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鹏智能(873132):取消监事会及修订《公司章程》

时间:2025年08月26日 00:36:47 中财网

原标题:泰鹏智能:关于取消监事会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证券代码:873132 证券简称:泰鹏智能 公告编号:2025-064
山东泰鹏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 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相 关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山东泰 鹏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本章程”)。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 相关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特制订《山 东泰鹏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本章程”)。
第五条 公司住所:肥城市高新技术开 发区工业一路136号。第五条 公司住所:山东省泰安市肥城 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工业一路136号,邮 政编码:271600。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总经理辞任的, 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 起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新增条款(后文序号按顺序更新)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 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 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 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 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 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 承担责任。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 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 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 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 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 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首 先应自行协商解决,如经协商未能解决 的,则可以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 机构进行调解,或直接向公司住所地的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 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 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应当积极做好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及时回应投资者 的意见建议,做好投资者咨询解释工 作。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和财务负责人。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 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 责人和董事会秘书。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 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 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 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 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 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 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 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 标明面值。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 币标明面值。
第十九条 公司系由山东泰鹏智能家居 有限公司以经审计的净资产值折股整 体变更的方式设立。公司设立时,发起 人共持有公司2,160万股股份。 ??第二十条 公司系由山东泰鹏智能家 居有限公司以2018年3月31日为基准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的 方式设立。公司设立时,发起人共持有 公司2,160万股股份,面额股的每股金 额为1元。 ??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8,282.40 万股,每股面值1元,全部为人民币普 通股。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8,282.40万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 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 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 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
 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 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 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 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 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 股本总额的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 经全体董事的2/3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监会、北交所批准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 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 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 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 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 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日内 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 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 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 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 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 经 2/3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 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日内 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 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 让。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 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 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 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亲 属,以及上市前直接持有 10%以上股份 的股东或虽未直接持有但可实际支配 10%以上股份表决权的相关主体,持有 或控制的本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 公开发行前的股份,自公开发行并上市 之日起 12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 代为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北交所业务规则对前述股票的限售期 另有规定的,同时还应遵守相关规定。 前款所称亲属,是指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 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 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以及其他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 数的 25%;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 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 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 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 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 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 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对 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 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 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 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 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 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 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 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 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 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 连带责任。第三十一条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 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 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 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 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 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 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 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 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 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 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 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 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 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东第一节 股东的一般规定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 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 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 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
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 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 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 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 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 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 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 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 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 东。第三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 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 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确 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 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 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 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 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 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 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规定转让、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 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 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 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 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 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 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第三十五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 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 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 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类 别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 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合理要求依 法予以提供。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 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 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 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 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 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 15日内书面答复 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 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从公司获得的相关信息或者 索取的资料,公司尚未对外披露时,股 东应负有保密的义务,股东违反保密义 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时,股东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 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 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 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 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日内,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 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 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 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 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 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 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 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 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 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 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 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 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新增条款(后文序号按顺序更新)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 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 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 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 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 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到请求之日起 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 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 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 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以外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 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 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 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 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 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 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
 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 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 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利益; (五)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六)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 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 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 务承担连带责任。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 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 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 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 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 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 押、托管、设定信托、被冻结、司法拍 卖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应当自该 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第四十二条 公司任一股东所持有公 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托管、设定信 托、冻结、司法拍卖或者被依法限制表 决权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予以披 露。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 有或实际控制的公司股份达到 5%以上 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 托人或信托方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 有或实际控制的公司股份达到 5%以上 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 托人或信托方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 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 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 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 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 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 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 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删除
新增条款(后文序号按顺序更新)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新增条款(后文序号按顺序更新)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和北交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 务,维护公司利益。
新增条款(后文序号按顺序更新)第四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 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 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 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 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 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 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 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 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 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 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 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 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北交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 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 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 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 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 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新增条款(后文序号按顺序更新)第四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 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 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 定。
