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皮城(002344):海宁皮城关于修订《公司章程》

时间:2025年08月27日 02:26:41 中财网

原标题:海宁皮城:海宁皮城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344 证券简称:海宁皮城 公告编号:2025-033
债券代码:524046.SZ 债券简称:24皮城01
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 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5年8月25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一、《公司章程》的修订情况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修订)》等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部分内容进行修订,修订后的《公司章程》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际核定的为准。

本次修订主要涉及事项:
1、删除监事会、监事相关规定,由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取消公司监事会,《公司章程》附件之《监事会议事规则》废止;
2、将“股东大会”表述改为“股东会”;
3、新增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专节;
4、新增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专节。

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修改对照表

序号原公司章程条款修改后公司章程条款
1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 要求,建立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维 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 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 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以及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订本章程。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 要求,建立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维 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 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订本章程。
2第二条 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有关规定,由海宁中国皮革城有限责任公司 整体变更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在浙江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 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300007154612490。第二条 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有关规定,由海宁中国皮革城有限责任公司 整体变更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在浙江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 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300007154612490。
3第八条 公司的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 公司事务的董事,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担任 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 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 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 定代表人。
4 新增: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 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 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 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 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5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 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 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 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 承担责任。
6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 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党组织(纪律 检查组织)班子成员、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 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 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十二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 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 的文件,对公司、股东、党组织(纪律检查 组织)班子成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 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 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7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 监。第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公 司称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和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人员。
8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 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 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
 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支付相同价额。
9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 面值。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 明面值。
10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托管。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11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普通股 1,282,616,960股。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1,282,616,960股,公司发行的股份均为普 通股。
12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 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 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 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 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 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 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 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 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 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13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方式。
14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15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 中交易方式进行。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 中交易方式进行。
16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 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二十七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 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 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17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如果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公司将申请其股 份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转让,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终止上市以及进入 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有关事宜。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如果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公司将申请其股 份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转让,股东会授权 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终止上市以及进入代 办股份转让系统的有关事宜。
18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 为质押权的标的。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 为质权的标的。
19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 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 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 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 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 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 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 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第三十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 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 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36个月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 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0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 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 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 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 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 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 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 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21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 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 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 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 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 义务。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东的一般规定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 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 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 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 同种义务。
22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 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 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 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 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第三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 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 时,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 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 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23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 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 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 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 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 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 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 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 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 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 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 转让、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 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符合规定 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 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 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 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 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 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 要求予以提供。
24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 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 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 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第三十五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 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要求予以提供。 
25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 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 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 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 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 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 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 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 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 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 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 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 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 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 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 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26 新增: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 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 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 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 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 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27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 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 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 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 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 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 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 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 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 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 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 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 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 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 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 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 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 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 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8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 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 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 担的其他义务。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 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 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一条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 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 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9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 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 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 告。 任何股东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 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的股份达到公司已发 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废除
 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书面通知公 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 卖本公司股票,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 外。 任何股东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 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的股份达到公司已发 行股份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 易,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款 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至公告后3日内,不得再行买卖公司的股 票,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任何股东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 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的股份达到公司已发 行股份的5%后,其所持公司已发行股份比 例每增加或者减少1%,应当在该事实发生 的次日通知公司,并予公告。 持股达到规定比例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以及收购人、交易对方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依照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并配合公司 的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控制权变 更、权益变动、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关联关 系及其变化等重大事项,答复公司的问询, 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违反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买入在 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在买入后的36 个月内,对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不得 行使表决权。 
30 新增: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四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 市公司利益。
31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 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 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 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 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 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 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 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 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 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 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 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 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 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 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 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 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 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 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 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 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 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 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 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 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 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 连带责任。
32 新增: 第四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 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 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33 新增: 第四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 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 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34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决定公司一年内累计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额50%以上的项目投资、对 外投资、租赁资产、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 经营资产事项;第三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 权: (一)决定公司一年内累计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额50%以上的项目投资、对 外投资、租赁资产、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 经营资产事项;
