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百集团(000759):公司章程修正案

时间:2025年08月27日 02:31:22 中财网

原标题:中百集团:公司章程修正案

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序号修订前条款修订后条款
1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 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 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试行)》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 本章程。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职 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 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 《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 作条例(试行)》及其他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2第二条公司于1989年8月15 日经武汉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武体改〔1989〕29号”文件批准, 以社会募集方式设立。于1989年 11月8日在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企业法 人 营 业 执 照 号 码 为 : 4201001101263。 1994年12月,公司按有关规 定,对照《公司法》进行了规范, 并依法履行了重新登记手续。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 《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 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于1989年8月15日经武 汉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武体改 〔1989〕29号”文件批准,以社会 募集方式设立。在武汉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91420100177682019R。
   
   
   
   
   
   
   
   
   
   
   
   
   
   
   
3第五条公司住所:中国武汉市 129 江汉区江汉路 号 邮政编码:430021 公司办公地址:武汉市江汉区 630 新华路 号 邮政编码:430024第五条公司住所:武汉市江汉 129 区江汉路 号 邮政编码:430021 公司办公地址:武汉市江汉区 630 新华路 号 邮政编码:430024
   
4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 币66,257.459万元。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 币66,246.359万元。
5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 表人。第八条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 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 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或更换。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 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 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 的法定代表人。
   
   
   
   
   
   
   
   
   
   
6新增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 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 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 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 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 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 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 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 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7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 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 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 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十条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 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 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8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 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 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 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 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第十一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 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 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 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 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 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 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 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9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 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 董事会秘书和财务负责人。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 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和财务负责人。
   
   
   
   
10第十四条党的建设总则 …… (三)按照中国特色现代国有 企业制度要求,公司的法人治理结 构由党委、董事会、监事会、经理 层组成,党组织发挥领导核心和政 治核心作用,董事会发挥决策作用、 监事会发挥监督作用、经理层发挥 经营管理作用。第十五条党的建设总则 …… (三)按照中国特色现代国有 企业制度要求,公司的法人治理结 构由党委、董事会、经理层组成, 党组织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 用,董事会发挥决策作用、经理层 发挥经营管理作用。
   
   
   
   
11第十六条公司党委发挥领导 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 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公司重大事 项。主要职责是: …… (三)研究讨论公司重大经营 管理事项,尊重并支持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依法行使 职权的原则。 ……第十七条公司党委发挥领导 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 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公司重大事 项。主要职责是: …… (三)研究讨论公司重大经营 管理事项,尊重并支持股东会、董 事会和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的原 则。 ……
   
   
   
   
12第二十条坚持和完善“双向进 入、交叉任职”的领导体制,符合 条件的党委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 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 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 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 程序进入党委。 ……第二十一条坚持和完善“双向 进入、交叉任职”的领导体制,符 合条件的党委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 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经理层,董事 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 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 委。 ……
   
   
   
   
13第二十四条公司股份的发行, 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 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 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 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 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 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第二十五条公司股份的发行, 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 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 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 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 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14第二十八条公司现股份总数 为662,574,590股,公司的股本结 构为:普通股662,574,590股。第二十九条公司现股份总数 为662,463,590股,为人民币普通 股。
   
   
   
15第二十九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 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 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 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 的人提供任何资助。第三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 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 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 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 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 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 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 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 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 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 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6第三十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 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 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 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第三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 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 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 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17第三十二条公司在下列情况 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 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 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 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 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有异议,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 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 股东权益所必需。第三十三条公司不得收购本 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 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 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 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有异议,要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 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 股东权益所必需。
   
   
   
   
   
   
   
   
   
   
18第三十三条公司收购本公司 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 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二条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行。第三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 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 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三条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行。
   
   
   
   
19第三十四条公司因本章程第 ( ) ( ) 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 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 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二 ( ) ( ) ( ) 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会议决议。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回购股 份决议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公告董事 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应当在回 购股份股东大会召开的三日前,将 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决议的前一个 交易日及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登 记在册的前10名社会公众股东的 名称及持股数量、比例数据等,在 证券交易所网站上予以公布。公司 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股东大会做 出回购股份决议后,应当在10日内 30 通知债权人,并于 日内在指定报 纸上公告。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三十二条规 ( ) 定收购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日 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 6 形的,应当在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总额的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 或者注销。第三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 ( ) ( ) 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 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 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三条 ( ) ( ) ( )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 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 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三十三条第 一款规定收购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6 项情形的,应当在 个月内转让或 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 行股份总数的10%,并应当在三年 内转让或者注销。
   
   
   
   
   
   
   
   
   
   
   
   
   
   
   
   
   
   
   
   
   
   
   
   
   
   
   
   
   
   
   
20第三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 依法转让。第三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 依法转让。
   