新增条款(后文序号按顺序更新)第四十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 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第三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第四十七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 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职工董事,决定有 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五十一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本章程第四十二条、第四 十三条规定的重大交易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关 联交易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提 供担保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提 供财务资助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计划;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计划;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九条规定的重大交易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第五十条规定的关联 交易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 供财务资助事项;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 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 司债券作出决议。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 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外)达到下列标准 之一的,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应当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超过5,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第四十八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 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外)达到下列标准 之一的,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应当提 交股东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 且超过5,0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75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 过75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章程所称“交易”,包括下列类型的 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 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及 购买银行理财产品除外); (三)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 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四)提供财务资助;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 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 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 且超过5,0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 过75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 过75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章程所称“交易”,包括下列类型的 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 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 外); (三)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 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四)提供财务资助;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 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 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一)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 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 买、出售此类资产); (二)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 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 出售此类资产); (三)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 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十二)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 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 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 为。 上述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 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 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 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 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 成交金额。
第四十三条 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 涉及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连续 12个 月内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的,应当提供由符合《证 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评估报 告或者审计报告,并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 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第四十九条 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 易,涉及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连续12 个月内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30%的,应当提供由符合《证 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评估报 告或者审计报告,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 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与关联 方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2%以上且 超过3,000万元的交易;上述交易为股 权或者为非现金资产的,应当提供由符 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 审计报告或评估报告。与日常经营相关第五十条 股东会审议公司与关联方 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2%以上且超 过3,000万元的交易;上述交易为股权 或者为非现金资产的,应当提供由符合 《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审 计报告或评估报告。与日常经营相关的
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北交 所另有规定的,按北交所规定执行。 对于每年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性 关联交易,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 告之前,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 金额进行合理预计,预计金额达到前项 规定的标准的,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实 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公司应当就超 出金额所涉及事项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北交所 另有规定的,按北交所规定执行。 对于每年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性 关联交易,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 告之前,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 金额进行合理预计,预计金额达到前项 规定的标准的,提交股东会审议;实际 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公司应当就超出 金额所涉及事项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第四十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个月累计 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30%的担保; (五)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的提供的担保; (六)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或者章程规 定的其他担保。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 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第五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个月累计 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3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的担保; (六)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或者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担保。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 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2/3以上通过。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
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 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 为其他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 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 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由董 事会审议即可,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但是连续 12个月累计计算的担保 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除外。 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以及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擅自代表公 司签订担保合同。公司董事、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程序擅自 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害 的,公司应当追究当事人的民事、行政 及刑事责任。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 供反担保。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 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 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 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过半数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 为其他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 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 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由董 事会审议即可,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但是连续 12个月累计计算的担保金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担保除外。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违反上述审批 权限或者审议程序进行对外担保,给公 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造成损失的,负有 相关责任的股东、董事应当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 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以及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擅自代表公 司签订担保合同。公司董事、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程序擅自 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害 的,公司应当追究当事人的民事、行政
 及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如 下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 超过70%;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12个月 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3.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情形。 本章程所称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 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无偿对外提 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的企业等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对外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 公司不得对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 助或者追加财务资助。第五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如 下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 超过70%;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12个月 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3.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情形。 本章程所称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 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无偿对外提 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 公司不得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 等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对外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 公司不得对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 助或者追加财务资助。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 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 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 的6个月内举行。第五十三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 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 月内举行。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 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 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
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 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 以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司应当及 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和北交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 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 以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公司应当及时 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北交所报告,并披露公告说明原因。
第四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 为公司住所地或董事会指定的其它地 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 形式召开。 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或其他方 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 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 席。第五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 为公司住所地或者会议通知中列明的 其他地点。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 会议形式召开,还可以同时采用电子通 讯方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方 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股东会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 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 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 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 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并 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 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第五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 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 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
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 的法律意见。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 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第四节 股东会的召集
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负责召集股东大 会。第五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 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五十二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 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 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日内未作出 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 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第五十八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 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会的,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 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 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说明理由 并公告。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 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 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 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
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三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 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 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 请求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监 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 到请求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 相关股东的同意。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 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 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日以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大 会。第五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 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日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 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 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 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 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 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应在收到请求后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 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 和主持股东会,连续 90日以上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第六十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
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向北交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形成决议前,召集股东 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 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北 交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 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 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 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第五十五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 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 予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 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第六十一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 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 书将予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 册。
第五十六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 承担。第六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 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 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第五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七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 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 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有关规定。第六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 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 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日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 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 大会补充通知,并注明临时提案的内第六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 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日前 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 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 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
