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治理要求,保障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及部分公司治理制度进行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 原章程内容 | 修改后的章程内容 |
| 第一条为维护融捷健康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者“本公司”)、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
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 |
| | |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
订本章程。 | 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
| 第三条公司由合肥南亚桑拿浴设备有
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亚有限”)
依法整体变更设立,在合肥市工商行政
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
照号340106000000643。
2009年3月,经2009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更名为安徽
桑乐金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8月,经2015年第四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更名为安徽乐
金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1月4日,经2019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更名为融捷
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1月14
日,公司取得了由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
局换发的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91340100610307675N。
公司于2011年7月7日经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050万股,于2011年
7月2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 第三条公司由合肥南亚桑拿浴设备有
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亚有限”)
依法整体变更设立,在合肥市工商行政
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2009年3月,经2009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更名为安徽
桑乐金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8月,经2015年第四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更名为安徽乐
金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1月4日,经2019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更名为融捷
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1月14
日,公司取得了由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
局换发的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91340100610307675N。
公司于2011年7月7日经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050万股,于2011年
7月2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
| | |
| | |
|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董事长或者总经理为公司的法
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
总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
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 |
| | 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
的法定代表人。 |
| 新增 | 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
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
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
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
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
偿。 |
|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
承担责任。 | 第十条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
的债务承担责任。 |
| | |
| 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法律
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
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
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 | 第十一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法律约束
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
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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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
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董事会秘书。 | 第十三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
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董事会秘书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
|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 |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 |
| 式。 | 式。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
等权利。 |
| 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
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
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
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
价额。 | 第十七条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
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
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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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
标明面值。 | 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
币标明面值。 |
| 第十九条公司发起人为金道明、马绍
琴、金浩、北京商契九鼎投资中心(有
限合伙)等五家机构股东及蒋光云等36
位自然人股东;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
份总数为6125万股,均为普通股。 | 第二十条公司发起人为金道明、马绍
琴、金浩、北京商契九鼎投资中心(有
限合伙)等五家机构股东及蒋光云等36
位自然人股东;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
份总数为6125万股,均为普通股,面
额股的每股金额为[1]元。 |
|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
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 第二十二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
或者其母公司的股票提供财务资助,公
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
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
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
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
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 |
| | |
| | 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
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
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
|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
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需。 |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
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需。 |
| | |
| 第二十五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
行。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
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第二十六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
行。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
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 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
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
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
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第二十七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
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本公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
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
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 | |
| | |
|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
让。 |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
让。 |
| 第二十八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
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 第二十九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
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
|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 第三十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
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
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
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
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 |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
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
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
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
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
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
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 | |
| 第三十条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
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
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
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
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
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
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 | 第三十一条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
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
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
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
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
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
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
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
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
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 |
| | |
| | |
| 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
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
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
带责任。 |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
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责任。 |
|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 |
| | |
| 第一节 股东 | 第一节 股东的一般规定 |
| 第三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
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
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
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
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
东。 | 第三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
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
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确
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
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
|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
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
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
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
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
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
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 |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
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
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
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
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
公司债券存根、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
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连续180 |
| | |
| 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
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
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
会计凭证。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
阅会计财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
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公司可以拒
绝提供查询。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
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
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 第三十四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
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
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
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
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第三十五条股东提出查阅、复制前条
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
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
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
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具
有查阅权限的资料。
股东查阅、复制资料前应与公司签
订保密协议,如有复制需求,还应当向
公司支付复制所需的成本费用。股东不
得要求公司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
披露的信息。公司依据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公司
可以拒绝查阅、复制。
股东每次要求查阅的会计账簿、会 |
| | 计凭证应当具体,且不得超过一个会计
年度。股东每次进行查阅的起止时间不
得超过两个工作日,对于每一份账簿材
料,原则上只能查阅一次,提出再次查
阅的须在第一次查阅后当天提出。
股东委托注册会计师或律师查阅资
料的,应当向公司出示身份证明及授权
委托书手续,并不得有干扰公司正常经
营、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等有损公司合法
权利的情形。辅助查阅的会计师和律师
应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会计师应有注
册会计师资格,律师应有律师从业资
格。会计师和律师的总人数不得超过三
人。在会计师和律师辅助查阅的情形
下,自然人股东本人必须在场,不得再
委托。对于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仅能
查阅的资料,股东不能进行拍照、扫描、
全文摘抄等实质上构成复制的行为。
股东查阅、复制的地点统一规定为
公司会议室。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
司的资料的,适用本条的规定。 |
|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
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
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
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 | 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
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
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 |
| 人民法院撤销。 | 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
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
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
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
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或
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
议,任何主体不得以股东会决议无效为
由拒绝执行决议内容。公司、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
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
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
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
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
应信息披露义务。 |
| 新增 |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
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
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
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 |
| | 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 第三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
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
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
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
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
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
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 第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
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
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
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
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
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
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 |
| | |
| | |
| | |
| | |
| | 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
