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26日召开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一、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情况
为适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最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拟优化治理结构: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并同步调整监事会相关制度;同时,因公司持股5%以上发起人股东“咸氏投资有限公司”已更名为“1461565安大略省公司”,需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本次修订所涉及的条目众多,本次对《公司章程》的修订中,关于“股东大会”的表述统一修改为“股东会”,在不涉及其他修订的前提下,不再逐项列示。此外,因删除和新增条款导致原有条款序号发生变化(包括引用的各条款序号)及个别用词造句变化、标点符号变化等,在不涉及实质内容改变的情况下,也不再逐项列示。
| 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
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
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 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
转让。 | 第二十八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
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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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
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 第二十九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
股票作为质权的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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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自股份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
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
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
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
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
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 第三十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
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
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
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
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
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
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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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
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
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
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
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
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
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 | 第三十一条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
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
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
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
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
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
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
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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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
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记载下
列事项:
(一)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
所;
(二)各股东所持股份数;
(三)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
(四)各股东取得其股份的日期。 | 第三十二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
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
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
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
种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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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
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
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
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
承担同种义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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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
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
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
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
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
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
务会计报告; |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
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 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
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
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
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
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
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
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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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
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
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
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
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
供。 | 第三十五条股东要求查阅、复制
公司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
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
规定。同时,应向公司提交有效身份
证明、持股凭证及书面申请,书面申
请应载明正当目的、具体材料范围、
保密承诺及其他公司认为的必要内
容。公司审查认为股东的请求缺乏正
当目的,或可能泄露公司未公开重大
信息、侵害商业秘密、损害其他股东
个人隐私或危害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
等情形的,公司有权拒绝股东请求。
获准查阅、复制的股东,应当在公司
监督下于指定场所进行操作,严格遵
循公司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并对获取
的未公开信息承担永久保密责任,股
东违反保密义务或滥用信息的,应承
担赔偿及相应法律责任。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
公司相关材料的,适用上述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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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
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
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 | 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
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
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
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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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
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
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
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
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
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
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
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
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
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
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
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
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
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 新增条款 |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
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
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
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
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 |
| 第三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
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
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
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 | 第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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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
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
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
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 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
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
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
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
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
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
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
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
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
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
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
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
事、设审计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
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
| 第三十八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
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
式缴纳股金;
(三)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
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
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
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
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
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
务承担连带责任; |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
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
式缴纳股款;
(三)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
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
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
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
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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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
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
| 第三十九条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
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
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
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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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
司和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
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
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
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
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
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
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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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条款 | 第四十一条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
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
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
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
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
任。 |
| 新增章节 |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四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
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第四十三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
用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
明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
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
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
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
资金; |
| |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
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
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
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
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
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
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
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
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
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
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
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
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
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
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
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
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
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
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
经营稳定。
第四十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
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
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
出的承诺。 |
|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
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
事的报酬事项; | 第四十六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
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
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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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有价
证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
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
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
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
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
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
代为行使。 |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
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
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
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
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
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
司债券作出决议。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或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
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
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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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二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
(七)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
供的任何担保;
…… | 第四十七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
供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
(七)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
的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
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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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
比例担保,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
(二)(三)(五)项情形的,可以
免于提交股东会审议,
股东会、董事会违反对外担保审
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由违反审批权
限和审议程序的相关股东、董事承担
连带责任。 |
|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
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
时;
……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
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
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即不足6人时);
……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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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五条股东大会应在公司住
所地召开。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
