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皮城(002344):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8月)
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 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提名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 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可以设副主任委员一名, 主任委员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七条委员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也未能以书面 形式向委员会提交对会议议题的意见报告,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委员会可以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 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 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 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经理人选。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 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 露。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经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一)提名委员会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 董事、经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 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经理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 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经 理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经理的任职条件,对初 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经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经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委 员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都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选一名委员召集主持。 第十三条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不时召开。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十日内召集提名委员会临时会 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主任委员提议; (三)两名以上委员提议。 第十五条在会议召开前三日,董事会秘书将会议召开日期和地 点、会议期限以及会议议题通知到各委员。 第十六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为保证各位委员在议事前获得与议题相关而且充分的 相关部门应协助董事会秘书按期提供信息。 第十八条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认为资料不充分,提出缓开委员会 会议,或缓议部分事项,委员会应予以采纳。 第十九条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须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 交对本次会议所议议题的意见报告,该意见报告由主任委员在委员会会议上代为陈述。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或者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二条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 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三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 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须形成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委员所发表的意见在会议记录中明确记录,委员可以要求对自己的意见提出补充或解释。 第二十五条委员会会议结束,董事会秘书对委员会的会议记录 和委员的书面报告进行整理归档,并制作报告,向董事会汇报。 第二十六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所议事项须保密,不得擅自 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据以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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