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2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和完善。本次公司章程修订的具体情况详见附件《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与最新修订的《公司章程》保持一致,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拟修订部分内部治理制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各项制度全文。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公司本次章程修改主要内容包括:删除“监事会”“监事”相关内容,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的监事会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将“股东大会”的表述统一调整为“股东会”;因删减、新增部分条款、章节而对应调整章节序号、条款序号、援引条款序号以及其他不影响条款实质含义的内容等,不再逐条列示。除上述调整外,本次章程具体修改如下:
| 修订前《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
|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46,419,682元。公司因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而
导致注册资本总额变更,经股东大会通过决议
后,授权董事会修改本章程有关条款并具体办理
注册资本变更的审批登记手续。 |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46,419,682元。公司因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而
导致注册资本总额变更,经股东会通过决议后,
授权董事会修改本章程有关条款并具体办理注
册资本变更的审批登记手续。 |
| 第八条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总
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总
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总经理辞任的,
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
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
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
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第九条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
任。 |
| 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
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 | 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
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 |
|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
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
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 | 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 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
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
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
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价格应当相同;任何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
支付相同价额。 |
|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
面值。 |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
明面值。 |
| 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 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
|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
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
提供任何资助。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公司发行的股份。
确因特殊原因持有股份的,应当在一年内消除该
情形,在消除前,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其持有
的股份行使表决权。 |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
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
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
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
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
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
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 |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 |
|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他方式。 |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他方式。 |
| 第二十四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 第二十四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
| 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
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
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
转让或者注销。 | 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
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
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
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
内转让或者注销。 |
| 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 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
| 第二十八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
质押权的标的。 | 第二十八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
质权的标的。 |
| 第二十九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
公司成立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
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 第二十九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
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 |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
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
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
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所
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
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
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
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
外);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
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
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
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
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
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
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
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
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
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
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
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
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
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
|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 |
| 第三十一条公司应根据公司章程以及其相
关资料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
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
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
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公司应定期
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要股东的持股变动情
况(包括股权的出质),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
构。 | 第三十一条公司应根据公司章程以及其相
关资料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
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
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
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公司应定期
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要股东的持股变动情
况(包括股权的出质),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
构。 |
| 第三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
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
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
的股东。 | 第三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
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
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
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
股东。 |
|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
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
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
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
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
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
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
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
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权利。 |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
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
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
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
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
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
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
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
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权利。 |
| 第三十四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
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
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
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第三十四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
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
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公司提供证明
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
件以及公司要求的其他必要资料,并承诺承担保
密义务且不涉及任何违法或侵害公司的行为,公
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
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
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
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
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
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
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
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
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
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
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 |
| | 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
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
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
披露义务。 |
| 增加第三十六条,后续条款自动顺延。 |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
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一)未召开股东会、
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二)股东会、董事会会
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三)出席会议的人
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四)同意决
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
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 第三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
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
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
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
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
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三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审计委员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
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
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
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 |
| | 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
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审计
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
| 第三十八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
股;
…… | 第三十八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
回其股本;
……。 |
| 第三十九条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
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
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 删除第三十九条,后续条款自动顺延。 |
| 增加第二节,后续章节自动顺延。 | 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
| 增加第四十一条,后续条款自动顺延。 | 第四十一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
益。 |
| 增加第四十二条,后续条款自动顺延。 | 第四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
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
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
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
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
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
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 |
| | 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
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
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
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
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
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
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
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
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
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
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
