久之洋(300516):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5年8月)
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 保证所有股东充分行使权利,维护中小股东利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司股东会在董事选举时实行累积投票制,选举 一名董事的情形除外。股东会选举董事时,独立董事和非独 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在 选举董事时采用的一种投票方式,即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时, 有表决权的每一股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 立董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 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 第六条公司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其任期不 实施交错任期制,即届中因缺额而补选的董事任期为本届余 任期限,不跨届任职。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七条公司董事候选人提名应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规章要 求,其中,独立董事的提名还应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 则》等有关规定。公司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方式和程序确定董事候选人,确保选举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八条董事候选人被提名后,应自查是否符合任职条件, 及时向公司提供其是否符合任职条件的书面说明和相关资 料(如适用)。董事候选人可以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 事人数。 第九条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 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 经历、兼职情况、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 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的情形等。 第十条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 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资料真实、完整,并保 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人选 的,还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 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第三章 累积投票制的投票原则 第十一条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每位股东 拥有的表决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举董事人数之 积。 第十二条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股东可以 集中行使表决权,将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集中投给某一位或 某几位董事候选人;也可将其拥有的表决权分别投给全部董 事候选人。 第十三条每位投票股东所投选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应 选人数。 第十四条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行使的表 决权总数多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股 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少于其 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 表决权。 第十五条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应分开投票。 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 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 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 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 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四章 董事的当选原则 第十六条董事候选人以其得票总数由高到低排列,位 次在本次应选董事人数之前的董事候选人当选,但每位当选 董事的得票总数应超过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1/2。 第十七条2名或2名以上候选人得票总数相同,且该得 票总数在拟当选人中最少,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当选人超过 应选人数的,该次股东会应就上述得票总数相同的董事候选 人按规定程序进行再次选举。再次选举仍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十八条如当选董事不足股东会拟选董事人数,应就 缺额对所有不够票数的董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仍不够的, 由公司下次股东会补选。 第五章 累积投票制的特别操作程序 第十九条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应在召开 股东会通知中予以特别说明。 第二十条在股东会选举董事前,应向股东发放或公布 由公司制定的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召集人必须制备适合实行累积 投票方式的选票,该选票应当标明:会议名称、董事候选人 姓名、股东姓名、代理人姓名、所持股份数、累积投票时的 表决票数、投票时间,并在选票的显著位置就累积投票方式、 选票填写方法、计票方法作出说明和解释。 第二十二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股东可 以亲自投票,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二十三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可通过 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 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若股东会的选举出现本实施细则未列出的 情况时,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协商解决。若无法协商一致则按 出席股东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2以上股东形成的意见办 理。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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