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英飞拓(002528):《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时间:2025年08月27日 02:36:21 中财网

原标题:ST英飞拓:《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2025年8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行使,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同时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公司其他各项制度中涉及监事会、监事的规定均不再适用。

本次对《公司章程》修订的具体内容包括删除“监事”、“监事会”相关表述或者将“监事会”修订为“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将“监事”修订为“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并将“股东大会”调整为“股东会”。除前述修订外,本次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修订后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 规定,制订本章程。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八条董事长或总经理为公司的法 定代表人。第八条董事长或者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 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辞 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 辞任之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新增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 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 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 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 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担责任。第十条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 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担责任。
  
  
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 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联 席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 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 事、总经理、联席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第十一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 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 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是指公司的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以及董事会 认定的其他管理人员。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 负责人以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 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 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第十七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 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 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 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 币标明面值。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 标明面值。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198,675,082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股 票。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1,198,675,082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1,198,675,082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 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第二十二条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 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 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 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 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 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 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 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的; ……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 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 司股份的活动。第二十五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第二十五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 式进行。第二十六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 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 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第二十七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 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本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 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 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并应当在三年内
  
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 注销。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 让。 ……第二十八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
第二十八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 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第二十九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 为质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 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 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第三十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 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 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 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所 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 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但是,证券公司因包 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 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除外。 ……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第三十一条……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 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 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 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一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 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 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 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 权利,承担同种义务。第三十二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 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 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 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利: ……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 相应的表决权; ……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 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 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 表决权; ……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 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 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 簿、会计凭证; ……
  
  
  
  
第三十四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 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 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 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 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第三十五条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 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 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 法院撤销。第三十六条……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 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 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 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 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 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 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 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 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 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 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 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新增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 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 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 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 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 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三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 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 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 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 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 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 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董事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 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 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 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 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第四十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 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 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 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 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九条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 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 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 出书面报告。删除
  
  
  
  
第四十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 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 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 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 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 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 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 股东的利益。删除
  
  
  
  
  
  
  
  
  
  
  
  
新增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四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 公司利益。 第四十三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 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 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 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 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 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 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 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 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 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 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 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 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 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 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 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 任。 第四十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 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 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第四十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 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 让作出的承诺。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 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 担保事项; ……第四十六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 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 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 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 ……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 作出决议。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第四十七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 ……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 额1/3时;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 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时; ……
  
第四十五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 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通知中确定的地 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 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 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 安排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 票系统等方式为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大 会提供便利: (一)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 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值溢 价达到或超过20%的; (二)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的资产总额30%的; (三)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或实物 资产偿还其所欠公司的债务; (四)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 境外上市; (五)对中小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 相关事项。 安排可以通过网络等方式参加股东 大会的,将在股东大会召开通知中明确股 东身份确认方式。第五十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 公司住所地或者通知中确定的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还可以同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公司 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 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 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十六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 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 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第五十一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 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
第四十七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第五十二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 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 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四十八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 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 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第五十三条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向董 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 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 ……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 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 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 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 ……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 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 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 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 相关股东的同意。 ……第五十四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 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 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与风 险管理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 面形式向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后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 相关股东的同意。 ……
  
  
  
  
第五十一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 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 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 东名册。第五十六条对于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 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 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 东名册。
第五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 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 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 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 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第五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 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 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 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 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 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章程 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 议。
第五十六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 下内容: ……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 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 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 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六十一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 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
  
  
  
第五十七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 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 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 包括以下内容: ……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第六十二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 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 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二)与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
  
  
  
  
  
  
  
第六十一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 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 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 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 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第六十六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 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 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 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二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 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 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 第六十三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 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 自己的意思表决。第六十七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 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 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 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票 的指示等; ……
  
  
  
  
  
第六十四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 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 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 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 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 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 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 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第六十八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 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 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 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 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 他地方。
  
  
  
第六十五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 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 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 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 事项。第六十九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 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 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 (或者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七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 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 会议,总经理、联席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第七十一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 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 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 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 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 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 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 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 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 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 人,继续开会。第七十二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 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 会,由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 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与风险管理 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与风险管理 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 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 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 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 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九条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 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 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 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 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 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 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第七十三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 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包 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 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 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 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事 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 会批准。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 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 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 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总经理、联席总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第七十七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 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 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姓名; ……
  