产经营稳定。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
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
|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第三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
|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 第四十三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
|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
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
项;
(十四)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公司实施的
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除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
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
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
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
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
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业务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
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的债务和费用)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决议;
(九)审议批准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担保事
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一)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公司实施的
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除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
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
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
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
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
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业务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
币5,0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
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的债务和费用)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人民币500万元。
上述交易事项是指:收购或出售资产(不含
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 |
|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
民币500万元。
上述交易事项是指:收购或出售资产(不含
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
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
贷款等)、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
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
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签订许可协议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
交易。此外,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
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划;
(十七)审议批准达到以下标准的关联交
易:
1.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关联法人发生的交
易金额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含人民币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
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3.关联交易虽在董事会决策权限内,但董事
会认为应提交股东大会表决或者董事会因特殊
事宜无法对关联交易进行正常表决的。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
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
贷款等)、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
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
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签订许可协议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
交易。此外,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
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划;
(十四)审议批准达到以下标准的关联交
易:
1.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关联法人发生的交
易金额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含人民币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
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
议;
3.关联交易虽在董事会决策权限内,但董事
会认为应提交股东会表决或者董事会因特殊事
宜无法对关联交易进行正常表决的。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
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 第四十二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含资
产抵押),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 第四十四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含资
产抵押),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
|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
供的任何担保;
(三)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
过最近一期公司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
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的担保;
(七)其他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
定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时,
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
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
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
以上通过。 |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
供的任何担保;
(三)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
过最近一期公司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
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的担保;
(七)其他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
定应由股东会审议的对外担保。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应
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
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
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
通过。 |
| 第四十三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
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1次,应
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 第四十五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
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
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
|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
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
者本章程所规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
求日计算。 |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
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
者本章程所规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
求日计算。 |
| 第四十五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
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载明的场所,
具体地址由公司董事会或其他股东大会召集人
具体确定,并通知公司股东。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
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
的,经公司以合理方式确认股东身份的,视为出
席。股东以网络方式参加股东大会时,由股东大
会的网络方式提供机构验证出席股东的身份。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
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
并说明原因。 | 第四十七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
司住所地或股东会会议通知中载明的场所,具体
地址由公司董事会或其他股东会召集人具体确
定,并通知公司股东。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
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经
公司以合理方式确认股东身份的,视为出席。股
东以网络方式参加股东会时,由股东会的网络方
式提供机构验证出席股东的身份。股东会除设置
会场以现场形式召开外,还可以同时采用电子通
信方式召开。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现
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
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
明原因。 |
| 第四十六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
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
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
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
法律意见。 | 第四十八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
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
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
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
法律意见。 |
|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第四节 股东会的召集 |
| 第四十七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
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
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
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
告。 | 第四十九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
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
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
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
| | 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
由并公告。 |
| 第四十八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
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
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
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
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条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
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
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
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
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
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第四十九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
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
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
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
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
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一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
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
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
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
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
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
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第五十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
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
备案。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
证明材料。 | 第五十二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
易所备案。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比例不得低于10%。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
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
证明材料。 |
| 第五十一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
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第五十三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
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
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 第五十二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第五十四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第五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
| 第五十三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
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提案应
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股东大会召集人。 | 第五十五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
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提案应以
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股东会召集人。 |
| 第五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
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说明临时提案的内
容。召集人认定临时提案不符合《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进而认定股东大会
不得对该临时提案进行表决并做出决议的,应当
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公告相关股东临时提案的
内容,以及做出前述决定的详细依据及合法合规
性,同时聘请律师事务所对相关理由及其合法合
规性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
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
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 | 第五十六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
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说明临时提案的内
容。召集人认定临时提案不符合《上市公司股东
会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进而认定股东会不得
对该临时提案进行表决并做出决议的,应当在收
到提案后2日内公告相关股东临时提案的内容,
以及做出前述决定的详细依据及合法合规性,同
时聘请律师事务所对相关理由及其合法合规性
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
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
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
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 |
| 作出决议。 | 决议。 |
| 第五十五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日(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前以书面方式通
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不
包括会议召开当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各股东。 | 第五十七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20日(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前以书面方式通
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不
包括会议召开当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各股东。 |
| 第五十六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