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
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
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
的,视为出席。 | 第五十条股东会应在公司住所地
召开。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
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或
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
利。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
由,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
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
会议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
说明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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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六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
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
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 第五十一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
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
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
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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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七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
集。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
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
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
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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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八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独立董事 | 第五十二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
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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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使该职权的,应经全体独立董事过
半数同意。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
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
告。 |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
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
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
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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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九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
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
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
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
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
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
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三条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
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
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
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
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
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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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
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
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
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 | 第五十四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
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
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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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监事会提出。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
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
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自行召集和主持。 | 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
计委员会提出。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
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
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
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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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一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
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
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
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
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
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五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
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
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
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
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
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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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二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
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
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
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第五十六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
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
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
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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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三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
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
本公司承担。 | 第五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
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
由本公司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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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五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
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
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
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
内容。 | 第五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
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
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
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
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
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
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
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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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七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
以下内容:
……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号码。 | 第六十一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
下内容:
……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号码; |
| | |
|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
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
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
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
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
理由。
…… |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
时间及表决程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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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
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
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
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除釆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
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
单项提案提出。 | 第六十二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
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
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
下内容:
……
除釆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
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
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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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二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
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
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
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
委托书。 | 第六十六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
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
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
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
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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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六十三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
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
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
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
的指示;
…… | 第六十七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
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名称、持有公
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
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
成、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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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四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
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
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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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五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
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
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
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
文件、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
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
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
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
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 | 第六十八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
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
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
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
文件、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
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
其他地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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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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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六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
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
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
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
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第六十九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
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
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
位名称)等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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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八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
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七十一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
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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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九条
……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
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
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
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
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
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
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
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
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第七十二条
……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
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
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
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
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
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
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
持人,继续开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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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条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
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
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
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
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
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
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由董事会拟
定,经股东大会批准后作为章程的附
件。 | 第七十三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
规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
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
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
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
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
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
体。股东会议事规则由董事会拟定,
经股东会批准后作为章程的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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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一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
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
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
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第七十四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
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
会作出报告。每名独?董事也应作出
述职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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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二条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
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第七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
出解释和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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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四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
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 | 第七十七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
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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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
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
