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华新材(301077):修订《公司章程》以及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

时间:2025年08月27日 02:11:06 中财网
原标题:星华新材:关于修订《公司章程》以及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证券代码:301077 证券简称:星华新材 公告编号:2025-047
浙江星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以及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浙江星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8月2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以及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整体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公司拟对以下制度
进行修订及制定:

序 号制度名称类型是否需要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1《公司章程》修订
2《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
3《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
4《独立董事工作细则》修订
5《对外担保管理办法》修订
6《对外投资管理办法》修订
7《授权管理制度》修订
8《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修订
9《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修订
10《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 度》修订
1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修订
12《总经理工作规则》修订
13《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修订
14《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修订
15《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修订
16《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修订
17《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修订
18《内部审计制度》修订
19《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修订
20《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修订
21《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修订
22《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修订
23《定期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 度》修订
24《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修订
25《独立董事年度报告工作制度》修订
26《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修订
27《董事长工作规则》修订
28《内部控制管理办法》修订
29《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制度》修订
上述治理制度第1-3项制度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以上涉及的《公司章程》和其他
制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应制度全文。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公司对《公司章程》进行了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修订前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 订本章程。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 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 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由杭州星华反光材料有限公 司依法变更发起设立,杭州星华反光 材料有限公司的原有各投资者即为公 司发起人;公司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 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由杭州星华反光材料有限公 司依法变更发起设立;公司在浙江省 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 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91330100747192063J。91330100747192063J。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1622.4826万元。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7007.8941万元。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 表人。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 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 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 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 表人。
新增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 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 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 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 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 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 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 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 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十条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 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 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 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 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 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 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 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 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 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 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 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 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本公司称“财 务总监”)。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 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和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人员。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 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 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 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 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 付相同价额。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 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 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 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 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 人民币标明面值。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 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1元。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1622.4826万股,全部为普通股。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 份总数为17007.8941万股,全部为 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 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 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 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 提供任何资助。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 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 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借款等形 式,为他人取得公司或者其母公司股 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 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 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 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公 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 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 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 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 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 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 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 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 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 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 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 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 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 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 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 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 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 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
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 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 公司股份。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 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 公司股份。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 东大会决议;公司因第二十四条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 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 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 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 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 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 让或者注销。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 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股东会决议;公司因第二十五条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 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 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 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规定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 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 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股份总数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 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 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 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
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 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 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 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 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股东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除应当符合本章程的规定之外, 同时应遵守其对股份转让做出的各项 承诺,并应遵守股份转让当时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 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所持 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 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 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
第三十二条符合条件的党组织 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 监事会、高级管理层,董事会、监事 会、高级管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 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组 织。第三十三条 符合条件的党组 织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 会、高级管理层,董事会、高级管理 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 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组织。
第三十五条 公司党组织根据 《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履行 以下职责: (一)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 策在公司的贯彻执行,落实党中央、 国务院重大战略决策,以及上级党组 织有关重要工作部署;第三十六条 公司党组织根据 《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履行 以下职责: (一)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 策在公司的贯彻执行,落实党中央、 国务院重大战略决策,以及上级党组 织有关重要工作部署;
(二)研究讨论公司改革发展稳 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和涉及职工切 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建 议。支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会、高级管理层依法履职;支持职工 代表大会开展工作; (三)承担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 任。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统战工 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和 工会、共青团等群团工作; (四)加强公司基层党组织和党 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 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团结带 领干部职工积极投身公司改革发展; (五)党委职责范围内其他有关 的重要事项。(二)研究讨论公司改革发展稳 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和涉及职工切 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建 议。支持股东会、董事会、高级管理 人员依法履职;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 展工作; (三)承担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 任。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统战工 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和 工会、共青团等群团工作; (四)加强公司基层党组织和党 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 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团结带 领干部职工积极投身公司改革发展; (五)党委职责范围内其他有关 的重要事项。
第五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五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三十六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 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 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 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 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 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 义务。第三十七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 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 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 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 同种义务。 公司应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签订 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 股东资料以及主要股东的持股变更 (包括股权的出质)情况,及时掌握 公司的股权结构。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 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 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 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 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 有相关权益的股东。第三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 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 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 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 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 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 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 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 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 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 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 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 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 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 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 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 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 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第三十九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 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 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 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 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 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 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 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 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 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 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 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 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 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 司收购其股份;
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九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 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 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 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 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 提供。第四十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 前条所述有关资料的,应当遵守《公 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 的规定。申请查阅、复制相关材料 时,股东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申请, 说明目的及要求查阅的具体材料,并 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 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 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 提供。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 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 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 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 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 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 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 公司相关材料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 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 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 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会、董 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 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 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 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 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 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 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 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 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 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 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 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 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 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 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 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 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 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 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
 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
