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创达(300496):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中科创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中科创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科创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与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以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四条公司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规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通过非法定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 第八条公司需要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九条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方网站开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深交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条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的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的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十五条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十六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制,依法妥善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诉求。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平台信息及各类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相关信息和报道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交流内容、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追究情况(如有)等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如有)、演示文稿(如有)、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平台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授权专人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平台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地分析、说明和答复。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应当保证发布信息及回复投资者提问的公平性,对所有依法合规提出的问题认真、及时予以回复,不得选择性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对于重要或者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平台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二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的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二十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规定召(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还需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因素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四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决策与执行机构,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并负责检查、考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落实、运行情况。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处理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除非得到董事会秘书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不得向相关机构与个人提供尚未正式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应积极参与并主动配合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办公室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三十三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一)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规章制度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信用。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可定期采取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知识的系统性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可做专题培训。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深交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中科创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26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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