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姓名; | 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
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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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五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
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
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
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
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
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
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
年。 | 第七十八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
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
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
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
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
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
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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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
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
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
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
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
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一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
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
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
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
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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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九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
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
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有价证
券;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
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 | 第八十二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
特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
(二)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
(三)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
括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
则);
(四)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
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
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审议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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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
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回购
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七)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八)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
券、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
他证券品种
(九)重大资产重组;
(十)公司股东会决议主动撤回
其股票在本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
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
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十一)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
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需要以特别
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十二)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
有关规定、公司章程或股东会议事规
则规定的其他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
事项。
前款第七项、第十项所述提案,
除应当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
出席会议的除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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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三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
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
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
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
责的合同。 | 第八十六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
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
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裁和其它高
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
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
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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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四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
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单
独或合并持有公司股份总额3%以上的
股东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
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股
份总额1%以上的股东提名。
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由监事会、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股份总额3%以上
的股东提名。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由公司职工民主推荐产生。
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以上董事(含
独立董事,下同)、监事进行表决时, | 第八十七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
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单
独或合并持有公司股份总额1%以上的
股东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
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股份总额1%
以上的股东提名。
股东会就选举两名以上董事(含独
立董事,下同)进行表决时,应当实行
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
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
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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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
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
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
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
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
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采取
累积投票时,每一股东持有的表决票
数等于该股东所持股份数额乘以应选
董事(监事)人数。股东可以将其总
票数集中投给一个或者分别投给几个
董事(监事)候选人。每一候选董事
(监事)单独计票,以得票多者当
选。实行累积投票时,会议主持人应
当于表决前向到会股东和股东代表宣
布对董事(监事)的选举实行累积投
票,并告之累积投票时表决票数的计
算方法和选举规则。
股东大会表决实行累积投票制应
执行以下原则:
(一)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数可以
多于股东大会拟选人数,但每位股东
所投票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股东大会
拟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所分配票数
的总和不能超过股东拥有的投票数,
否则,该票作废;
(二)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实行
分开投票。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
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
票数乘以拟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
数,该票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
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非独立董事
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
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非独立董
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该
次股东大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根据得
票多少的顺序来确定最后的当选人,
但每位当选人的最低得票数必须超过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股份总数的半数。 | 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
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股东会选举董事采取累积投票
时,每一股东持有的表决票数等于该
股东所持股份数额乘以应选董事人
数。股东可以将其总票数集中投给一
个或者分别投给几个董事候选人。每
一候选董事单独计票,以得票多者当
选。实行累积投票时,会议主持人应
当于表决前向到会股东和股东代表宣
布对董事的选举实行累积投票,并告
之累积投票时表决票数的计算方法和
选举规则。
股东会表决实行累积投票制应执
行以下原则:
(一)董事候选人数可以多于股东
会拟选人数,但每位股东所投票的候
选人数不能超过股东会拟选董事人
数,所分配票数的总和不能超过股东
拥有的投票数,否则,该票作废;
(二)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实行
分开投票。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
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
票数乘以拟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
数,该票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独
立董事候选人;选举非独立董事时,
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
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非独立董事人
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该次股
东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
顺序来确定最后的当选人,但每位当
选人的最低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
总数的半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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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
时,将不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 | 第八十九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
不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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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
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 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
东会上进行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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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九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
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
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
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
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
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
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
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 第九十二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
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
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
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
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
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
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
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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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条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
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
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
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
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
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
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
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
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第九十三条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
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
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
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
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
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
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
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
有保密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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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一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
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
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
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
果应计为“弃权”。 | 第九十四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
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
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
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
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
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
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
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
果应计为“弃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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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五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
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
事就任时间为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当
日。 | 第九十八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
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就任时间为股
东会表决通过当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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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九十七条
……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
行期满未逾5年;
…… | 第一百条
……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
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
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
|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
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
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
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
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 | ……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
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
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
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
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
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
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等,期限未满的;
…… |
| 第九十八条
……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
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
司董事总数的1/2。 | 第一百〇一条
……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
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
事总数的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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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九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
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
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
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
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
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
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
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
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
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
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
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
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
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 | 第一百〇二条董事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
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
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
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
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
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
其他非法收入;
(四) 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
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
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
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
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
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
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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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归为己有;
…… | (六) 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
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
