拓新药业(301089):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08月27日 00:51:57 中财网
原标题:拓新药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拓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拓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升公司的投资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及《拓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如下: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应遵循如下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的对象为:
(一)公司投资者(包括现有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行业媒体和其他相关媒体;
(四)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七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如下: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可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九条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规定应披露的信息,公司必须在第一时间在公司指定的报纸和网站公布。

第十条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咨询电话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尽快公布。

第十一条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通过电子信箱或论坛接受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并及时予以答复。

第十二条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除应当按照上市规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还应当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召开说明会,介绍情况、解释原因,并回答相关问题。公司董事长(或者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独立董事或其他责任人应当参加说明会。

第十三条公司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及沟通过程,做好信息隔离,不得使来访者接触到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十四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六条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七条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八条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为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主要负责人。公司证券部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全体投资者承担诚信职责和义务,应当严格遵守其公开作出的承诺,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以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十二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公司证券部协助或者按照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的授权,履行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工作:
(一)建立公司内部协调和信息采集机制,及时归集、汇总各部门及下属公司提供的公司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
(二)在公司发生重大诉讼、重大重组、管理层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三)做好召开年度股东会、临时股东会、年度报告说明会、董事会会议的筹备和相关会议资料准备工作;
(四)做好年报、中报、季报的编制、设计、印刷、寄送等工作;
(五)审核、编制公司面向资本市场的宣传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宣传材料、路演材料等;
(六)在公司网站上及时披露与更新公司的信息,开设投资者互动交流的版块,解答投资者咨询;
(七)接听投资者来电,回复投资者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投资者来访,安排投资者厂区参观,及时、全面向投资者介绍公司情况;
(八)通过电子邮件、邮寄、互联网和手机短信等渠道,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九)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项沟通机制,获得股东的支持和理解;
(十)统计分析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和研究报告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十一)维护和加强与相关媒体的合作关系,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引导媒体对公司经营活动进行客观、公正的报道;
(十二)与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相关部门保持密切联系,与其他上市公司就投资者关系工作展开不定期的交流;
(十三)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是公司面向投资者的窗口,传递公司在资本市场的形象,有关人员应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熟悉公司战略、运营、财务、产品等状况,对公司有较全面的了解;(二)具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诚实守信、有热情、有责任心;
(三)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证券等相关法律、法规;
(四)熟悉证券市场,了解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得到必要培训,了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
(五)具有良好的沟通技巧和较强的协调能力;
(六)具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撰写年报、中报、季报、临时公告及各种信息披露稿件等。

第二十五条投资者接待具体操作规则如下:
(一)对于以电话、信函、传真、网站等形式提出问题的投资者,证券部应首先确定其来访意图。对于咨询公司重大信息的投资者,如果该等问题所涉及的信息为公开披露信息,应及时予以准确、完整的回答;如果该等问题所涉及的信息为非公开披露信息,应委婉谢绝并告之理由。对于探询公司敏感信息的投资者,如果公司有统一答复的,应按照统一答复及时回答;如果公司没有统一答复的,应委婉谢绝并告之理由,对于投资者非常关心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二)对于实地拜访的投资者,按照如下程序接待:来访信息→了解确认来访意图和人员→安排接待方式和接待人员→接待准备和接待登记→接待、洽谈、回复等→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备案。对于重要的接待,应作接待记录、录音或录像。

(三)按照对等原则和重要性原则,安排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会见投资者。到现场考察,需报请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批准,并确定考察计划和陪同人员,被考察单位应积极配合。

(四)在接待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时,若对于该问题的回答内容个别的或综合的等同于提供未曾发布的股价敏感资料,任何人均必须拒绝回答。证券分析师要求提供或评论可能涉及公司未曾发布的股价敏感资料,也必须拒绝回答。

证券分析师或媒体记者误解了公司提供的任何信息以致在其分析报告或报道中出现重大错误的,应要求该证券分析师或媒体记者立即更正,并适当发布澄清公告。

(五)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六条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二十七条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咨询电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设置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前款规定的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东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网站与内部刊物;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本所认定的其他形式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且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条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三十一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相关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以适当形式对公司员工特别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和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做专题培训。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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