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远股份(600955):利华益维远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利华益维远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利华益维远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关联交易的公允性,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符合公平、公 正、公开的原则以及监管部门的规范要求,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 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及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合并简称“子公 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行为适用本制度。子公司应当在其董事会或 股东会作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行为,原则上按照公司在该参 股公司的持股比例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虽未达到本制度规定标准但可 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公司应当 参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行公司关联交易控制和日 常管理职责。 第四条公司在确认关联关系和处理关联交易时,应当遵循并 贯彻以下基本原则: (一)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 (二)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 等价有偿”原则,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标准,对于难 以比较市场价格或订价受到限制的关联交易,应以成本加合理利 润的标准确定关联交易价格; (三)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四)对于发生的关联交易,应切实履行信息披露的有关规 定; (五)必要时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专业评估机构发表意见和 报告; 公司在处理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 原则,不得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五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 联法人: 1. 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 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 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 由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一致行动人; 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 法人或其他组织。 公司与本条第(一)款第2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 机构控制而形成本条第(一)款第2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 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总经理(总裁)(以下统称“总经 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本条第(二)款第2项所列情形者 除外。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 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 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 4. 本款第1-3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 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子女及 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5.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 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 自然人。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 联人: 1. 因与公司或关联人签署协议或做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 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条第(一)款或第(二) 款规定情形之一的; 2. 过去十二个月内,曾具有本条第(一)款或第(二)款 第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 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 及时告知上市公司。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确认上市公司关联人名单,并及时向董 事会报告。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关联人名单并将上述关联人情况及 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对于业务、管理中不能自行确定的关 联方识别或者关联交易处理事宜,应主动咨询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仔细 查阅关联方名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 易,应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 第七条公司应对关联关系对公司的控制和影响的方式、途 径、程度及可能的结果等方面做出实质性判断,并做出不损害公 司利益的选择。 第三章关联交易 第八条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与 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产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四)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五)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 (十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七)证券交易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通 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包括向与关联人共同 投资的公司提供大于其股权比例或投资比例的财务资助、担保以 及放弃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同比例增资或优先受让权等; (十八)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 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关联交易的管理程序 第九条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 事: (一)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 他组织任职; (四)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 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 (五)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董事或高 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五条 第(二)项的规定); (六)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公司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 则认定的其独立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第十条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 东: (一)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 或间接控制; (五)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 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股东; (六)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利 益对其倾斜的股东。 第十一条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的程序: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 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关系 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在董事会就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应主动说明 情况并提出回避申请;会议召集人应在会议表决前提醒关联董事 须回避表决。关联董事未主动说明情况并回避的,知悉情况的董 事应要求关联董事予以回避。 第十二条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程序: 公司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关联股东在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主动向股东会 说明情况,并明确表示不参与投票表决;公司董事会及见证律师 应在股东投票前,提醒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关联股东没有主动 说明关联关系的,其他股东可以要求其说明情况并回避表决,关 联股东就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 关联交易事项应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 分之一以上通过。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 表决情况。 第十三条公司关联人在与公司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协议时, 应当采取必要的回避措施: (一)任何个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 (二)关联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公司的决定。 第十四条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 (一)总经理的审批权限 1. 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30万元(不含 本数)的关联交易; 本数)的,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低于0.5%(不 含本数)的关联交易。 如总经理为关联人,相关关联交易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的审批权限 1. 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含本 数)以上的关联交易; 2. 公司拟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公司获赠现金资产 和提供担保除外)在300万元(含本数)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含本数)的关联交易事项;但 是,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经公 司股东会审议。 (三)股东会的审批权限 1. 公司拟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含本数) 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含本数)以上 的关联交易,应由董事会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批准后方可实 施; 2.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3. 对于首次发生的本制度第八条第(十二)项至第(十五) 项的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人订立的书面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 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四)独立董事的权限 公司拟与关联法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且高于公司最近 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 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 相关人员应于第一时间通过董事会秘书将关联交易相关材料 提交独立董事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做出判断之前,可聘请中介机 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第十五条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 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在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 应累计计算。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含本 数)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 款。 第十六条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含本 数)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含本数) 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七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 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并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外,还应当比照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聘请具有执行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并 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所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 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评估。 