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
司的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
| 第四十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
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
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
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
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
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
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
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大股东所持公
司股份的“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董
事会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时,应
立即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制定详细的
还款计划并按期履行。若控股股东接到
公司发出的书面通知后拒不偿还的,公
司董事会应立即以公司名义向人民法
院申请对控股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进行司法冻结。控股股东不能对所侵占
公司资产恢复原状或现金清偿的,公司 | 删除 |
| 有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通过变现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
份偿还所侵占公司资产。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
有维护公司资产安全完整的法定义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侵占
公司资产的,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
直接负责人给予处分,对负有重大责任
的董事,将提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 |
| 新增 | 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
| 新增 | 第四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
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
| 新增 | 第四十三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
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
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
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
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
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
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
| |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
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
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
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
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
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
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
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
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
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
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
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
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
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
| 新增 | 第四十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
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
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
定。 |
| 新增 | 第四十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
| | 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
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
|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第三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
|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 第四十六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
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第四十七条规定的
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
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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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
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决定的其他事项。 |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
司债券作出决议。 |
| 第四十二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
供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本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 第四十七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
供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
| 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
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
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
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
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 审议同意。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
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
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
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
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半数以上通过。 |
| 第四十三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
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
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
的6个月内举行。 | 第四十八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
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
举行。 |
|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
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
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书面形式请求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自提出书
面请求之日起至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 |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
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即
4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
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书面形式请求召开
临时股东会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自提出书 |
| | |
| 期间均不得低于10%。 | 面请求之日起至股东会决议公告日期
间均不得低于10%。 |
| 第四十五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
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者公司董事会决定
的其他地点。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应在
股东大会的公告通知中予以明确。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
形式召开。公司还应当按照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
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
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
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参与网络投票
的股东的身份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确认。
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
于股东参加。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
正当理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
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
并说明原因。 | 第五十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
公司住所地或者公司董事会决定的其
他地点。召开股东会的地点应在股东会
的公告通知中予以明确。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
式召开。公司还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提
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
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
会的,视为出席。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
的身份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确
认。
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
于股东参加。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
当理由,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
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
会议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
明原因。 |
| 第四十六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
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
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
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是否合法有效; | 第五十一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
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
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是否合法有效; |
|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
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法律意见书应由两名以上具有相
关执业资格的律师和其所在律师事务
所负责人签名,加盖该律师事务所印章
并签署日期。 |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
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法律意见书应由两名以上具有相
关执业资格的律师和其所在律师事务
所负责人签名,加盖该律师事务所印章
并签署日期。 |
|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第三节 股东会的召集 |
| 第四十七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第五十二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
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
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并
公告。 |
| 第四十八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
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 | 第五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 |
| | |
| | |
|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
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
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
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
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
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
|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
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
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
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
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 | 第五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
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
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
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
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
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 |
| 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
行召集和主持。 | 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
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第五十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
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
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五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
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
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
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
有关证明材料。 |
| | |
| | |
| 第五十一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
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
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
股东名册。 | 第五十六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
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
股东名册。 |
| 第五十二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
承担。 | 第五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
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
司承担。 |
|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第四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
| 第五十三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
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
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有关规定。 | 第五十八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
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
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有关规定。 |
| 第五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 第五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
|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
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
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
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
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
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
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
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
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
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
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
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
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
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
并作出决议。 |
| | |
| 第五十五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
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
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 第六十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
东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
通知各股东。 |
| 第五十六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
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
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
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
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
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 | 第六十一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
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
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
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
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 |
| 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
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
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
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及中介
机构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
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
见及理由。 | 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
及表决程序。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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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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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五十七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
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
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
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
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
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
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
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
提案提出。 | 第六十二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
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
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
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
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
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
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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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八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
