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顺科技(002609):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行权价格、股票期权注销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 相关事项 的 法律意见书深圳市福田区鹏程一路广电金融中心大厦 23/30/31/32层 二零二五年八月 目 录 释 义...................................................1 正 文...................................................4 一、本次注销、本次调整的批准与授权.......................4 二、本次注销、本次调整的具体情况.........................6 三、结论意见.............................................7 释 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关于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 相关事项 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接受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就公司本次调整、本次注销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本所及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法律意见书》是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的,本所律师仅依据在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的法律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系基于以下前提: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的副本与正本一致、复印件与原件一致;该等文件资料及所作出的所有陈述和说明均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重大遗漏或误导之处;公司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全面反映了应反映的情况和问题;文件资料中的所有签字及印章均是真实的。 3、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它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证言。本所律师已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4、本所仅就与捷顺科技本次调整、本次注销相关法律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对有关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5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实施公司激励计划的必备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相关文件一同予以公告。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调整、本次注销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以上所述,本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正 文 一、本次注销、本次调整的批准与授权 1、2024年2月27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其中,拟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关联董事赵勇先生、周毓先生已回避表决。 2、2024年2月27日,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3、2024年2月28日至2024年3月8日,公司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提出异议或不良反映,无反馈记录。2024年3月9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24年3月15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已获得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已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自查。 5、2024年3月22日,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拟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关联董事赵勇、周毓回避表决。董事会根据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并决定以2024年3月22日为授予日,向214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1,419万份,行权价格为8.97元/份。 6、2024年3月22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监事会对本次调整事项及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7、2024年8月29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注销部分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议案》等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1)对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5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246,000份进行注销;(2)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8.97元/份调整为8.845元/份。 2024年8月29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注销部分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议案》等议案。 8、2025年4月24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注销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议案》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1)对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10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530,000份进行注销;(2)对因公司未达成第一个行权期行权的公司业绩考核目标涉及的217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4,513,200份进行注销。 2025年4月24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注销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议案》的议案。 9、2025年8月25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注销部分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1)对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5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192,500份进行注销;(2)将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8.845元/份调整为8.775元/份。 2025年8月25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注销部分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议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注销、本次调整的相关事项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注销、本次调整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股票期权注销的原因、数量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劳动合同/聘用协议期满而不再续签、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协议、公司辞退等原因离职的,自离职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行权的股票期权继续有效;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及相关资料,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原激励对象中有5名激励对象已离职,公司已与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不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决定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192,500份进行注销。 (二)本次调整的原因、调整情况 1、本次调整的原因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若在激励对象行权前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2025年5月23日,公司公告了《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司2024年年度权益分配方案为:以未来实施利润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扣除回购股份后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70元(含税),前述权益分派方案已于2025年5月30日实施完成。 2、行权价格调整情况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若在激励对象行权前有派息,应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为正数。 因此本次首次/预留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均调整为P=P0-V=8.845-0.07=8.775元/份。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票期权注销的方案、本次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均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公司本次注销、本次调整相关事项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注销的方案、本次行权价格调整均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就本次股票期权注销、本次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相关事项,公司尚需根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经本所盖章及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2025年8月26日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李 景 武 林 丽 彬 经办律师: 杨 佳 佳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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