   
   
   
21第三十六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 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第三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 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22第三十七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 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 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 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 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 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 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 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第三十八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 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 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 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
   
   
   
   
   
   
   
23第三十八条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 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 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 归本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 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 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 上股份的,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 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 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 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第三十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 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 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 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 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 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 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 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 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 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 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
   
   
   
   
   
   
   
   
   
 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 担连带责任。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 担连带责任。
24第五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九条公司依据证券登 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 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 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 利,承担同种义务。第五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东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 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 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 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 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25第四十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 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 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 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第四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会、 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 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 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 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 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26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 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 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 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 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 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 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 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 所持有的股份;第四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 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 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 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 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 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 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 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 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 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 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 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 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 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 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 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 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 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 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 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27第四十二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 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 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 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 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 东的要求予以提供。第四十三条股东要求查阅、复 制公司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 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 的规定。
   
   
   
   
   
   
   
   
   
   
   
   
28第四十三条公司股东大会、董 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 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 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 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 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四十四条公司股东会、董事 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 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 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 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 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 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 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 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 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 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 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 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 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 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 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
   
   
   
   
   
   
   
   
   
   
   
   
   
   
   
   
   
   
   
   
  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 披露义务。
   
   
29新增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 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 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 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 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 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 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 决权数。
   
   
   
   
   
   
   
   
   
   
   
   
   
   
30第四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 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 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 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 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 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 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 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 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第四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 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 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 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 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 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 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 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 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 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 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 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 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 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 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31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 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 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 形外,不得退股; ……第四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 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 股方式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 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
   
   
   
   
   
   
32第四十七条通过证券交易所 的证券交易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股 份达到10%或达到10%后增持公司 股份的股东,应在达到或增持后3 10% 日内向公司披露其持有公司 股 份或后续的增持股份计划。删除
   
   
   
   
   
   
33第四十八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 一时,持有、控制公司5%以上股份 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立即通 知公司并配合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一)相关股东持有、控制的 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 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或者被 依法限制表决权; (二)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 人进入破产、清算等状态; (三)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 人持股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已发生 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实际控制人 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 化; (四)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 人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债务 重组; (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 者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 政、刑事处罚的;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 其他情形。 上述情形出现重大变化或者进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 人 第四十九条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 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 利益。 第五十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 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 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 声明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 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 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 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 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 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 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 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 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
   
   
   
   
   
   
   
   
   
   
   
   
   
   
   
   
   
   
   
   
   
   
   
   
   
   
   
   
   
   
   
   
   
   
   
   
   
   
   
   
   
   
   
   
   
   
   
   
   
   
   
   
 展的,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 当及时通知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 业与公司发生同业竞争或者同业竞 争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应当说明 对公司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解决措 施等。 公司无法与实际控制人取得联 系,或者知悉相关股东、实际控制 人存在本条第一款所述情形的,应 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 披露。 第四十九条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 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 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 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 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 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 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 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 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 益。 公司的控股股东对公司董事、 监事候选人的提名,应严格遵循法 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 序,不得对股东大会人事选举决议 和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履行批准手 续,不得越过股东大会、董事会任 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应按下列要求与控股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实行人员、资产、财 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 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一)公司人员应独立于控股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公司的高级管 理人员在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处 不得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 行政职务。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高级管理人员兼任公司董事、监事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 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 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 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 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 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 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 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 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 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 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一条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 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 和生产经营稳定。 第五十二条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 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 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的,应当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 承担公司的工作。 (二)公司的资产应独立完整、 权属清晰。公司应对其资产依法登 记,独立建帐、核算、管理。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 占用、支配公司资产或干预公司对 其资产的经营管理。 (三)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 的要求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健全 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独立核算。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不得干预公司的财务、会计 活动。 (四)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 经营管理机构应独立运作。公司的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所属机 构不得直接或间接干预公司的决策 和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 影响、干预公司独立经营管理。 (五)公司业务应完全独立于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公司的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所属机构、 控制的其他单位不应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相近的业务,应采取有效措施 避免与公司进行同业竞争。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应当遵守 以下规定: (一)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 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的 资金。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 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代 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 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使用: 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资金予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 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 
   
   
   
   
   
   
   
   
   
   
   
   
   
   
   
   
   
   
   
   
   
   
   
   
   
   
   
   
   
   
   
   
   
   
   
   
   
   
   
   
   
   
 提供委托贷款予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其关联方; 3.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其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4.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其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 商业承兑汇票; 5.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其关联方偿还债务; 6.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其关联方提供担保或财务承诺; 7.其他方式。 
   
   
   
   
   
   
   
   
   
   
   