 (三)决定公司在一年内购买或出售资产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总额30%以上的 事项; (四)决定公司3000万元以上(含连续12 个月内发生的同标的同类关联交易累计)且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额5%以上的 关联交易事项; (五)决定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 项; (六)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公司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项; (七)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八)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九)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报告、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 (十)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计划; (十三)审议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 股份的股东提出的临时提案; (十四)审议超越本章程明确的董事会决策 权限的事项; (十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决议; (十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或(二)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上 的事项; (三)决定公司3000万元以上(含连续12 个月内发生的同标的同类关联交易累计)且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 上的关联交易事项; (四)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 (五)选举和更换公司董事,决定有关董事 的报酬事项; (六)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八)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九)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划; (十)审议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 份的股东提出的临时提案; (十一)审议超越本章程明确的董事会决策 权限的事项; (十二)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决议; (十三)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四)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五)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 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六)修改本章程;
 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八)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出决议; (十九)修改本章程; (二十)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 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 券作出决议。 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本章程、股 东会授权由董事会决议,可以发行股票、可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具体执行应当遵守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 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 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 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35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 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 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第四十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 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 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 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10%的担保;
 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 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 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6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 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 举行。第四十八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 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 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37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 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 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0%(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的股东 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独立董事提议召开并经全体独立董事 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时;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 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 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0%(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的股东 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独立董事提议召开并经全体独立董事 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时;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38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第五十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
 为:公司所在地及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确定 的地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 形式召开。 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 为出席。司所在地及股东会会议通知中确定的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 提供便利。
39第四十六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 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 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 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 法律意见。第五十一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 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 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 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 法律意见。
40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第四节 股东会的召集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 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 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 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说
  明理由并公告。
41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 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 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五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 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 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 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 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 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42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 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第五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 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 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 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 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 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
 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 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 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 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 在收到请求后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 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 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 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
43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 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 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第五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 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 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 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例不得低于10%。
44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 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第五十六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 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 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 册。
45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 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第五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 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 担。
46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 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不相第五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八条 股东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 件: (一)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范围和股东大会职 责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范围和股东 会职权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
47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 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 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 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 行表决并作出决议。第五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 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 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 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 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 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章 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 决议。
48第五十五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 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 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 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 包括会议召开当日。第六十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将 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 议召开当日。
49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第六十一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 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 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 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 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 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 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 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 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 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 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 认,不得变更。(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持有 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东均有权出席 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 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 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 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 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股东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 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 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 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 认,不得变更。
50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 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 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 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 况;第六十二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 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 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 况; (二)与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 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 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 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 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51第五十八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 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 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 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 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第六十三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 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者取消,股东会通知 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者 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 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52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九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 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 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 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 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第六节 股东会的召开 第六十四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 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 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 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 告有关部门查处。
53第六十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 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 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 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第六十五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 股东、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东或 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 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 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54第六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 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股东授权委托书。第六十六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 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 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 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 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 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 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 授权委托书。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 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 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 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 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 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 委托书。
55第六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 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 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 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第六十七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 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二)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 的类别和数量;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 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 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为 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56第六十三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 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 意思表决。废除
57第六十四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 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 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 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 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 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 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第六十八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 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 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 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 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 指定的其他地方。
 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58第六十五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 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 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 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第六十九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 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 人员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 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 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等事项。
