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2025年8月26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不再设监事会、监事,监事会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同时,公司依据相关规则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中监事会相关条款及其他条款进行相应修订。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生效后,公司监事会将停止履职,公司监事自动解任,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公司各项制度中涉及监事会、监事的规定不再适用。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
关规定,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商资
批[2007]1250号文件批准,由其前身苏州
罗普斯金铝业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
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在江苏省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
下简称“苏州工商局”)注册登记,取得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913205006082844193。 |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
定,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商资批
[2007]1250号文件批准,由其前身苏州罗普斯
金铝业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
司。
公司在江苏省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
称“苏州市场监管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
执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913205006082844193。 |
|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
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
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
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
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 | 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
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
对人。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
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
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
任。 | 第十条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
任。 |
| 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 | 第十一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
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
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
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
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
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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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
务负责人。 | 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
董事会聘任的经理、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
务负责人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
| | |
| 第十五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
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
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
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
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
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
支付相同价额。 |
| 第十八条公司发起人为罗普斯金控股
有限公司和苏州励众企业管理咨询有限
公司,其认购股份数分别为发行
110,308,800股和7,291,200股。公司系
由其前身苏州罗普斯金铝业有限公司整
体变更设立而来,公司设立时,发起人已
缴清各自认缴的注册资本的出资。 | 第十九条公司发起人为罗普斯金控股有限
公司和苏州励众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其认
购股份数分别为发行110,308,800股和
7,291,200股。公司系由其前身苏州罗普斯金
铝业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而来,公司设立时
发行的股份总数为117,600,000股、面额股的
每股金额为1元,发起人已缴清各自认缴的注
册资本的出资。 |
| 第二十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
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
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
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 |
| |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除外。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
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
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
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
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
分别做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
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方式。 |
| 第二十八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
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
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
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
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第二十九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
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股份)及其变动
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
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
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 |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
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
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
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
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
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
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
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
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
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
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
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
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
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
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
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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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
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
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
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
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
担同种义务。 | 第三十一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
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
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
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
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 第三十二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
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
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
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
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
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
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
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
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
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
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
让、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
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连续一
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
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
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
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
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权利。 |
| 第三十三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
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
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
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
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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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
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
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
议做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
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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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三十四条股东提出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
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公司有合理根据认
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
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
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
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
| -- |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
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
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
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
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
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
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
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任何主体不得以股
东会决议无效为由拒绝执行决议内容。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
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
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
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
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
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
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
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
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
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
所持表决权数。 |
| 第三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
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
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
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
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
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
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 第三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
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
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
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第三十八条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
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
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
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第三十七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
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
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
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
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
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
承担的其他义务。 | 第四十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
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
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
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
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
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
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第三十八条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
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
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做出
书面报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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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九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
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
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
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
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
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
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
的利益。
公司董事会应建立对大股东所持股份
“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
侵占上市公司资金时,公司应立即申请司
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
股权偿还侵占公司资金。
公司董事长为“占用即冻结”机制的第
一责任人,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协助
其做好“占用即冻结”工作。对于纵容、
帮助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董事会应当视情节轻
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警告处分,对
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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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 修订后 |
| 人员应提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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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四十一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
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
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
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
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
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
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
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
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
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
| -- | 第四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
利益。 |
| -- | 第四十三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
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
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
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
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
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
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
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
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
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
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
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
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
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
易所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
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
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
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
| -- | 第四十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
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
出的承诺。 |
| 第四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第四十五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行使下列职权: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
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做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
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
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
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
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
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
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
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
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
括在内。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
决议。 |
| | |
| | |
| | |
| |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
他事项。 | |
|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
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
或本章程规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
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
本章程规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含
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 |
| 第四十六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做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 第五十一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
时召集股东会。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
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会的,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说明理由并公告。 |
| 第四十七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
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