34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五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 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 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由非职工代 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 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 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 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 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 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 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 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五十一条 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 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 金用途事项;第三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五十三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 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 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 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 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 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 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 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五十 四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 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 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 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 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大会的上述职权不得通过 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 个人代为行使。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 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35第五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 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还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 额超过公司最近的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30%;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 额超过公司最近的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 元;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第五十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 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 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 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36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 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 股东大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 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 行。第五十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 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 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 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37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 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 的规定或者不足七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 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 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 规定人数或者不足6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 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38第五十四条本公司召开股东 大会的地点为:公司办公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 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 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 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 东大会的,视为出席。股东以网络 投票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按照公 司指定的网络投票服务机构的相关 规定办理股东身份验证,并以按该 规定进行验证所得出的股东身份确 认结果为准。第五十七条本公司召开股东 会的地点为公司办公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 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 票的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
   
   
   
   
   
   
   
   
   
   
   
   
   
   
   
   
   
39第五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 会时应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 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本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 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 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第五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 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 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 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 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40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五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法 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 大会。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 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 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 说明理由并公告。第四节 股东会的召集 第五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 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 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说明理由 并公告。
   
   
   
   
   
   
   
   
   
   
   
   
   
   
   
   
   
   
41第五十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 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 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 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 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 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 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 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六十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 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 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 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 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 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 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42第五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 (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有 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 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 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 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 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向监 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 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 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 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 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 先股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六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 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 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 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 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 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 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 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 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43第五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 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 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 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 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 股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 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 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第六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 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 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 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 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 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 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 料。
   
   
   
   
   
   
   
   
   
   
   
   
   
   
   
   
44第六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 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 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 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第六十三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 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 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 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45第六十一条监事会或股东自 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 费用由公司承担。第六十四条审计委员会或股 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 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46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 知 第六十二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 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 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第五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六十五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 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 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47第六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 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 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普通 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 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 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 复的优先股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 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 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 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 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 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第六十六条公司召开股东会,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 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 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 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 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 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 除外。
   
   
   
   
   
   
   
   
   
   
   
   
   
   
   
   
   
   
 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 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 合本章程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提案, 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 议。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 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 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 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 本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 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48第六十四条 召开年度股东大 20 会,召集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 股东大会应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 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第六十七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 20 股东会召开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 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 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49第六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 包 括 以 下 内 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 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 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 体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 先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 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 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 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 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 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日期和股 权登记日都应当为交易日。股权登 记日和会议召开日之间的间隔应当 不少于2个工作日且不多于7个工 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定,不得 变更。第六十八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 括 以 下 内 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 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 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 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 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 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 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 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 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 时间及表决程序。
   
   
   
   
   
   
   
   
   
   
   
   
   
50第六十六条股东大会通知和 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 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 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 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同 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删除
   
   
   
   
   
   
51第六十七条公司应当在股东 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 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 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 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 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 ,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 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删除
   
   
   
   
   
   
   
   
   
52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 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 通知中应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 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 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 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 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 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 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 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 当以单项提案提出。第六十九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 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充 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 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 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 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 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 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 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 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53第六十九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 知后,股东大会因故需要延期的, 召集人应当在原定现场会议召开日 前至少2个交易日公告并说明原 因。股东大会延期的,股权登记日 仍为原股东大会通知中确定的日 期、不得变更,且延期后的现场会 议日期仍需遵守与股权登记日之间 的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的规定。删除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股东大 会因故需要取消的,召集人应当在 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2个交易日 公告并说明原因。 
   
   
   
   
54第七十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通知中 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出现需要取 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 2 日前至少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 因。第七十条发出股东会通知后, 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者 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 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者取消的 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 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55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七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 他召集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 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 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 益的行为,应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 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第六节 股东会的召开 第七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 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 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 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 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 告有关部门查处。
   
   
   
   
   
   
   
   
   
56第七十二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 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 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或其代理人, 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 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 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 决。第七十二条股权登记日登记 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 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 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57第七十三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 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 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 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 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 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第七十三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 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 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 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 书。 ……
   
   
58第七十四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 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 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 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 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 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 单位印章。第七十四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 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 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 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 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 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 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 单位印章。
   
   
   
   
   
   
   
   
   
59第七十五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 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 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删除
   
   
   
60第七十六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 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 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 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 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 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 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 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 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 东大会。第七十五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 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 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 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 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 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 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61第七十七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 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 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 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等事项。第七十六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 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 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 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62第七十八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 请的律师应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 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 (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 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 应当终止。第七十七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 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 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 (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 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 应当终止。
   
   
   
   
63第七十九条股东大会召开时,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 应当出席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列席会议。第七十八条股东会要求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 的质询。
   
   
   
   
   
   
   
   
   