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
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 第五十八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
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
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
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
| 第五十七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
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
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
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
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
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第五十九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
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
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
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
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
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 第五十八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
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
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
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
日书面通知并说明原因。 | 第六十条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
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
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
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书面通
知并说明原因。 |
|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第六节 股东会的召开 |
| 第五十九条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
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
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
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查处。 | 第六十一条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
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
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
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
处。 |
| 第六十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
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
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
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第六十二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
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
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
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 第六十二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
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
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
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第六十四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
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
(二)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
的类别和数量;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
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
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 第六十四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
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
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
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
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
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
司的股东大会。 | 第六十六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
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
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
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
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
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
司的股东会。 |
| 第六十五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
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
决。 | 删除第六十五条,后续条款自动顺延。 |
| 第六十四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
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
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 | 第六十五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
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
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 |
| 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
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
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
司的股东会。 | 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
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
| 第六十五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
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
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第六十六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
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
称)等事项。 |
| 第六十七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
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六十八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
接受股东的质询。 |
| 第六十八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
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
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
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
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
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第六十九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
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
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审计委员会成员共
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
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
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
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
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 第六十九条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
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
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
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
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
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 第七十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
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
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
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
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
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
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
| 第七十条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
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
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第七十一条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
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
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 第七十一条在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的前
提下,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会议
上公开的之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
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第七十二条在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的前
提下,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会会议上
公开的之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
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 第七十三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
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
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
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 | 第七十四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
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
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
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出席
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 |
| 第七十四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
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
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
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
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年。 | 第七十五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
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
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
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
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 第七十五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
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
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
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
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
告。 | 第七十六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
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
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
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
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
|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第七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
| 第七十六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
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
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 | 第七十七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
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
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
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
| 以上通过。 | 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 第七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
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
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
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第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
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
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
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 第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
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或者股东大会
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
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第七十九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
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
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或者股东会以
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
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 第七十九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
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
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
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
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 | 第八十条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
会会议的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
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
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
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
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 |
| 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
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 | 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 |
| 第八十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
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
大会决议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在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时,应主
动向股东大会说明情况,否则其他没有关联关系
的股东可以要求关联股东说明情况并回避表决。 | 第八十一条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
决议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在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时,应主动
向股东会说明情况,否则其他没有关联关系的股
东可以要求关联股东说明情况并回避表决。 |
| 第八十一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
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
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
