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25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制定、修订公司部分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根据最新监管法规体系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修订《公司章程》及制定、修订公司相关治理制度,具体情况如下:一、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为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效能,精简管理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规定,《公司法》中原由监事会行使的规定职权,转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行,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及监事岗位。
本次修订《公司章程》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监事会将停止履职,公司监事自动解任,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公司各项制度中涉及监事会、监事的规定不再适用。
鉴于上述调整情况,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关于“股东大会”的表述统一修改为“股东会”,单项条款若不涉及实质性修订,如条款编号变化、“监事会”改“审计委员会”或仅删除“监事会”的调整等,未在表格中对照列示。
| 序号 | 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1 |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
其他有关规定,由安徽拓山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整体变更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广德市市
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41822575705511N。 |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
关规定,由安徽拓山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整体变更
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
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为91341822575705511N。 |
| 2 |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
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事务的
董事。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
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
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的产生及其变更办法同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七条关于
董事长的产生及变更规定。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
律后果由公司承受。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
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
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
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 3 | 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
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
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
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
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 | 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
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
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
司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
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 |
| 4 |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
务总监。 |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司的经理、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
| 5 | 新增 | 第十二条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
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
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
| 6 | 第十八条公司设立时的发起人及其认购的
股份数等情况如下 | 第十九条公司设立时的发起人的姓名、名称、
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出资时间等情况如下 |
| 7 | 第十九条公司股份总数为7,466.67万股,均
为普通股。 | 第二十条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7,466.67万
股,均为普通股。 |
| 8 | 第二十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
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
偿或贷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
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
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
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
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
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
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
| 9 | 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
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
| 10 |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的; | 第二十四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
| |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
份的活动。 | |
| 11 | 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 第二十五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其他方式进行。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行。 |
| 12 |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 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
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
| 13 | 第二十八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
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
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
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
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 | 第二十九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
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
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
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 |
| 14 |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
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
股份的,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的其他情形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
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
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
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
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
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情形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
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
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
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
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
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 15 |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
| 16 |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
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
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
股东 |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
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
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
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
东。 |
| 17 |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
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
表决权;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
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
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
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
凭证;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
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
| 18 |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
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
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
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
求予以提供。 | 第三十四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
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 19 |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
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
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
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
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
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
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
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
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
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
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
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
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 |
| | | 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
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
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
务。 |
| 20 | 新增 |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
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
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
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
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
所持表决权数; |
| 21 |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
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
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
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
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
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三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
计委员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
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
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
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
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等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
的投资者保护机构(以下简称“投资者保护机
构”)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为公司的利益
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持股比例
和持股期限不受《公司法》及本条前述规定的
限制。 |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
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
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
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
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
| 22 | 第三十九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
退股; | 第三十九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
其股本; |
| 23 |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
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
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
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
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
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
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
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 | 删除 |
| | 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
东的利益。 | |
| 24 | 新增 |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
| 25 | 新增 | 第四十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
| 26 | 新增 | 第四十一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
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
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
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
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
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
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
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
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
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
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
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 |
| | | 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
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
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
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
| 27 | 新增 | 第四十二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
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
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
| 28 | 新增 | 第四十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
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
| 29 |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第三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
| 30 | 第四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 第四十四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
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
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
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
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担保
事项; |
| |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
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
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
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
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
议。 |
| 31 |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公司对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任
何金额的单向担保(合并报表内子公司除外)。
(二)公司对其他任何互保单位和个人提
供的担保金额达到如下标准,应当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1、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
的任何担保;
2、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以上;
3、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担保;
4、为资产负债率(以被担保人最近一年经
审计财务报表或者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孰高
为准)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5、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 第四十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
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以被担保人最近一年经
审计财务报表或者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孰高为
准)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
担保。
(七)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需经股东会
审批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前款第(三)项担保,
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
| | 10%的担保;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
担保;
7、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需经股东大
会审批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前款第3项担保,
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
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
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
以上同意。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及控制人
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
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
通过。 |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及控制人支配
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
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本
章程等的规定制定股东会、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
的权限,对于违反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对外担
保,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本章程等的规定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所
产生的损失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
| 32 |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
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独立董事提议召开并经全体独立董
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时;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
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
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独立董事提议召开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
半数同意时;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情形。 |
| 33 |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
点为:本公司会议室或公司股东大会通知中规
定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
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
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第五十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
本公司会议室或公司股东会通知中规定的其他地
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
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
为出席。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现
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
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 34 | 第四十八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 日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
说明理由并通知独立董事和股东。 |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
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
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
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 日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
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
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
告。 |
| 35 |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 | 第五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
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
| | 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
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
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
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
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
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
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36 | 第五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请求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
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
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
到请求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
