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2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6号)、《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除本次专门修订的制度外,公司其他管理制度中,若有涉及“监事”“监事会”的条款将自动废止不再适用、“股东大会”表述同步变更为“股东会”,该部分制度的其他条款内容无实质性修改。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1 | 第三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
(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
二条规定的重大交易(含对外投资)事项;
……
(十六)审议拟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
(公司获赠现金资产或提供担保的除外)金
额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
易;
……
(十八)审议因《公司章程》第二十四
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回购公司股
份的事项;
…… | 第三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行使下列职权:
……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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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第十四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
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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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第十六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 | 第十六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
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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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东名册。召集人所获取的
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
他用途。 | 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
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
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
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
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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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第十八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应包括以
下内容:
……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
公司的股东;
(四)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
点;
……
召集人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
全部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有关提案作
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有关提
案涉及独立董事及中介机构发表意见的,上
市公司最迟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时披
露相关意见。
…… | 第十八条股东会会议通知应包括以下
内容:
……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
股东、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
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
表决程序。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
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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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第二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
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
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披露
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者名称、持股比
例和新增提案的内容;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
股东大会职权的除外。
…… | 第二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
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
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披露提出
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者名称、持股比例和
新增提案的内容;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
东会职权的除外。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
案股东的持股比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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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第二十四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
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应当充分 | 第二十四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
项的,股东会会议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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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
括以下内容:
……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
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公司章程》规定
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监事会中的股东
代表监事可由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出候选人,
并经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由公司职
工民主选举产生。 | 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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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第二十六条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或解
聘,由董事会提出提案,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董事会提出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
所的提案时,应提前30天通知会计师事务
所,并向股东大会说明原因。会计师事务所
有权向股东大会陈述意见。在审计期间发生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或会计
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情形,
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可委任其他会计师
事务所,但必须提交下次股东大会审议。会
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董事会应在下一次
股东大会说明原因。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以
书面形式或派人出席股东大会,向股东大会
说明公司有无不当。 | 第二十六条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
所的聘用或解聘,由董事会提出提案,股东
会表决通过。
董事会提出解聘或不再续聘为公司审计
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提案时,应提前30天通知
会计师事务所,并向股东会说明原因。会计
师事务所有权向股东会陈述意见。在审计期
间发生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或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情形,董事会在股东会召开前可委任其他会
计师事务所,但必须提交下次股东会审议。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董事会应在下一
次股东会说明原因。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以
书面形式或派人出席股东会,向股东会说明
公司有无不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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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第二十七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
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规定的
地点。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与
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时间
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股东大会通
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的,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
应当于现场会议召开日两个交易日前发布通
知并说明具体原因。
公司应当以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
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 | 第二十七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
公司住所地或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规定的地
点。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
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
提供便利。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
便于股东参加。股东会通知发出后,无正当
理由的,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
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于现场会议召开日
两个交易日前发布通知并说明具体原因。
股东会除设置会场以现场形式召开的,
还可以同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股东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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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 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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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委托
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
署;委托人为法人的,还应当加盖法人印章
…… |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委托
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
署;委托人为非自然人的,还应当加盖非自
然人单位印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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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第三十条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股东股票账户卡、本人身份证或其他
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
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股东股票账户卡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非自然人股东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
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
议的,应出示股东股票账户卡、本人身份证
明、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
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
股东股票账户卡、本人身份证明、法人股东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
书。 | 第三十条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
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非自然人股东应由负责人或者负责人委
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负责人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
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非自然人
股东单位的负责人依法出具的加盖单位印章
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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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第三十一条投票代理委托书至少应当
在有关会议召开前二十四小时备置于公司住
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地方。委
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
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
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
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人为法人的
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
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
会。 | 第三十一条投票代理委托书至少应当
在有关会议召开前二十四小时备置于公司住
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地方。委
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
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
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
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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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第三十二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
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
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 | 第三十二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
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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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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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第三十三条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
公司负责制作。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
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
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第三十三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
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
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
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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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第三十四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
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
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
议。 | 第三十四条股东会要求公司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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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第三十五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
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
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
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
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
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
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 第三十五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
长(如有,公司有两位或者两位以上副董事
长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
主持)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
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
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
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
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
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
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
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
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
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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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 第三十八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
明。 | 第三十八条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
在股东会上公开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
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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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 第五十五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
通决议通过:
……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 第五十五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
决议通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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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 第五十六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 第五十六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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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别决议通过:
(一)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
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
事会议事规则);
……
(四)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五)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30%的;
(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
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七)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收购公司
股份;
(八)重大资产重组;
(九)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股权计划;
(十)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
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
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
所交易或转让;
…… | 决议通过:
(一)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
括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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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 第五十九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
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股东大会对提
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
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 | 第五十九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
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
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
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股东会对提案进
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
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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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 第六十八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姓名;
…… | 第六十八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
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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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 第七十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
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
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 | 第七十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
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
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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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
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
书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
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
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
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
| 22 | 第七十六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由董
事会负责组织贯彻,并按决议的内容和职责
分工责成公司经理层具体实施承办;股东大
会决议要求监事会实施的事项,直接由监事
会主席组织实施。 | 第七十六条股东会形成的决议,由董事
会负责组织贯彻,并按决议的内容和职责分
工责成公司经理层具体实施承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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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 第七十七条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由董事会定期向股东大会报告。监事会实施
的事项,由监事会定期向股东大会报告,监
事会认为必要时也可先向董事会通报。由于
特殊原因股东大会决议不能执行的,董事会
应当说明原因。 | 第七十七条股东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由
董事会定期向股东会报告。由于特殊原因股
东会决议不能执行的,董事会应当说明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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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 第七十八条公司董事会对除应由监事
会实施以外的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进行督促
检查,必要时可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听取和
审议关于股东大会决议执行情况的汇报。 | 第七十八条公司董事会对股东会决议
的执行进行督促检查,必要时可召集董事会
临时会议听取和审议关于股东会决议执行情
况的汇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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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 第八十二条本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批
准后实施;其中本规则第三条第二款、第十
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十五条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所修订
的相关内容,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
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
于2024年7月1日正式施行后生效。本规
则修订权属股东大会,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 第八十二条本规则经股东会审议批准
后实施。本规则修订权属股东会,解释权属
公司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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