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 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 本章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 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 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 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 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 章程第六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九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 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日前以 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前述通知期限不 包括会议召开当日,但包括通知发出当 日。第六十五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 召开 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 15日前以公 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前述通知期限不包 括会议召开当日,但包括通知发出当 日。
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 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 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 决程序。第六十六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 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 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 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 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 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 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 隔不得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 旦确定,不得变更。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 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 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 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 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 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 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 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 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 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 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 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者解释。
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 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 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 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 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 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 提案提出。第六十七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 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 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 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 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 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六十二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 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第六十八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 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 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
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 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 告并说明原因。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 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 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第六节 股东会的召开
第六十三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 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 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 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 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第六十九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 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 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 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 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四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 司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 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 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 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第七十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 司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 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 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 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五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 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 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 效身份证件。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 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 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 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 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 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 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 书。第七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代理他人 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 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 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 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 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 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 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六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 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 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 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第七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 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 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 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 或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 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 章。
第六十七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 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 自己的意思表决。删除
第六十八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 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 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 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 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 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 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第七十三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 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 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 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 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六十九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 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 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 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第七十四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 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 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 位名称)等事项。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等事项。
第七十一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 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 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列席会议。第七十六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 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 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 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 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 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规定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 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 议主持人,继续开会。第七十七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 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 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 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 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 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 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 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 续开会。
第七十三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 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 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 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 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第七十八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 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 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 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 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 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
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 定,股东大会批准。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事 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 股东会批准。
第七十四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 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 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 作出述职报告。第七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 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 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 告。
第七十五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和建 议作出解释和说明。第八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 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 和说明。
第七十七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 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 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 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 的答复或说明; (六)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 其他内容。第八十二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 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 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 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 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 其他内容。
第七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 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第八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 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
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 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 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 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 存期限不少于10年。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 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 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 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 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七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 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 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 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 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 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 北交所报告。第八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 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 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 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 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 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第七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 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第八十五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 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 股东会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 股东会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 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第八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 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
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第八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 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 过的其他事项。第八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 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 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三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股东利益 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第八十八条 股东(含股东代理人)以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 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 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 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 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 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 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 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 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 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 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 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 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 制。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 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 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 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 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 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 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 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 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 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 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 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 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 入有效表决总数,全体股东均为关联方 的除外;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 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 项时,公司董事会应在股东投票前,提 醒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并由会议主持 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除关联股东之外 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的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关联股东应主动向股东大 会说明情况,并明确表示不参与投票表第八十九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 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 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 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公司股东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 时,公司董事会应在股东投票前,提醒 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并由会议主持人 宣布现场出席会议除关联股东之外的 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的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关联股东应主动向股东会 说明情况,并明确表示不参与投票表 决。关联股东没有说明关联关系并回避
决。关联股东没有说明关联关系并回避 的,其他股东可以要求关联股东说明情 况并回避,被请求回避的股东认为自己 不属于应回避范围的,应由股东大会会 议主持人根据情况与现场董事、监事及 相关股东等会商讨论并作出回避与否 的决定。 关联股东违反本条规定投票表决 的,其表决票中对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的表决归于无效。的,其他股东可以要求关联股东说明情 况并回避,被请求回避的股东认为自己 不属于应回避范围的,应由股东会会议 主持人根据情况与现场董事及相关股 东等会商讨论并作出回避与否的决定。 关联股东违反本条规定投票表决 的,其表决票中对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的表决归于无效。