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
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 | 第五十二条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
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
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
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
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
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
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
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 |
| | |
| 第四十八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
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
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 第五十三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有权
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
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
同意。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
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做出反馈的,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
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
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
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
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 |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
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
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
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
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
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
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可以自
行召集和主持。 |
| 第四十九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向深交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
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深交所提交
有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四条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
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
交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含表决
权恢复的优先股等)比例不得低于10%。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
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深交所提交有关证
明材料。 |
| | |
| 第五十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
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
册。 | 第五十五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
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
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 第五十一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 | 第五十六条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担。 | |
| 第五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
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
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
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
行表决并做出决议。 | 第五十八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
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有权
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含表决权
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
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
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
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
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
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
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章程规定
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 第五十五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
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
是公司的股东;
…… | 第六十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含
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持有特别表决权
股份的股东等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
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
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 |
| 第五十六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 | 第六十一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 |
| |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
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
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
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
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
出。 | 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
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者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
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
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 | |
| | |
| 第五十九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
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
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
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
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第六十四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
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持
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东或者其代理
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
代为出席和表决。 |
| 第六十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
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
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
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
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
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 | 第六十五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
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
效证件或者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
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
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
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 |
| | |
| |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
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
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
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 | |
| 第六十一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
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
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
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第六十六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
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
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
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票的
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为法
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 第六十二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
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
己的意思表决。 | |
| | |
| | |
| | |
| 第六十六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
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
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
会议。 | 第七十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
接受股东的质询。 |
| 第六十七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
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副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
持。 | 第七十一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
(公司有两位或者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过
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主持,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
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
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
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
代表主持。
…… |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
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
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
代表主持。
…… |
| 第七十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
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做出解
释和说明。 | 第七十四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
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 | |
| 第七十三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
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
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
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
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
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
年。 | 第七十七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
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
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
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
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
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 | |
| | |
| 第七十五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
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做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做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七十九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
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 第七十六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
通决议通过: | 第八十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
过: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
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
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项。 |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
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
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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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
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
其他事项。 | 第八十一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
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
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以
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
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 | |
| 第八十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
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
将不与董事、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 | 第八十四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
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 |
| |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
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 第八十一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
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
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
份比例在30%以上或者选举两名以上独立
董事的,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
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
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
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
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
况。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持有或者合并持有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向董事会、监事会分别提出,经董事会、
监事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监事会分
别向股东大会提出审议并批准;持有或者
合并持有3%以上股份的股东也可以直接
向股东大会提出审议。 | 第八十五条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候选
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单一股东及其
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以上或
者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实行累积投票
制。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实
行累积投票制。
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持有或者合并持有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董事会提出,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
向股东会提出审议并批准;持有或者合并持有
3%以上股份的股东也可以直接向股东会提出
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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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二条股东大会在董事、监事选举
中实行累积投票制,即在董事、监事选举
中,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可以将其持有的对所有董事、监事的
表决权累积计算,并将该等累积计算后的
总表决权向各董事、监事候选人自由分
配,而不受在直接投票制中存在的分别针 | 第八十六条股东会在董事选举中实行累积
投票制,即在董事选举中,出席股东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可以将其持有的对所有董
事的表决权累积计算,并将该等累积计算后的
总表决权向各董事候选人自由分配,而不受在
直接投票制中存在的分别针对每一董事候选
人的表决权限制。股东会在董事选举中应遵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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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 修订后 |
| 对每一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表决权限制。
股东大会在董事、监事选举中应遵循以下
规则:
(一)出席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持有的上述累积计算后的总表决权为该
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乘以股东大会
拟选举产生的董事、监事人数;
(二)出席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有权将上述累积计算后的总表决权自由
分配,用于选举各董事、监事候选人。每
一出席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用
于向每一董事、监事候选人分配的表决权
的最小单位应为一股股份代表的表决权。
每一股东向所有董事、监事候选人分配的
表决权总数不得超过上述累积计算后的
总表决权,但可以低于上述累积计算后的
总表决权,差额部分视为股东放弃该部分
的表决权;
(三)任一董事、监事候选人须符合下列
所有条件方可当选:
1、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公司股份数量代表的表决权(即
为上述累积计算后的总表决权除以股东
大会拟选举产生的董事、监事人数)的二
分之一以上通过;
2、以超过选举该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表
决权通过的董事、监事候选人人数小于股
东大会拟选举产生的董事、监事人数; | 以下规则:
(一)出席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持有
的上述累积计算后的总表决权为该股东持有
的公司股份数量乘以股东会拟选举产生的董
事人数;
(二)出席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有权
将上述累积计算后的总表决权自由分配,用于
选举各董事候选人。每一出席大会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用于向每一董事候选人分配的
表决权的最小单位应为一股股份代表的表决
权。每一股东向所有董事候选人分配的表决权
总数不得超过上述累积计算后的总表决权,但
可以低于上述累积计算后的总表决权,差额部
分视为股东放弃该部分的表决权;
(三)任一董事候选人须符合下列所有条件方
可当选:
1、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公司股份数量代表的表决权(即为上述累积
计算后的总表决权除以股东会拟选举产生的
董事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2、以超过选举该董事候选人的表决权通过的
董事候选人人数小于股东会拟选举产生的董
事人数;
3、以与选举该董事候选人的表决权相同的表
决权通过的董事候选人人数(计算时包括该董
事候选人本身)与以超过选举该董事候选人的
表决权通过的董事候选人人数之和不超过股
东会拟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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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 修订后 |
| 3、以与选举该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表决
权相同的表决权通过的董事、监事候选人
人数(计算时包括该董事、监事候选人本
身)与以超过选举该董事、监事候选人的
表决权通过的董事、监事候选人人数之和
不超过股东大会拟选举产生的董事、监事
人数;
(四)如当选的董事、监事人数不足股东
大会拟选举产生的董事、监事人数时,股
东大会应在剔除已当选的董事、监事后,
以尚未选举产生的董事、监事人数为新的
拟选举的董事、监事人数,在同次股东大
会上重新进行董事、监事选举,直至股东
大会选举产生拟选举的董事、监事人数为
止。但是,如在某次董事、监事选举中,
未能选举产生任何董事、监事,则不论股
东大会是否已选举产生拟选举的董事、监
事人数,该次股东大会应结束董事、监事
选举,该次股东大会拟选举的董事、监事
人数与实际选举产生的董事、监事人数的
差额应在将来的股东大会上选举补足;
(五)如出席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违反章程规定进行董事、监事选举,
则视为该股东放弃对所有董事、监事的表
决权。如股东大会违反章程规定选举董
事、监事,则因违反规定进行的选举为无
效,由此当选的董事、监事非为公司董事、
监事,造成的董事、监事缺额应重新选举。 | (四)如当选的董事人数不足股东会拟选举产
生的董事人数时,股东会应在剔除已当选的董
事后,以尚未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为新的拟选
举的董事人数,在同次股东会上重新进行董事
选举,直至股东会选举产生拟选举的董事人数
为止。但是,如在某次董事选举中,未能选举
产生任何董事,则不论股东会是否已选举产生
拟选举的董事人数,该次股东会应结束董事选
举,该次股东会拟选举的董事人数与实际选举
产生的董事人数的差额应在将来的股东会上
选举补足;
(五)如出席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违
反章程规定进行董事选举,则视为该股东放弃
对所有董事的表决权。如股东会违反章程规定
选举董事,则因违反规定进行的选举为无效,
由此当选的董事非为公司董事,造成的董事缺
额应重新选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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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第九十三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
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
为股东大会决议中确定的时间。 | 第九十七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
的,新任董事就任时间为股东会决议中确定的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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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五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
