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皮城(002344):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 间的有效沟通,促进公司完善治理,提高公司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并参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 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 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 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树立尊重投资者及投资市场的管理理念; (二)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和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 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三)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 (四)提高公司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结构。 第五条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 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六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 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七条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 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 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 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公司证 券部门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公司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须具备以下素质: (一)对公司有全面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流程、管理、 研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并对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发展前景有深刻的了解; (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 法律、法规;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五)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 第九条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负责制订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 制度,并负责具体落实和实施。 第十条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负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 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介绍或培训。 第十一条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 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 第十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需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 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十三条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上述职责。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 第十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 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十六条公司需要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 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 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 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公司可以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已开设的新 媒体平台及其访问地址,应当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及时更新。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 谈沟通。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 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 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四章机构和职责 第十七条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具体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 职责,主要包括: (一)信息沟通:根据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的要求和投资者关 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通过举行分析师说明会及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二)定期报告:主持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报的编制和披 露工作; (三)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会、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准备 会议材料; (四)公共关系:建立和维护与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等相关部 门良好的公共关系; (五)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对公司 的报道,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六)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 (七)危机处理:在诉讼、仲裁、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 盈利大幅度波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八)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八条公司其他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负责人有义务 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为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 体,巨潮资讯网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规定应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 在上述报纸和网站上公布。 第二十条公司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及时、深入和 广泛的沟通,并借助互联网等快捷手段,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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