第十八条上市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 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有关股东应当在股东会上回避表决。 第十九条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的下述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 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一)上市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不附任何义 务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无偿接受担保和 财务资助等; (二)关联人向上市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贷款市 场报价利率,且上市公司无需提供担保; (三)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 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含企业 债券); (四)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 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含 企业债券); (五)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六)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拍卖等,但是招标、拍卖 等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七)上市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本规则第 6.3.3条第三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关联自然人提供 产品和服务; (八)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 (九)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二十条公司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详细了解交易标的的真实状况,包括交易标的运营现 法律纠纷; (二)详细了解交易对方的诚信纪录、资信状况、履约能力 等情况,审慎选择交易对手方; (三)根据充分的定价依据确定交易价格; (四)根据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或者公司认为有必要时,聘 请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明 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不得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关联交易进行 审议并作出决定: (一)交易标的状况不清; (二)交易价格未确定; (三)交易对方情况不明朗; (四)因本次交易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公司被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五)因本次交易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公司为关联人违规提 供担保; (六)因本次交易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公司被关联人侵占利 益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公司拟部分或者全部放弃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的公司同比例增资权或者优先受让权的,应当以公司实际增资或 者受让额与放弃同比例增资权或者优先受让权所涉及的金额之和 为关联交易的交易金额,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关联 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的发生额达到第十五、第十六 或第十七条规定标准的,分别适用以上各条的规定。 已经按照第十五、第十六或第十七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 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五章关联交易的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事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与交易有关的协议书或者意向书; (三)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以及董事会决议公告文稿 (如适用); (四)交易涉及的政府批文(如适用); (五)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如适用); (六)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它文件。 第二十六条 公司就关联交易发布的公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二)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发表的独立意见; (三)董事会表决情况(如适用); (四)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说明和关联人基本情况; (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包括成交价格与交易标 的账面值、评估值以及明确、公允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关系,以及 因交易标的特殊而需要说明的与定价有关的其他特定事项。 说明原因。如交易有失公允的,还应当披露本次关联交易所产生 的利益转移方向; (六)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交易价格、交易结算方式、 关联人在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和比重,以及协议生效条件、生 效时间、履行期限等; (七)交易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包括进行此次关联交易的 必要性和真实意图,对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等 (必要时请咨询负责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支付款项的来源 或者获得款项的用途等; (八)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 联交易的总金额; (九)本制度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内容; (十)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有助于说明交易实 质的其他内容。 公司为关联人和持股5%以下的股东提供担保的,除前条规定 外,还应当披露包括截止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 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上述数额分别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根据交易事项的类型,披露下述所有 适用其交易的有关内容: (一)交易概述和交易各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说明;对于 按照累计计算原则达到标准的交易,还应当简要介绍各单项交易 情况和累计情况;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估值、运营情况、有关资产是否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 权利、是否存在涉及有关资产的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以 及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 交易标的为股权的,还应当说明该股权对应的公司的基本情 况和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营业收入 和净利润等财务数据; 交易标的涉及公司核心技术的,还应当说明出售或购买的核 心技术对公司未来整体业务运行的影响程度及可能存在的相关风 险; 出售控股子公司股权导致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变更的,还 应当说明上市公司是否存在为该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该子公司 理财,以及该子公司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等方面的情况;如存在, 应当披露前述事项涉及的金额、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和解决措施; (四)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成交金额、支付方式(如 现金、股权、资产置换等)、支付期限或分期付款的安排、协议的 生效条件、生效时间以及有效期限等;交易协议有任何形式的附 加或保留条款,应当予以特别说明; 交易需经股东会或有权部门批准的,还应当说明需履行的合 法程序及其进展情况; (五)交易定价依据、支出款项的资金来源,以及董事会认 为交易条款公平合理且符合股东整体利益的声明; (六)交易标的的交付状态、交付和过户时间; (七)进行交易的原因,公司预计从交易中获得的利益(包 括潜在利益),以及交易对公司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 (八)关于交易对方履约能力的分析,包括说明与交易有关 的任何担保或者其他保证; (九)交易涉及的人员安置、土地租赁、债务重组等情况以 及出售所得款项拟作的用途; (十)关于交易完成后可能产生关联交易情况的说明; (十一)关于交易完成后可能产生同业竞争及相关应对措 施的说明; (十二)中介机构及其意见; (十三)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有助于说明交易实质的其他内 容。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第八条第(十一)至第(十 六)所列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按照下述规 定进行披露并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一)已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 关联交易协议,如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公 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按要求披露各协议的实际履行情 况,并说明是否符合协议的规定;如果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 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 者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提交董 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 东会审议; (二)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与关联人订立书 面协议并及时披露,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提交董事会或者 股东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款规定办理; (三)每年新发生的各类日常关联交易数量较多,需要经常 订立新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等,难以按照前项规定将每份协议提 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 按类别对本公司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 计,根据预计结果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并披露;对于预计 范围内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予以 分类汇总披露。公司实际执行中超出预计总金额的,应当根据超 出量重新提请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并披露; (四)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至少应包括交易价格、定价原则和 依据、交易总量或其确定方法、付款方式等主要条款。 协议未确定具体交易价格而仅说明参考市场价格的,公司在 按照本条规定履行披露义务时,应当同时披露实际交易价格、市 场价格及其确定方法、两种价格存在差异的原因。 第二十九条 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关联 交易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披露的计算标准,并按交易类别在连 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的发生额达到第十五、十六、 十七条规定标准的,分别适用以上各条的规定。 公司在连续12个月内发生除上述交易外的关联交易,应当按 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第十五、十六、十七条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 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以及由同一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 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三十条公司与关联人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期限超过 三年的,应当每三年根据本制度的规定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及披露 义务。 公司因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行为导致公司与关联人的关联 交易时,可以向交易所申请豁免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 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 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高于”、“超 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拟定,经公司股东会审议 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利华益维远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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