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
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
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
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
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
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
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
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第九十九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
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
逾二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
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
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
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
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
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
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
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
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
| 第九十六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
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
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
连任。
……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 第一百条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股东会
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
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
任。
……
公司设职工代表董事一名,董事会中的职工代
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
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董事可以由高级管
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
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
司董事总数的1/2。 |
| 第九十七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
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
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
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
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
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易; | 第一百〇一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
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
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
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
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
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
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
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
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
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
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
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
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
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
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
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
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
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
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
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
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
| 第九十八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
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
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
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 | 第一百〇二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
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
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
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
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
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
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 | |
| | |
| | |
| 第一百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
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
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
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
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第一百〇四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
任。董事辞任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董事会
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
低人数时,董事会无职工代表董事、独立董事
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独立董事
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公司应当
自董事提出辞任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
董事会时生效。 |
| 第一百〇一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
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
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
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其辞职生效或者任 | 第一百〇五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
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
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期届满后3年内仍然有效。 | 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
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
然有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
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
| 第一百〇三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 第一百〇七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给他
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
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 | 第一百〇八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
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
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
偿。 |
| 第一百〇五条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建立
独立董事制度。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
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不存
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的董事,为独立董事。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一百一十条独立董事是指不在上市公司
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
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
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
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及
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
响。 |
| 第一百〇七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 | 第一百一十二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
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
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
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
露。 |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上市公司受
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
未与上市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
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
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
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
| 第一百〇八条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
更换应当依下列程序进行: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
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
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
举决定。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
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
董事的权利。
…… | 第一百一十三条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
换应当依下列程序进行:
(一)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单独或者合
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
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依
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
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 |
| | |
| 第一百一十条独立董事行使前条规定
职权时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1/2以上
同意。 | |
| | |
| | |
| | |
| -- | 第一百一十五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
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二)公司及相
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三)被收购
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
取的措施;(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第一百一十二条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
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
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
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
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2
名或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
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
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
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
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5年。 | 第一百一十七条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
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
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
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
的,可以要求补充。当2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
为资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
的,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
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上市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
| | |
| | |
| 第一百一十四条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
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
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公
司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
取得额外的其他利益。 | 第一百一十九条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与
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
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在上
市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上市公司及其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单位
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
| 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
……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 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
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 | |
| |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 |
| 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
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
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
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
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
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二十八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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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第一百二十六条代表1/10以上表
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
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
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
事会会议。 | 第一百三十一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
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
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
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 | |
| 第一百三十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
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
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
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
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
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
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一百三十五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
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
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
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
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
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
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
| 修改 | |
| 第一百三十五条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
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
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
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提名
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
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
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
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董
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
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第一百四十条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
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并根据
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
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
中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三名以上,应当为不在公
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董事会成员中的
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审计委员
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
事应当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
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
| 第一百五十二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五十七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
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
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
外披露。 |
| |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
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
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第一百七十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
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
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
会直接报告。 |
| | 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
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
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
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
告。 |
| | 第一百七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
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
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
持和协作。 |
| | 第一百七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
计负责人的考核。 |
| 第一百五十三条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
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
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
任监事。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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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第一百五十四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
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
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 |
| | |
| | |
| | |
| | |
| 第一百五十六条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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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 修订后 |
| 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
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 |
| | |
| | |
| | |
| 第一百五十七条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
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
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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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五十八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
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
建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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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五十九条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
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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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一百六十条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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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设监事会。监