59第六十六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 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 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 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第七十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 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 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 姓名(或者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60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 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第七十一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 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61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 长(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 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主 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 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 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 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 举代表主持。第七十二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 长(公司有两位或者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 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 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 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 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 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 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 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 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 会。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 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 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 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62第六十九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 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 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 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 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 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第七十三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 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包 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 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 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 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 东会议事规则应列入公司章程或者作为章 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63第七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 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 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 告。第七十四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 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 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64第七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 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 和说明。第七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 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65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 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 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 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比例;第七十七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 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 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 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 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 内容。 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章程中规定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需要记载的其他内容。(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 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应的 答复或者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 内容。 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章程中规定 股东会会议记录需要记载的其他内容。
66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 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 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 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 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 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第七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 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 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 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 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 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 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67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 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 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 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 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 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第七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 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 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 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 者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 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68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 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过半数以上通过。第七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八十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 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以上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2/3以上通过。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69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 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 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 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 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 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 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70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 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 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 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 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项。第八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 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 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 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项。
71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第八十三条 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 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 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 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 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百分之一以上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 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 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 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 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 合。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 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 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 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 例限制。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 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 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 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 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 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 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百分之一以上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 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 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上市公司 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会,并代为行使提 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征集人应当披露 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征集股东投 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 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 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 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72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 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第八十四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 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
 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 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 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73第八十一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 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 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 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第八十五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会合法、有 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 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 段,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74第八十二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 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 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 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 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第八十六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 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 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 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 合同。
75第八十三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 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 议,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其中公司实行累 积投票制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中小股 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 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 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 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 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方式提请 股东大会决议。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 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百分之三以上的股 东可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在董事会换届 选举时,由上届董事会提名的人选亦可作为 董事候选人。提名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第八十七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 提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 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 积投票制。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 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方式提请股东 会决议。董事会、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 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百分之一以上的 股东可提名董事候选人,在董事会换届选举 时,由上届董事会提名的人选亦可作为董事 候选人。提名人应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将候 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以书面形式提交董 事会。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提供候选董事的 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具体程序 为:
 前将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以书面形式 提交董事会。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大会提供候选董事、 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监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具体 程序为: 每一股份有与所选董事、监事总人数相 同的董事、监事提名权,股东可集中提名一 候选人,也可以分开提名若干候选人,最后 按得票之多寡及本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监 事条件决定董事、监事候选人。 选举时,股东每一股份拥有与所选董 事、监事总人数相同的投票权,股东可平均 分开给每个董事、监事候选人,也可集中票 数选一个或部分董事、监事候选人,最后按 得票之多寡及本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监事 条件决定公司董事、监事。每一股份有与所选董事总人数相同的 董事提名权,股东可集中提名一候选人,也 可以分开提名若干候选人,最后按得票之多 寡及本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条件决定董事 候选人。 选举时,股东每一股份拥有与所选董事 总人数相同的投票权,股东可平均分开给每 个董事候选人,也可集中票数选一个或部分 董事候选人,最后按得票之多寡及本公司章 程规定的董事条件决定公司董事。
76第八十四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 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 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 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 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 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第八十八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 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 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 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 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 案进行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77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 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 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 表决。第八十九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 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 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78第八十六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 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第九十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 或者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
 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79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 表决。第九十一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 决。
80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 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 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 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 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 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 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第九十二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 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 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 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 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 录。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 东或者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81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 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 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 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 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 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第九十三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 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 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 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 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 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 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82第九十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 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 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 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 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 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第九十四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 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 对或者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 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 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 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
 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 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 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83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 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 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第九十六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 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 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84第九十三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 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 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第九十七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 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 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85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 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相关提案通 过后立即就任。第九十八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 案的,新任董事在相关提案通过后立即就 任。