   
 第八十条 董事会召集股东大 会,由董事长主持会议。董事长不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 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 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 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 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 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 违反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使股东 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 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 主持人,继续开会。第七十九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 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 位或者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过 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 持)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 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 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 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 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 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 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 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 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 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 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64第八十一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 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 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 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 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 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 内容应明确具体。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 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 批准。第八十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 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 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 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 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 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 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 内容应明确具体。 股东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 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65第八十二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 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 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做出报告。 每名独立董事也应分别做出述职报 告。第八十一条在年度股东会上, 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 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 应作出述职报告。
   
   
   
   
   
   
   
   
   
66第八十三条除涉及公司商业 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的情形 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 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 做出解释和说明。第八十二条除涉及公司商业 秘密不能在股东会上公开的情形 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 上应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做出解释 和说明。
   
   
   
   
   
67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 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 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 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 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姓名; ……第八十四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 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 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 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 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68第八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 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 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 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 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 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 存期限10年。第八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 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 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 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 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 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 保存期限10年。
   
   
   
   
69第八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 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 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 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 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 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 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 交易所报告。第八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 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 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 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 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 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 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 告。
   
   
   
   
   
   
70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 议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 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 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 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 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2/3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以上通 过。第七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八十七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 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 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71第八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 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 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 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 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 过以外的其他事项。第八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 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 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 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 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72第九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 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 (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 议事规则及监事会议事规则); (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三)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四)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五)《股票上市规则》第6.1.8 条、6.1.10条规定的连续十二个月 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 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 (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 债券、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 的其他证券品种; (七)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 回购股份; (八)重大资产重组; (九)股权激励计划; (十)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 撤回其股票在本所上市交易、并决 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 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十一)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 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需要 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十二)法律法规、深圳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或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需要以特 别决议通过的事项。 前款第(四)项、第(十)所 述提案,除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 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八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 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 (二)公司分立、分拆、合并、 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 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 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73第九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 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 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 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中公告。 前款所称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 的重大事项是指依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5.19条应当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 意见的事项。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 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 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 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 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 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 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 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 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 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 制。第九十条股东以其所代表的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 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 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 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 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 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 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 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 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 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 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 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 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 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 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74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 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 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 数。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 时,下列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 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 控制的;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 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 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 的法人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 者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适 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 (六)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 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 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 到限制或影响的; (七)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 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 斜的法人或自然人。 关联股东的回避情况,载入会 议记录。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 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第九十一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 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 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 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 下列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 接控制权;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 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 或者间接控制;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 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 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 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任职; (六)交易对方及其直接、间 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 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 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 到限制或影响; (八)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 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 斜的股东。
   
   
   
   
   
   
   
   
   
   
   
   
   
   
   
   
   
   
   
   
   
   
   
   
   
75第九十三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 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 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 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 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删除
   
   
   
   
   
76第九十四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 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批准,公司不得与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 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 责的合同。第九十二条除公司处于危机 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 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 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 的合同。
   
   
   
   
   
77第九十五条董事、监事候选人 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 决。 因董事会换届改选或其他原因 需更换、增补董事时,公司董事会、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股份3% 以上的股东,可提出董事候选人。 因监事会换届改选或其他原因 需更换、增补应由股东大会选举的 监事时,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 公司发行股份3%以上的股东,可提 出监事候选人。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 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 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 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监 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 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第九十三条董事候选人名单 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因董事会换届改选或其他原因 需更换、增补董事时,公司董事会、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股份1% 以上的股东,可提出董事候选人。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 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之 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 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 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 职责。
   
   
   
   
   
   
   
   
   
   
   
   
   
   
   
   
78第九十六条 除采取累积投票 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 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公司同时选举两名及以上的董 事或监事时,可实行累积投票制。 公司第一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的 持股比例达到30%以上时,公司应 当采取累积投票制。 本章程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 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 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 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 可以集中使用。第九十四条股东会就选举董 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 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 投票制。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 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 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公司第 一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 例达到30%以上时,公司应当采取 累积投票制。 本章程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 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 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 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79第九十七条除累积投票制外, 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 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 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 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 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 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 表决。第九十五条除累积投票制外, 股东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 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 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 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 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 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 决。
   
   
   
   
   
80第九十八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 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 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 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 决。第九十六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 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 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 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81第一百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 方式投票表决。第九十八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 方式投票表决。
   
   
   
82第一百零一条 股东大会对提 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 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 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 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 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 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 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 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本 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 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 果。第九十九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 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 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 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 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 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 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本 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 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 果。
   
   
   
   
   
   
   
83第一百零二条 股东大会现场 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 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 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 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 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 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 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 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第一百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 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 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 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 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 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 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 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 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84第一百零三条 出席股东大会 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 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 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 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 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 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第一百零一条 出席股东会的 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 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 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 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 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 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 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 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85第一百零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 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 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 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 议的详细内容。第一百零三条 股东会决议应 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 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 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 的详细内容。
   
