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
订本章程。 |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
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
定本章程。 |
|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由杭州星华反光材料有限公
司依法变更发起设立,杭州星华反光
材料有限公司的原有各投资者即为公
司发起人;公司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 |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
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由杭州星华反光材料有限公
司依法变更发起设立;公司在浙江省
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
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91330100747192063J。 | 91330100747192063J。 |
|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1622.4826万元。 |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7007.8941万元。 |
|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
表人。 |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
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
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
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
表人。 |
| 新增 | 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
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
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
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
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
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
表人追偿。 |
|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
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
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第十条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
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
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
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
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
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
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
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
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 |
| 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
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
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
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
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本公司称“财
务总监”)。 |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
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和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人员。 |
|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
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
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
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
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
付相同价额。 |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
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
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
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
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
|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
人民币标明面值。 |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
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1元。 |
|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1622.4826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
份总数为17007.8941万股,全部为
人民币普通股。 |
|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
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
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
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
提供任何资助。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
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
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借款等形
式,为他人取得公司或者其母公司股
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
计划的除外。 |
| |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
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
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公
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
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
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
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
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
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
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
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
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
|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
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
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
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
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
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
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
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
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
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 |
| 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
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
公司股份。 | 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
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
公司股份。 |
|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
东大会决议;公司因第二十四条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
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
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
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
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
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
让或者注销。 |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
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股东会决议;公司因第二十五条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
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
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
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规定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
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
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股份总数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
让或者注销。 |
|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
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 |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
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 |
| 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
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
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
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
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股东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除应当符合本章程的规定之外,
同时应遵守其对股份转让做出的各项
承诺,并应遵守股份转让当时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 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
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所持
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
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
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 |
| 第三十二条符合条件的党组织
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
监事会、高级管理层,董事会、监事
会、高级管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
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组
织。 | 第三十三条 符合条件的党组
织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
会、高级管理层,董事会、高级管理
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
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组织。 |
| 第三十五条 公司党组织根据
《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履行
以下职责:
(一)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
策在公司的贯彻执行,落实党中央、
国务院重大战略决策,以及上级党组
织有关重要工作部署; | 第三十六条 公司党组织根据
《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履行
以下职责:
(一)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
策在公司的贯彻执行,落实党中央、
国务院重大战略决策,以及上级党组
织有关重要工作部署; |
| (二)研究讨论公司改革发展稳
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和涉及职工切
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建
议。支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会、高级管理层依法履职;支持职工
代表大会开展工作;
(三)承担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
任。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统战工
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和
工会、共青团等群团工作;
(四)加强公司基层党组织和党
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
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团结带
领干部职工积极投身公司改革发展;
(五)党委职责范围内其他有关
的重要事项。 | (二)研究讨论公司改革发展稳
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和涉及职工切
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建
议。支持股东会、董事会、高级管理
人员依法履职;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
展工作;
(三)承担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
任。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统战工
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和
工会、共青团等群团工作;
(四)加强公司基层党组织和党
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
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团结带
领干部职工积极投身公司改革发展;
(五)党委职责范围内其他有关
的重要事项。 |
| 第五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第五章 股东和股东会 |
| 第三十六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
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
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
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
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
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
义务。 | 第三十七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
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
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
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
同种义务。
公司应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签订
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
股东资料以及主要股东的持股变更
(包括股权的出质)情况,及时掌握
公司的股权结构。 |
|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
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
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
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
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
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
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
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
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
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
相关权益的股东。 |
|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
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
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
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
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
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
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
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
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
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
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
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
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 第三十九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
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
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
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
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
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
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
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
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
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
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
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
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
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
司收购其股份; |
| 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 第三十九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
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
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
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
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
提供。 | 第四十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
前条所述有关资料的,应当遵守《公
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
的规定。申请查阅、复制相关材料
时,股东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申请,
说明目的及要求查阅的具体材料,并
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
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
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
提供。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
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
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
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
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
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
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
公司相关材料的,适用前款规定。 |
|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
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
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
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会、董
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
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
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
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 |
| |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
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
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
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
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
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
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
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
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
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
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
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 |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
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
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
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
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 |
| | 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 |
| 第四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
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
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
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
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
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
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
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
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 第四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
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
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
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
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
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
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
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
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
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
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
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
| | 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
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的
相关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
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
| | 第四十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
利益。
第四十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
用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
明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
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
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
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
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
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
| |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
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
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
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
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
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
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
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
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
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