第四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 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 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 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 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 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 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 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 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第四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 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 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 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 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 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 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 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 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 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 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 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 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的 相关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 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第四十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 利益。 第四十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 用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 明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 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 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 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 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 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 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 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 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 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 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 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 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 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 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 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 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 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 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 勤勉义务的规定。
第四十四条 持有公司5%以上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 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 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第四十八条 持有公司5%以 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 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 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 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 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 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 诺。
第四十五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 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 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 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 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 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 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 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 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 的利益。违反前述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负有维护公司资产安全的法定义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 侵占公司资产的,公司董事会视情节 轻重对直接负责人给予处分,对负有 严重责任的董事,提请股东大会予以 罢免。第四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 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 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 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 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 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 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 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 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 的利益。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 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第五十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 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 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 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 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 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 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 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 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 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 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 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 工持股计划;(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 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 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 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 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 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 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 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五十一 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 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 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 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 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 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 代为行使。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 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 为行使。 公司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 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公司年度股东 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 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且不 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20%的股票, 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会召开日失 效。前述事项的具体执行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或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 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第四十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 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 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保; (三)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第五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 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 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担保;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 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 币;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 他情形。币; (五)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连续12个月内向他人提 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 他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审议同意。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五) 项、第(六)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 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 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 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 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 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 比例担保,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 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 交股东会审议,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
 除外。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 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六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 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 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 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 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公司董事会决 议确定的其它合适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 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 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 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 的,视为出席。第五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 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会召集 人确定的并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的其 它地点。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 理由,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 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 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 并说明原因。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 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 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 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 出席。
第五十二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第五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
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但应当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对独立 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 由并公告。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经全体 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 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 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 告。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 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 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 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 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 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第五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 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 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 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 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 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 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 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 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 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 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 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 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五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 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 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 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 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 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 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 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五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 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 事会,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 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 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第五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 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 知董事会,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 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 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 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六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 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 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 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第六十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 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 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 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七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 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 由本公司承担。第六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 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 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 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 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 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第六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 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 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 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 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 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 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
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 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 本章程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提案,股东 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 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 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 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 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 决并作出决议。
第六十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 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 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第六十四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 股东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 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 会议召开当日。
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 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 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 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 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 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 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 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第六十五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 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 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 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 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 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 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 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
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 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 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 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 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 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 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 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 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 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 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 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 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 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 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 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 容。 股东会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的,应 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 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 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 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 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 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 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六十二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 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 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 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 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 系;第六十六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 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 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 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 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 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 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 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 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 单项提案提出。(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 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 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 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 出。
第六十七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 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 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 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 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 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 位印章。第七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 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 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 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 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 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 位印章。