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
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
佣金归为己有;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
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
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
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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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
勉义务:
……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
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
事行使职权; |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
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
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
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
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
会行使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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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〇二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
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
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应当在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
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
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
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提
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
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监事会构
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 第一百〇五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
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
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应当在2个交易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
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
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
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提
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
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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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〇三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
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
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
务,在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并不当
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
仍然有效。其对公司的商业秘密的保
密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依然有效,直
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忠实义
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
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
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
条件下结束而定。 | 第一百〇六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
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
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
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
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
任期结束后的3年内依然有效。其对
公司的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在其任职
结束后依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
开信息。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
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
者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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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〇五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
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
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
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 第一百〇七条公司设董事会,对
股东大会负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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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〇八条董事会由9名董事
组成,设董事长人。董事会中包括三
名独立董事。 | 第一百一十条公司设董事会,董
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
人,可以根据需要设副董事长。董事
会中包括独立董事3名,职工董事1
名。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
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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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〇九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
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
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
事项;
(十一)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度;
…… |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行使下列
职权:
……
(九)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
裁、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根据总裁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
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十四)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
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五)决定、委派公司的控股企
业、参股企业或分支机构中应由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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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
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决定、委派公司的控股企
业、参股企业或分支机构中应由公司
委任的董事及其高级管理人员;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
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
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
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
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
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
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
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
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
员会的运作。 | 委任的董事及其高级管理人员;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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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制定董事
会议事规则,明确董事会的议事方式
和表决程序,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
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
决策。董事会议事规则由董事会拟
定,经股东大会批准后作为章程的附
件。 |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会制定董事
会议事规则,明确董事会的议事方式
和表决程序,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
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
策。董事会议事规则由董事会拟定,
经股东会批准后作为公司章程的附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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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重大交易事项决策权限及程
序如下:
一、本条所称“交易”包括下列
事项:
……
(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
其他交易。
……
(五)财务资助
……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
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免
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六)对外担保
股东大会有权决定本章程第四十
二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事宜,股东大会
审议公司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 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司重大交易事
项决策权限及程序如下:
一、本条所称“交易”包括下列
事项:
……
(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
其他交易。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
事项:
(一)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
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
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二)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
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
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三)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
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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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人提供的担保事宜时,必须经出席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股东大会审批权限外的其他
对外担保事宜,一律由董事会决定。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应经出
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且不得少于董事会全体董事的二分之
一。
(七)关联交易
……
以下关联交易(提供担保、提供
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但尚未达到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的额度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
3.虽属于董事长有权决定的关联交
易,但董事长因与该关联交易审议事
项有关联关系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正
常决策的,该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审议。
上述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批准
事项外的其他关联交易事项,由董事
长审批。
对于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应当
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 | (五)财务资助
……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
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
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
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六)对外担保
对外担保决策权限及程序按照本
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执行。
(七)关联交易(本章程关联交
易的定义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执行)
……
以下关联交易(提供担保、提供
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
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关
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
上述股东会、董事会审议批准事
项外的其他关联交易事项,由董事长
审批。若虽属于董事长有权决定的关
联交易,但董事长与该关联交易审议
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该关联交易由董事
会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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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会应当对公
司治理机制是否能够给所有股东提供
合适的保护和平等权利,以及公司治
理结构是否合理、有效等事宜,进行
讨论、评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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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会设董事长
1人,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从
董事中选举产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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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
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
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 | |
| 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会每年至少
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
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
监事。 | 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会每年至少
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
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
| | |
| | |
| 第一百一十九条代表1/10以上
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
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 第一百一十九条代表1/10以上
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审计
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 |
| | |
| | |
|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
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
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 第一百二十四条董事与董事会会
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
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
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
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
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
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
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
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一百二十四条董事与董事会会
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
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
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
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
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
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
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
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
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
| | |
| 新增章节 | 第三节 独立董事
第一百二十九条独立董事应按照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
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
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
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
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
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包括三分
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
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
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
士)。
第一百三十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
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
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
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
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
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
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
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
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三十一条独立董事必须保 |
| | 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
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附属企业任职
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
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
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
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
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
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
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
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
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
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
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
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
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
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
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
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
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
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本条第一款中“主要社会关系”
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
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
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重大业
务往来”是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证券交易所 |
| | 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需提
交股东会审议的事项,或者证券交易
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任职”是
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
及其他工作人员。
第一百三十二条担任独立董事应
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
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
格;
(二)符合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一
条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
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
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
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
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
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三十三条独立董事每届任
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
得超过六年。自连任达到6年之日起
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本公司独
立董事候选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
已任职的独立董事,其任职时间连续
计算。
第一百三十四条独立董事除具有
《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
予董事的职权外,还行使以下特别职
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