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
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
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
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
勤勉义务的规定。 |
| 第四十四条 持有公司5%以上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
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
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 第四十八条 持有公司5%以
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
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
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
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
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 |
| |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
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
诺。 |
| 第四十五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
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
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
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
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
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
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
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
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
的利益。违反前述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负有维护公司资产安全的法定义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
侵占公司资产的,公司董事会视情节
轻重对直接负责人给予处分,对负有
严重责任的董事,提请股东大会予以
罢免。 | 第四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
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
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
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
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
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
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
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
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
的利益。 |
|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
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 | 第五十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
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 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
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
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
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
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
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
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
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
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
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
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
工持股计划; |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
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
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
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
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
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
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
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五十一
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
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
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
决定的其他事项。 |
|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
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
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
代为行使。 |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
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
为行使。
公司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
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公司年度股东
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
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且不
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20%的股票,
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会召开日失
效。前述事项的具体执行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或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
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
| 第四十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
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
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保;
(三)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 | 第五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
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
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 |
|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担保;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
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
币;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
他情形。 | 币;
(五)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连续12个月内向他人提
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
他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审议同意。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五)
项、第(六)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
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
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
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
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
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
比例担保,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
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
交股东会审议,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 |
| | 除外。 |
|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
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六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
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
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
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
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 第五十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公司董事会决
议确定的其它合适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
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
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
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
的,视为出席。 | 第五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
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会召集
人确定的并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的其
它地点。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
理由,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
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
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
并说明原因。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
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
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
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
出席。 |
| 第五十二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 | 第五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 |
| 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但应当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对独立
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
由并公告。 | 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经全体
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
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
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
告。 |
|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
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
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
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
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
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 | 第五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
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
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
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
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
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
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
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
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
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
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
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
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
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
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
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
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
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
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
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第五十五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
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
事会,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
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
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
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
知董事会,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
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
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
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 第五十六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
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
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
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第六十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
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
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
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 第五十七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
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
由本公司承担。 | 第六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
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
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
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
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
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 | 第六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
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
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
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
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
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
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 |
| 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
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
本章程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提案,股东
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
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
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
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
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
决并作出决议。 |
| 第六十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
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
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 第六十四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
股东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
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
会议召开当日。 |
| 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
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
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
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
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
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
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
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 | 第六十五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
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
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
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
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
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
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
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 |
| 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
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
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
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
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
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
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
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
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
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
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
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
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
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
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
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
容。
股东会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的,应
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
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
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
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
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
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
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 第六十二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
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
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
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
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
系; | 第六十六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
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
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
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
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
系; |
|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
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
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
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
单项提案提出。 |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
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
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
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
出。 |
| 第六十七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
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
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
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
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
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
位印章。 | 第七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
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
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
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
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
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
位印章。 |
| 第六十九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
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
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
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
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
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
定的其他地方。 | 第七十二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
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
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
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
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
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
指定的其他地方。 |
|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
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
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
会。 | |
|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
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七十五条 股东会要求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
东的质询。 |
|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
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
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
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
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
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
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
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
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