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
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
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 | 第六十三条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
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
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
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 |
| 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
公告并说明原因。 | 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
原因。 |
|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第五节 股东会的召开 |
| 第五十九条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
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
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
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
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 第六十四条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
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
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
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
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
| 第六十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
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
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
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
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第六十五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
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
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
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 第六十二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
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
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
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
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
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
章。 | 第六十七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
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委托人名称、持有上市公司
股份的性质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对该次股东会提案的明确投
票意见指示;
(四)授权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
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
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
章。 |
| 第六十四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 | 第六十九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 |
| 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
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
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
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表决前委托人已经去世、丧失行为
能力,撤回委托、撤回签署委任的授权
或者有关股份已经被转让的,只要公司
在有关会议开始前没有收到该等事项
的书面通知,由股东代理人依委托书所
作出的表决仍然有效。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
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
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 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
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
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
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表决前委托人已经去世、丧失行为
能力,撤回委托、撤回签署委任的授权
或者有关股份已经被转让的,只要公司
在有关会议开始前没有收到该等事项
的书面通知,由股东代理人依委托书所
作出的表决仍然有效。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
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
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 |
| 第六十七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
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
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列席会议。公司可以通过视频、电话等
方式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参与
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 第七十二条股东会召开时,本公司全
体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
议并接受股东的质询。公司可以通过视
频、电话等方式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参与股东会提供便利。 |
| | |
| | |
| 第六十八条由董事会召集的股东大会
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
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
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
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 | 第七十三条由董事会召集的股东会由
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
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
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过半数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
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
| 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
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
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
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
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
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
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
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
人,继续开会。 |
| 第六十九条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
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
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
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
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
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
定,股东大会批准。 | 第七十四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
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开和表决程
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
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
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
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
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事规则
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
东会批准。 |
| 第七十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
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
东大会作出报告。每位独立董事也应分
别作出述职报告。 | 第七十五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
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
出报告。每位独立董事也应分别作出述
职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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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七十一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
作出解释和说明。公司可以邀请年审会
计师出席年度股东大会,对投资者关心
和质疑的公司年报和审计等问题作出
解释和说明。 | 第七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
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
和说明。公司可以邀请年审会计师出席
年度股东会,对投资者关心和质疑的公
司年报和审计等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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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三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 第七十八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
|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
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
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
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
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
录的其他内容。 |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
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
会议的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
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
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
录的其他内容。 |
| | |
| 第七十四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
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
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
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
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
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
存期限为10年。 | 第七十九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
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
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
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
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
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
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
不少于10年。 |
| | |
| 第七十五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
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
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
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
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 | 第八十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
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
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
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
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
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 |
| 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
证券交易所报告。 |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
告。 |
|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第六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
| 第七十六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
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八十一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
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
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
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 第七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
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
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
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
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
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二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
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
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
以外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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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 第八十三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
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
| 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
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
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
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
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
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
通过的其他事项。 |
| 第七十九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
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
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
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
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
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
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
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 | 第八十四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
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
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
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
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
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
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
| 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
照法律法规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
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
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股东委托
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
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征集股东投票
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
意向等信息。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
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
应当予以配合。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
关规定,导致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
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
法律法规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
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
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
为出席股东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
决权等股东权利,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
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
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
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
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
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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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
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
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时,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股
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前,关联
股东应当自行回避;关联股东未自行回
避的,任何其他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或
股东代理人有权请求关联股东回避。如
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提出回避请求
时,被请求回避的股东认为自己不属于 | 第八十五条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
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
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
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股东会
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前,关联股东应
当自行回避;关联股东未自行回避的,
任何其他参加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
理人有权请求关联股东回避。如其他股
东或股东代理人提出回避请求时,被请
求回避的股东认为自己不属于应回避 |
| 应回避范围的,应向股东大会说明理
由。如说明理由后仍不能说服提出请求
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股东大会应对
有关股东是否为关联股东存在的争议、
有关股东参与和不参与有关议案表决
形成的不同结果均予以记录。股东大会
后应由董事会提请有权部门裁定有关
股东身份后确定最后表决结果,并通知
全体股东。特殊情况经有权部门批准豁
免回避的除外。 | 范围的,应向股东会说明理由。如说明
理由后仍不能说服提出请求的股东或
股东代理人的,股东会应对有关股东是
否为关联股东存在的争议、有关股东参
与和不参与有关议案表决形成的不同
结果均予以记录。股东会后应由董事会
提请有权部门裁定有关股东身份后确
定最后表决结果,并通知全体股东。特
殊情况经有权部门批准豁免回避的除
外。 |
| 第八十一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
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
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
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第八十六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
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