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
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
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 |
| | 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
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
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
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
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
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
和理由。
第一百三十五条下列事项应当经
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
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
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
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六条公司建立全部由
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
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四条
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
一百三十五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
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
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
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
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
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
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
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
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
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一百三十七条独立董事每年应 |
| | 保证安排合理时间,对公司生产经营
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
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
进行现场调查。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
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会、董事会及
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外,独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
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
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
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
通、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
种方式履行职责。
第一百三十八条独立董事应当按
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
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
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独立董
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会提交述职报
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一百三十九条独立董事履行职
权需要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
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四十条公司应给予独立董
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由董事
会制订,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
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和费用外,独立董事
不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其
他利益。 |
| 新增章节 | 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战略委
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
责。其中,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
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
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
董事会负责制定。
第一百四十二条审计委员会成员
为3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
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2名,由独 |
| | 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一百四十三条审计委员会负责
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
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
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
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
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
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
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
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
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
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四条审计委员会每季
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
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
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
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
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
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
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
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
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
责制定。
第一百四十五条战略发展委员会
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
一名独立董事,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
生,设主任委员一名,由董事长担
任。战略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为: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
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议案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
| |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
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
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
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
查、评估,并对检查、评估结果提出
书面意见;
(六)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
定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四十六条提名委员会由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2名,委
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设主任委员一
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提名委员
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
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
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
员;
(三)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
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
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四)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
建议;
(五)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六)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
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七)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
定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
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
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一百四十七条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2
名,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设主任
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 |
| | 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
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
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
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
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
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
披露。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
薪酬政策、计划或方案。 |
| 第一百三十条本章程第九十七条
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
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董事的忠
实义务和第一百条第(四)项、第
(五)项、第(六)项关于勤勉义务的
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九条本章程第一百条
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
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
本章程第一百零二条关于董事的
忠实义务和第一百零三条关于勤勉义
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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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二十九条公司设总经理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总经
理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
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 | 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司设总裁1
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裁若干名,由总裁提
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
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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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三十二条总经理每届任期
3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 第一百五十一条总裁每届任期3
年,总裁连聘可以连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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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三十三条总经理对董事会
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
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 | 第一百五十二条总裁对董事会负
责,行使下列职权:
……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
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
……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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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职权。
总裁列席董事会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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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三十四条总经理应制订总
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
施。 | 第一百五十三条总裁应制订总裁
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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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三十五条总经理工作细则
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
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
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
事会的报告制度; | 第一百五十四条总裁工作细则包
括下列内容:
(一)总裁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
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
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
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
告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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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三十六条总经理可以在任
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
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
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 第一百五十五条总裁可以在任期
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裁辞职的
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裁与公司之间的
劳动合同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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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三十七条副总经理协助总
经理工作。总经理因故不能履行职权
时,由董事会授权一名副总经理代行
总经理职权。 | 第一百五十六条副总裁协助总裁
工作。总裁因故不能履行职权时,由
董事会授权一名副总裁代行总裁职
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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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三十九条
……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
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
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
会议,负责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记
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及监管机
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的培
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
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及监管机
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及公司
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
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
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
如实地向交易所报告; | 第一百五十八条
……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
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高
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
股东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
(六)组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的培训,协助前
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
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遵守证券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及公司章程,切
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
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
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
交易所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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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四十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
当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董事会秘书
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裁、财务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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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担任。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
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
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 人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担任。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
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
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
| 第一百四十一条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六十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
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
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七章监事会(整章删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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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在每一会计
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
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
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
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在每一会计
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
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
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
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
|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
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
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除法定的会
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
资金,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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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六十一条
……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
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
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
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 第一百六十五条
……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
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
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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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的公积金用
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
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
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
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
册资本的25%。 |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的公积金用
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
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公积金弥
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
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
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
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
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 | |
| | |
|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股东大会对
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
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
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股东会对利
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