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
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
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第七十六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
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
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
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
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
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
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
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
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
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
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
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
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
出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 | 第七十八条 在年度股东会
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
应作出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 |
| 行说明。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
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
露。 | 况进行说明。 |
| 第七十六条 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
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第七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
作出解释和说明。 |
| 第七十八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
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
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
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
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
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
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
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
记录的其他内容。 | 第八十一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
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
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
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
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
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
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
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
记录的其他内容。 |
| 第七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
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 | 第八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
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 |
| 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
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
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
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
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
年。 | 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
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
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
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
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
年。 |
| 第八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
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
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
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
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
外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
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
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
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
外的其他事项。 |
| 第八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
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
(二)公司的合并、分拆、分
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 第八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
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
和清算;
(三)修改本章程及附件(包括
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 |
| 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对本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
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
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
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
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则);
(四)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金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
券、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
他证券品种;
(七)回购股份用于减少注册资
本;
(八)重大资产重组;
(九)股权激励计划;
(十)公司股东会决议主动撤回
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
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十一)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
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需要以特别
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十二)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
易所有关规定、本章程或股东会议事
规则规定的其他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
的事项。
前款第(四)项、第(十)项所
述提案,除应当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
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上市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 |
| | 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
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
| 第八十五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
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
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
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
东的表决情况。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
有关关联交易的提案前提示关联股东
对该项提案不享有表决权,并宣布现
场出席会议除关联股东之外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关联股东违反本条规定参与投票
表决的,其表决票中对于有关关联交
易事项的表决归于无效。
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
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
效。但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本章
程第八十三条规定的事项时,股东大
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方为
有效。 | 第八十八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
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
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
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
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未主动申请回避的,其
他参加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有权
要求关联股东回避;如其他股东或股
东代表提出回避请求时,被请求回避
的股东认为自己不属于应回避范围
的,应由股东会会议主持人根据情况
与现场董事及相关股东等会商讨论并
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过半数股东同意
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关联股东应当在股东会召
开日前向董事会披露其与关联交易各
方的关联关系;
(二)股东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
易事项时,会议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
系的股东,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
关联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
(三)关联股东可以参加审议涉
及自己的关联交易,并可就该关联交
易是否公平、合法及产生的原因等向 |
| | 股东会作出解释和说明,但该股东无
权就该事项参与表决;股东会进行表
决前,会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股东宣
告关联股东不参与投票表决;
(四)股东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
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
效。但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本章
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事项时,股东会
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
效。 |
| 第八十六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
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
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
负责的合同。 | 第八十九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
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
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
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 第八十七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
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
决。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
为: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
董事会增补董事时,现任董事会、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按照拟选任的人数,提名下
一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董
事的候选人;
(二)监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 | 第九十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
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
| 监事会增补监事时,现任监事会、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按照拟选任的人数,提名非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下一届监事会的监
事候选人或者增补监事的候选人;
(三)股东提名的董事或者监事
候选人,由现任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
后提交给股东大会选举。 | |
|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
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如拟选董事、
监事的人数多于1人,实行累积投票
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
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
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
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
用。
股东大会表决实行累积投票制应
执行以下原则:
(一)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数可
以多于股东大会拟选人数,但每位股
东所投票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股东大
会拟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所分配票
数的总和不能超过股东拥有的投票
数,否则,该票作废;
(二)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实
行分开投票。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
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 | 第九十一条 股东会就选举二
名以上董事进行表决时,公司应当采
取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
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
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
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股东会表决实行累积投票制应执
行以下原则:
(一)董事候选人数可以多于股
东会拟选人数,但每位股东所投票的
候选人数不能超过股东会拟选董事人
数,所分配票数的总和不能超过股东
拥有的投票数,否则,该票作废;
(二)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实
行分开投票。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
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
股票数乘以拟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
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
候选人;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 |
| 股票数乘以拟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
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
候选人;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
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
股票数乘以拟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
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
董事候选人;
(三)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根据
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定最后的当选
人,但每位当选人的最低得票数必须
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的半数。如当
选董事或者监事不足股东大会拟选董
事或者监事人数,应就缺额对所有不
够票数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进行再
次投票,仍不够者,由公司下次股东
大会补选。如2位以上董事或者监事
候选人的得票相同,但由于拟选名额
的限制只能有部分人士可当选的,对
该等得票相同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
需单独进行再次投票选举。 | 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
股票数乘以拟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
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
董事候选人;
(三)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
的顺序来确定最后的当选人,但每位
当选人的最低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
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股份总数的半数。如当选董事不足股
东会拟选董事人数,应就缺额对所有
不够票数的董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
票,仍不够者,由公司下次股东会补
选。如2位以上董事候选人的得票相
同,但由于拟选名额的限制只能有部
分人士可当选的,对该等得票相同的
董事候选人需单独进行再次投票选
举。 |
| 第八十九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
股东大会应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
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
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
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
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
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 第九十二条 除累积投票制
外,股东会应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
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
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股东
在股东会上不得对同一事项的互斥提
案同时投同意票或反对票,否则该股
东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
权”。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 |
| | 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
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
|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
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
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
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
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
果应计为“弃权”。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
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
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
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 第九十八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
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
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
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
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
果应计为“弃权”。 |
| 第一百零一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
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
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
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
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
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
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
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
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
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 | 第一百〇四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
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
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
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
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
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
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
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
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
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 |
| 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
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
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
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
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
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
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
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
解除其职务。 | 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
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
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
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
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
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
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
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
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
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
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
| 第一百零二条 公司董事会不设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
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
任,任期届满以前可以由股东大会解
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
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
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 | 第一百〇五条 除职工代表董事
外,其他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
董事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
选连任,但是独立董事连任时间不得
超过6年。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会可
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
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
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 |
| 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
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
司董事总数的1/2。 | 偿。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
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
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
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
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
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
|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
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
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
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
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
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
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
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
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
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
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 |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
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
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
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挪
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
