或不予发放绩效奖金: (一)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受到公司内部书面警告以上处分的; (二)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或失职、渎职,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责任事故,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造成公司资产流失的; (四)离开本职岗位或不再具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资格或无法履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的; (五)公司董事会、股东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发展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发展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当经营环境及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议可以变更激励约束条件,调整董事津贴标准,需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调整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需经董事会批准,薪资标准按通过后的金额为准。 第十二条 经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并经董事会批准可以临时性地为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公司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补充。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山东泰鹏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8月 26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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