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
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
后,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
的派发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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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的利润分配
政策及其制订、修改和执行应遵守以
下规定:
(1)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
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当重视对投
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
持续发展,结合公司的盈利情况和业
务未来发展战略的实际需要,建立对
投资者持续、稳定的回报机制,保持
利润分配政策的一致性、合理性和稳
定性。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
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
中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
意见。
……
(2)利润分配政策制订和修改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制订和修改由
公司董事会向公司股东大会提出,董
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政策须经董事会
过半数表决通过并经独立董事过半数
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
政策的制订或修改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制订和
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议,并且
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
……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制订和修改需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应当由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
上通过。独立董事对利润分配政策的
制订或修改发表的意见,应当作为公
司利润分配政策制订和修改议案的附
件提交股东大会。公司公开发行上市
后若修改利润分配政策,应经股东大
会表决通过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社会
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 |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的利润分配
政策及其制订、修改和执行应遵守以
下规定:
(1)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
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当重视对投
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
持续发展,结合公司的盈利情况和业
务未来发展战略的实际需要,建立对
投资者持续、稳定的回报机制,保持
利润分配政策的一致性、合理性和稳
定性。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对利润分
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充分考虑
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
(2)利润分配政策制订和修改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制订和修改由
公司董事会向公司股东会提出,董事
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政策须经董事会过
半数表决通过并经独立董事过半数表
决通过。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
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
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
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
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
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
露。
审计委员会应当关注董事会执行
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
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
况。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
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
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未能
真实、准确、完整进行相应信息披露
的:应当督促其及时改正。
……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制订和修改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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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
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配
或股利分配。董事会在利润分配预案
中应当对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使用计划
进行说明,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 | 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
过。
……
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
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配
或股利分配。董事会在利润分配预案
中应当对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使用计划
进行说明。
……
(5)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
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
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上年度
末公司资产负债率高于70%或者上年度
公司经营性现金流为负的,可以不进
行利润分配。 |
| | |
| 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实行内部审
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
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
督。 |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实行内部审
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
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
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
批准后实施,并对外披露。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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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内部审计制
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
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
责并报告工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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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七十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
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
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一百七十一条内部审计机构向
董事会负责,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
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
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
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
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
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内部控制评
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
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
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
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
告。
第一百七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与会 |
| | 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
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
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一百七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参与
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
|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聘用会计师
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
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
务所。 |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聘用、解聘
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会决定,董
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
事务所。 |
| | |
| | |
|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召开监事会
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传
真、公告方式进行。 | |
| | |
| | |
| | |
| 第一百七十八条因意外遗漏未向
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
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
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 第一百八十五条因意外遗漏未向
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
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
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仅因此无效。 |
| |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合并支付的
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
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
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
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合并,应当
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
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
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或深圳
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或网站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
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
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合并,应当
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
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自作出合
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于30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
易所指定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
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
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 | |
| | |
|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分立,其财
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
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
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
指定媒体或网站上公告。 | 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司分立,其财
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
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
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
指定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公告。 |
| | |
| 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需要减少注
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 | 第一百九十三条公司需要减少注
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 |
| 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
指定媒体或网站上公告。债权人自接
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
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
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
法定的最低限额。 | 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
指定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
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
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
法定的最低限额。 |
| | |
| 第一百八十七条
……
(五)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
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
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
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
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 第一百九十八条
……
(五)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
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
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
有公司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
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
应当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
|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有本章程第
一百八十七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
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
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2/3以上通过。 | 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有本章程第
一百九十九条第(一)、(二)项情形
的,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
通过修改本章程或经股东会决议而存
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股东
会作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 | |
| | |
| | |
|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因本章程第
一百八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
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
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
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
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
算组进行清算。 | 第二百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
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
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
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
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
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义务人未及
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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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第一百九十条
……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
财产; | 第二百〇一条
……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
财产; |
| | |
| 第一百九十一条清算组应当自成
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
指定媒体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 | 第二百〇二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
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
指定媒体上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
| | |
| 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
报其债权。 | 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
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
权。 |
| 第一百九十二条
……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
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
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
给股东。 | 第二百〇三条
……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
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
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
给股东。 |
| | |
| 第一百九十三条清算组在清理公
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
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
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
民法院。 | 第二百〇四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
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
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申请后,清算
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
定的破产管理人。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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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清算结束
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
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
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
告公司终止。 | 第二百〇五条公司清算结束后,
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
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
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
| | |
| | |
| | |
| | |
| 第一百九十五条清算组成员应当
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
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
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百〇六条清算组成员履行清
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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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一百九十七条公司、股东、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章
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
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新乡仲裁委
员会解决。 | 第二百〇八条 公司、股东、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章程规定
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
商不成的,应提交新乡仲裁委员会解
决。 |
| | |
| 第二百〇二条(一)控股股东,
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
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
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
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
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
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
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 | 第二百一十三条 (一) 控股股
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
额超过50%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
例虽然未超过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
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
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
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
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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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
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
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
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
具有关联关系。 | 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
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
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
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
联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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