  
  
第七十四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 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 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七十八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 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 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七十六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 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第八十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 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 数通过。 ……
第七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 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 事项。第八十一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 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 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 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特别决议通过: ……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的; ……第八十二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 议通过: ……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30%的; ……
第八十一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 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 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 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 便利。删除
  
  
  
  
  
第八十二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 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联席总经理和 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 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 的合同。第八十五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 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 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三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 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 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 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下列情形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一)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 (二)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 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的公司选 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或监事。 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 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 别进行。不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 监事的,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 项提案提出。 ……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方式和程 序: (一)董事会、监事会可以向股东大 会提出董事、非职工监事候选人的提名议 案。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股份的3%以 上的股东亦可以向董事会、监事会书面提 名推荐董事、非职工监事候选人,由董事 会、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大 会选举。 (二)监事会中的职工监事由公司职 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 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三)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应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 定执行。第八十六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 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 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 票制。 下列情形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一)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 (二)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 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时选举两名及以上 董事。 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 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方式和程序: (一)董事会可以向股东会提出董事候选 人的提名议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的 1%以上的股东亦可以向董事会书面提名推荐 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 股东会选举。 (二)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应按照 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五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 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 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 大会上进行表决。第八十八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 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 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八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 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 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第九十一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 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 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 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
第八十九条……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 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 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 义务。第九十二条……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 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 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 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 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 ……第九十三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 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 对或者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 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 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 外。 ……
第九十六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 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 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 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 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 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 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第九十九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 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 起未逾2年; ……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 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 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 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 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九十七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联席总经理或者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 联席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 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 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
  
  
  
  
第九十八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 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 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 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 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 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 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 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 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 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 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 己有; ……第一百〇一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 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 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 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 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 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 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 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 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 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 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 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 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 己有;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 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第九十九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 务: ……第一百〇二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 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 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第一百零一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 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 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 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第一百〇四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 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 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一百零二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 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 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董事辞职生效或 任期届满后的2年内仍然有效。第一百〇五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 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 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职生效或 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 后并不当然解除,在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 满后的2年内仍然有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 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 终止。
新增第一百〇六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 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 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一百零四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第一百〇八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 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 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独立董 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删除
  
  
  
第一百零六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 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零七条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 成,其中独立董事3人,设董事长1人, 副董事长1人。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会设董事长1 人,副董事长1人,董事长及副董事长由 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第一百〇九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7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人,设董事长1 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 产生。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联席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 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联席总经 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常务副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 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联席总经理 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联席总经理的 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与风险管理委 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与预算、提名、 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 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 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 中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 担任主任委员(召集人);审计与风险管 理委员会的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 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主任委员(召集人) 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 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 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 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 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 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 东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四条公司副董事长协助 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 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 务。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 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 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 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 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 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 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 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 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 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 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 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 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 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 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 式为:记名投票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 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或电子邮件 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会召开会议和表决 采用现场或电子通讯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 见的前提下,可以用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 子邮件等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 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四条 ……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 保存期限10年。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 期限为10年。
新增第三节独立董事 第一百二十六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 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 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 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一百二十七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 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 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 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5名股东任职的 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 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 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 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
 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 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 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 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 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 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 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 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 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一百二十八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 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5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 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 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 件。 第一百二十九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 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 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 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 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 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三十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 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 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 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 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 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 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一百三十一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 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 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 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二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 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 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至第(三)项、第一百三十一条所列事项,应 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 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 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 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 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 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 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 利和支持。
新增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三十三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与 风险管理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 会的职权。 第一百三十四条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 成员为3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 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由独立董事 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一百三十五条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 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 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 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 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六条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 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 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 会议。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 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 一人一票。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 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与风险管理委 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 会负责制定。 第一百三十七条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与 预算、提名、薪酬与考核等其他专门委员会, 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 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提名委员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并担任主任委员(召集人)。专门委员会工作 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第一百三十八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 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 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 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 露。 第一百三十九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 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 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 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 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 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 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 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 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 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 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设总经理1 名、联席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 聘。 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由董事 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联席总经理、常务副总 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 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四十条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 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 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 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六条本章程第九十六条 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董事的忠实 义务和第九十九条(四)~(六)关于勤勉义 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第一百四十一条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 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 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七条在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 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 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二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 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二十八条总经理、联席总经 理每届任期3年,总经理、联席总经理连 聘可以连任。第一百四十三条总经理每届任期3年, 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二十九条总经理、联席总经 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常 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 非董事总经理、联席总经理可列席董 事会会议,无表决权。第一百四十四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 使下列职权: ……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 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 非董事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无表决 权。
  