   
   
86第一百零六条提案未获通过, 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 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 告中作特别提示。第一百零四条提案未获通过, 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 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 特别提示。
   
   
   
   
   
87第一百零七条 股东大会通过 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 董事、监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 任。第一百零五条 股东会通过有 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在会 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88第一百零八条 股东大会通过 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提案的,公司应在股东大会结束 2 后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第一百零六条 股东会通过有 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提案的,公司应在股东会结束后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89第六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 事 第一百零九条 公司董事为自 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 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 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 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 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 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第六章 董事和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的一般规定 第一百零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 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 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 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 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 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 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 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 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 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 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 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 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 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 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 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 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 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 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 公司解除其职务。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 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 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 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 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 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 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 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 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 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 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 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 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 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 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90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由股东大 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 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 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由股东会 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 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
   
   
   
   
91第一百一十一条公司应和董 事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公司和董事 之间的权利义务、董事的任期、董 事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责任 以及公司提前解除合同的补偿等内 容。删除
   
   
   
   
   
   
92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应当遵 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 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 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 的财产;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 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 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 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 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 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 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 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 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 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 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 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 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 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 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 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 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 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 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 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 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 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 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 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 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 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 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 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 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 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 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 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 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 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 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 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 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 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 项规定。
   
   
   
   
   
   
   
   
   
   
   
   
   
   
   
   
   
   
   
   
   
   
   
   
   
   
   
   
   
   
   
   
   
   
   
   
   
93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应当遵 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 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 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 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 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 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 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 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 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 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 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 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 务。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应当遵守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 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 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 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 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 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 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 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 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 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 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 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 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 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 务。
   
   
   
   
   
   
   
   
   
   
   
   
   
   
   
94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连续两 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 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 职责,董事会应当提请股东大会予 以撤换。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连续两 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 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 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 撤换。
   
   
   
   
   
95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可以在 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 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 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 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 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 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可以在 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向 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 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 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 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在改选 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96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辞职生 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 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 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 当然解除,在选举产生新的董事或 董事会前仍然有效。 董事在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 后2年内仍应当履行对公司和股东 承担的忠实义务。董事对公司商业 秘密的保密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 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建立董 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 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 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职生效 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 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 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 然解除,董事在辞职生效或者任期 届满后2年内仍应当履行对公司和 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董事对公司 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在其任职结束 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 信息。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 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 或者终止。
   
   
   
   
   
   
   
   
   
   
   
97新增第一百一十四条 股东会可以 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 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 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 赔偿。
   
   
   
   
   
   
98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执行公 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 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 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二十条公司设董事会, 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由9 名董事组成,其中1名为公司职工 代表。设董事长1人,根据需要可 以设副董事长1人。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司设董事 会,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 1名为公司职工代表。设董事长1 人,根据需要可以设副董事长1人。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 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99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 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会议,并 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行使 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 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 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 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 上市方案; (七)制订公司重大收购、收 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 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案; (八)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 股东大会的授权,决定公司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 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报酬事项; 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 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 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 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 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 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 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 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 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 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相关事(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 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 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 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 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 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案; (七)在股东会的授权范围内, 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 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 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 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 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 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 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 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 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本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 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 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项进行审议。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 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 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 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 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 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 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 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 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 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 的运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 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00第一百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 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 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 作出说明。第一百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 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 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 说明。
   
   
   
101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制定 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 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 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 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 准。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制定 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 实股东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 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 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102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应对交 易事项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 序。重大交易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 家、专业人士进行评审,经董事会 审议后,报股东大会批准。 本章程所称“交易”,适用于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6.1.1条的规定。 公司关于交易的审议程序、审 批权限按如下规定执行: (一)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 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 之一的,公司除应当及时披露外, 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 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 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 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 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士 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本章程所称“交易”,适用于《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6.1.1条的规定。 公司关于交易的审议程序、审 批权限按如下规定执行: (一)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 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 之一的,公司除应当及时披露外, 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
   
   
   
   
   
   
   
   
   
   
   
   
   
   
   
   
   
 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 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 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5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 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 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 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 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50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 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 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 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 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 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 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 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 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 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 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 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 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 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5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 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 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 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 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50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 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 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 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 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 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 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 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 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 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 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 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 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10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 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 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或 者出售资产经累计计算达到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应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 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三)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 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 担保除外)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 联交易,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 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 上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审批。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 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 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 以上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 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 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 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10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 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 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三)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 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 担保除外)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 联交易,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 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 上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审批。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 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 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 以上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股东会审 议。
   
   
   
   
   
   
   
