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元环保(300867):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圣元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圣元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圣元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董事会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相关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协助董事长具体管理并通过公司证券部实 施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日常工作。 第四条 公司证券部是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 息登记备案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深交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五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 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都应配 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及公司应将防止内幕交易管理纳入相关业务的管理工作中。 第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分公司、子公司、重要参股公 司以及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本制度所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二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内幕信息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 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 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 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 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 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 人员。 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 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对证券交易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的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四)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 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 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 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 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对债券交易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一)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三)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四)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 十; (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八)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 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的确定: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分别由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 根据监管规定及业务部门工作职责提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表》,报主管部门领导批准; (二)涉及定期报告和业绩公告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由公司证 券部会同财务部等相关部门、分公司、子公司提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表》,报主管部门领导批准。 第三章 登记备案及报备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透露、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也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十二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 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依据、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 一时间。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 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 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报公司证券部备案。 第十五条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报公司证券部备案。 第十六条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 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报公司证券部备案。 第十七条 本制度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所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 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十二条的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 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本制度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九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 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 更情况。 第二十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 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第二十一条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 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二十二条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深交所报送相关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进行收购、要约收购; (二)重大资产重组; (三)证券发行; (四)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五)股份回购; (六)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七)高比例送转股份; (八)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九)中国证监会或者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 波动的,应当向深交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二十三条公司存在筹划或者进展中重大事项的,应当做好内 幕信息管理工作,视情况分阶段披露相关情况,并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录筹划及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节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及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及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参与筹划及决策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字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 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送重大事项 进程备忘录。 第二十四条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应当于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时向深交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是指首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者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 整、终止重组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者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二十五条在重大事项公开披露前或者筹划过程中,公司依法 需要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备案、报送审批或者进行其他形式的信息报送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并依据深交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中应当包括对公 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的内容,明确上述主体的内部报告义务、报告程序和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 第二十七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中应当明确内幕 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违反保密规定责任和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将上述事项告知有关人员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规定,对内幕 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 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时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深交所并对外披露。 第二十九条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及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由于职务变动、辞职等原因发生变化的,应在内幕信息知情人发生变动后及时更新档案信息。 第三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 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第三十一条公司进行本制度第二十二条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 进程备忘录报送深交所,并根据深交所要求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第四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 的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家属或他人谋利。 第三十三条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公司内部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的规定,并积极提示公司外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 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在公司内部非业务相关部门或个人之间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三十五条根据证券监管或公司的要求,各下属部门、分公司、 子公司以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组织相关内 幕信息知情人配合做好相关期间个人交易公司股票的自查工作,如实汇报并书面确认交易情况,并对上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三十六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报送。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和备案 工作。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相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应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第三十七条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 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深交所报告。 第三十八条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 知情人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其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九条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的内幕信息知 情人,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追究其法律责任;涉及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应当及时报送深 交所备案并在其指定网站上披露。 第四十一条本制度修订权及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四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圣元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27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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