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济医药(30040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2025年8月)
博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 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八月 博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博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明确管理程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信息申报、披露与监管 第四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两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五)深圳证劵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前款规定的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五条公司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深交所申报信息,保证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 第七条公司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八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九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深交所网站进行公告。 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圳证劵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一条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三章股票禁止买卖行为 第十二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六)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处理措施,核实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收益的金额等具体情况,并收回其所得收益。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从事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买卖公司股份的,参照本制度第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账户及股份管理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深交所将其申报数据资料发送给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并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公司上市已满一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在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的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二十条在锁定期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五章责任处罚 第二十一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按本制度申报股份变动意向或披露股份变动情况的,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将向违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责令补充申报及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交易行为,公司视情节轻重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责令违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做出书面解释; (二)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 (三)建议董事会、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等形式的处分;(四)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份行为严重触犯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将交由相关监管部门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上述文件的规定执行,并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的制订和修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博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八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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