的合同。 | 第八十二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
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
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
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
合同。 |
| 第八十二条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或在
届内更换董事、监事时,由现届董事会、监事会
听取有关股东意见,或由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发
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提名,
提出下届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候选人或更换董
事、监事候选人名单。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除上述规定外,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的具
体方式和程序为:
(一)在本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
选任的人数,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称“提
名委员会”)提出董事候选人的建议名单,经董
事会决议通过后,由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名单
提交股东大会选举;由监事会主席提出拟由股东
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的建议名单,经监事会决
议通过后,由监事会提出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
候选人名单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二)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3%
以上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
或向公司监事会提出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
选人;如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未接受上述股东的 | 第八十三条董事会换届选举或在届内更换
董事时,由现届董事会听取有关股东意见,或由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1%以上的股东提名,提出下届董事会成员候
选人或更换董事候选人名单。董事候选人名单以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除上述规定外,董事候选人提名的具体方式
和程序为:
(一)在本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
选任的人数,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称“提
名委员会”)提出董事候选人的建议名单,经董
事会决议通过后,由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名单
提交股东会选举;
(二)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1%
以上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
如公司董事会未接受上述股东的提名,上述股东
可以临时提案的方式向股东会提出,但应当遵守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关于股东会临时提案的有
关规定。股东以提案方式提名董事候选人的,亦
应遵守本条款项下关于提名人数限制的规定。
提名人应当提供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包 |
| 提名,上述股东可以临时提案的方式向股东大会
提出,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关于股
东大会临时提案的有关规定。股东以提案方式提
名董事候选人和/或监事候选人的,亦应遵守本
条款项下关于提名人数限制的规定。
提名人应当提供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
料(包括简历、基本情况及其他必要的资料)。
提名人在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之前,应当取得
被提名人接受提名、承诺其向提名人提供并同意
公开披露的有关资料的真实、完整和准确、以及
保证在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或监事职责的书面
承诺。
如公司存在控股比例在30%以上的控股股
东,则股东大会在董事、监事(由非职工代表担
任的监事)选举中应采用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
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
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
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说明候选董事、监事
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累积投票制具体内容为在董事(或监事)选
举中,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可以将其持有的对(该类别内)所有董事的表决
权累积计算,并将该等累积计算后的(该类别内)
总表决权向(该类别内)各董事候选人自由分配,
而不受在上述直接投票制度中存在的分别针对
(该类别内)每一董事候选人的表决权限制。
公司在发出关于选举董事、监事的股东大会
会议通知后,持有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3%以上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提出
董事、监事候选人,由董事会按照修改股东大会
提案的程序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括简历、基本情况及其他必要的资料)。提名人
在提名董事候选人之前,应当取得被提名人接受
提名、承诺其向提名人提供并同意公开披露的有
关资料的真实、完整和准确、以及保证在当选后
切实履行董事职责的书面承诺。
如公司存在控股比例在30%以上的控股股
东,则股东会在董事选举中应采用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
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
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
当向股东说明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累积投票制具体内容为在董事选举中,出席
股东会的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
的股东)可以将其持有的对(该类别内)所有董
事的表决权累积计算,并将该等累积计算后的
(该类别内)总表决权向(该类别内)各董事候
选人自由分配,而不受在上述直接投票制度中存
在的分别针对(该类别内)每一董事候选人的表
决权限制。
公司在发出关于选举董事的股东会会议通
知后,持有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
以上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之前提出董事候
选人,由董事会按照修改股东会提案的程序审核
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
| 第八十三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
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
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
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
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 | 第八十四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
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
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
决议外,股东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 |
| 予表决。 | 决。 |
| 第八十四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
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
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 第八十五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
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
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
| 第八十六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
决。 | 第八十七条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
决。 |
| 第八十七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
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
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
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股东代
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
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
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
票结果。 | 第八十八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
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
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
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股东代表
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
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
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
票结果。 |
| 第八十八条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
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
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
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
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
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
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第八十九条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
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
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
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
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
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
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 第八十九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
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
对或弃权。
…… | 第九十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
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
弃权。
…… |
| 第九十一条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
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
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 第九十二条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
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
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
| 第九十二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
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 第九十三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
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
告中作特别提示。 |
| 第九十三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
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在股东大
会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 第九十四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
的,新任董事就任时间在股东会结束之后立即就
任。 |
| 第九十四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
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
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 第九十五条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会结束
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
| 第五章董事会 | 第五章董事和董事会 |
| 第一节董事 | 第一节董事的一般规定 |
| 第九十五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
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
利,执行期满未逾 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
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
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
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
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
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
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
形的,公司有权解除其职务。 | 第九十六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
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
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
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
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
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
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
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
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
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
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
| 第九十六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
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
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
任。
…… | 第九十七条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股
东会选举或者更换,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代
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或
更换。董事每届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 |
| 第九十七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
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
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
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
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
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
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
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
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
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九十八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应
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
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
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
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
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
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
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
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
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
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
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
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
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
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 |
| | 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
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
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
| 第九十八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
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
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商务和财务报
告,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
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亲自行使被合法赋予的公司管理处置
权,不得受他人操纵;非经法律、行政法规允许
或者得到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将
其处置权转授他人行使;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第九十九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
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
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
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