  
  
  
  
  
第一百三十条总经理、联席总经理 应制订总经理、联席总经理工作细则,报 董事会批准后实施。第一百四十五条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 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三十一条总经理、联席总经 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联席总经理会议召开的 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联席总经理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第一百四十六条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 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 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 的职责及其分工; ……
  
  
  
  
第一百三十二条总经理、联席总经 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 经理、联席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 由总经理、联席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 合同规定。第一百四十七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 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 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常务副总经理、副 总经理由总经理、联席总经理提名,董事 会聘任,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 负责人协助总经理、联席总经理开展工 作。第一百四十八条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 名,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副总经理、财务负 责人协助总经理开展工作。
  
  
  
  
第一百三十五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五十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监事会删除
  
第一百五十二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 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 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 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 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 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 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第一百五十三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 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 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 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 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三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 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第一百五十四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 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金,不以任何 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五十四条…… ……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 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 退还公司。 ……第一百五十五条…… ……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 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 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 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 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 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25%。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 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 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 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 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 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25%。
  
  
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股东大会对利 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 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 份)的派发事项。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 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 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 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 者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如下: (一)公司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将牢固树立回报股东的意识,公 司每年应根据当期的经营情况和项目投 资的资金需求计划等因素,在充分考虑股 东利益的基础上处理公司的短期利益及 长远发展的关系,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 案,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合理性、连 续性和稳定性。 (二)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方案论证 过程中,需与独立董事、外部监事(若有) 充分讨论,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 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 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在考虑对全体股 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 利润分配预案;在审议公司利润分配预案 的董事会、监事会会议上,需分别经公司 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二分之 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方能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 2.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 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 议; 3.独立董事应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的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意 见; 4.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5.股东大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 时应通过多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 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 问题;涉及利润分配相关议案,公司董事 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向 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对于报告期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 的以及低于既定政策或回报规划的现金 分红方案,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时除现场 会议外,还将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 平台。 6.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预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如 下: (一)公司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将牢固树立回报股东的意识,公司每 年应根据当期的经营情况和项目投资的资金 需求计划等因素,在充分考虑股东利益的基础 上处理公司的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确 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 策的合理性、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现金股利 政策目标为剩余股利。 (二)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 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 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 序要求等事宜,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 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预案。利润 分配预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 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过半数通过。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 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 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 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 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 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 分红方案。 2.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 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3.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 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 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 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 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4.股东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前,公 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 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涉 及利润分配相关议案,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 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向公司股东征集其 在股东会上的投票权。 5.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 要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的发言要 点、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 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案时,要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 的发言要点、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 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 司档案妥善保存。 7.公司年度盈利但管理层、董事会 未提出、拟定现金分红预案的,管理层需 对此向董事会提交详细的情况说明,包括 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 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并由独立董事对利 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通过现场 及网络投票的方式审议批准,并由董事会 向股东大会做出情况说明。 8.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报、 半年报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分红 政策执行情况。若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 分红,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详细说明未提 出现金分红的原因、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 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9.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 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并应对年度内盈 利但未提出利润分配的预案,就相关政 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 …… (三)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时须同时 满足下列条件: …… 2.在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应积极 推行现金分红: ……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 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四)分红比例的规定: …… 2.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 司未来三年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 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 及资金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配。 3.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每 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 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且三年以 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三年实 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6.若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母公司资产 负债表中本年末未分配利润均为正值且报告 期内盈利,不进行现金分红或者现金分红总额 低于当年净利润30%的,管理层需对此向董 事会提交详细的情况说明,包括不进行现金分 红或者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的原因、留存未分配 利润的预计用途以及收益情况等,公司应当在 披露利润分配方案的同时进行披露;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并由董事会向 股东会作出情况说明。 7.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报、半 年报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分红政策执 行情况。 8.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应当关注董事 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 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审计 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格执 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 相应决策程序或未能真实、准确、完整进行相 应信息披露的,应当督促其及时改正。 …… (三)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时须同时满足 下列条件: …… 2.在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应积极推行 现金分红: ……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 (4)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 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四)分红比例的规定: …… 2.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原 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 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状况提议公司进 行中期现金分配。 3.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每年度 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 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且任意三个连续会计年 度内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 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 具体分配比例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经
  
