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鹏智能(873132):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证券代码:873132 证券简称:泰鹏智能 公告编号:2025-093 山东泰鹏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年 8月 23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结果:同意 9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该制度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山东泰鹏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山东泰鹏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保护公司、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山东泰鹏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与《上市规则》等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相关规则中规定的含义相同。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地从公司拆借资金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其他形式的占用资金情形。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对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不得通过资金占用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得通过关联交易、资金占用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侵害公司财产权利,谋取公司商业机会。 第六条 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适用本制度,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七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防止公司资金被占用。 第八条 公司应当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公司的人员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公司的资产应当独立完整、权属清晰,不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或支配。 第九条 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交所相关治理规则、《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实施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因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发生关联交易行为后,应及时结算,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得以下列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一)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 (二)公司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三)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地从公司拆借资金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 (四)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五)公司在没有商品或者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资金; (六)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其他形式的占用资金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进行决策和实施,严格执行关联方回避原则,并履行相应的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和透明度。 第三章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防范措施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子公司董事、总经理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应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切实履行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职责。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经理为执行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为具体监管负责人,财务部是落实防范资金占用措施的职能部门,审计部是日常监督部门。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审计部应定期对公司及子公司进行检查,上报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的审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况发生。 第十五条 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依法制定清欠方案。当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必要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冻结股权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以保护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反本制度的规定,利用关联关系占用公司资金,损害公司利益并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维护公司资金不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对于发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公司董事会应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罢免;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公司审计委员会切实履行好监督职能。 第十八条 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违反本制度,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等情形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除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处分及经济处罚外,还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山东泰鹏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8月 26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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