86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 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 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第九十九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 者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 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87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 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 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 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的一般规定 第一百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 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 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
 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 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 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 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 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 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 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 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 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 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 履职。
88第九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 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 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 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任 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
 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89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 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 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 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 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 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 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 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 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 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 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 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 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 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 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 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 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 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 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 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 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 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 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 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 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 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 定。
90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 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 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 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 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 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 真实、准确、完整。董事无法保证证券发行 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 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 不予披露的,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 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 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 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 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 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 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 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 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 真实、准确、完整。董事无法保证证券发行 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 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 不予披露的,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 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91第一百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 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 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 换。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 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 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 以撤换。
92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 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 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 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 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 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 将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 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93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 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 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 效或者生效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 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 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有效,直 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时 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的发生 与离任的时间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 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 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 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 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 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 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的合理期间 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 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 职结束后仍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 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时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 则决定,视事件的发生与离任的时间长短, 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
  束而定。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 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94 新增: 第一百零七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 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 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95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 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 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96第一百零五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 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一百一十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 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 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 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97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董事会中设独立董事3 名,由股东大会聘请。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中设独立董 事3名,由股东会聘请。
98 新增: 第一百一十二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 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 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 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 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 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 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 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 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 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 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 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 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 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 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 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 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 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99第一百零八条 独立董事应具备的任职条第一百一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具备的任职
 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 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管理、会 计、财务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 的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 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条件。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 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管理、会 计、财务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 的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 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条件。
100第一百零九条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 换: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 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 名独立董事候选人,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 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 名独立董事的权利,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 会提名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核并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无异议 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二)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 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 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 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删除
 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 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 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 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 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三)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 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 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四)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 年。 (五)独立董事连续2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 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职务的,公司应将其 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 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应当及时 向交易所报告。 (六)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 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 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 明。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 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 要求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时, 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 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101 新增: 第一百一十五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 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 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 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 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 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102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 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 本章程赋予公司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 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 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 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 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第一百一十六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 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 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 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 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 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 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103 新增: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 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 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 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 (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一十七条所 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 讨论公司其他事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 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 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 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 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 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 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 便利和支持。
104第一百一十二条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 职权,公司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 (一)公司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 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 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 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 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2名或2名以上 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删除
 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 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 纳。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 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10年。 (二)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 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 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 材料等。 (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 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 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四)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 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五)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 责相适应的津贴。津贴的标准由董事会制订 方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度报 告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 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利害关系 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105第一百一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 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 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 和资料。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 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 行说明。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 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删除
106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第一百一十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
 会负责。九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公司董 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两名。董事长 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选举产生。
107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三名。公司董事会设董事长一 名,副董事长两名。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 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 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 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 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 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 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 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 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全部独立 董事参加。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第 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一十一条所列事项, 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董事会负责制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 工作规程,规范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运作。 