  
  
  
  
  
  
  
  
  
…… 具体分配比例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 司经营状况和发展要求拟定,并由股东大 会审议决定。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 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 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 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 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 策: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 到80%;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 到40%;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 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营状况和发展要求拟定,并由股东会审议决 定。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 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 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 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 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 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 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 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3)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 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 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 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 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 作。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 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 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 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并对外披露。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 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 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 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 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新增第一百六十一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 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 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 当接受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 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 立即向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 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
 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 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 控制评价报告。 第一百六十三条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 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 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 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一百六十四条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 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 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 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 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 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传真等方 式进行。删除
  
  
  
第一百七十条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 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 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 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 第3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 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 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方式送出的,以传 真机发送的传真记录时间为送达日期。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 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者盖章), 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 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3个工作日为 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 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或 者电子邮件方式送出的,发送当日为送达日 期。
第一百七十一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某 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 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 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第一百七十五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 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 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仅 因此无效。
新增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 超过本公司净资产10%的,可以不经股东会 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 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 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 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 在《证券时报》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 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 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 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证券时报》上或 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 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 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 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合并时,合并 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 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 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 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分立,其财产 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证 券时报》报纸上公告。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 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 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证券时报》上或者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 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 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 在《证券时报》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 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 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 定的最低限额。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将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证 券时报》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 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 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 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 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 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新增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 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 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 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 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 章程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 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30日内 在《证券时报》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 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 注册资本50%前,不得分配利润。 第一百八十五条违反《公司法》及其他 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 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 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 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 购权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 散: ……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 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 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 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 院解散公司。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 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 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10%以上表决权的股 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 10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予以公示。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 一百八十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 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 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 上通过。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 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且尚未向股 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 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 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 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 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 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 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 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一百九十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 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 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 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组 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 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 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三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 行使下列职权: ……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 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第一百九十一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 下列职权: ……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 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 内在《证券时报》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 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 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 组申报其债权。 ……第一百九十二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 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证券 时报》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 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 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 组申报其债权。 ……
  
  
  
第一百八十五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 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 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 法院确认。 ……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第一百九十三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订 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 无关的经营活动。
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 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 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 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 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 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第一百九十四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 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 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 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清算结束后, 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 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 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一百九十五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 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 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 记。
  
第一百八十八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 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 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 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第一百九十六条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 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 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第一百九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 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第一百九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将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者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的;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 事项不一致的;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的。
第一百九十四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 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 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 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 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 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 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第二百〇二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 股本总额超过50%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 例虽然未超过50%,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 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 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 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第一百九十五条董事会可依照章程 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 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第二百〇三条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 定,制定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 定相抵触。
第一百九十七条本章程所称"以上 "、"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以外"、 "低于"、"多于"不含本数。第二百〇五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 "、"以下"都含本数;"过"、"以外"、"低于"、 "多于"不含本数。
  
第一百九十九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 会议事规则。第二百〇七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 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百〇八条本章程自股东会审议 通过之日起生效。第二百〇八条本章程自股东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生效,原章程同时废止。
其他非实质性修订,如“或”修订为“或者”、章节标题变化、条款编号变化及援引条款序号的相应调整、部分大写中文数字替换成阿拉伯数字、标点符号及格式的调整等,因不涉及权利义务变动,不逐一列示修订前后对照情况。(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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