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鹏智能(873132):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时间:2025年08月26日 00:36:41 中财网
原标题:泰鹏智能: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证券代码:873132 证券简称:泰鹏智能 公告编号:2025-089
山东泰鹏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年 8月 23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结果:同意 9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该制度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山东泰鹏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山东泰鹏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确保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同时确保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全面、认真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以及《山东泰鹏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是指年报编制和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未勤勉尽责,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财务会计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财务部人员、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为公司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及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相关的其他人员。

第六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
(三)权利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第二章 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及相关措施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北交所的有关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
(四)业绩预告(如需)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五)业绩快报(如需)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年报中的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证券监管部门、北交所认定为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第八条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如适用)。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应遵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公告。

第三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条 当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将相关信息抄送公司审计部。审计部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的初步认定,提出审计意见和整改建议,同时按照公司问责制度的规定履行问责程序和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致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致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本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致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要求执行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扰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的情形。

第十四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四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十五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负责人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公司其他定期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山东泰鹏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8月 26日

  中财网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