108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副 董事长2名,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109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 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 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经 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 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案; (八)制订需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方案;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与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签订 经营责任书;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工作; (十七)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 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 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 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 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项目投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银 行贷款、对外捐赠等事项; (十八)国家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以 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110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 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 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第一百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 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 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111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 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 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该规则规定董 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董事会议事规则应 列入公司章程或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 拟定,股东大会批准。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 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提高 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该规则规定董事 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董事会议事规则应列 入公司章程或者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董 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112第一百一十九条 经公司股东大会通过本 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即授权公司董事会批准 项目投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银 行贷款、对外捐赠等事项的权限为: (一)决定在一年内购买、出售资产金额累 计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内 的事项; (二)决定公司一年内累计不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额50%以内的项目投资、 对外投资、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资产 事项; (三)决定公司低于3000万元(含连续12 个月内发生的同标的同类关联交易累计), 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额5%的第一百二十三条 经公司股东会通过本章 程,公司股东会即授权公司董事会批准项目 投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银行贷款、 对外捐赠等事项的权限为: (一)决定在一年内购买、出售资产金额累 计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内 的事项; (二)决定公司一年内累计不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额50%以内的项目投资、 对外投资、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资产 事项; (三)决定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 过30万元的交易;决定与关联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
 关联交易事项; (四)决定用于本公司向银行贷款融资的资 产抵押总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 总资产值的50%; (五)在公司资产负债率不超过80%的前提 下,决定公司向金融机构借贷资金; (六)未超越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对外 担保,即: (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保合计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值50%以内的担保事项; (2)本公司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向金融机 构融资提供担保不超过公司对该子公司所 占有的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 (3)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保合计总额少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值30%以内的担保事项; (4)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少于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5)被担保对象(含控股子公司)的资产 负债率在70%以内; (6)单笔对外担保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值10%以内的担保。 (七)公司及子公司每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 发生的对外捐赠,包括现金捐赠和实物资产 (按照账面净值计算其价值)捐赠应遵循下 列规定执行: 1、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捐赠金额超过300 万元之后的每笔对外捐赠,或达到其他法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值超过0.5%的交易; (四)决定用于本公司向银行贷款融资的资 产抵押总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 总资产值的50%; (五)在公司资产负债率不超过80%的前提 下,决定公司向金融机构借贷资金; (六)未超越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对外 担保,即: (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保合计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值50%以内的担保事项; (2)本公司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向金融机 构融资提供担保不超过公司对该子公司所 占有的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 (3)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保合计总额少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值30%以内的担保事项; (4)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 少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 十的担保; (5)被担保对象(含控股子公司)的资产 负债率在70%以内; (6)单笔对外担保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值10%以内的担保。 (七)公司及子公司每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 发生的对外捐赠,包括现金捐赠和实物资产 (按照账面净值计算其价值)捐赠应遵循下 列规定执行:
 律、法规要求董事会审议的标准,由董事会 审议批准; 2、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捐赠金额超过2,000 万元之后的每笔对外捐赠,或达到其他法 律、法规要求股东大会审议的标准,由股东 大会审议批准; 3、未达董事会审批标准的对外捐赠事项, 由董事长审批,并报董事会备案。1、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捐赠金额超过80万 元之后的每笔对外捐赠,或达到其他法律、 法规要求董事会审议的标准,由董事会审议 批准; 2、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捐赠金额超过2,000 万元之后的每笔对外捐赠,或达到其他法 律、法规要求股东会审议的标准,由股东会 审议批准; 3、未达董事会审批标准的对外捐赠事项, 由董事长审批,并报董事会备案。
113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 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或持股证明、公司债券 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签署董事会与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订立的经营责任书; (七)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 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 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 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或持股证明、公司债券 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如同时担任公 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 署的文件;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 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 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 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114第一百二十三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 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 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公司有两位或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 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者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 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 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115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 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 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 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 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116第一百二十五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 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 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 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自接到提 议后7日内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并应在会 议召开前3日(不含召开当日)以电话、传 真或电子邮件的方式通知所有董事: (一)公司党组织会议提议时; (二)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三)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四)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提议时; (五)监事会提议时; (六)总经理提议时; (七)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第一百二十八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 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 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 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自接到提 议后7日内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并应在会 议召开前3日(不含召开当日)以电话、传 真或电子邮件的方式通知所有董事: (一)公司党组织会议提议时; (二)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三)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过半数 独立董事提议时; (四)总经理提议时。
117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 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 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 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 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 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 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 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 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 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 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 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 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
 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 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 股东会审议。
118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由 参加会议的董事以投票方式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 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专人送达、特快专递 或传真方式、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 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 现场表决或通讯表决方式。 在采用视频、电话会议、传真、电子邮 件表决等现代通信技术手段召开会议时,可 以技术条件允许且足以确保准确表达董事 真实的表决意思表示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并由参会董事签字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本章程或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 方式确认。
119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 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 存期限为10年。第一百三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 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 存期限不少于10年。
120 新增: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 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121 新增: 第一百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由3名董事 组成并经董事会选举产生,均为不在公司担 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过 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 为会计专业人士。
122 新增: 第一百三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
  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 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 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 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 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 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123 新增: 第一百四十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 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 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 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 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 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124 新增: 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需要设
  置战略与投资、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 门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 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 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提名 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 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125 新增: 第一百四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 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 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 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 披露。
126 新增: 第一百四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 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 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 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 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 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 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 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 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 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127第四节 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 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 董事会负责。删除
128第一百三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具备履行 职责所必须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并取得证 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培训合格证书。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 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 形之一的; (二)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 未满三年的; (三)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 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公司现任监事; (五)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删除
 书的其他情形。 本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129第一百三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 名,公司董事会推荐,经过证券交易所的专 业培训和资格考试后,由董事会聘任,报证 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删除
130第一百三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 是: (一)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证券交易所 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沟通和联络,保 证证券交易所可以随时与其取得工作联系; (二)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 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 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 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有关规定向 证券交易所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 露工作; (三)协调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接待 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向投资者提 供公司披露的资料; (四)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股东大会和董事会 会议,准备和提交有关会议文件和资料; (五)参加董事会会议,制作会议记录并签 字; (六)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 作,制订保密措施,促使董事、监事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知情人员在信息披 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删除
 取补救措施,同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七)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名册、 大股东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 公司股票的资料,以及股东大会、董事会会 议文件和会议记录等; (八)协助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了解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股票 上市规则、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 程,以及上市协议中关于其法律责任的内 容; (九)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 拟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股票 上市规则、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或者公司章 程时,应当提醒与会董事,并提请列席会议 的监事就此发表意见;如果董事会坚持作出 上述决议,董事会秘书应将有关监事和其个 人的意见记载于会议记录,同时向证券交易 所报告; (十)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131第一百三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 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 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 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 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删除
132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 外)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 秘书。公司现任监事、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不 适合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员、公司聘请 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删除
 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133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 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 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 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删除
134第一百四十一条 上市公司解聘董事会秘 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 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删除
135第一百四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公司 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证券交 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删除
136第一百四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 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章程第九十六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 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 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给投资造成重大损 失。删除
137第一百四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上 市公司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 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证券交 易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 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 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删除
 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 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六个月内完 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138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设副 总经理7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 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根据经营需要 设副总经理9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 聘。
