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鹏智能(873132):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证券代码:873132 证券简称:泰鹏智能 公告编号:2025-095 山东泰鹏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年 8月 23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结果:同意 9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该制度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山东泰鹏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山东泰鹏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切实保证所有股东充分行使选择董事的权利,维护中小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山东泰鹏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在选举两名以上(含两名)董事时,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应选董事人数之乘积,出席会议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全部投向一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分散投向多位董事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人选。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不适用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下列情形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一)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 (二)公司的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时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 第五条 公司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确定董事候选人,确保选举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 董事的选举 第六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会议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董事候选人议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必须制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会议主持人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作出说明和解释。 第七条 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公司董事时,票数计算方法如下: (一)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总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二)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 第八条 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时,公司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分开进行,具体操作如下: (一)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九条 累积投票制的投票方式: (一)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其所持公司股份数,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候选人后标注投向该候选人的投票权数量(或称选票数)。 (二)每位投票股东所投选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应选人数,否则该股东关于选举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的选票无效,视为弃权。 (三)每位股东累积投出的票数不得超过其所享有的表决权总数,否则该股东关于选举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选票无效,该股东所有选票视为弃权。 (四)如果选票上的投票总数小于或等于其合法拥有的表决权总数,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弃权。 第三章 董事的当选原则 第十条 董事的当选原则: (一)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来决定最后的当选人,但每位当选董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半数; (二)如当选董事不足股东会拟选董事人数,应就缺额对所有不够票数的董事候选人按照本规则进行再次投票选举。如第二轮选举仍未选出全部应选董事,但已当选董事人数等于或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 如当选董事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公司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三)若因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的票数相同而不能决定其中当选者时,则对该等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会另行选举。若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在该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三条 本细则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山东泰鹏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8月 26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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