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飞数据(300738):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时间:2025年08月27日 01:51:38 中财网
原标题:奥飞数据: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2025年8月)

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以下简称“公司关联方”)的资金往来,避免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建立防范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制定的相关制度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进行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两种情况。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对公司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公司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公司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公司关联方资金,为公司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公司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公司关联方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

第二章防范资金占用原则和与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规范
第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不得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在拟购买或者参与竞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关联人的项目或者资产时,应当核查其是否存在占用公司资金、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等情形。在上述违法违规情形未有效解决之前,公司不得向其购买有关项目或者资产。

第五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公司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四)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五)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六)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 公司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原则上应当以现金清偿。

第七条 严格控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拟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用于抵偿的资产必须属于公司同一业务体系,并有利于增强公司独立性和核心竞争力,减少关联交易,不得是尚未投入使用的资产或没有客观明确账面净值的资产;
(二)公司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对符合以资抵债条件的资产进行评估,以资产评估值或经审计的账面净值作为以资抵债的定价基础,但最终定价不得损害公司利益,并充分考虑所占用资金的现值予以折扣。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告;
(三)独立董事应当就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发表独立意见,或者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四)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须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关联方股东应当按照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回避表决。

第八条 公司与公司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应严格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则制度和《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的决策程序进行,并应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履行相应的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资金往来支付程序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下属各子公司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总经理对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和责任,应按照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为对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进行管理的责任部门,公司董事长为第一责任人,公司总经理是直接主管责任人,财务总监是该项工作的业务负责人。公司董事会一经发现存在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应当采取各项措施,确保关联方清偿历史形成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第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交易需要进行款项结算时,公司财务部门除要将有关协议、合同等文件作为支付依据外,还应当审查构成支付依据的事项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及其他治理准则所规定的决策程序,并将有关决策文件备案。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门在支付之前,应当向公司财务总监提交支付依据,经财务总监审核同意、并报经具有审批权限的人员或机构审批后,公司财务部门才能办理具体支付事宜。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门在办理与公司关联方之间的支付事宜时,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财务纪律。公司财务部门应定期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进行检查,上报与公司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审查情况,杜绝公司关联方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况发生。

第十四条 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资金管理工作,财务总监协助总经理加强对公司财务过程的控制,监控公司关联方与公司的资金、业务往来,财务总监应定期向总经理报告公司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发生公司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关联方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当公司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注册地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和公告,并对公司关联方提起法律诉讼,以保护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审计管理及建档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认真核算、统计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事项,并建立专门的财务档案。

第十七条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应定期编制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汇总表、关联交易情况汇总表。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向公司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询问并查实公司关联方的名称或姓名,并制作成详细清单,由证券部留存一份,并交由财务部门留存一份,以备财务人员在支付资金时核查对照。公司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如实向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披露关联方的情况。公司关联方发生变更的,公司相应的股东、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应立即通知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核实后应立即修改关联方清单,并提交财务部门备案一份。

第十九条 公司内审部门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进行定期内审工作,并对相关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提出改进和处理意见,确保公司资金安全和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内审部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之一。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方挪用资金的问题。公司独立董事适时查阅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转移公司资金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一条 公司聘请的财务审计机构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时,应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并在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第五章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责任与处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有义务维护公司资金不被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决策、审核、审批及直接处理与公司关联方的资金往来事项时,违反本制度要求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损失较为严重的,还应由相应的机构或人员予以罢免,同时,公司应向有关行政、司法机关主动举报、投诉,由有关部门追究其行政、民事、刑事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司所属控股子公司违反本制度而发生的公司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违规担保等现象,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除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及经济处罚外,还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公司关联方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占用公司资金的,公司应及时发出催还通知并同意向有关部门举报,要求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应及时要求赔偿,必要时应通过诉讼及其它法律形式索赔。

第二十五条公司董事会建立关联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占用即冻结”之机制,关联股东发生侵占公司资产行为时,公司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关联股东持有公司的股份。关联股东如不能以现金清偿侵占公司资产的,公司应通过变现司法冻结的股份偿还。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规范并尽可能的减少关联交易,在处理与公司关联方之间的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限制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制度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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