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商务和财务报
告,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
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亲自行使被合法赋予的公司管理处置
权,不得受他人操纵;非经法律、行政法规允许
或者得到股东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将其
处置权转授他人行使;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 第九十九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
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
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 第一百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
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
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
| 第一百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
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
事会应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
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
定,履行董事职务。余任董事应当尽快召集临时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填补因董事辞职产生的空
缺。在股东大会未就董事选举作出决议以前,该 | 第一百〇一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
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董事会应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
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
定,履行董事职务。余任董事应当尽快召集临时
股东会,选举董事填补因董事辞职产生的空缺。
在股东会未就董事选举作出决议以前,该提出辞 |
| 提出辞职的董事的职权应当受到合理的限制。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
达董事会时生效。 | 职的董事的职权应当受到合理的限制。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
达董事会时生效。 |
| 第一百〇一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
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
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
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
其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
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
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
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
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 第一百〇二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
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
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
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
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
然解除,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仍然有效。
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
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
| 增加第一百?三条,后续条款自动顺延。 | 第一百〇三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非由职
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
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
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 第一百〇三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〇五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
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
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
| 第一百〇五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
负责。 | 删除第一百零五条,后续条款自动顺延。 |
| 第一百〇六条董事会由 9名董事组成。董
事会设董事长 1人。 | 第一百〇七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9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人,职工代表董事
1人。设董事长1人。 |
| 第一百〇八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 第一百〇九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制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
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
|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制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
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的范围内,决定公司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包括但
不限于财务管理、投资管理、子公司管理、内部
审计、人事管理制度等;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 (七)在股东会授权的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包括但不
限于财务管理、投资管理、子公司管理、内部审
计、人事管理制度等;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
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
会审议。 |
| 第一百〇九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
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
东大会作出说明。 | 第一百一十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
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
东会作出说明。 |
|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
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
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规则为本章程
的附件,将由股东大会批准,修改时亦同。 |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
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提高工作效
率,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规则为本章程的
附件,将由股东会批准,修改时亦同。 |
|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的权限,建立严
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
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的权限,建立严
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
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
| 董事会对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
等事项的决策权限如下:
(一)除《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及本章程另有规定外,公司进行对外
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对外捐
赠时,达到下列标准之一且不属于本章程规定的
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决策的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
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比例低于50%,该交易涉及的资产
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
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
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低于
5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业务收入的比例低于50%,或绝对金额不超
过人民币5,0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的比例低于5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人
民币5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低于50%,
或绝对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低于50%,或绝对金额不
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
绝对值计算。
(二)公司董事会在其审批权限范围内授权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决策的对外投资总额在每
一会计年度内累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 董事会对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
等事项的决策权限如下:
(一)除《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及本章程另有规定外,公司进行对外
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对外捐
赠时,达到下列标准之一且不属于本章程规定的
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决策的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
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比例低于50%,该交易涉及的资
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
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
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低于
5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业务收入的比例低于50%,或绝对金额不
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的比例低于5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
人民币5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低于50%,
或绝对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低于50%,或绝对金额
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
绝对值计算。
(二)公司董事会在其审批权限范围内授权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决策的对外投资总额在每
一会计年度内累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
| 净资产的10%,具体投资项目应当同时满足下述
条件:
1、单笔投资项目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
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
2、单笔投资项目的金额/成交金额(包括承
担的债务和费用)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3%。
公司董事会在其审批权限范围内可特别授
权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或总经理进行其他投资。
(三)在对公司的关联交易进行审查及决策
时,在下列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应由董事会审议
批准:
1、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达成的交易金额在
人民币30万元以上,且不属于股东大会审批范
围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2、公司拟与关联法人达成的交易金额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0.5%且绝对金额在人民币300万元以上,且不属
于股东大会审批范围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
除外);
3、股东大会特别授权董事会判断的关联交
易,在股东大会因特殊事宜导致非正常运作,且
基于公司整体利益,董事会可作出判断并实施交
易。
(四)董事会具有除本章程第四十二条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应由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以外的其他各项对外担保(含资产抵押)
的审批决策权限。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
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
做出决议。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对外
担保事项(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除
外)时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
如发现异常,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五)除《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净资产的10%,具体投资项目应当同时满足下
述条件:
1、单笔投资项目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
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
2、单笔投资项目的金额/成交金额(包括承
担的债务和费用)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3%。
公司董事会在其审批权限范围内可特别授
权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或总经理进行其他投资。
(三)在对公司的关联交易进行审查及决策
时,在下列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应由董事会审议
批准:
1、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达成的交易金额在
人民币30万元以上,且不属于股东会审批范围
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2、公司拟与关联法人达成的交易金额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0.5%且绝对金额在人民币300万元以上,且不
属于股东会审批范围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
除外);
3、股东会特别授权董事会判断的关联交易,
在股东会因特殊事宜导致非正常运作,且基于公
司整体利益,董事会可作出判断并实施交易。
(四)董事会具有除本章程第四十二条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应由公司股东会
审议以外的其他各项对外担保(含资产抵押)的
审批决策权限。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除
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
出决议。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
保事项(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除
外)时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
如发现异常,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五)除《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及本章程另有规定外,公司实施的收 |
| 等法律法规及本章程另有规定外,公司实施的收
购或出售资产事项(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
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
产)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比例低于50%,该交易涉及的资产
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
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
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低于
5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3、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业
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业务收
入的比例低于5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5,000万元;
4、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
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比例低于5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0
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低于50%,
或绝对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低于50%,或绝对金额不
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
绝对值计算。
(六)公司董事会在其审批权限范围内授权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决策的收购或出售资产(不
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
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总额在每一会计年度
内累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具体收购或出售项目应当同时满足下述条
件:
1、单笔项目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 | 购或出售资产事项(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
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
产)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比例低于50%,该交易涉及的资
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
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
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低于
5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3、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业
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业务收
入的比例低于5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5,000万元;
4、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
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比例低于5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0