第八十五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 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 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第九十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 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 司将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 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 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六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的方式和程序 为: (一)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股 3%以上的股东、董事会可以提名非独 立董事候选人,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 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 股东、董事会、监事会可以提名独立董 事候选人; (二)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股 3%以上的股东、监事会可以提名股东 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 (三)职工代表出任的职工代表监事由第九十一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董事候选人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连续 9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 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会可以 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连续 90日以 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 的股东、董事会可以提名独立董事候选 人; (二)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 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 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股东提名董事时,应当在股东会 召开前至少 10日,将提案、提名候选
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四)股东提名董事、监事时,应当在 股东大会召开前,将提案、提名候选人 的详细资料、候选人的声明和承诺提交 董事会。前述董事、监事候选人被提名 后,应当自查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及时 向公司提供其是否符合任职资格的书 面说明和相关资格证明。由现任董事 会、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查,通过后提交 股东大会选举。 (五)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对候选人的 任职资格进行核查,发现候选人不符合 任职资格的,应当要求提名人撤销对该 候选人的提名,提名人应当撤销。 (六)公司董事会应当在选举独立董事 的股东大会召开前,按照《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规定披露相关内 容,并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 料报送证券交易所,相关报送材料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 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 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下列情 形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一)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 (二)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 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的上市公 司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或监事。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人的详细资料、候选人的声明和承诺提 交董事会。前述董事候选人被提名后, 应当自查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及时向公 司提供其是否符合任职资格的书面说 明和相关资格证明。由现任董事会进行 资格审查,通过后提交股东会选举。 (四)董事会应当对候选人的任职资格 进行核查,发现候选人不符合任职资格 的,应当要求提名人撤销对该候选人的 提名,提名人应当撤销。 (五)公司董事会应当在选举独立董事 的股东会召开前,按照《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管理办法》的规定披露相关内容, 并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 报送证券交易所,相关报送材料应当真 实、准确、完整。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 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 以实行累积投票制。下列情形应当采用 累积投票制: (一)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 (二)公司的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时 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 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 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 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 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 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 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 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累积投票制的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一)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数可以多于 股东大会拟选人数,但每位股东所投票 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股东大会拟选董 事或者监事人数。每位股东既可以用其 所拥有的投票权集中投向一位候选人, 也可以分散投向数位候选人。 (二)公司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监 事应分开选举,分别投票。每位股东有 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 数乘以其有权选出的独立董事、非独立 董事、监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 投向该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非独立 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一人或多人。 (三)在候选人数多于本章程规定的人 数时,每位股东投票所选的董事和监事 的人数不得超过本章程规定的董事和 监事的人数,所投选票数的总和不得超 过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否则该选票 作废。 (四)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 少的顺序来确定最后的当选人,但每位 当选人的最低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累积投票制的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一)董事候选人数可以多于股东会拟 选人数,但每位股东所投票的候选人数 不能超过股东会拟选董事人数。每位股 东既可以用其所拥有的投票权集中投 向一位候选人,也可以分散投向数位候 选人。 (二)公司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应分 开选举,分别投票。每位股东有权取得 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 其有权选出的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人 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该公司的 独立董事候选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一 人或多人。 (三)在候选人数多于本章程规定的人 数时,每位股东投票所选的董事的人数 不得超过本章程规定的董事的人数,所 投选票数的总和不得超过股东有权取 得的选票数,否则该选票作废。 (四)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 来确定最后的当选人,但每位当选人的 最低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的股 东(含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的半 数。如当选董事不足股东会拟选董事人 数,应就缺额对所有不够票数的董事候 选人进行再次投票选举。如两位以上董 事候选人的得票相同,但由于拟选名额 的限制只能有部分候选人当选的,对该 等得票相同的董事候选人需单独进行
总数的半数。如当选董事或者监事不足 股东大会拟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应就 缺额对所有不够票数的董事或者监事 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选举。如两位以上 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的得票相同,但由 于拟选名额的限制只能有部分候选人 当选的,对该等得票相同的董事或者监 事候选人需单独进行再次投票选举。 (五)股东大会的监票人和计票人必须 认真核对上述情况,以保证累积投票的 公正、有效。再次投票选举。 (五)股东会的监票人和计票人必须认 真核对上述情况,以保证累积投票的公 正、有效。
第八十七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 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 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 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 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 或不予表决。第九十二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 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 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 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 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 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 表决。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 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 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 东大会上进行表决。第九十三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 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 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 进行表决。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 表决。第九十五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 票表决。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 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 票。第九十六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 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 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 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 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 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 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 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 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 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 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 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 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 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 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 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 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 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 有保密义务。第九十七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 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 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 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 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 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 义务。
第九十三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 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 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 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 为“弃权”。第九十八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 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 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 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 为“弃权”。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 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 项决议的详细内容。第一百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 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 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 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六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 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 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第一百〇一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 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 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 时间在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至本届董事会、监事会任期届满时为 止,但股东大会决议另行规定就任时间 的从其规定。第一百〇二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 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就任时间在股东 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 任期届满时为止,但股东会决议另行规 定就任时间的从其规定。
第九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 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 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 方案。第一百〇三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 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 将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 案。
第五章 董事会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第一节 董事的一般规定
第九十九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 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第一百〇四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 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 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 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 人选,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或全国股转公司采 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 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及中 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 务。 公司现任董事发生本条第一款规 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主动报告并 自事实发生之日起1个月内离职。(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 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 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 务,停止其履职。 公司现任董事发生本条第一款规 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主动报告并 自事实发生之日起1个月内离职。
第一百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 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 其职务。董事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 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 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 除其职务。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 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 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 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 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 总数的1/2。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 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 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 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 司董事总数的1/2。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 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 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 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 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 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 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 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 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 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 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 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 己有;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 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 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 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 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 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 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 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 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 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 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 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 的除外;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 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 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 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 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 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 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 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 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 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 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 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 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 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 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 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 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 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 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 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 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 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〇三条 公司的董事出现下列情 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书面说明并对外披 露: (一)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 议; (二)任职期内连续 12个月未亲自出 席董事会会议次数超过期间董事会会 议总次数的二分之一。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 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 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 予以撤换。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 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 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 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 该独立董事职务。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 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 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 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