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
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
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 第八十二条董事(含独立董事)和监
事候选人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
东大会表决,但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
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
下:
(一)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单独
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以上的股东提名,提名候选人人数不
得超过拟选任的董事人数。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
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名。依法设立的
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 | 第八十七条董事(含独立董事)候选
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
事会增补非独立董事时,现任董事会、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3%
以上的股东可以按照不超过拟选任的
人数,提名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下一届
董事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
非独立董事的候选人;
(二)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
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
关规定执行;
(三)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董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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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三)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
人由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提名,
提名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任的非
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人数。
(四)由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
由公司职工以民主方式提名,经公司
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五)股东提名董事候选人或非职
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的,须于股东
大会召开10日前以书面方式将有关
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简历提交股东
大会召集人。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
决时,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
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
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
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董事会应当将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
基本情况告知股东。 | 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
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四)股东应向现任董事会提交其
提名的董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由现任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符
合董事任职资格的提交股东会选举;
(五)提名人在提名董事候选人之
前应当取得该候选人的书面承诺,确认
其接受提名,并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
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
实履行董事的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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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三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
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
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
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
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
或不予表决。 | 第八十八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
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
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
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
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
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
表决。 |
| 第八十四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
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
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
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 第八十九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
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
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
会上进行表决。 |
| 第八十六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
票表决。 | 第九十一条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
表决。 |
| 第八十七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
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
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
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
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
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
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
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第九十二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
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
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
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
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
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
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 | |
| 第八十八条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
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
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
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
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
上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
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
负有保密义务。 | 第九十三条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
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
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
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
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
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
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
负有保密义务。 |
| 第八十九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
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 第九十四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
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
|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
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
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
为“弃权”。 | 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
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
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
为“弃权”。 |
| 第九十一条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
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
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 第九十六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
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
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
| 第九十二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
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
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 第九十七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
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
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
| 第九十三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
监事选举提案的,如属换届选举的,新
任董事、监事在上届董事、监事任期届
满的次日就任;如公司董事、监事任期
届满未及时改选,新任董事、监事在股
东大会结束后立即就任;如属增补董
事、监事选举的,新任董事、监事在股
东大会结束后立即就任。 | 第九十八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
提案的,如属换届选举的,新任董事在
上届董事任期届满的次日就任;如公司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新任董事在
股东会结束后立即就任;如属增补董事
选举的,新任董事在股东会结束后立即
就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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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四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
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
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
方案。 | 第九十九条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
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
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
案。 |
| 第五章董事会 | 第五章董事和董事会 |
| 第一节 董事 | 第一节 董事的一般规定 |
| 第九十五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 第一百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
|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
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
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
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
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
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
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
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
务。 | 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
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
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
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
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
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
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
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
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
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
| | |
| |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
务。 |
| 第九十六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
其职务。董事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
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但是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
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
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
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 第一百零一条公司董事会设职工代表
担任的董事1名。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
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
其他形式民主选举或更换。非职工代表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
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
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
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但是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
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
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
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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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七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
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
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 | 第一百零二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
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
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
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 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
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
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
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
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
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
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
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
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
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
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
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
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
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
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
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
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
或者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
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
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
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
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
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
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
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
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
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 |
| | 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
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
| 第九十八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
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
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
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
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
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
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
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
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第一百零三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
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
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
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
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
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
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
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
或者审计委员会委员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 第九十九条董事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
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
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
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董事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
不能履行职责,应主动辞职,否则董事
会可以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一)董事的行为违反了公司章 | 第一百零四条董事无正当理由连续两
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
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
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董事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
不能履行职责,应主动辞职,否则董事
会可以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一)董事的行为违反了公司章 |
| 程;
(二)在公开和非公开场合泄露
公司的商业秘密或未经公开披露的信
息,对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重大损失。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
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
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
立董事职务。 | 程;
(二)在公开和非公开场合泄露
公司的商业秘密或未经公开披露的信
息,对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重大损失。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