103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对外担 保,还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 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对控股 子公司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须经 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为关联人提供 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二)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 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审议同意。 (三)公司不得为非法人单位 或个人提供担保。 (四)公司对被担保对象的资 信应进行充分了解,对信誉度好又 有偿债能力的企业方可提供担保。 (五)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应当及时披 露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截止信 息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 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 担保的总额、上述数额分别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六)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 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 保情况、执行上述规定情况进行专 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七)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担保,比照本条规定执行。公司控 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 信息披露义务。 (八)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时, 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 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 力。 (九)对于已实施的担保事项,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公司应当及 时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报告并及时 披露: 1.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 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第一百二十三条 公司对外担 保,还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司提供担保,除应当 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 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 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 时对外披露。 (二)本章程第五十四条规定 的对外担保事项,须在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在审议第 五十四条第(三)项担保事项时, 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2/3以上通过。 (三)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出现 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披露: 1.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 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2.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 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2.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 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104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长经董 事会以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选 举产生;副董事长经董事会以全体 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删除
   
   
   
   
105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长行使 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 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 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 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 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 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其他 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 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 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 特别处置权,但须在事后及时向公 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提名或推荐经理、董事 会秘书人选;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长行使 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 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 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106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司副董事 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 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 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 务。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副董事 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 事长履行职务(公司有两位或者两 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过半数的董 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107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每年至 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 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 体董事和监事。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每年 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 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 体董事。
   
   
   
108第一百三十一条代表1/10以 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 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 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第一百二十七条代表1/10以 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 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 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 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 议。
   
   
   
   
109第一百三十五条 董事与董事 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 联关系的,为关联董事。关联董事 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 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 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 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 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 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 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 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 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 人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 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 间接控制权的;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 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具体范围适用于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 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 体范围适用于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的相关规定); (六)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 所或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 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 士。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与董事 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 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 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 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 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 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 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 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 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 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 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110第一百三十六条 董事会决议 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或举手 表决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 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信函、 传真、电子邮件方式进行并作出决 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会决议 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举手 表决或通讯表决方式。
   
   
   
   
   
   
   
   
   
111新增第三节 独立董事 第一百三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 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 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 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 法权益。 第一百三十七条 独立董事必 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 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 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 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 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 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者 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 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 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 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 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 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 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 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 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 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 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 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 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 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 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 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 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 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 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 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 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一百三十八条 担任公司独 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 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 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 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 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 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三十九条 独立董事作 为董事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 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 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 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 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 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 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 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 责。 第一百四十条 独立董事行使 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 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 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 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 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 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 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 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 的,公司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 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 况和理由。 第一百四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 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 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 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 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建立全 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 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 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 董事专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四十
   
   
   
   
   
   
   
   
   
   
   
   
   
   
   
   
   
   
   
   
   
   
   
   
   
   
   
   
   
   
   
   
   
   
   
   
   
   
   
   
   
   
  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 第一百四十一条所列事项,应当经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 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 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 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 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 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 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 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 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 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112新增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 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 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一百四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 成员为5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 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 过半数,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 士担任召集人。 第一百四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
   
   
   
   
   
   
   
   
   
  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 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 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 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 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 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 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 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 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 第一百四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 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 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 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 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 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 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 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 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 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 负责制定。 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 设置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等其他专门委员 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 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 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 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第一百四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 成员由5名董事组成。主要职责是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
   
   
   
   
   
   
   
   
   
   
   
   
   
   
   
   
   
   
   
   
   
   
   
   
   
   
   
   
   
   
   
   
   
   
   
   
   
   
   
   
   
   
  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一百四十九条提名委员会 成员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 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 召集人。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 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 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 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 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 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 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一百五十条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成员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独 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 担任召集人。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 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 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 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 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 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 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 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 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
   
   
   
   
   
   
   
   
   
   
   
   
   
   
   
   
   
   
   
   
   
   
   
   
   
   
   
   
   
   
   
   
   
   
   
   
   
   
   
   
   
   
  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 由,并进行披露。
   
   
   
113第七章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 第八章第一百四十条公司设 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经理3-7名,由董事 会聘任或解聘。第七章 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章第一百五十一条公司 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 或者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 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114第一百四十一条 本章程第一 百零九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 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二条关于董 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 (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 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五十二条 本章程关于 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 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 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 管理人员。
   
   
   
   
   
   
   
   
   
115第一百四十三条 经理每届任 期三年,经理连聘可以连任。第一百五十四条 总经理每届 任期三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116第一百四十四条 经理对董事 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 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 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 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 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 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 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 负责管理人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 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 和解聘;第一百五十五条 总经理对董 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 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 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 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 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 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 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 管理人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 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 和解聘;
   
   
   
   
   
   
   
 (九)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 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九)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 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117第一百四十五条 经理应制订 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 施。第一百五十六条 总经理应制 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 后实施。
   
   
   
   
   