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两日内披露 有关情况。 除下列情形外,董事的辞职自辞职 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一)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 法定最低人数; (二)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 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 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 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 在上述情形下,董事辞职报告应当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时方能生效。在辞 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仍应 当继续履行职责。发生上述情形的,公 司应当在60日内完成董事补选。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 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独立董事应当在辞职报告中对任 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 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 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 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 露有关情况。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 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在改选 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 应当承担的职责。 除下列情形外,董事的辞职自辞职 报告送达公司时生效: (一)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 法定最低人数; (二)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 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 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 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 在上述情形下,董事辞职报告应当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时方能生效。在辞 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仍应 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董事产生之日。 发生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 之日起60日内完成董事补选。
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 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 期结束后十二个月内仍然有效。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 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 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 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 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 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
 不当然解除,在任期结束后十二个月内 仍然有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 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 终止。
新增条款(后文序号按顺序更新)第一百一十一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 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 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 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 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第一百〇八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执行。删除
第一百〇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 大会负责。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 会由9名董事组成,包括3名独立董事, 其中1名独立董事应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设副董事长1人。 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 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 包括3名独立董事,其中1名独立董事 应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成员由股东 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合并为第一百一十四条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八)在本章程规定及股东大会授权范 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融资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 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 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 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 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 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七)决定如下交易(除提供担保、 提供财务资助外),达到股东大会审议 权限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超过1,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 且超过1,0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 过15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 过15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 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十八)决定如下关联交易(除提供担(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决定公司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 构融资事项; (十六)决定如下交易(除提供担保、 提供财务资助外),达到股东会审议权 限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决定: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 且超过1,0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 过15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 过15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 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十七)决定如下关联交易(除提供担
保外),达到股东大会权限的应当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 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2%以上的交 易,且超过300万元。 公司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 事项,应经过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并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在 相关公告中予以披露。 3.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关联交易时, 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 议: (1)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 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2)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 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 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 种; (3)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 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4)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 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公允价 格的除外; (5)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 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 担保和资助等;保外),达到股东会权限的应当提交股 东会审议决定: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 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2%以上的交 易,且超过300万元。 公司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 事项,应经过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并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在 相关公告中予以披露。 3.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关联交易时, 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 议和披露: (1)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向不 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 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 品种; (2)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 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 衍生品种; (3)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 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4)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 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公允价 格的除外; (5)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 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
(6)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7)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 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 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 相应担保的; (8)公司按与非关联方同等交易条件, 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 和服务的; (9)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其他 交易。 (十九)除公司章程规定的须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之外的其他 对外担保事项; (二十)除公司章程规定的须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 项之外的其他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二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重大事项应当由董事会集体决策, 董事会不得将法定职权授予个别董事 或者他人行使。担保和资助等; (6)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7)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 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 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 相应担保的; (8)公司按与非关联方同等交易条件, 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 的; (9)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其他 交易。 (十八)除本章程规定的须提交股东会 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之外的其他对外 担保事项; (十九)除本章程规定的须提交股东会 审议通过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之 外的其他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二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 提交股东会审议。重大事项应当由董事 会集体决策,董事会不得将法定职权授 予个别董事或者他人行使。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 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 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 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 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 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 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 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 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
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 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 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新增条款(后文序号按顺序更新)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 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 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 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 准。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 设副董事长1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由 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合并为第一百一十四条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 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 董事长签署的文件; (四)提名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人 选,提交董事会任免; (五)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 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 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 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和董事 会报告; (六)公司的交易(含关联交易,不含 对外提供担保)尚未达到本章程规定的 须经董事会审议标准的,由董事长决 定;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 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 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 董事长签署的文件; (四)提名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人 选,提交董事会任免; (五)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 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 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 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和董事 会报告; (六)公司的交易(含关联交易,不含 对外提供担保)尚未达到本章程规定的 须经董事会审议标准的,由董事长决
(七)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定; (七)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第一百二十一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 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 履行职务。第一百二十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 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 履行职务。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 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 开10日以前以书面或通讯方式(电话、 传真、信函、邮件、微信等方式)通知 全体董事。
第一百二十三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 的股东、1/3以上董事、独立董事或者 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 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 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第一百二十二条 代表 1/10以上表决 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过半数的独 立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 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 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出、邮件、 电子邮件、电话或传真等方式。董事会 临时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2日前书面通 知全体董事、监事。 情况紧急,需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 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 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 会议上做出说明。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 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以书面或通讯 方式(电话、传真、信函、邮件、微信 等方式);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 2日 前通知全体董事。 情况紧急,需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 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 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 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
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 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 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 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 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 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 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 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 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 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 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 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 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 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 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将该事项 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 为:书面记名投票方式、举手表决、电 子通讯方式表决等方式。董事会会议以 现场召开为原则。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 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 视频、电话、电子通讯等方式进行并作 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董事会会议 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 的方式召开。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表决方式为: 书面记名投票方式、举手表决、电子通 讯方式表决等方式。董事会会议以现场 召开为原则。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 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用视 频、电话、电子通讯等方式进行并作出 决议,参会董事应在董事会决议文件上 签字。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 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新增条款(后文序号按顺序更新)第三节 独立董事
新增条款(后文序号按顺序更新)第一百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 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 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 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 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新增条款(后文序号按顺序更新)第一百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 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
 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 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 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 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 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 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 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 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 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 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 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 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 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
 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 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 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 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 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 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 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 度报告同时披露。
新增条款(后文序号按顺序更新)第一百三十三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 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 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 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 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条件。