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
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会解除该独立
董事职务。 |
| 第一百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
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
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
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
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或独立董事辞职
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
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
专业人士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
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
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 第一百零五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
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
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或独立董事辞职
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
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
专业人士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
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
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
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
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
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 |
| | 内仍然有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
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
者终止。 |
| 第一百零一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
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
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
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承
担忠实义务的具体期限为3年。 | 第一百零六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
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
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 第一百零三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
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零八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
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
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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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一百零五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
东大会负责。
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
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
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
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
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 | 第一百一十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
由6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董事
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
产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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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是会计专业人士且召集人为会计专
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
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董事会负
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规范专门
委员会的运作。
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
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
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
行遴选、审核。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
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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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零六条董事会由6名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2名。 | 删除 |
| 第一百零七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
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
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
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
| 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
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
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
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经
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
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
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
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
据需要设立【提名】、【薪酬与考核】 |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
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
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
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经
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
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
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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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
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
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
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
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
专业人士。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
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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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零八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
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
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 第一百一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
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
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
| 第一百零九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
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
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
事会议事规则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
批准。 |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
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
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
事会议事规则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
准。 |
|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
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
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
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
准。
(一)公司发生的交易指:购买或出
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
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
除外);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
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
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
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一)公司发生的交易指:购买或出
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
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
除外);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含 |
| 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含
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租入或者租出
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
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
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
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及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关于董事会与股东大会在公司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
外捐赠等交易事项的权限划分,按如下
规定执行:
1、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
之一的,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
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
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
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 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租入或者租出
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
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
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
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及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关于董事会与股东会在公司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
捐赠等交易事项的权限划分,按如下规
定执行:
1、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
之一的,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
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
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
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 |
|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
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
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2、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
之一的,除董事会审议通过外,还应当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
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
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 | 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
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2、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
之一的,除董事会审议通过外,还应当
提交股东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
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
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 |
|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
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业务规则
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进行上述同一类
别且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
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计算,履行相
关程序。已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
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
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
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
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
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已按照上述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
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二)对外担保按照本章程第四十
二条的规定执行。
(三)关联交易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
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批
准,独立董事发表单独意见;公司与关
联法人发生的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
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业务规则
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进行上述同一类
别且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
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计算,履行相
关程序。已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
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
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
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
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
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已按照上述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
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二)对外担保按照本章程第四十
二条的规定执行。
(三)关联交易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
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批
准,独立董事发表单独意见;公司与关
联法人发生的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含0.5%)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 |
| 0.5%(含0.5%)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
批准并及时披露;
2、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
(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3000万
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5%以上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并应聘请具有执业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
估或审计。但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
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
审计或评估。
3、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未
达到提交董事会审议标准的,由总经理
办公室决定并报董事会备案。作出该等
决定的有关会议,董事会秘书必须列席
参加。
4、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
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5、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
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
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
资产负债率超过70%;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
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 | 批准并及时披露;
2、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
(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3000万
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5%以上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
议,并应聘请具有执业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
或审计。但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
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
计或评估。
3、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未
达到提交董事会审议标准的,由总经理
办公室决定并报董事会备案。作出该等
决定的有关会议,董事会秘书必须列席
参加。
4、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
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5、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
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四)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
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
资产负债率超过70%;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
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 |
| | |
|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
3、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情形。
(五)对致使公司资产负债率不超
过80%的举债贷款事项由董事会作出决
策;对致使公司资产负债率超过80%的
举债贷款事项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六)公司进行股票、期货、外汇
交易等风险投资及对外担保,应由专业
管理部门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实施
方案,经董事会批准后方可实施,超过
董事会权限的风险投资及担保事项需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请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批准。
如果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公司股票
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对对外投资、收购或
出售资产、委托理财、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的审批权限另有特别规定,按
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和
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
行。 | 3、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情形。
(五)对致使公司资产负债率不超
过80%的举债贷款事项由董事会作出决
策;对致使公司资产负债率超过80%的
举债贷款事项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六)公司进行股票、期货、外汇
交易等风险投资及对外担保,应由专业
管理部门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实施
方案,经董事会批准后方可实施,超过
董事会权限的风险投资及担保事项需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请公司股东会
审议批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一百一十一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