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
续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
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
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
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
到请求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
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
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向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和证券交易所备 | 第五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
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
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 |
| 37 | 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
会决议公告时,向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和证
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
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
于10%。 |
| 38 | 第五十二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
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第五十六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
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 39 | 第五十三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
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第五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 40 | 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第五节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
| 41 | 第五十四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
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第五十八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
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 42 |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 日前提出临时提
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
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
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 第五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
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 日内发
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
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
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
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 |
| | 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
决并作出决议。 | 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规定
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 43 | 第五十六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
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
召开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 第六十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将于会
议召开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
| 44 |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
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
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
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
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
充通知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
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
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
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
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 | 第六十一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
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
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
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股东会采用网络方式的,应当在股东会通知
中明确载明网络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
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
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
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
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
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
更。 |
| | 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
得变更。 | |
| 45 | 第六十三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
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
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
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第六十七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
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
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
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票的
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为
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 46 |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
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七十二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
接受股东的质询。 |
| 47 |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
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
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
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
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
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
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第七十三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董事
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
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
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
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
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
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
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 48 |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
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
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表决情况的有
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10年 | 第七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
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
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
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
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 49 | 第七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
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
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
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
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
召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及证券交易
所报告。 | 第八十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
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
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
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中
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
| 50 | 第七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
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 第八十一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
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
通过。 |
| 51 |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
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
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
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包括同比例
减资和非同比例减资);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
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 | 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 第八十四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
| 52 |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
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1%以上有表
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投资者保护机构作为征集
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
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
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公司应当
配合征集人披露征集文件。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
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公开征集股东权
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
定,导致公司或者股东遭受损失 |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
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
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
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
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
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
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
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
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
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
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
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 53 | 第八十一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
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
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
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
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某股东有关
联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向公司
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 第八十五条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
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的回
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某股东有关联关
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会召开之前向公司董事会披
露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会
议主持人宣布有关关联关系的股东,并解释和说明 |
| | 时,大会主持人宣布有关关联关系的股东,并解
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三)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
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四)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出席会
议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半数以上通
过;如该交易事项属特别决议范围,应由出席会
议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五)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程序
进行关联关系披露或回避,涉及该关联事项的决
议归于无效。 | 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三)会议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
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四)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出席会议的
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过半数通过;如该交
易事项属特别决议范围,应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
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五)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程序进行
关联关系披露或回避,涉及该关联事项的决议归于
无效。 |
| 54 | 第九十一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
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
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深港通股
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
行申报的除外。 | 第九十五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
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
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
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
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
| 55 | 第九十七条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
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
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
利,执行期满逾5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 人,并负
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
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
罚,期限未满的;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 第一百零一条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逾5年;被
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
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 |
| |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
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
的,公司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
| 56 |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
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
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
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
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
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
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
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
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
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
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
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
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
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
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
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
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
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
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
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
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
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
| | |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
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
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
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
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
| 57 | 第一百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
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
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
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
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
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董事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
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
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可以直
接申请披露;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
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 第一百零四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
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
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
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
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
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
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董事无
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
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
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
| |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
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 58 |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
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
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
定,履行董事职务。 |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
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董事会将在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
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
行董事职务。 |
| 59 |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
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
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
在6个月内仍然有效。但属于保密内容的义务,
在该内容成为公开信息前一直有效。其他义务的
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
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
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 第一百零七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
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
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
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
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
然解除,在6个月内仍然有效。但属于保密内容
的义务,在该内容成为公开信息前一直有效。其
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
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
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董事在任职期
间因执行职务而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
终止。 |
| 60 | 新增 | 第一百零八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
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
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 61 |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
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
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
| 62 | 第一百零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
会负责。 |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
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职工代表
董事1名。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董事长由董事
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 63 | 第一百零九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
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
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
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
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 |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