新增条款(后文序号按顺序更新)第一百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 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 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 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 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 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 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新增条款(后文序号按顺序更新)第一百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 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 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 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 项所列职权的,应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 公司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 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新增条款(后文序号按顺序更新)第一百三十六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
 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 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 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 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新增条款(后文序号按顺序更新)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 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 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五条第 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 三十六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 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 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 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 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 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 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 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 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 提供便利和支持。
新增条款(后文序号按顺序更新)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新增条款(后文序号按顺序更新)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 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 会的职权。
新增条款(后文序号按顺序更新)第一百三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 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 事,其中独立董事2名,由独立董事中 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一百一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 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 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等工作。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 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 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 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一百四十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 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 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 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 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 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新增条款(后文序号按顺序更新)第一百四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 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 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
 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 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 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 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 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 责制定。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四个 专门委员会,分别是战略委员会、审计 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 会。 各专门委员会成员由三名或以上 董事组成,且应当具有与各专门委员会 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其 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 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 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召集人应 当为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战 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 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 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由董事 会负责制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其中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 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担 任召集人。但是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 专门委员会的召集人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第一百一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负责对公 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 研究并提出建议等工作。第一百四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负责对 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等工作。
第一百一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 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第一百四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 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 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
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 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 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 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 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 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一百一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 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 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 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 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 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 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 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 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 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 露。第一百四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 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 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 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 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 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 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 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 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 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 露。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 关部门的规定,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薪酬管理制度,保障职工与股东的合 法权益。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 1名, 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可以根据经营管理需要设副 总经理若干名,经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 决定聘任或解聘。 副总经理对总经理负责,协助总经 理完成本章程和董事会赋予的职责和 任务,并具体负责总经理分配的分工和 分管范围内的经营管理工作。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人 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四十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 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公司可以根据经营管理需要设副 总经理若干名,经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 决定聘任或解聘。
第一百三十三条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 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 级管理人员。本章程第一百〇一条关于 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〇二条 (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 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现任高级管理人员发生本章 程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 及时向公司主动报告并自事实发生之 日起1个月内离职。 财务负责人作为高级管理人员,除 符合前述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第一百四十七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 任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 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 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 财务负责人作为高级管理人员,除 符合前述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 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具有会计专 业知识背景并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
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具有会计专 业知识背景并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 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第一百四十八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 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 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 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 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三十六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 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 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 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 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以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 员; (八)拟订公司年度的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九)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第一百五十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 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 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 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八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 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 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 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 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 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第一百五十二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 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 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 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 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 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九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 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 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 劳务合同规定。 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提出辞职,但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 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辞职应提交书面 辞职报告。第一百五十三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 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 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 的劳动合同规定。 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提出辞职,但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 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辞职应提交书面 辞职报告。
新增条款(后文序号按顺序更新)第一百五十四条 副总经理协助总经 理工作,负责分管部门的工作,向总经 理负责,并在总经理外出时经授权行使 总经理的全部或部分职权。
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作为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由董事会聘任或 解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股东大会和 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投资者关系管理、 股东资料管理等工作。信息披露事务负 责人应当列席公司的董事会,出席股东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 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 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董事会秘书应当 列席公司的董事会,出席股东会。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
大会。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 任的,应当办理工作移交手续。董事会 秘书提交辞职报告后未完成工作移交 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董 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董事会应当指 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信 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并在三个月内 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人 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 责人职责。 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对董事 会秘书的工作予以积极支持。任何机构 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工 作。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 任的,应当办理工作移交手续。董事会 秘书提交辞职报告后未完成工作移交 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董 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董事会应当指 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 事会秘书职责,并及时公告,同时向北 交所报备,并在3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 书。公司指定代行人员之前,由董事长 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对董事 会秘书的工作予以积极支持。任何机构 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工 作。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 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 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为履 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 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 的责任。
第一百四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五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 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 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整章删除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 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 北交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 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北交所报送并 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北交所 的规定进行编制。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 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和北交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 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北 交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北交所 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 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 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金,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 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 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 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 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 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 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 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 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 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 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 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 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 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 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 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 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 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 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 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 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 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 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 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 的除外。