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
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
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董事会针对被收购所作 | 第一百一十五条如果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
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对对外投
资、收购或出售资产、委托理财、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的审批权限另有特
别规定,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的规定和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
| 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 的规定执行。 |
|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
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选举产生。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
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
行;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应由
董事长签署的其他文件;
(四)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
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
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
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
告;
(五)提名或者推荐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人选,供董事会会议讨论和表
决;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
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
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
行;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应由
董事长签署的其他文件;
(四)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
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
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
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五)提名或者推荐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人选,供董事会会议讨论和表
决;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 | |
| | |
| | |
|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
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
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 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
| | |
| 第一百一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董事长应在10日内召集和主持临时董
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时;
(二)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
东提议时;
(三)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
时;
(四)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联名
提议时;
(五)监事会提议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 第一百一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董事长应在10日内召集和主持临时董
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时;
(二)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
东提议时;
(三)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
时;
(四)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联名
提议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
| 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
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
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
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
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
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
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
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
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
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
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
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
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
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
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
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
| 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
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
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
存,保存期限为10年。 | 第一百二十六条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
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
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
存,保存期限为不少于10年。 |
| 新增 | 第三节独立董事 |
| 新增 | 第一百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 |
| | 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
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
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
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 新增 | 第一百二十九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
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
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
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
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
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
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
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
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
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
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
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
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 |
| | 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
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
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
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
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
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
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
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
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
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
度报告同时披露。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
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
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
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
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
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
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 |
| | 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
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
件。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一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
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
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
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
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
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
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
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二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
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
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
利; |
| |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
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
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
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
公司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
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三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
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
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
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
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四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
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
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二条第
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
三十三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审议。 |
| |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
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
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
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
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
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
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
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
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
提供便利和支持。 |
| 新增 | 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五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
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
的职权。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六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
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
事,其中独立董事2名,由独立董事中
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七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
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
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
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
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 |
| | 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
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
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
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
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
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
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
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
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
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
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
责制定。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九条公司董事会设置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依照本章
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
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
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
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 |
| | 集人。但是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专门
委员会的召集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
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
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
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
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
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一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
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
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
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
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
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
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
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
| |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
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
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
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
露。 |
| 第六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六章高级管理人员 |
| 第一百二十五条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
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
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
实义务和第九十九条(四)~(六)关
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
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三条本章程第一百条关于
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
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零二条关于董事的
忠实义务和第一百零三条(四)~(六)
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
管理人员。 |
| 第一百二十六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
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
级管理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
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 第一百四十四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行
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
理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
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
| | |
| 第一百三十条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
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
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
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
会的报告制度; | 第一百四十八条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
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
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
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的报告制度; |
|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
项。 |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
项。 |
| 第一百三十三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
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
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第一百五十一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
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
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 第七章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三十五条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
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
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三十六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
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
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
产。
第一百三十七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八条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
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
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
务。
第一百三十九条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
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
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四十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
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
建议。
第一百四十一条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 | 删除 |
| 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二条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三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
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人。
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