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低于50%,
或绝对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低于50%,或绝对金额
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
绝对值计算。
(六)公司董事会在其审批权限范围内授权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决策的收购或出售资产(不
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
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总额在每一会计年度
内累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具体收购或出售项目应当同时满足下述条
件:
1、单笔项目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不超 |
|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不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
2、单笔项目的金额/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
债务和费用)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3%。
公司董事会在其审批权限范围内可特别授
权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或总经理进行其他收购
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
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 |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
2、单笔项目的金额/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
债务和费用)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3%。
公司董事会在其审批权限范围内可特别授
权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或总经理进行其他收购
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
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 |
|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
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
董事长签署的文件;
(四)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
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
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
东大会报告;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
董事长签署的文件;
(四)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
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
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
东会报告;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会闭会期间,董事会
授予董事长下列职权,董事长在行使下列职权
时,应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或股东大会报告:
(一)就公司年度预算内的新增贷款事项,
董事长有权作出决定;
(二)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或者董事会审议
通过的年度额度内,董事长有权批准公司的抵
押、质押及其他担保事项;
(三)就公司的资产(股权及其他投资权益、
土地使用权及其他无形资产除外)出售、购买、
租赁及其他资产处置事项(对外投资除外,担保
事项按本款第(二)项执行),董事长有权作出
决定。
如根据本章程约定、有关法律规定或有关政
府部门的要求,董事会授予董事长的上述职权范
围内的有关事项必须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作出
决议,则应按本章程约定、该等法律规定或政府 | 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会闭会期间,董事会
授予董事长下列职权,董事长在行使下列职权
时,应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或股东会报告:
(一)就公司年度预算内的新增贷款事项,
董事长有权作出决定;
(二)在公司股东会审议或者董事会审议通
过的年度额度内,董事长有权批准公司的抵押、
质押及其他担保事项;
(三)就公司的资产(股权及其他投资权益、
土地使用权及其他无形资产除外)出售、购买、
租赁及其他资产处置事项(对外投资除外,担保
事项按本款第(二)项执行),董事长有权作出
决定。
如根据本章程约定、有关法律规定或有关政
府部门的要求,董事会授予董事长的上述职权范
围内的有关事项必须由董事会或股东会作出决
议,则应按本章程约定、该等法律规定或政府部 |
| 部门的要求,由董事长提出或通过董事会提出方
案,报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
除上述规定外,董事会以决议形式对董事长
进行其他授权时,还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经营发展的需
要;
(二)不得超过董事会自身的职权范围;
(三)授权内容应当明确、具体。 | 门的要求,由董事长提出或通过董事会提出方
案,报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
除上述规定外,董事会以决议形式对董事长
进行其他授权时,还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经营发展的需
要;
(二)不得超过董事会自身的职权范围;
(三)授权内容应当明确、具体。 |
| 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
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 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
面通知全体董事。 |
| 第一百一十七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
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
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
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一十七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
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
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 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
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
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
和书面方式进行。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
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书面通讯方式进
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 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
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
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由参加
会议的董事以记名投票或者电子通讯方式表决。 |
| 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
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
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
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
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
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
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
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
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
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
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
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
议。 |
| 增加第三节,后续章节自动顺延。 | 第三节独立董事 |
| 增加第一百二十六条,后续条款自动顺延。 | 第一百二十六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
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
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 增加第一百二十七条,后续条款自动顺延。 | 第一百二十七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
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
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
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
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
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
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
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
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
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
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
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
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
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
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
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
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
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
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
| 增加第一百二十八条,后续条款自动顺延。 | 第一百二十八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
合下列条件: |
| |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
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
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
| 增加第一百二十九条,后续条款自动顺延。 | 第一百二十九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
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
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
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
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
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 增加第一百三十条,后续条款自动顺延。 | 第一百三十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
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
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
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
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 |
| | 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披露
具体情况和理由。 |
| 增加第一百三十一条,后续条款自动顺延。 | 第一百三十一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
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
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
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增加第一百三十二条,后续条款自动顺延。 | 第一百三十二条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
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独立董事。经独立
董事一致同意,可以豁免通知时限。本章程第一
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
一百二十八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
出席方可举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以现场召开为
原则,在保证与会独立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
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通
讯方式召开。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
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
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
和支持。 |
| 增加第四节,后续章节自动顺延。 | 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 增加第一百三十三条,后续条款自动顺延。 | 第一百三十三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
会。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
董事二名,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
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
管理人员的董事。审计委员会成员及召集人由董
事会选举产生。 |
| 增加第一百三十四条,后续条款自动顺延。 | 第一百三十四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 |
| | 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
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
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
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
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总监;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
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增加第一百三十五条,后续条款自动顺延。 | 第一百三十五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
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
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
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
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
| 增加第一百三十六条,后续条款自动顺延。 | 第一百三十六条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提
名、薪酬与考核等其他专门委员会,依照本章程
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
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
事会负责制定。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
担任召集人(即主任,下同)。但是国务院有关
主管部门对专门委员会的召集人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
| 增加第一百三十七条,后续条款自动顺延。 | 第一百三十七条提名委员会成员为3名董
事,其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由独立董事担任召
集人。 |
| |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
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
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
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
由,并进行披露。 |
| 增加第一百三十八条,后续条款自动顺延。 | 第一百三十八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为
3名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由独立董事
担任召集人。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
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
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
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
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
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
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
进行披露。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
规定,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保障职工与股东的合法权益。 |
| 增加第一百三十九条,后续条款自动顺延。 | 第一百三十九条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
简称战略委员会)成员为3名董事,其中包括董
事长和至少1名独立董事。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 |
| | 事会选举产生。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即主任)
1名,由董事长担任。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
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
| 第一百二十六条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
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本
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
八条(四)至(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
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一条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不
得担任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
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
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 第一百二十七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
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
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
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 第一百四十二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
