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元环保(300867):《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时间:2025年08月27日 02:01:50 中财网
原标题:圣元环保:《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圣元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2025年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圣元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更名为《圣元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全文:股东大会全文:股东会
 全文:相关条款所涉上市公司的“监事会”修改为“审计委员会”或删除“监事会”(含前后标点符号)。 
1第三条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 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第三条股东会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 职权。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 则。
2第四条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章程》规定 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两个月 内召开。第四条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一 十三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 两个月内召开。
3第七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说明理由并及第七条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时公告,聘请律师事务所对相关理由及其合法合规性出具法 律意见并公告。应说明理由并及时公告。
   
   
4第八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 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 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 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董事会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应当说明理由并及时公告,聘请 律师事务所对相关理由及其合法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同时应当配合监事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不得无故拖延 或者拒绝履行配合披露等义务。第八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 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 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 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 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5第九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第九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
 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以 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6第十条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 得低于10%。召集股东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申请在上 述期间锁定其持有的公司股份。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 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中国证监会厦门监 管局和深交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第十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 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中国证监会厦门监管局和深交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含 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审计委员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 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中国证监会厦门监管局和深交所 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7第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 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 提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 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 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应当向召集人提供持有公司3% 以上股份的证明文件。股东通过委托方式联合提出提案的, 委托股东应当向被委托股东出具书面授权文件。临时提案的 提案函内容应当包括:提案名称、提案具体内容、提案人关第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 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 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 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 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公司不 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
   
   
   
 于提案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定的声明以及提案人保证所提供持股证明文件和授 权委托书真实性的声明。 临时提案不存在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的,召集人不得拒绝 将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召集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发 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披露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者名 称、持股比例和新增提案的具体内容。 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 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召集人认定临时提案不符合《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十三条规定,进而认定股东大会不 得对该临时提案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的,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日内公告相关股东临时提案的内容,以及作出前述决定的 详细依据及合法合规性,同时聘请律师事务所对相关理由及 其合法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 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召集人根据规定需对提案披露内容进行补充或更正的,不 得实质性修改提案,且相关补充或更正公告应当在股东会网络 投票开始前发布,与股东会决议同时披露的法律意见书中应当 包含律师对提案披露内容的补充、更正是否构成提案实质性修 改出具的明确意见。 对提案进行实质性修改的,有关变更应当视为一个新的提 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提案,股东会 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应当向召集人提供持有公司 1%以上 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证明文件,公司不得提高提 出临时提案需要的股东持股比例。股东通过委托方式联合提出提 案的,委托股东应当向被委托股东出具书面授权文件。 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或其授权代理人应当将提案函、授权
  委托书、表明股东身份的有效证件等相关文件在规定期限内送 达召集人。临时提案的提案函内容应当包括:提案名称、提案具 体内容、提案人关于提案符合《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声明以及提案人保证所 提供持股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真实性的声明。 临时提案不存在上述规定的情形的,召集人不得拒绝将临时 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召集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发出股东会补充 通知,披露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者名称、持股比例和新增 提案的具体内容。 召集人认定临时提案存在前款规定的情形,进而认定股东 会不得对该临时提案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的,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日内公告相关股东临时提案的内容,以及作出前述决定的详细 依据及合法合规性,同时聘请律师事务所对相关理由及其合法合 规性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8第十六条……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应当充分、完 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第十六条……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应当充分、完整披露 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
 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 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 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存在股东需在股东会上回避表决或者 承诺放弃表决权情形的,召集人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披露 相关情况,援引披露股东需回避表决或者承诺放弃表决权理由 的相关公告,同时应当就该等股东可否接受其他股东委托进行 投票作出说明,并进行特别提示。
   
   
   
9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 登记日与现场会议日期都应当为交易日,间隔应当不少于2 个工作日且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 变更。第十八条 股东会通知中应当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 与现场会议日期都应当为交易日,间隔应当不少于两个工作日且 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股东会通 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股东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 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10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地点召开股东会。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现 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 议召开日前至少 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 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 …………………………………..
11第二十三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者其 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 拒绝。第二十三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者其代理 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股 东出席股东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 外。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12第三十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 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 会议,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席的情况除外。第三十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13第三十一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监 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 一名监事主持。……第三十一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 持。……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 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 以上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14第三十七条 ………………………….. 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可以自行申请回避,公司其他股东及 公司董事会可以申请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回避,上述申请应在 股东大会召开前以书面形式提出,董事会有义务立即将申请 通知有关股东。有关股东可以就上述申请提出异议,在表决 前尚未提出异议的,被申请回避的股东应回避;对申请有异 议的,可以要求监事会对申请做出决议,监事会应在股东大 会召开之前做出决议,不服该决议的可以向有权部门申诉, 申诉期间不影响监事会决议的执行。 …………………………………第四十一条 ……………………………………… 股东会有关联关系的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与股东会审议的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在股东 会召开之日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并主动申请回避; (二)股东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主持人宣布 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并对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进 行解释和说明; (三)会议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 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四)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如该交易事项属公司章程的特别决议 事项,应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关联股东未主动申请回避的,其他参加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 代表有权要求关联股东回避;如其他股东或股东代表提出回避请 求时,被请求回避的股东认为自己不属于应回避范围的,应由股
  东会会议主持人根据情况与现场董事及相关股东等会商讨论并 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 应予回避的关联股东可以参加审议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关联 交易,并可就该关联交易是否公平、合法及产生的原因等向股东 会作出解释和说明,但该股东无权就该事项参与表决。 …………………………..
15第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 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 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 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 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与第三十六条相关内容重复,删除。后面内容条款序号顺移。
   
   
   
   
   
16新增第三十六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 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股东会 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 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条所称股 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第三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一) 董事会的工作报告;(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四)除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 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及董事会议事 规则)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 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七)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八)回购股份用于减少注册资本;
  (九)重大资产重组; (十)公司股东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并决定不再在证券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 交易或转让;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 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 其他事项。 前款第(六)项、第(十)项所述提案,除应当经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 的除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第三十九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 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 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17第四十二条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该条删除,与第四十条中的部分表述一。后面内容条款序号 往前顺移。
18第四十三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 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 票结果为准。第四十五条股东会采用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同一表决权只 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 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19第四十五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 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一名监事参加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 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 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 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第四十七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 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 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股东代表、律师共同负责 计票、监票。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 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20第四十六条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 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 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 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 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第四十八条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 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 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 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 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21第五十三条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第五十三条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
 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姓名;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22第五十五条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的无效。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 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 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五十七条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 效。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 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股东会 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 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未被通知 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 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 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召集人资格、召集程序、提案内容 的合法性、股东会决议效力等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
  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 履行职责,及时执行股东会决议,确保公司正常运作。人民法院 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 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 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注:
1.除上述条款及部分条款序号作相应调整顺延外,其他条款保持不变;2.修订处用加粗表示。

圣元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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