   
118第一百四十六条 经理工作细 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 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 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 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 事项。第一百五十七条 总经理工作 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 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 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 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 事项。
   
   
   
   
   
   
   
   
119第一百四十七条 经理可以在 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经理 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经理与公 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第一百五十八条 总经理可以 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 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 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120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司副经理 的聘任或者解聘由经理提出,董事 会决定任免。 副经理与经理的关系、副经理 的职权等事项在经理工作细则中规 定。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副总经 理的聘任或者解聘由总经理提出, 董事会决定任免。 副总经理与总经理的关系、副 总经理的职权等事项在总经理工作 细则中规定。
   
   
   
   
   
   
   
   
   
   
   
   
   
   
   
   
121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设董事 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 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 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 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 定。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设董事会 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 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 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 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 定。
   
   
   
122第一百五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 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 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23第八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 事 第一百五十二条 本章程第一 百零九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 形,适用于监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 监事。 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应当遵 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 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 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 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五十四条 监事的任期 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 可以连任。 第一百五十五条 监事任期届 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 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 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五十六条 监事应当保 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 第一百五十七条 监事可以列 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 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五十八条 监事不得利 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删除
   
   
   
   
   
   
   
   
   
   
   
   
   
   
   
   
   
   
   
   
   
   
   
   
   
   
   
   
   
   
 任。 第一百五十九条 监事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设监事会。 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1名 为公司职工代表。 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会主 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 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 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 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 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 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 会会议。 第一百六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 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 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 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 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 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职 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 (六)向股东大会会议提出提 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 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 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 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六十二条 监事会每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通知 应当在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送 达全体监事。 监事会主席认为必要时,可以 召集监事会会议。过半数监事提议 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时,监事会主 席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 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临时监事会会议在会议召开3 日以前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形 式通知全体监事。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 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 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一百六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 应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过半数监事通 过。每一监事有一票表决权。 监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以 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一百六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 采取举手或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 决。 第一百六十五条 监事会制定 监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监事会的 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 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 准。 第一百六十六条 监事会应当 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 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 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 
   
   
   
   
   
   
   
   
   
   
   
   
   
   
   
   
   
   
   
   
   
   
   
   
   
   
   
   
   
   
   
   
   
   
   
   
   
   
   
   
   
   
 保存10年。 第一百六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 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 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124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在每一 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 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 6 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 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 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 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 行编制。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在每一 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 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 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 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125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除法定的 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 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 立账户存储。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除法定 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 公司的资金,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 立账户存储。
   
   
   
   
   
126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分配当 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 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 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 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 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 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 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 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 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 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 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 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 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 分配利润。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分配当 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 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 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 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 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 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 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 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 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 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 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 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 分配利润。
   
   
   
   
   
   
   
   
   
   
   
   
   
   
127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的公积 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 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 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 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 司注册资本的25%。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的公积 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 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 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 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 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 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 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128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 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 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 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 项。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股东会 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 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2个月内 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129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利润分 配政策为: …… (二)分配形式 公司利润分配采取现金、股票 或现金和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允许 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 公司年度实现盈利且累计未分 配利润为正值,在不影响公司生产 经营资金需求的情况下,公司原则 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有条件 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 分红。 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 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 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 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全体股 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 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 配预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 施。 (三)决策程序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经独 立董事表决同意并发表独立意见, 并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分别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 案进行审议时,公司将通过多种渠 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 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 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 关心的问题。 3.公司当年盈利但未作出现金 分红预案的,董事会将详细说明不 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未用于 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 计划,独立董事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监事会就此发表专项意见。 (四)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随意改 变。如因国家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 部门对上市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颁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利润分 配政策为: …… (二)分配形式 公司利润分配采取现金、股票 或现金和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允许 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 公司年度实现盈利且累计未分 配利润为正值,在不影响公司生产 经营资金需求的情况下,公司原则 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有条件 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 分红。 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 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 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 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全体股 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 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 配预案,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三)决策程序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经审 计委员会表决同意,并经公司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2.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 进行审议时,公司将通过多种渠道 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 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 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 心的问题。 3.公司当年盈利但未作出现金 分红预案的,董事会将详细说明不 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未用于 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 计划,审计委员会就此发表专项意 见。 (四)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随意改 变。如因国家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 部门对上市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颁 布新的规定或公司外部环境、自身 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调整利
   
   
   
   
   
   
   
   
   
   
   
   
   
   
 布新的规定或公司外部环境、自身 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调整利 润分配政策,在经过详细论证,并 充分听取和考虑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会意见的基 础上,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润分配政策,在经过详细论证,并 充分听取和考虑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审计委员会意见的基础上,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 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30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实行内 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 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 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内部审 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 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 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实行内部 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 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 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 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 准后实施,并对外披露。
   
   
   
   
   
   
   
   
   
