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元环保(300867):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圣元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圣元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 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加深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倡导理性投资,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圣元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 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 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误导投资者决策,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条 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机制,指定董事会秘书担 任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 第五条 在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对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 应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30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 采访等。 第六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及原则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是: (一)努力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 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 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 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 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服务对象、内容及方式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服务对象包括: (一)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投资者关系顾问; (五)监管部门和其他政府机构; (六)其他个人和相关机构。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行业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 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及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 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 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六)公司的文化建设; (七)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八)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九)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十)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在遵循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 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 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 管理,通过公司网站、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网络基础设施等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十三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 交所”)规定应披露的信息应在规定时间在指定的报纸和网站公布。 第十四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会的安排 组织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创造条件,在召 开时间和地点等方面充分考虑便于股东参加。为了提高股东会的透明性,公司可根据情况邀请新闻媒体参加。股东会过程中如对到会的股东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根据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尽快在公司网站或以其他可行的方式公布。 第十六条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 通过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十七条 公司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 司网站上设立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以供投资者查询;公司网站内容应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满足投资者对公司信息的需求;公司不得在公司网站上转载传媒对公司的有关报告以及分析师对公司的分析报告,以避免和防止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及因此有可能引起承担或被追究的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中 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投资者说明会应采取尽量公开的方式进行。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活动开始前,公司应确定投资者、分析师提问的回答范围,若提问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结束后,公司应及时将主要内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存在下列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 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九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 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由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出席,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财务状况、风险因素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第二十条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 关系活动,为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 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第二十一条公司可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 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公司一对一沟通中,应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一对一沟通活动创造机会。为避免一对一沟通中可能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可将一对一沟通的相关音像和文字记录资料在公司网站上公布。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员工进行投 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 公司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上市规则》《规范运作》和深交所的其他相关规定,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通过非法定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 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 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 派或者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的 相关信息。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地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在互动易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 尽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 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信息及各类媒体关于公司 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相关信息和报道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者质疑的,除按规定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 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可利用 咨询电话向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咨询电话应有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内电话有专人接听和线路畅通。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公司网站,更正错误信息,并以显著标识区分 最新信息和历史信息,避免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 第二十六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 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 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 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十七条公司向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息等相关资料的,如 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公司应当予以提供。 第二十八条公司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时,应当做好相关记录。 公司应当将上述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第二十九条公司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 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的,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统筹安排,公司应制定合理的参观路线,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公司应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并记录沟通内容,相关记录材料由公司证券部保存。未经允许,禁止一切录像、拍照。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 开重大信息被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条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本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三十一条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子邮箱,投资者可 通过邮件向公司询问、了解情况,公司也可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对于论坛及电子信箱中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带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加以整理后在网站的投资者专栏中以显著方式刊载;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和公司网站上对外公布邮箱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在正式公告中进行披露,并尽快在公司网站公布。 第三十二条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信息及各类媒体关于公司 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相关信息和报道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三条公司应当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 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在互动易平台和公司网站刊载。 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包括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 的文档等(如有)。 第三十四条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 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 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三十五条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 签署承诺书,由公司证券部保存,承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 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承诺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 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三)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 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 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承诺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 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 新闻稿等文件。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公 司证券。 第三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任何人和单位提供 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十八条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非公开发行),向 特定个人或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三十九条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及时向投资 者公开致歉: (一)公司或其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 会行政处罚或者深交所公开谴责的; (二)经证券交易所考评信息披露不合格的; (三)其他情形。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机构和实施 第四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证 券部负责具体承办落实。未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许可,任何人不得从事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四十一条董事会秘书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 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具体负责安排和组织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四十二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 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培训。在具体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董事会秘书应对活动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 第四十三条董事会秘书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 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四十四条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人员必须具备如下 素质: (一)全面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掌握 公司各方面的信息; (二)熟悉公司治理、经济、财务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了解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容与程序,熟悉和了解各种证券市 场的运作机制; (四)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市场营销技巧; (五)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有较强的协调、沟通能力和 工作责任心; (六)具备较强写作能力,能够撰写各种信息披露稿件; (七)具有良好的保密意识。 第四十五条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 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 第四十六条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 诉处理机制。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券期 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四十八条本制度修订权及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四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圣元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27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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