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 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 配利润。 公司应当以现金的形式向优先股 股东支付股息,在完全支付约定的股息 之前,不得向普通股股东分配利润。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 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 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 配利润。 公司应当以现金的形式向优先股 股东支付股息,在完全支付约定的股息 之前,不得向普通股股东分配利润。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 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 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 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 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 资本的 25%。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 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 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 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 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 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 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 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 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 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 事项。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 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 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 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 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 项。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为: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实行持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为: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实行持
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 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长远 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 持续发展。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应根据 公司盈利状况和经营发展实际需要等 因素制订利润分配预案。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 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股东 和中小股东的意见,并按照以下原则进 行: 1.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 2.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分配的原则; 3.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的 原则; 4.公司分配的利润不得超过累积可分 配利润,不得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条件与比例: 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在足额预 留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以后,公司 的利润分配形式、条件及比例为: 1.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 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 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公司优 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分配股利。在确保 足额现金股利分配、保证公司股本规模 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为保持股本 扩张与业绩增长相适应,公司可以采用 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2.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 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长远 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 持续发展。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盈利 状况和经营发展实际需要等因素制订 利润分配预案。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对 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 当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和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审计委 员会的意见,并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1.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 2.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分配的原则; 3.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的 原则; 4.公司分配的利润不得超过累积可分 配利润,不得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条件与比例 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在足额预 留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以后,公司 的利润分配形式、条件及比例为: 1.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 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 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在具备 现金分红条件下,公司应当优先采用现 金分红方式分配股利。在确保足额现金 股利分配、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 构合理的前提下,为保持股本扩张与业 绩增长相适应,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 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可 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3.公司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每年现金分红比 例原则上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 润的10%,且任意三个连续会计年度内, 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 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具 体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相关规定和 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拟定,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决定。 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剩余股利,公司在 同时满足如下具体条件时应当实施现 金分红: (1)公司未分配利润为正、该年度实 现盈利且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 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税后利 润)为正,现金分红后公司现金流仍然 可以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 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期 现金分红无需审计); (3)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对外 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或再融资的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 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建设 项目、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2.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 (1)在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 润为正数(按母公司报表口径)的前提 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至少进行一次利 润分配。 (2)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 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的盈利规 模、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 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3.公司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每年现金分红比 例原则上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 润的10%,且任意三个连续会计年度内, 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 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具 体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相关规定和 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拟定,提交股东会审 议决定。 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剩余股利,公 司在同时满足如下具体条件时应当实 施现金分红: (1)公司未分配利润为正、该年度实 现盈利且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 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税后利 润)为正值(按母公司报表口径),现 金分红后公司现金流仍然可以满足公 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 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期
备等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当 年实现的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的 50%且 超过5,000 万元人民币。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 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 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 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 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 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 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 理。 4.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 的前提下,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企业 价值考虑,当公司股票估值处于合理范 围内,公司可以发放股票股利,具体方 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现金分红无需审计); (3)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对外 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或再融资的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 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建设 项目、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 备等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 未全部满足上述第(1)项至第(3) 项条件,但公司认为有必要时,也可进 行现金分红。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 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 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 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 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 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 低应达到20%。
东大会批准。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 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当充分考虑以 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 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相 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 响,以确保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 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 (三)利润分配决策机制和程序 1.公司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需履行的 程序和要求: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 公司董事会应当先制定分配预案并进 行审议。公司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 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 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等事宜。 2.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需履行 的程序和要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进行审议。 3.公司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 预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与监事 充分讨论,并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中 小股东意见,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 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 预案。 4.公司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 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 (包括但不限于邀请中小股东参会 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第(3)项规定 处理。 4.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 的前提下,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企业 价值考虑,当公司股票估值处于合理范 围内,公司可以发放股票股利,具体方 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 东会批准。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 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当充分考虑以股 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 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相适 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 响,以确保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 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 (三)利润分配决策机制和程序 1.公司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需履行的 程序和要求: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 公司董事会应当先制定分配预案并进 行审议。公司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 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 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等事宜。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方案可能 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 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 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 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 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具体理由。
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5.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 和长期发展的需要,以及外部经营环境 发生的变化,确实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 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 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的有关规定。 6.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公 司董事会制定,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7.当公司存在以下任一情形的,可以 不进行利润分配: (1)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 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 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年末资产负债 率高于70%的; (3)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营性现金流 为负; (4)公司认为不适宜利润分配的其他 情况。 (四)公司调整现金分红政策的具体条 件:如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 状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重大投资计划 需要等原因确需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 调整或变更的,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 进行调整。 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 方便社会公众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充分征求社会公众投资者的意见,以保2.公司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需履行的 程序和要求:公司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 方案时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3.公司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 预案时,应当在充分考虑公司持续经营 能力、保证正常生产经营及业务发展所 需资金和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 报的前提下,与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 充分讨论,并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中 小股东意见,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 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 预案。 4.公司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 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 括但不限于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充 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 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5.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公 司董事会制定,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公司股东会批准。 6.当公司存在以下任一情形的,可以 不进行利润分配: (1)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 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 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年末资产负债 率高于70%的; (3)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营性现金流
护投资者的权益。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 策的议案。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 违反证监会和北交所的有关规定。为负; (4)公司认为不适宜利润分配的其他 情况。 (四)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具体条 件 如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 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重大投资计 划需要等原因确需对利润分配政策进 行调整或变更的,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 策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 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的有关规 定。上述“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 况的较大变化”系指以下情形之一:如 经济环境重大变化、不可抗力事件导致 公司经营亏损、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 化、重大资产重组等。 (五)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获分配的现 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 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 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 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 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 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 后实施,并对外披露。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 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 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 工作。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 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 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
 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 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新增条款(后文序号按顺序更新)第一百六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 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 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 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 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 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 报告。
新增条款(后文序号按顺序更新)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 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 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 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 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新增条款(后文序号按顺序更新)第一百六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 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 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 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新增条款(后文序号按顺序更新)第一百七十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 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 师事务所应当由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 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 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 师事务所应当由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 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 师事务所。