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股东代表监事
2人,职工代表监事1人。职工代表监事
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联
席会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
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
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
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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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六十二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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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 修订后 |
| 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
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
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
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
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
由公司承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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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六十三条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
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
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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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一百六十四条监事会制定监事会
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
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
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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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六十五条监事会应当将所议 | |
| |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
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
发言做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
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10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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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一百六十六条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
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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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
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
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
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
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
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
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
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
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
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
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
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
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
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 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
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
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
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
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
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25%。 |
|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
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
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
的派发事项。 |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
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
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
定具体方案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
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者股份)的派发事项。 |
|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
(六)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管理层
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水平、资
金供给和需求情况、股东回报规划等拟定
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形成专
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公司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预案尤其是
现金分红事项时,应就利润分配预案的合
理性进行充分讨论,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
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
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董事会在决策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要详
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与董事的发言要
点、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 |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
……
(六)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管理层结合
《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水平、资金供给和
需求情况、股东回报规划等拟定后提交公司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
股东会审议。
2、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及三年股东回
报规划时,须经董事会过半数表决同意,独立
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
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
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
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的
意见及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具体理由。
3、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3、公司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
况及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经过半数监事
通过。若公司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利润分
配的预案,监事会就相关政策、规划执行
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
……
如公司当年盈利且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但
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司
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还应说明未
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
计划,并由监事会发表意见,在召开股东
大会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
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表决。
…… |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
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经过半数审计委员会通
过。若公司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利润分配的预
案,审计委员会就相关政策、规划执行情况发
表专项说明和意见。
……
如公司当年盈利且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但董事
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司应当在定
期报告中披露原因,还应说明未用于分红的资
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并由审计委员
会发表意见,在召开股东会时,公司应当提供
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表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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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
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
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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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
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
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
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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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
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
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
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
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司指定《中国证券
报》或《上海证券报》或《证券时报》和
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刊
登公司公告和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
体。 | 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指定《证券时报》、巨
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刊登公司
公告和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
| 第一百九十四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
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
新设的公司承继。 |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
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
司承继。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
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本
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
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 第一百九十七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
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做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
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
国证券报》或《上海证券报》或《证券时
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
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
最低限额。 | 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将编制
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
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30日内在《证券时报》上或者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
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
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
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
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
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六
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
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
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
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依照前款
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第一百九
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
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证券时
报》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
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
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
| | 第一百九十三条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
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
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 第一百九十四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
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
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
权的除外。 |
| 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
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
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
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
解散公司。 | 第一百九十六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
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
能解决的,持有公司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内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予以公示。 |
| 第二百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八
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
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
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
过。 | 第一百九十七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
六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且尚未向
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
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决
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2/3以上通过。 |
| 第二百〇一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
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
(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
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
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
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
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
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
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
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
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清算义务人未及
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第二百〇三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
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中
国证券报》或《上海证券报》或《证券时
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
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
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
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
行清偿。 | 第二百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
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
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
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
偿。 |
| 第二百〇四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
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
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
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
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
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
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
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 第二百〇一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
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订清算方
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
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
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
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
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
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
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
| 第二百〇五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
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
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
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 第二百〇二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
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
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
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
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第二百〇七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
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
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
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第二百〇四条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
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
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二百一十三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
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
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
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
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
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
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
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
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
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第二百一十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
限公司股本总额超过50%的股东;或者持有股
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其持有的股份所
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
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
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
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
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
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
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 | |
| 第二百一十八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
议事规则。 | 第二百一十五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
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
| | |
| | |
除上述修订的内容外,原《公司章程》中关于“股东大会”的表述统一调整为“股东会”,因删减和新增部分条款,《公司章程》中原条款序号、相关援引条款序号等按修订内容相应调整,因不涉及实质性变更不再逐条列示。同时,公司修订了《公司章程》附件《董事会议事规则》及《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及《股东会议事规则》于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未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