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皮城(002344):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募集资金行为的管理,规范公司对募集 资金的使用,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海宁中 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相关部门、分公司、控股子 公司,参股公司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本制度所称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 金额的部分。 第四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发 行申请文件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 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公告。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者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规定。 第五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公司应当至迟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 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三方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三方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 额; (三)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 千万元人民币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 通知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或者 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 料; (六)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 配合职责、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 和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 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三方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三方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 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三方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三方协议终止 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三方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六条 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除金融类企业 外,募集资金不得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也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者其他变相改变募集 资金用途的投资。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或者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七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 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到账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 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的;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 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报告期内重新论证的具体情况,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第八条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下列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并由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后及时披露: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 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五)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六)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七)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本公司股份并依法 注销。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和使用超募资金,以及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相关事项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 《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包 括利息收入)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的,公司使用节余资金应 当按照第八条第一款履行相应程序。 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者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0%的,公司使用节余资金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五百万元或者低于项目募集资金 净额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述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 披露。 第十条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 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人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公司原则上应当在募集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应当以募集资金直接支 付,在支付人员薪酬、购买境外产品设备等事项中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以自筹资金支付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 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十一条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现金 管理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 通过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现金管理的,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实施现金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现金管理产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非 保本型; (二)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第十二条上市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 当通过募集资金专户实施,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且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 正常进行; (二)已归还前次用于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三)单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四)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 交易等高风险投资。 第十三条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新项目或者永久 补充流动资金; (二)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上市公司及 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变更的除外); (三)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公司全部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前,因项目终止出现节余 资金,将部分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募集资金到账超过一年; (二)不影响其他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 (三)按照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 务。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存放、管理与 使用情况,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相关专项报告应当包括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和本指引规定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公司应当将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与定期报告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 当解释具体原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的,公司应当 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董事会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深圳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定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合理鉴证,提出鉴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十六条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 资金的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 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还应当在其核查报告中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上述 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 第十七条募集资金的信息披露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管理制度自股东会批准之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 本管理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对违反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和影响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执 行的人,本公司将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管理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 有关规定执行。本管理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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