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
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
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
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
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间接与
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 |
| 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
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
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
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
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
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
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
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
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
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
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
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
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
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
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
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
定。 |
|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
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 |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执行
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
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
| 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
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
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
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
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
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
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
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
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
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
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
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
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
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
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
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
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
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
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
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
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向公司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
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2个交易日
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
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
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
定,履行董事职务。 |
|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由9名
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董事会成 |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由9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董事会 |
| 员中包括3名独立董事。 | 成员中包括3名独立董事、职工代表
董事1名。 |
| |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的产生
方式和程序:
(一)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
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
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
交股东会审议。
(二)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
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
名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会选举决
定;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
同意,并公布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依
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
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
的权利。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
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
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
为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人应当充分
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
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
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
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
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
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
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召
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披露
上述内容。 |
|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
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
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
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
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
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
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
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
设置;
(十)选举董事长,聘任或者解
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
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
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独立董事的津 |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行使
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
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
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
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
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
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
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
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
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度; |
| 贴标准预案;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度;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
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
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
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
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
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
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
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
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
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
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成
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的董事,且召集人应为会计专业人
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
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决策
公司重大问题,可以事先听取公司党 |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
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
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
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
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本章程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
当提交股东会审议。董事会决策公司
重大问题,可以事先听取公司党组织
的意见。 |
| 组织的意见。 | |
| 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会每年至少
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
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和监事。 |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每年
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
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
董事。 |
| 第一百二十一条 代表1/10以
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
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
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
事会会议。 | 第一百二十四条 代表1/10以
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审
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
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
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
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
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
项。 | 第一百五十二条 总经理工作
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
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
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
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
项。 |
| 第一百四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高
级管理人员擅自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
供担保的,公司应撤销其在公司的一 | 第一百五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
员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
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
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者违背诚信义
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
| 切职务;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该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
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
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
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 第一百五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
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
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
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
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
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
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
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
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
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
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
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
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
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
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
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
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 |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分配当
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
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
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
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
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
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
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
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
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
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
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
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规定向股
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 |
| 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
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
配利润。 | 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
配利润。 |
| 第一百六十二条 利润分配政
策、各期利润分配的具体规划和计划
安排由董事会制定并经独立董事认可
后方能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及
监事会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各期利
润分配的具体规划和计划安排发表独
立意见;利润分配政策、各期利润分
配的具体规划和计划安排经董事会审
议后提交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
公司应安排网络投票等方式为社会公
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充分
反映股东的要求和意愿。 |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股东会
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
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
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
方案后,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
股份)的派发事项。 |
| 第一百六十三条 利润分配原
则:公司本着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
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资金需求以及
持续发展的原则,建立对投资者持
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保持利
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
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等方式分配利
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
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
力。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
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 | 第一百六十四条 利润分配原
则:公司本着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
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资金需求以及
持续发展的原则,建立对投资者持
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保持利
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
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等方式分配利
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
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
力。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对利润分配
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
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
| 的意见。
……
利润分配需履行的决策程序:进
行利润分配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制定
分配预案,但需征求独立董事和监事
会的意见,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
案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应对利润分
配预案提出审核意见。利润分配预案
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审
核同意,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 | ……
利润分配需履行的决策程序:进
行利润分配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制定
分配预案,但需征求审计委员会的意
见,审计委员会应对利润分配预案提
出审核意见。利润分配预案审计委员
会审核同意,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公司股东会进行审议。
…… |
|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实行内部
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
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
监督。 |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实行内
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
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
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
后实施,并对外披露。 |
|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
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
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
负责并报告工作。 |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内部审
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
检查。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
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
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
合署办公。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
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
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 |
| | 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
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
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
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
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
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
作。 |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
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合并支
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10%
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
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依照前
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
经董事会决议。 |
|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因本章程
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项、第
(二)项、第(四)项、第(五)项
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
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
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
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
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
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
程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
(二)项、第(四)项、第(五)项
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
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
算。清算组由股东会确定的人员组
成。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
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九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理
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
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
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
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
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
民法院。 | 第一百九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
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
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
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
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
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
定的破产管理人。 |
| 第两百条 释义
……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
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
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
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
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
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
而具有关联关系。
…… | 第二百〇七条 释义
……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
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
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其
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
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
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
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
关联关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