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
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
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
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
比例不低于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
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
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证
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
出书面审核意见,并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 | |
| 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
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
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
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
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
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
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
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
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四十五条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
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
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
通过。
第一百四十六条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
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
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
决策。
第一百四十七条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
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 | |
| 事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
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
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10年。
第一百四十八条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
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
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 |
| 第一百五十二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
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
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
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
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
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
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
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
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
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
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
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
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
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
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 | 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
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
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
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
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
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
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
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
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
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
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
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
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
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
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 |
| 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
配利润。 | 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
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
配利润。 |
| 第一百五十三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
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
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
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
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
资本的25%。 |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
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
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
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
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
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
资本的25%。 |
| | |
| | |
| 第一百五十四条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
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
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
股份)的派发事项。 |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
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
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
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
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者股份)的派发
事项。 |
| 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
视对投资者的合理、稳定投资回报,同
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不
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
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 |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施同股同利和持续稳定的
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
合理、稳定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的
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
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
营能力。
(二)利润分配形式 |
| 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并优先
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
(三)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公司每年度进行一次分红,公司董
事会根据公司盈利、资金需求、现金流
等情况,可以提议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四)利润分配政策的具体内容
1、现金分红
在当年实现的净利润为正数且当
年末未分配利润为正数的情况下,公司
应当进行分红,且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
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
按照前款规定进行现金分红:
(1)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
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除外);
(2)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
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或金额超过5000万元(募集资金投
资的项目除外);
(3)审计机构对公司当年度财务
报告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
告;
(4)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经营
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且年 |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
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并在具
备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优先采用现
金分红的方式。
(三)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公司每年度进行一次分红,公司董
事会根据公司盈利、资金需求、现金流
等情况,可以提议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四)利润分配政策的具体内容
1、现金分红
在当年实现的净利润为正数且当
年末未分配利润为正数的情况下,公司
应当进行分红,且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
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
按照前款规定进行现金分红:
(1)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
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除外);
(2)审计机构对公司当年度财务
报告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
告;
(3)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经营
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且年
底货币资金余额不足以支付现金分红
金额,或者公司资产负债率超过60%。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当以母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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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底货币资金余额不足以支付现金分红
金额,或者公司资产负债率超过60%。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当以母公司
报表可供分配利润为依据,同时应加强
子公司分红管理,以提高母公司现金分
红能力。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
红利,以偿还其占用资金。
2、股票分红
在公司符合上述现金分红规定,且
营业收入快速增长,股票价格与股本规
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
体股东整体利益时,董事会可以在实施
上述现金分红之外提出股票股利分配
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还将综合考虑公司所
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
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产支出安
排等因素,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
序,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具体现金分红
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
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
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
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 | 报表可供分配利润为依据,同时应加强
子公司分红管理,以提高母公司现金分
红能力。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
红利,以偿还其占用资金。
2、股票分红
在公司符合上述现金分红规定,且
营业收入快速增长,股票价格与股本规
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
体股东整体利益时,董事会可以在实施
上述现金分红之外提出股票股利分配
方案,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还将综合考虑公司所
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
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产支出安
排等因素,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
序,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具体现金分红
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
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
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
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
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 |
| 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
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
例最低应达到20%。
(五)利润分配决策程序
1、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
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
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股东回报规划提
出、拟定。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
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
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
宜,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
批准。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对利润分
配预案发表明确意见并公开披露。独立
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
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2、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
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
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
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并提供网络投票
等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表决。
3、独立董事和符合条件的股东可
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
投票权。
4、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
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必须在股东大
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 | 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
例最低应达到20%。
(五)利润分配决策程序
1、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
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
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股东回报规划提
出、拟定。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
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
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
宜,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批
准。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利润
分配预案发表明确意见并公开披露。独
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
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2、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
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
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
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并提供网络投票等
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表决。
3、独立董事和符合条件的股东可
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会上的投
票权。
4、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
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必须在股东会召
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
发事项。
(六)利润分配政策调整
1、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条件 |
| 的派发事项。
(六)利润分配政策调整
1、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条件
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行业监管政策,自身经营
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
者因为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确
实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在履行有
关程序后可以对既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进行调整,但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
监管规定。
2、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程序
董事会提出的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议案需经董事会半数以上董事表决通
过,并经2/3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
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发表独立意见。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经上述
程序审议通过后,需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
2/3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审议该等议案
时,应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并提
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
与表决。
(七)信息披露
1、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
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
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 | 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行业监管政策,自身经营
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
者因为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确
实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在履行有
关程序后可以对既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进行调整,但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
监管规定。
2、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程序
有关调整议案由董事会指定,并经
独立董事专门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
方能提交董事会审议。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经上述
程序审议通过后,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并经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
上通过。股东会审议该等议案时,应当
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并提供网络投
票等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表决。
(七)信息披露
1、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
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
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
者股东会决议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
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
完备;
(4)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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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
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
完备;
(4)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