139第一百四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 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 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 务和第九十九条(四)~(六)关于勤勉义 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四十五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 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 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 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140第一百四十九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 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 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执行总 裁、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 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第一百四十八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 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 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理、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 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141第一百五十一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 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 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 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 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第一百五十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 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 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 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 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142第一百五十二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 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 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 定。第一百五十一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 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 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 定。
143 增加: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 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 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 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144第一百五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 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 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 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五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 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 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者违背诚 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 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45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五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 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 监事。废除
146第一百五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 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 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废除
147第一百五十八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 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废除
148第一百五十九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 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 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 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废除
149第一百六十条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 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废除
150第一百六十一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 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 议。废除
151第一百六十二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 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废除
152第一百六十三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废除
153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五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人,由全体 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 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 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 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 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 选举产生。废除
154第一百六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 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保证公司所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监事无法保 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 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 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监事可以直接申请 披露;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废除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 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 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 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 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 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 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 承担。 
155第一百六十六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 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 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废除
156第一百六十七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 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应列入公司章程或作 为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 准。废除
157第一百六十八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 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 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 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10年。废除
158第一百六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 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废除
159第八章 党组织 第一百七十条公司设立党组织,党组织书 记、副书记、委员的职数按上级党组织批复 设置,并按照《党章》等有关规定选举或任 命产生。公司党组织书记和董事长原则上由 一人担任。符合条件的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 可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 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 件的党员可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组 织领导班子。同时,公司按规定设立纪律检 查组织。第七章 党组织 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设立党组织,党组织 书记、副书记、委员的职数按上级党组织批 复设置,并按照《党章》等有关规定选举或 任命产生。公司党组织书记和董事长原则上 由一人担任。符合条件的党组织领导班子成 员可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经理层,董 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依照 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同 时,公司按规定设立纪律检查组织。
160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党组织根据《党章》 及有关规定,履行以下职责: (一)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公司 的贯彻执行,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 省政府重大战略决策部署。 (二)参与企业重大决策,研究讨论公司改 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和涉及职工 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支持 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选择 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 权相结合,企业党组织要在确定标准、规范 程序、参与考察、推荐人选方面把好关,切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党组织根据《党章》 及有关规定,履行以下职责: (一)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公司 的贯彻执行,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 省政府重大战略决策部署。 (二)参与企业重大决策,研究讨论公司改 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和涉及职工 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支持 董事会、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选择 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 权相结合,企业党组织要在确定标准、规范 程序、参与考察、推荐人选方面把好关,切
 实加强本单位干部队伍建设。坚持党管人才 原则,全面深入实施人才强企战略。 (四)加强对企业领导人员的监督,完善内 部监督体系,统筹内部监督资源,建立健全 权力运行监督机制。 (五)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党员发展和教 育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 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抓好党 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支持纪律检查组 织开展工作。 (七)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统战工作、 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和工会、共青 团等群团工作。 (八)研究其它应由公司党组织参与或决定 的事项。实加强本单位干部队伍建设。坚持党管人才 原则,全面深入实施人才强企战略。 (四)加强对企业领导人员的监督,完善内 部监督体系,统筹内部监督资源,建立健全 权力运行监督机制。 (五)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党员发展和教 育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 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抓好党 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支持纪律检查组 织开展工作。 (七)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统战工作、 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和工会、共青 团等群团工作。 (八)研究其它应由公司党组织参与或决定 的事项。
161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 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 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 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 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 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 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进行编制。
162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 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 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 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金,不以任 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163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
 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 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 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 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 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 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 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 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 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 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 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 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 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 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 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 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 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 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 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 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 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
164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 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 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 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 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 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 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 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 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 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 资本的25%。
165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 序为: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 序为:
 (一)决策程序与机制:公司董事会结合公 司具体经营数据、盈利规模、债务偿还能力、 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 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 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 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 等事宜,提出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并 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独立董事 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 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 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 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 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董事会 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需经董事会过半数以 上表决通过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表 决通过。 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时,应当披 露具体原因,以及下一步为增强投资者回报 水平拟采取的举措等。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 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 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 的问题。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 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 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 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 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一)决策程序与机制:公司董事会结合公 司具体经营数据、盈利规模、债务偿还能力、 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 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 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 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 等事宜,提出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并 经公司股东会表决通过后实施。独立董事认 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 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 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 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 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董事会提 出的利润分配方案需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 表决通过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表决 通过。 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时,应当披 露具体原因,以及下一步为增强投资者回报 水平拟采取的举措等。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 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 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 问题。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 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 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 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 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
 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 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二)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 1、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条件:公司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监管 政策的要求、或者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 可抗力、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或者出现对公司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 其他事项,确实需要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 整或者变更的,可以对既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进行调整,但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 反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2、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决策程序和机 制: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由董事会 作出专题讨论,详细论证说明理由,多渠道 听取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并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 过。 (三)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 利润分配政策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并应对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利润分配的预 案,就相关政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 明和意见。 (四)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 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 体方案后,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 的派发事项。 (五)因外部环境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 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二)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 1、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条件:公司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监管 政策的要求、或者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 可抗力、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或者出现对公司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 其他事项,确实需要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 整或者变更的,可以对既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进行调整,但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 反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2、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决策程序和机 制: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由董事会 作出专题讨论,详细论证说明理由,多渠道 听取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并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提交股东会特别决议通 过。 (三)审计委员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 监督,并应对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利润分配 的预案,就相关政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 项说明和意见。 (四)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 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 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 方案后,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者股份) 的派发事项。 (五)因外部环境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