第六十九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 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 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 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 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 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 定的其他地方。第七十二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 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 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 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 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 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 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 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 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 会。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 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第七十五条 股东会要求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 东的质询。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 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 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 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 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 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 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 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 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 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 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 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第七十六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 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 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 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 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 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 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 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 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 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 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 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 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 出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第七十八条 在年度股东会 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 应作出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
行说明。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 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 露。况进行说明。
第七十六条 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 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第七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 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八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 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 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 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 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 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 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 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 记录的其他内容。第八十一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 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 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 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 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 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 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 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 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 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第八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 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
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 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 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 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 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 年。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 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 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 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 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 年。
第八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 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 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 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 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 外的其他事项。第八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 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 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 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 外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 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 (二)公司的合并、分拆、分 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第八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 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 和清算; (三)修改本章程及附件(包括 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
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对本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 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 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 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 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则); (四)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金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 券、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 他证券品种; (七)回购股份用于减少注册资 本; (八)重大资产重组; (九)股权激励计划; (十)公司股东会决议主动撤回 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 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十一)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 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需要以特别 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十二)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 易所有关规定、本章程或股东会议事 规则规定的其他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 的事项。 前款第(四)项、第(十)项所 述提案,除应当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 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上市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 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第八十五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 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 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 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 东的表决情况。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 有关关联交易的提案前提示关联股东 对该项提案不享有表决权,并宣布现 场出席会议除关联股东之外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关联股东违反本条规定参与投票 表决的,其表决票中对于有关关联交 易事项的表决归于无效。 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 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 效。但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本章 程第八十三条规定的事项时,股东大 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方为 有效。第八十八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 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 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 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 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未主动申请回避的,其 他参加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有权 要求关联股东回避;如其他股东或股 东代表提出回避请求时,被请求回避 的股东认为自己不属于应回避范围 的,应由股东会会议主持人根据情况 与现场董事及相关股东等会商讨论并 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过半数股东同意 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关联股东应当在股东会召 开日前向董事会披露其与关联交易各 方的关联关系; (二)股东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 易事项时,会议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 系的股东,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 关联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 (三)关联股东可以参加审议涉 及自己的关联交易,并可就该关联交 易是否公平、合法及产生的原因等向
 股东会作出解释和说明,但该股东无 权就该事项参与表决;股东会进行表 决前,会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股东宣 告关联股东不参与投票表决; (四)股东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 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 效。但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本章 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事项时,股东会 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 效。
第八十六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 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 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 负责的合同。第八十九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 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 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 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七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 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 决。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 为: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 董事会增补董事时,现任董事会、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按照拟选任的人数,提名下 一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董 事的候选人; (二)监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第九十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 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监事会增补监事时,现任监事会、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按照拟选任的人数,提名非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下一届监事会的监 事候选人或者增补监事的候选人; (三)股东提名的董事或者监事 候选人,由现任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 后提交给股东大会选举。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 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如拟选董事、 监事的人数多于1人,实行累积投票 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 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 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 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 用。 股东大会表决实行累积投票制应 执行以下原则: (一)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数可 以多于股东大会拟选人数,但每位股 东所投票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股东大 会拟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所分配票 数的总和不能超过股东拥有的投票 数,否则,该票作废; (二)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实 行分开投票。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 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第九十一条 股东会就选举二 名以上董事进行表决时,公司应当采 取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 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 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 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股东会表决实行累积投票制应执 行以下原则: (一)董事候选人数可以多于股 东会拟选人数,但每位股东所投票的 候选人数不能超过股东会拟选董事人 数,所分配票数的总和不能超过股东 拥有的投票数,否则,该票作废; (二)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实 行分开投票。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 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 股票数乘以拟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 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 候选人;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
股票数乘以拟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 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 候选人;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 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 股票数乘以拟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 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 董事候选人; (三)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根据 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定最后的当选 人,但每位当选人的最低得票数必须 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的半数。如当 选董事或者监事不足股东大会拟选董 事或者监事人数,应就缺额对所有不 够票数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进行再 次投票,仍不够者,由公司下次股东 大会补选。如2位以上董事或者监事 候选人的得票相同,但由于拟选名额 的限制只能有部分人士可当选的,对 该等得票相同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 需单独进行再次投票选举。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 股票数乘以拟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 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 董事候选人; (三)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 的顺序来确定最后的当选人,但每位 当选人的最低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 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股份总数的半数。如当选董事不足股 东会拟选董事人数,应就缺额对所有 不够票数的董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 票,仍不够者,由公司下次股东会补 选。如2位以上董事候选人的得票相 同,但由于拟选名额的限制只能有部 分人士可当选的,对该等得票相同的 董事候选人需单独进行再次投票选 举。
第八十九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 股东大会应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 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 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 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 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 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第九十二条 除累积投票制 外,股东会应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 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 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股东 在股东会上不得对同一事项的互斥提 案同时投同意票或反对票,否则该股 东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 权”。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
 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 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 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 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 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 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 果应计为“弃权”。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 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 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 示进行申报的除外。第九十八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 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 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 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 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 果应计为“弃权”。
第一百零一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 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 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 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 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 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 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 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 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 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第一百〇四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 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 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 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 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 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 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 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 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 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
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 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 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 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 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 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 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 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 解除其职务。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 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 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 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 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 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 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 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 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 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 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一百零二条 公司董事会不设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 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 任,任期届满以前可以由股东大会解 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 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 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第一百〇五条 除职工代表董事 外,其他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 董事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 选连任,但是独立董事连任时间不得 超过6年。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会可 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 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 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
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 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 司董事总数的1/2。偿。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 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 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 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 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 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 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 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 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 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 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 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 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 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 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 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 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 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 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挪 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 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 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 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 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 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间接与 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