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
级管理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
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
| 第一百三十一条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
内容:
(一)总经理办公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
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
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
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四十六条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
内容:
(一)总经理办公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
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
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
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 第一百三十四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
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
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
宜。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 第一百四十八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
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
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
| | |
| 第七章监事会 | 删除第七章,后续章节自动顺延。 |
| 第一百五十二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
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
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
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
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 | 第一百五十二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
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
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 |
|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
制。 |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
制。 |
| 第一百五十四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
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
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
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
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
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
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
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
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
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第一百五十四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
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
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
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
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
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
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
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
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 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
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
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
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
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
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
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
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
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
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 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
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
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
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
(四)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公司每年度进
行一次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需求状
况,向公司股东大会提议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若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或应履
行相关承诺但尚未履行的情况,应当相应扣减该 | 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
(四)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公司每年度进
行一次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需求状
况,向公司股东会提议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若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或应履
行相关承诺但尚未履行的情况,应当相应扣减该 |
| 股东所应分配的现金红利,用以偿还其所占用的
资金或履行相关承诺。
(五)利润分配预案应以全体股东获得持
续、稳定、科学的回报为基础,由公司董事会制
定,并应充分征求独立董事、监事会与公众投资
者的意见。
公司董事会制定利润分配预案并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
时,应认真研究和论证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
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
宜。公司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并
独立发表审核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
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
意见。公司应当在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时,
公告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专项意见。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前,应当
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
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通过电话、传真和邮
件沟通、举办投资者接待日活动等),充分听取
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
心的问题。同时,公司应当根据证券交易所的有
关规定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公众投资者参加
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六)利润分配方案的披露:公司董事会应
在定期报告中披露股利分配方案。对于当年盈利
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或现金分红的利润
少于当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20%时,公
司董事会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以及未分
配利润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独立董事应
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公司当年利润分配完成后
留存的未分配利润应用于发展公司主营业务。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的规定,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
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相关事宜进行说明。
(七)根据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
长期发展的需要,董事会可向股东大会提议调整 | 股东所应分配的现金红利,用以偿还其所占用的
资金或履行相关承诺。
(五)利润分配预案应以全体股东获得持
续、稳定、科学的回报为基础,由公司董事会制
定,并应充分征求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与公众
投资者的意见。
公司董事会制定利润分配预案并提交股东
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
时,应认真研究和论证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
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
宜。公司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并
独立发表审核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
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审计委员会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提出
审核意见。公司应当在发布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时,公告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的专项意见。
股东会对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
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
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通过电话、传真和邮件
沟通、举办投资者接待日活动等),充分听取中
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
的问题。同时,公司应当根据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公众投资者参加股
东会提供便利。
(六)利润分配方案的披露:公司董事会应
在定期报告中披露股利分配方案。对于当年盈利
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或现金分红的利润
少于当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20%时,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以及未
分配利润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独立董事
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公司当年利润分配完成
后留存的未分配利润应用于发展公司主营业务。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的规定,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
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相关事宜进行说明。
(七)根据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
长期发展的需要,董事会可向股东会提议调整利 |
| 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以股东
权益保护为出发点,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对此
发表专项意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涉及现金分红
事宜的,董事会应就调整方案进行专项研究论
证。
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公司董
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在股东大
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且公司需提供网
络投票的方式,为公众投资者参与利润分配政策
的修改提供便利。
(八)董事会作出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
决议,应当由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并经二
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审议同意。公司监事会应当
对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议,并应当
经公司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决
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 润分配政策。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以股东权
益保护为出发点,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的有关规定。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应当对
此发表专项意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涉及现金分
红事宜的,董事会应就调整方案进行专项研究论
证。
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公司董
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会批准,并在股东会提
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且公司需提供网络投
票的方式,为公众投资者参与利润分配政策的修
改提供便利。
(八)董事会作出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
决议,应当由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并经二
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审议同意。公司审计委员会
应当对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议,并
应当经公司半数以上审计委员会成员表决通过。
股东会作出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决议,
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
|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
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
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
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
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外
披露。 |
|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
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
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
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
项进行监督检查。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
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
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
| 增加第一百六十条,后续条款自动顺延。 | 第一百六十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
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
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
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
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
直接报告 |
| 增加第一百六十一条,后续条款自动顺延。 | 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
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
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
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
| 增加第一百六十二条,后续条款自动顺延。 | 第一百六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
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
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
作。 |
| 增加第一百六十三条,后续条款自动顺延。 | 第一百六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
计负责人的考核。 |
| 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
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
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
须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
任会计师事务所。 |
| 第一百六十三条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
由股东大会决定。 | 第一百六十七条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
由股东会决定。 |
|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
计师事务所时,公司应在审议该等解聘事项的股
东大会召开之日(不包括召开当日)前至少30
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
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
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
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
计师事务所时,公司应在审议该等解聘事项的股
东会召开之日(不包括召开当日)前至少30天
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
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
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会说
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
|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
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 第一百七十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
