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音电子(301329):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信音电子(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进信音电子(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提高公司治理水平,规范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信音电子(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公司审计委员会的运作适用本工作细则。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成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公司的外部审计,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五条公司审计部为审计委员会下设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准备相关材料等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公司审计部负责。公司根据公司审计部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公司审计部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六条公司须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二章审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 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其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委员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的全体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会议选举产生。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成员原则上独立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事务。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审计委员会召集人须具备会计或财务管理相关的专业经验。召集人由董事会任免。 第十一条公司须组织审计委员会成员参加相关培训,使其及时获取履职所需的法律、会计和公司监管规范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会须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第三章审计委员会的职责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审计委员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审计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罢免建议。 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公司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公司审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七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现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向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报告的,或者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外部审计机构向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指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公司根据前款规定披露相关信息的,应当在公告中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存在的重大问题、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十八条公司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公司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公司审计部的有效运作,公司审计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公司审计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六)协调公司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公司审计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公司审计部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四章会议召开与通知 第十九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召集和主持。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独立董事委员应当亲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二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通讯及其他方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5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3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前述通知期限可以豁免。 第二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邮件送出等方式进行通知。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2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五章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二十四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审计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审计委员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八条内部审计人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九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三十条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第三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二条公司须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第三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进行书面记录,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独立董事委员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证券部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至少十年。 第三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细则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第三十六条本细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七条本细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八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信音电子(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2025年8月26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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