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 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 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 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 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 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 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 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 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 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 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 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 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 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 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 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 定。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 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执行 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 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 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 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 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 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 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 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 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 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 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 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 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 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 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 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 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 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 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 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 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 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向公司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 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2个交易日 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 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 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 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由9名 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董事会成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由9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董事会
员中包括3名独立董事。成员中包括3名独立董事、职工代表 董事1名。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的产生 方式和程序: (一)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 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 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 交股东会审议。 (二)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 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 名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会选举决 定;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 同意,并公布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依 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 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 的权利。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 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 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 为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人应当充分 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 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 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 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 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 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 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召 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披露 上述内容。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 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 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 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 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 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 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 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 设置; (十)选举董事长,聘任或者解 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 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 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独立董事的津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行使 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 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 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 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 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 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 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 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 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度;
贴标准预案;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度;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 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 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 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 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 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 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 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 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 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 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成 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的董事,且召集人应为会计专业人 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 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决策 公司重大问题,可以事先听取公司党(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 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 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 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 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本章程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 当提交股东会审议。董事会决策公司 重大问题,可以事先听取公司党组织 的意见。
组织的意见。 
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会每年至少 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 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和监事。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每年 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 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 董事。
第一百二十一条 代表1/10以 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 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 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 事会会议。第一百二十四条 代表1/10以 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审 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 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 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 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 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 项。第一百五十二条 总经理工作 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 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 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 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 项。
第一百四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高 级管理人员擅自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 供担保的,公司应撤销其在公司的一第一百五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 员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 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 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者违背诚信义 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切职务;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该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 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 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 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第一百五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 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 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 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 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 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 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 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 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 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 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 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 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 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 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 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 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分配当 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 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 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 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 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 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 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 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 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 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 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 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规定向股 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
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 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 配利润。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 配利润。
第一百六十二条 利润分配政 策、各期利润分配的具体规划和计划 安排由董事会制定并经独立董事认可 后方能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及 监事会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各期利 润分配的具体规划和计划安排发表独 立意见;利润分配政策、各期利润分 配的具体规划和计划安排经董事会审 议后提交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 公司应安排网络投票等方式为社会公 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充分 反映股东的要求和意愿。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股东会 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 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 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 方案后,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 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六十三条 利润分配原 则:公司本着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 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资金需求以及 持续发展的原则,建立对投资者持 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保持利 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 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等方式分配利 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 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 力。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 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第一百六十四条 利润分配原 则:公司本着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 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资金需求以及 持续发展的原则,建立对投资者持 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保持利 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 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等方式分配利 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 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 力。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对利润分配 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 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的意见。 …… 利润分配需履行的决策程序:进 行利润分配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制定 分配预案,但需征求独立董事和监事 会的意见,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 案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应对利润分 配预案提出审核意见。利润分配预案 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审 核同意,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 利润分配需履行的决策程序:进 行利润分配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制定 分配预案,但需征求审计委员会的意 见,审计委员会应对利润分配预案提 出审核意见。利润分配预案审计委员 会审核同意,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公司股东会进行审议。 ……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实行内部 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 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 监督。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实行内 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 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 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 后实施,并对外披露。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 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 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 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内部审 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 检查。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 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 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 合署办公。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 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 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
 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 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 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新增第一百六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 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 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 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 作。
新增第一百六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 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新增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合并支 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10% 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 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依照前 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 经董事会决议。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因本章程 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项、第 (二)项、第(四)项、第(五)项 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 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 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 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 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 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 程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 (二)项、第(四)项、第(五)项 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 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 算。清算组由股东会确定的人员组 成。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 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理 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 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 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 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 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 民法院。第一百九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 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 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 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 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 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 定的破产管理人。
第两百条 释义 ……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 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 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 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 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 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 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〇七条 释义 ……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 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 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其 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 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 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 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 关联关系。 ……
本次《公司章程》中有关条款的修订内容,以市场监督管理部
门最终核准登记结果为准。

此外,本次《公司章程》的修订尚需提交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上述工商变更登记及备案等
事宜,授权的有效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次相关工
商变更登记及《公司章程》备案办理完毕之日止。

特此公告。

浙江星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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