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
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
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
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
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 | 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
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
的工作;
(十六)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战略、提名、
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
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
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
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
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
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重大事项应当由董事会集体决策,不得将
法定由董事会行使的职权授予董事长、总经理等
行使。 |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
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
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或
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重大事项应当由董事会集体决策,不得将法
定由董事会行使的职权授予董事长、经理等行使。 |
| 64 |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
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
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
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
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提高工作
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董
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应作为章程的附件,
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
| |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 |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
| 65 | 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
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
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除本章程规定的需要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
交易事项外,董事会审议、批准公司如下交易事
项(包括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委托理财、
委托贷款、资产抵押、贷款等,受赠现金资产、
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
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
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
(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的权限,建立严
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
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除本章程规定的需要股东会审议、批准的交
易事项外,董事会审议、批准公司如下交易事项
(包括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委托理财、委
托贷款、资产抵押、贷款等,受赠现金资产、单
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
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
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
(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
| |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七)对外担保:除本章程第四十一条所规
定须由股东大会作出的对外担保事项外,其他对
外担保由董事会作出。且还需遵守以下规则:
1、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对外担保,除应
当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取得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
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2、董事会若超出以上权限而作出公司对外担
保事项决议而致公司损失的,公司可以向由作出
赞成决议的董事会成员追偿。
(八)关联交易:公司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
权限外的如下关联交易事项:
1、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
民币30万元以上,但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或低
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的关联交
易事项(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2、公司拟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
币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0.5%以上,但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或低
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的关联交
易事项(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本条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
值计算。
未达到前述标准的关联交易事项,由公司董 |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七)对外担保:除本章程第四十五条所规
定须由股东会作出的对外担保事项外,其他对外
担保由董事会作出。且还需遵守以下规则:
1、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对外担保,除应
当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取得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
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2、董事会若超出以上权限而作出公司对外担
保事项决议而致公司损失的,公司可以向由作出
赞成决议的董事会成员追偿。
(八)关联交易:公司董事会审议股东会权
限外的如下关联交易事项:
1、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
民币30万元以上,但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或低
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的关联交
易事项(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2、公司拟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
币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0.5%以上,但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或低于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的关联交易
事项(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本条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
值计算。
未达到前述标准的关联交易事项,由公司董事长
决定并执行。 |
| | 事长决定并执行。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向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
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向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提供借款。
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
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
| 66 |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
履行职务。 |
| 67 | 第一百一十七条代表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
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1/2以上独立董
事提议时,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
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
议。 | 第一百二十一条代表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
东、1/3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1/2以上独立董
事提议时,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
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 68 |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
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出、传真、电话、
电子邮件;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前三天。如
遇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召开董事会的,经半数
以上董事同意,可以豁免通知程序,即时召开
董事会。 |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
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出、传真、电话、电
子邮件;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前三天。如遇紧急
情况,需要立即召开董事会的,经过半数董事同
意,可以豁免通知程序,即时召开董事会。 |
| 69 | 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
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
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
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
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
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
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 第一百二十五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
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
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
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
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
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
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
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
| 70 | 第一百二十四条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
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 第一百二十八条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
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 |
| |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
期限10年。 | 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 71 | 第三节董事会秘书 | 第三节董事会秘书 |
| 72 | 第一百二十八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
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规定的不能担任董事
情形之一的;
(二)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
罚未满三年的;
(三)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公司现任监事。 | 第一百三十二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
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
业道德和个人品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
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规定的不能担任董事情形之
一的;
(二)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
三年的;
(三)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
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适合
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
| 73 | 第一百三十九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
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
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三条的独立
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
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
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
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 第一百四十三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
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
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
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
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
| |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
件。 | |
| 74 | 第一百四十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
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
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
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
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
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
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
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
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 | 第一百四十四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
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
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
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
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
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
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
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
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
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
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
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
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
| | 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与公司不构成关联
关系的附属企业。
“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
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
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重大业务往来”是
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需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
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任职”是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
及其他工作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
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
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
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
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
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
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
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
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
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
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
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
告同时披露。 |
| 75 | 第一百四十一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
更换的方法: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
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
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依法设
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
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提名人不得提名
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
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
选人。
(二)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
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 | 第一百四十五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
换的方法:
(一)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单独或者合
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
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依法设立的
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
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
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
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
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
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 |
| | 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
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
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就
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
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公司董
事会应当按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三)公司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
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公司应当在
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按照本条第二款
的规定披露相关内容,并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
有关材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报送材料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
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深
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公司不得提交股东大会
选举。
(四)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
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
得超过六年。
(五)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
议的,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
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
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
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
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
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独立董事有异议
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六)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者任
职资格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
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
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 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
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就其符合独立性
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在选举独
立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公司董事会应当按规定公布上
述内容。
(三)公司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
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公司应当在选举
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披
露相关内容,并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
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报送材料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
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
异议的,公司不得提交股东会选举。
(四)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
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
过六年。
(五)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的,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
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会解除
该独立董事职务。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
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
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
露事项予以披露,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
予以披露。
(六)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者任职
资格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
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
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七)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
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 |
| | (七)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
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
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
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
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如因独立董事辞
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公
司章程规定的最低要求时,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
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
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
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八)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
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合法
权益的独立董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
疑或罢免提议。 | 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
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
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
最低要求时,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