第一百六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 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第一百七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 计费用由股东会决定。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
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30天事先通知 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 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 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 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30天事先 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 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 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 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公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 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改聘 工作。
第九章 通知第八章 通知和公告
新增条款(后文序号按顺序更新)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一 种或多种方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电子邮件、电话或传真 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 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电子邮件、电话或传真 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 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发出,刊登在北 交所信息披露平台上。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 会议通知,以公告进行。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 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电子邮件、 电话或传真方式发出。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 会议通知,以本章程规定的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 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电子邮件、 电话或传真方式发出。删除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 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 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
(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 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 邮局之日起第5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 公司会议通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的, 以电子邮件发出当日为送达日期;公司 会议通知以传真方式送出的,以传真发 出当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 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 期。者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 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 局之日起第5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 司会议通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的,以 电子邮件发出当日为送达日期;公司会 议通知以传真方式送出的,以传真发出 当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 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 期。以电话方式送达的,以电话通知之 日为送达日;以微信、手机短信方式送 达的,以发出当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七十八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 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 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 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第一百八十一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 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 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 作出的决议并不仅因此无效。
新增条款(后文序号按顺序更新)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指定北交所网站 (http://www.bse.cn)以及中国证监 会与北交所指定的其他报纸或网站,作 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 的媒体。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指定北交所网 站(www.bse.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 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和信息披露整章删除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解散和清算第九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 散和清算
新增条款(后文序号按顺序更新)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 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10%的,可以不 经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 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
 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 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 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 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 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 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 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 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 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 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 的担保。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 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 者新设的公司承继。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 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 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 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 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 立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 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 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公告。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 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 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 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 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 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 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资后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 将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 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 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 日起 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
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 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 股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 外。
新增条款(后文序号按顺序更新)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 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 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 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 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 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 适用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的 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 本决议之日起 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 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 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50%前,不得分 配利润。
新增条款(后文序号按顺序更新)第一百九十一条 违反《公司法》及其 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 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 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 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新增条款(后文序号按顺序更新)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 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 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
 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 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 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 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 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 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 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 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 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 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 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 当在 10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 九十五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 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 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 百九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情 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 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 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 东会作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 九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 (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日内成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 百九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
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 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 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 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 行清算。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 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 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 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 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日内组成 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 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 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 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 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 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 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 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 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九十八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 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 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 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 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 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 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第一百九十八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 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 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 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 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 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
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 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九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 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 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 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 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 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 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 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 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 分配给股东。第一百九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 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 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 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 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 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 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 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 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二百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 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 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 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 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 院。第二百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 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 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 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 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 的破产管理人。
第二百〇一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 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 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 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二百〇一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 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 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 请注销公司登记。
第二百〇二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 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不第二百〇二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 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 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 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〇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 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第二百〇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将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的;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 载的事项不一致的;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的。
第二百〇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 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 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 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第二百〇五条 股东会决议通过的章 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 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 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〇六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 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 意见修改本章程。第二百〇六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会修 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 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〇八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 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 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 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 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 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 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第二百〇八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 公司股本总额超过 50%的股东;或者持 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 50%,但依其 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 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 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 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 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 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 系。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 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 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 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一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 “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以外”、 “低于”、“多于”不含本数。第二百一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 “以内”、“不得超过”都含本数;“过”、 “低于”、“多于”、“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百一十三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 负责解释。本章程与相关法律法规及规 章制度不一致的地方,按相关法律法规 及规章制度的要求执行。第二百一十二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 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一十二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 会议事规则。第二百一十三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 东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百一十四条 本章程自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第二百一十四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 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注:因删减、合并和新增部分条款,《公司章程》中原条款序号、援引条款序号按修订内容相应调整。(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