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新亚(002388):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条例(2025年8月)
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公司的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战略委员会成员由至少三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本公司亦称“证券部”)为战略委员会提供综合服务,负责协调战略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等。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议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评估,并对检查、评估结果提出书面意见;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十条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战略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发出通知,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情况紧急,全体战略委员会委员认为现有资料、信息不影响作出独立判断、全体战略委员会委员同意随时召开会议的情况下,公司可随时发出会议通知并召开战略委员会会议。 第十一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 委员会成员应依据其自身判断,明确、独立地发表意见,并尽可能形成统一意见。确实难以形成统一意见的,应在会议纪要中记载各项不同意见并作说明。 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四条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条例的规定。 第十五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六条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七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工作条例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十九条本工作条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条例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工作条例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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