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
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
十日内完成补选。
(八)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
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的独立董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
议。 |
| 76 | 第一百四十二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
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 第一百四十六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
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
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
| 77 | 新增 | 第一百五十一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
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
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本章程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
第(三)项、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事项,应当经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
司其他事项。 |
| | |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
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
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
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
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
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
| 78 | 新增 | 第五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 79 | 第六章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七条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
任或解聘。公司可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
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八条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不得担
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
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
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九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
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
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五十条总经理每届任期3年,总经理连聘
可以连任。
第一百五十一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
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
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 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设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
或解聘。公司可设副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
解聘。
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六十二条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
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六十三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
、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
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
发薪水。
第一百六十四条经理每届任期3年,经理连聘可以
连任。第一百六十五条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 |
| |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
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
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总经理列席董事
会会议。
第一百五十二条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
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第一百五十三条总经理工
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
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
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
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五十四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
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经
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五十五条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
聘任。第一百五十六条副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受总经理的委托分管条线和部门的工作,
对总经理负责;
(二)在职责范围内处理经营业务及相关工作。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
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
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五十八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 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
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
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
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六十六条经理应制订经理工作细则,报董
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六十七条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
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
,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六十八条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
职。有关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经理与公司
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一百六十九条副经理由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 |
| |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七十条副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受经理的委托分管条线和部门的工作,对经
理负责;
(二)在职责范围内处理经营业务及相关工作。
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
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
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七十二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
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
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七十三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
,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者违背
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
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80 | 第七章监事会 | 整章删除 |
| 81 | 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第七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 82 | 第一百七十四条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
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 | 第一百七十五条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 |
| | 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
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
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 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
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
度财务会计报告。上述财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及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进行编制。 |
| 83 |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
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
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
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
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
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
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
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
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
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
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
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
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
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
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
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
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
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
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
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
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股东及负有责任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 84 |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
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
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
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 |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
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
本。
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
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
金。 |
| | 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
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 85 |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
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
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
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
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
案后,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
事项。 |
| 86 | 第一百八十一条 利润分配决策机制和
程序公司董事会在制定利润分配具体方案时,
应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分红的实际、条件和最
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明确意见。董事会制定
的利 润分配方案需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
分配方案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
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
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需履行的程序和
要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司利润分配方
案,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股东大
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
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
互动平台等)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
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
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分红
预案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审
议分红规划事项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
方式以方便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 第一百八十二条 利润分配决策机制和程
序公司董事会在制定利润分配具体方案时,应认
真研究和论证公司分红的实际、条件和最低比例、
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
应当对此发表明确意见。董事会制定的利润分配
方案需董事会过半数表决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发表明确意见。独
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
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需履行的程序和要求: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当
提交公司股东会进行审议。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
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
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互动平台等)主动与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
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
心的问题。分红预案应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或股
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股东会审议
分红规划事项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
方便股东参与股东会表决。 |
| 87 |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
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
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
票权,但不得采取有偿或变相有偿方式进行征
集。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
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
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前向公司社
会公众股股东征集其在股东会上的投票权,但不
得采取有偿或变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独立董事
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过半数同
意。 |
| 88 | 第一百八十三条 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机制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
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确
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
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
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董事会
制定,并经独立董事认可后方能提交董事会审
议,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发表独
立意见。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应由董事会向
股东大会提出,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大会批准,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政策需经全
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并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
事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
或修改发表独立意见。股东大会审议以出席会
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第一百八十四条 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
制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
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确需调整
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
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董事会制
定,并经独立董事认可后方能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发表独立意
见。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应由董事会向股东
会提出,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批准,
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政策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
通过并经过半数独立董事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
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或修改发表独立意见。股东
会审议以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
| 89 |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
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
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
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
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公司内
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外披露。 |
| 90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
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 |
| | | 行监督检查。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
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
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
| 91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
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
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
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
告。 |
| 92 | 新增 |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
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
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
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
| 93 | 新增 | 第一百九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
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
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
| 94 | 新增 | 第一百九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
责人的考核。 |
| 95 |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
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
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
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
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
聘。 |
| 96 |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
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
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必须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
任会计师事务所。 |
| 97 | 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第九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 | 新增 | 第二百零六条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
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本 |
| 98 | | 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
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 99 | 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
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表及财产清单。公
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
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
相应的担保。 | 第二百零七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
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
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
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
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
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 100 | 第二百零三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
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 第二百零九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
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公告。 |
| 101 | 第二百零五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
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
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
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
低限额。 | 第二百一十一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
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日起45日内,有权要
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
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
有规定的除外。 |
| 102 | 新增 | 第二百一十二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七
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
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
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
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
| | |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
第二百一十一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
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
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
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
| 103 | 新增 | 第二百一十三条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
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
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
| 104 | 新增 | 第二百一十四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
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
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