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
|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
知,以专人送出、邮件或传真等方式进行。但本
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删除第一百六十八条,后续条款自动顺延。 |
|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
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
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
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
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
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
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公司与其持股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公司合并,
被合并的公司不需经股东会决议,但应当通知其
他股东,其他股东有权要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
收购其股权或者股份。 |
| |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
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
公司依照前两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
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
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二
条规定的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
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保。 |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
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
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
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
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
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二
条规定的报纸上公告。 |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
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
|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
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本章程第一
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
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
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
低限额。 |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
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的
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
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
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
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可以不按照股东持有股
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另有规
定的除外。 |
| 增加第一百八十二条,后续条款自动顺延。 |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五
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
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
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
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
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款
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
之日起30日内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报纸上 |
| | 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公司依照
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
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
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
| 增加第一百八十三条,后续条款自动顺延。 | 第一百八十三条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
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
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增加第一百八十四条,后续条款自动顺延。 |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
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股东会决议决
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
|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
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
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
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
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
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
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
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
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
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予以公示。 |
|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条
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
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
七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且尚未向股
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
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
议,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
|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
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
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 |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
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
(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
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
| 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
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
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股东会决议另选他
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
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八十三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
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
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
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
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第一百八十九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
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
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
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
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 第一百八十四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日内在本章程第一
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
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
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
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
清偿。 | 第一百九十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符合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报纸上公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
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
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
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
清偿。 |
| 第一百八十五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
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
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
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
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
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
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 第一百九十一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
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
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
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
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
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
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
| 第一百八十六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
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
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
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 第一百九十二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
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
算。
公司经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
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
人。 |
|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
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
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公告公司终止。 | 第一百九十三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
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
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
| 第一百八十八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
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
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
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九十四条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
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
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
| 第一百九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
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
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如发生上述第(一)项之情形的,在本章程
作出相应修订之前,本章程中与修改后的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相抵触的条款自动失
效,有关事项按照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的规定执行。 | 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
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
如发生上述第(一)项之情形的,在本章程
作出相应修订之前,本章程中与修改后的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相抵触的条款自动失
效,有关事项按照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的规定执行。 |
| 第一百九十一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
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
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 第一百九十七条股东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
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
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
| 第一百九十二条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
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
章程。 | 第一百九十八条董事会依照股东会修改章
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
程。 |
| 第一百九十四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
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
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
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即:
1、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
选出半数以上的董事;
2、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
行使或控制行使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表决权;
3、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持有
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股份;
4、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
以其他方式在事实上控制公司。
本条所称“一致行动”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
上的人以书面协议的方式达成一致,通过其中任
何一人取得对公司的投票权,以达到或者巩固控
制公司的目的的行为。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
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
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
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
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 第二百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
股本总额超过50%以上的股东;或持有股份的
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
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
响的股东,即:
1、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
选出半数以上的董事;
2、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
行使或控制行使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表决权;
3、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持有
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股份;
4、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
以其他方式在事实上控制公司。
本条所称“一致行动”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
上的人以书面协议的方式达成一致,通过其中任
何一人取得对公司的投票权,以达到或者巩固控
制公司的目的的行为。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
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
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
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
转移的其他关系。 |
| 第一百九十六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
内”、“以下”,都含本数;“以外”、“低于”、
“多于”不含本数。 | 第二百〇二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
内”、“以下”,都含本数;“以外”、“低于”、
“多于”、“过”不含本数。 |
| 第一百九十七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 第二百〇四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
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 |
| 第一百九十八条本章程及章程修订经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 第二百〇五条本章程及章程修订经股东会
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