   
   
   
   
131新增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 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 督检查。 第一百七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 构对董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 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 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 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 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 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内部控 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 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 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 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 控制评价报告。 第一百七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 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 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 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 持和协作。 第一百七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 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132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聘用取 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 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 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聘用符 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 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年,可以续聘。
   
   
   
   
   
   
133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聘用会 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 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 会计师事务所。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聘用、解 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 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 计师事务所。
   
   
   
   
   
   
   
   
134第一百八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 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第一百七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 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会决定。
   
   
   
135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解聘或 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30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 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 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 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 形。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解聘或者 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30 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 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 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 当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 形。
   
   
   
   
136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 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 行。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 东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进行。
   
   
   
137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召开监 事会的会议通知,以直接送达、传 真、电子邮件或邮寄方式进行。删除
   
   
   
138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指定证 券时报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的媒体、巨潮资讯网为刊登公司公 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指定符 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巨 潮资讯网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 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139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合并可以 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合并可 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 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 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 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140新增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合并支 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10% 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本章 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 东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141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合并, 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 应当自做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证券 时报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 媒体、巨潮资讯网上公告。债权人 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 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 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 应的担保。第一百九十条公司合并,应当 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 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 自做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符合中国 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巨潮资讯 网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 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 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142第一百九十三条公司分立,其 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 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30日内在证券时报等符合中 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巨潮资 讯网上公告。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司分立,其 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 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30日内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 定条件的媒体、巨潮资讯网上或者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143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需要减 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 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于30日内在证券时报等符合中国 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巨潮资讯 网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 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 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低于 法定的最低限额。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减少注 册资本,将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 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30日内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 定条件的媒体、巨潮资讯网上或者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 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 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 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 规定的除外。
   
   
   
   
   
   
   
   
   
   
   
   
   
   
   
   
   
144新增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依照本 章程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 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 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
   
   
   
   
   
  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 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 的,不适用本章程第一百九十四条 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 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 内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 体、巨潮资讯网上或者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 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 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50% 前,不得分配利润。 第一百九十六条 违反《公司 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 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 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为增加 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 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 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
   
   
   
   
   
   
   
   
   
   
   
   
   
   
   
   
   
   
   
   
   
   
   
   
145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因下列 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 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 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 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 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 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 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 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 散公司。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因下列 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 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 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 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 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 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 的,持有公司10%以上表决权的股 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 由,应当在10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 示。
   
   
   
   
   
   
   
   
   
146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司有本章 程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项情形 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 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2/3以上通过。第二百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 百九十九条第(一)项、第(二) 项情形的,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 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 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 股东会作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 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 上通过。
   
   
   
   
   
   
   
   
   
   
   
   
147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因本章 程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项、第 (二)项、第(四)项、第(五) 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 15 出现之日起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 始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 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 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 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 清算。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因本章程 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项、第(二) 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 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 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 之日起15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 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 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 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 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48第二百零一条 清算组应当自 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于60日内在证券时报等符合中国 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巨潮资讯 网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 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 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 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 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 对债权人进行清偿。第二百零三条清算组应当自 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于60日内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媒体、巨潮资讯网上或者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 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 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 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 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 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149第二百零二条 清算组在清理 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 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 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百零四条清算组在清理 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 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 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
   
   
   
150第二百零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 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 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 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 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 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 人民法院。第二百零五条清算组在清理 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 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 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 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 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 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151第二百零四条 公司清算结束 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 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 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 记,公告公司终止。第二百零六条公司清算结束 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 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 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152第二百零五条 清算组成员应 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 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 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 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百零七条清算组成员履 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 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 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 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153第二百零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 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 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第二百零九条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 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 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
   
   
   
154第二百零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 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 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 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 记。第二百一十条股东会决议通 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 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 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155第二百零九条 董事会依照股 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 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第二百一十一条董事会依照 股东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 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156第二百一十一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第二百一十三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
   
   
 的普通股(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 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 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 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 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 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 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 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 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 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因同受国家 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超过50%的 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 超过50%,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 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 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 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 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 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 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因同受国家控 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157第二百一十四条 本章程所称 “以上”、“以内”、“以下”,都含 本数;“以外”、“低于”、“多于”不 含本数。第二百一十六条本章程所称 “以上”、“以内”,都含本数;“过”、 “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 数。
   
   
   
158第二百一十六条 本章程附件 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 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第二百一十八条本章程附件 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 规则。
   
   
   
   
   
   
159第二百一十七条 本章程自股 东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 同。第二百一十九条本章程自股 东会通过之日起施行,原章程同时 废止。
   
   
   
   
   
   
   
除上述内容外,本次对《公司章程》的修订还涉及条款序号的变更,其他内容仍保持不变。同时授权公司办公室向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和备案手续。(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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