 重大变化,公司需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 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 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的方式审议 通过。重大变化,公司需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 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 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 提交公司股东会以特别决议的方式审议通 过。
166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 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 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 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 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 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 施,并对外披露。
167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 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168 新增: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 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 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 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 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169 新增: 第一百七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 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 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 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 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 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170 新增: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
  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 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 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 评价报告。
171 新增: 第一百七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 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 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 的支持和协作。
172 新增: 第一百七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 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173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 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 聘期1年,可以续聘。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 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 期1年,可以续聘。
174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 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 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 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175第一百八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 用由股东大会决定。第一百七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 用由股东会决定。
176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 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30天事先通知会计 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 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 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 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30天事先通知会计 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 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177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
 议通知,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上市公司 信息的媒体上公告方式进行。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178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 通知,由通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 真、信函、电子邮件)或或者以书面方式发 送董事。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 通知,由通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 真、信函、电子邮件)或者以书面方式发送 董事。
179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 通知,由通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 真、信函、电子邮件)或者以书面方式发送 监事。删除
180第一百九十六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 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 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 不因此无效。第一百八十五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 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 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 不仅因此无效。
181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等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上市 公司信息的报纸以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作为刊登公 司公告和其他需要信息披露的媒体。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等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上市 公司信息的报纸以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作为刊登公 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182 新增: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 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 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 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183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 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 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报刊
 报刊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 的担保。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 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 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 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184第二百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 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 承继。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 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 设的公司承继。
185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 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 报刊上公告。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 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报刊 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186第二百零三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 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 司指定报刊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 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 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 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 的最低限额。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将编 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 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 公司指定报刊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 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 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 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187 新增: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 六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 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
  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 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 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 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三十日内在公司指定报刊上或者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 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 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 润。
188 新增: 第一百九十五条 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 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 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89 新增: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 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 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 先认购权的除外。
190第二百零五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 被撤销;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 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 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 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 司。(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 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 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10%以上表决权的 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 10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191第二百零六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零五条 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 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 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 通过。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 八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且尚未 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 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 作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192第二百零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零五 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 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 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 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 组进行清算。第二百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八条 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 (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 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 起15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 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 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193第二百零八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 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 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第二百零一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 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 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 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 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 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 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194第二百零九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公司指 定报刊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 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 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 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 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 进行清偿。第二百零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公司指 定报刊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 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 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 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 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 进行清偿。
195第二百一十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 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 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 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 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 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 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 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第二百零三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 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订清算 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 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 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 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 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 配给股东。
196第二百一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 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 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 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第二百零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 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 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 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 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 理人。
197第二百一十二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 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 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 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二百零五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 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 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 记。
198第二百一十三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 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 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 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第二百零六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 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 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199第二百一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 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 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第二百零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 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者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的;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 事项不一致的;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的。
200第二百一十六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 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 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第二百零九条股东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 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 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
 更登记。记。
201第二百一十七条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 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 改本章程。第二百一十条董事会依照股东会修改章程 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 章程。
202第二百一十九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 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 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 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 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 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 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 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 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 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 而具有关联关系。第二百一十二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 有限公司股本总额超过50%的股东;或者持 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其持有的 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 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 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 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 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 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 关联关系。
203第二百二十条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 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 相抵触。第二百一十三条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 定,制定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 规定相抵触。
204第二百二十一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 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 义时,以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 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第二百一十四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 任何语种或者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 歧义时,以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 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205第二百二十二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 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 外”、“低于”、“多于”、“超过”不含第二百一十五条本章程所称“以上”、 “以内”,都含本数;“过”、“不满”、 “以外”、“低于”、“多于”、“超过”
 本数。不含本数。
206第二百二十四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 规则。第二百一十七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 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
除修改上述条款内容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因本次《公司章程》修改新增插入、删除了部分条款内容,所以《公司章程》全文中插入点以后章节编号和条款序号相应顺延,章程全文中凡涉及条款引用的,章节编号和条款序号也相应进行调整。(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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