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圣元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更名为《圣元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 |
| | 全文:股东大会 | 全文:股东会 |
| | 全文:相关条款所涉上市公司的“监事会”修改为“审计委员会”或删除“监事会”(含前后标点符号)。 | |
| 1 | 第三条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
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 第三条股东会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
职权。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
则。 |
| 2 | 第四条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章程》规定
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两个月
内召开。 | 第四条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一
十三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
两个月内召开。 |
| 3 | 第七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说明理由并及 | 第七条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
| | 时公告,聘请律师事务所对相关理由及其合法合规性出具法
律意见并公告。 | 应说明理由并及时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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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第八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
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
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
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董事会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应当说明理由并及时公告,聘请
律师事务所对相关理由及其合法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同时应当配合监事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不得无故拖延
或者拒绝履行配合披露等义务。 |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
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
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
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
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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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第九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 | 第九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 |
| | 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 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以
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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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第十条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
得低于10%。召集股东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申请在上
述期间锁定其持有的公司股份。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
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中国证监会厦门监
管局和深交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
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中国证监会厦门监管局和深交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含
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审计委员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
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中国证监会厦门监管局和深交所
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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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第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
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
提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
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
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应当向召集人提供持有公司3%
以上股份的证明文件。股东通过委托方式联合提出提案的,
委托股东应当向被委托股东出具书面授权文件。临时提案的
提案函内容应当包括:提案名称、提案具体内容、提案人关 | 第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
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
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
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
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公司不
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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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于提案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定的声明以及提案人保证所提供持股证明文件和授
权委托书真实性的声明。
临时提案不存在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的,召集人不得拒绝
将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召集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发
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披露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者名
称、持股比例和新增提案的具体内容。
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
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召集人认定临时提案不符合《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十三条规定,进而认定股东大会不
得对该临时提案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的,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日内公告相关股东临时提案的内容,以及作出前述决定的
详细依据及合法合规性,同时聘请律师事务所对相关理由及
其合法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
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召集人根据规定需对提案披露内容进行补充或更正的,不
得实质性修改提案,且相关补充或更正公告应当在股东会网络
投票开始前发布,与股东会决议同时披露的法律意见书中应当
包含律师对提案披露内容的补充、更正是否构成提案实质性修
改出具的明确意见。
对提案进行实质性修改的,有关变更应当视为一个新的提
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提案,股东会
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应当向召集人提供持有公司 1%以上
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证明文件,公司不得提高提
出临时提案需要的股东持股比例。股东通过委托方式联合提出提
案的,委托股东应当向被委托股东出具书面授权文件。
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或其授权代理人应当将提案函、授权 |
| | | 委托书、表明股东身份的有效证件等相关文件在规定期限内送
达召集人。临时提案的提案函内容应当包括:提案名称、提案具
体内容、提案人关于提案符合《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声明以及提案人保证所
提供持股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真实性的声明。
临时提案不存在上述规定的情形的,召集人不得拒绝将临时
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召集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发出股东会补充
通知,披露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者名称、持股比例和新增
提案的具体内容。
召集人认定临时提案存在前款规定的情形,进而认定股东
会不得对该临时提案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的,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日内公告相关股东临时提案的内容,以及作出前述决定的详细
依据及合法合规性,同时聘请律师事务所对相关理由及其合法合
规性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
| 8 | 第十六条……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应当充分、完
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 | 第十六条……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应当充分、完整披露
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 |
| | 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
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
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 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存在股东需在股东会上回避表决或者
承诺放弃表决权情形的,召集人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披露
相关情况,援引披露股东需回避表决或者承诺放弃表决权理由
的相关公告,同时应当就该等股东可否接受其他股东委托进行
投票作出说明,并进行特别提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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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
登记日与现场会议日期都应当为交易日,间隔应当不少于2
个工作日且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
变更。 | 第十八条 股东会通知中应当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
与现场会议日期都应当为交易日,间隔应当不少于两个工作日且
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股东会通
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股东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
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
| 10 |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 |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地点召开股东会。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现
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
议召开日前至少 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 |
| | |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
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
………………………………….. |
| 11 | 第二十三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者其
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
拒绝。 | 第二十三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者其代理
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股
东出席股东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
外。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
| 12 | 第三十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
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
会议,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席的情况除外。 | 第三十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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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第三十一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监
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
一名监事主持。…… | 第三十一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
持。……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
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
以上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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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第三十七条
…………………………..
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可以自行申请回避,公司其他股东及
公司董事会可以申请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回避,上述申请应在
股东大会召开前以书面形式提出,董事会有义务立即将申请
通知有关股东。有关股东可以就上述申请提出异议,在表决
前尚未提出异议的,被申请回避的股东应回避;对申请有异
议的,可以要求监事会对申请做出决议,监事会应在股东大
会召开之前做出决议,不服该决议的可以向有权部门申诉,
申诉期间不影响监事会决议的执行。
………………………………… | 第四十一条
………………………………………
股东会有关联关系的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与股东会审议的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在股东
会召开之日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并主动申请回避;
(二)股东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主持人宣布
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并对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进
行解释和说明;
(三)会议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
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四)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如该交易事项属公司章程的特别决议
事项,应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关联股东未主动申请回避的,其他参加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
代表有权要求关联股东回避;如其他股东或股东代表提出回避请
求时,被请求回避的股东认为自己不属于应回避范围的,应由股 |
| | | 东会会议主持人根据情况与现场董事及相关股东等会商讨论并
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
应予回避的关联股东可以参加审议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关联
交易,并可就该关联交易是否公平、合法及产生的原因等向股东
会作出解释和说明,但该股东无权就该事项参与表决。
………………………….. |
| 15 | 第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
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
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
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
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与第三十六条相关内容重复,删除。后面内容条款序号顺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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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 新增 | 第三十六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
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股东会
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
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条所称股
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
| | | 第三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一)
董事会的工作报告;(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四)除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
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及董事会议事
规则)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
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七)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八)回购股份用于减少注册资本; |
| | | (九)重大资产重组;
(十)公司股东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并决定不再在证券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
交易或转让;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
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
其他事项。
前款第(六)项、第(十)项所述提案,除应当经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
的除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第三十九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
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
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 17 | 第四十二条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 该条删除,与第四十条中的部分表述一。后面内容条款序号
往前顺移。 |
| 18 | 第四十三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
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
票结果为准。 | 第四十五条股东会采用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同一表决权只
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
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
| 19 | 第四十五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
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一名监事参加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
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
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
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第四十七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
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
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股东代表、律师共同负责
计票、监票。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
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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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 第四十六条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
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
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
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
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第四十八条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
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
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
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
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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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 第五十三条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 | 第五十三条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 |
| | 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姓名; | 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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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 第五十五条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的无效。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
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
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第五十七条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
效。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
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股东会
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
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未被通知
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
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
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召集人资格、召集程序、提案内容
的合法性、股东会决议效力等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 |
| | | 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
履行职责,及时执行股东会决议,确保公司正常运作。人民法院
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
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
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