挥了应有的作用;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
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
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
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2、公司因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
分红的,董事会应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
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
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
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并在公司指定的媒体上予以披露。 | 挥了应有的作用;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
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
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
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2、公司因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
分红的,董事会应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
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
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
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并在公司指定的媒体上予以披露。 |
| 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
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
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
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制度、职
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
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
后实施,并对外披露。 |
|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
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
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
工作。 | 删除 |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
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
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
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
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
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
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
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
报告。 |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
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
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
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
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四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
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
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
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
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
|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
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
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聘用、解聘会计
师事务所,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
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
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
会计师事务所。 |
| 第一百六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
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 第一百六十九条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
费用由股东会决定。 |
|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
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30天事先通
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
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
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
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 第一百七十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
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30天事先通知
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
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
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
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
| 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
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
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
|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
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传真或公
告方式进行。 |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召开审计委员会
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传真
或公告方式进行。 |
|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指定《上海证券
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
件的媒体中的至少一家报纸以及巨潮
资讯网(www.cninfo.com.cn)网站为
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
媒体。 |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指定《中国证券
报 》 以 及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网站为刊登公
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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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
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
在指定报纸上公告。 |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
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
在《中国证券报》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公告。 |
|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
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
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
|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
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指定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
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
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
法定的最低限额。 |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
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或者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
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
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
法定的最低限额。 |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
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
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
损。
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
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缴纳出资
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
适用本章程第一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
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
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中国证券报》
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
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
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
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
不得分配利润。 |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六条违反《公司法》及其
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 |
| | 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
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
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
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
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
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
|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
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
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
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
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
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
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
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
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
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
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
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
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
|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有本章程第
一百七十八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
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
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 第一百九十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
百八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情
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
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
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
东会作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 |
| |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
| 新增 | 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
八十五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
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
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
|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
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
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
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
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
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
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
八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
(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
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
者股东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
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
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
清算。 |
| 第一百八十二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
在指定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
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
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
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
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
权人进行清偿。 | 第一百九十四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
在《中国证券报》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
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
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
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
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
权人进行清偿。 |
| 第一百八十三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
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
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
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
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
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
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
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
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 第一百九十五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
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
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
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
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
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
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
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
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
| 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
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
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
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 第一百九十七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
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
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
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
| 第一百八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
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
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 第二百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
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
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
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 |
| 第一百八十九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
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
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
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 第二百零一条股东会决议通过的章程
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
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
法办理变更登记。 |
| 第一百九十条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
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
意见修改本章程。 | 第二百零二条董事会依照股东会修改
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
见修改本章程。 |
| 第一百九十二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
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
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
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
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
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
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
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
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
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
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
联关系。 | 第二百零四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
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
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
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
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
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
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
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
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
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
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 | |
| 第一百九十七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
会议事规则。 | 第二百零九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
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
| | |
| | |
| 第一百九十八条本章程自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后生效。 | 第二百一十条本章程自股东会审议通
过后生效。 |
上述条款修订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相关人员全权办理本次工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并签署相关文件的有关事宜,授权有效期限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次相关工商变更登记及章程备案办理完毕之日止。本次修订最终以工商登记部门的核准结果为准。(未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