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国投A(000563):修订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管理制度》的议案

时间:2025年08月27日 03:21:37 中财网

原标题:陕国投A: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管理制度》的议案

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管理制度》的议案
2025年8月25日,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管理制度>的议案》。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修订)》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拟对《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管理制度》进行修订,修订内容如下: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管理制度》修订对照一览表

序 号修改前修改后修订依据及说 明
1.《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管理制度》《股东会网络投票管理制度》根据《公司法 ( 2023 修 订)》,本制度 全文“股东大 会”修订为“股 东会”。
    
    
2.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行为,便于广大股东行 使表决权,有效维护投资者特别是 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发 布〈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股东 会网络投票行为,便于广大股东 行使表决权,有效维护投资者特 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更新本制度所 依据的法律法 规、行政规章 等。
    
    
    
    
    
    
    
    
 保护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证监 发[2004]118号)、《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证监发[2006]21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实施细则》(2010年修订)及 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公司章 程,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 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公 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特制 定本制度。 
    
    
    
    
    
    
    
    
    
    
    
    
    
    
3.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是指公司股东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行为。 网络投票系统包括深交所交易系 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股东会 网络投票是指公司股东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行 为。网络投票系统包括深交所交 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网址: http://wltp.cninfo.com.cn)。为方便查找,特 明确互联网投 票系统的网站。
    
    
    
    
4.第三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除现场会议投票外,会尽可能地向 全体股东提供便捷、安全、经济的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以方便股 东行使表决权。第三条公司召开股东会,除 现场会议投票外,公司还将提供 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 会提供便利。公司股东会现场会 议应当在深交所交易日召开。 公司可以选择使用现场投票 辅助系统收集汇总现场投票数 据,并委托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合 并统计网络投票和现场投票数 据。 公司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股 东提供网络投票服务的,应与深 交所指定的提供股东会网络投票 服务的公司签订协议。根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 司股东会网络 投票实施细则》 第三条补充并 结合《公司章 程》修订。
    
    
    
    
    
    
    
    
    
    
    
    
    
    
    
    
    
    
    
    
5.条款位置调整第四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 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有权通过 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本条为修订前 制度的第十一 条,基于制度结
    
    
  权,同一股份只能选择一种表决 方式。同一股份通过现场、网络 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 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构安排,调整至 第四条,另增加 “有效”二字避 免歧义。
    
6.新增条款第五条如发生股东自行召 集股东会,且公司董事会不予配 合的情形,股东会召集人可比照 本制度的规定办理网络投票的相 关事宜。根据股东会的 召集情况做补 充完善。
    
    
    
    
    
7.第二章适用网络投票的事项第二章股东会网络投票的 通知和准备本章节为修订 前制度的第三 章内容,因修订 前制度的第二 章删除后位置 上调。
    
    
    
8.第四条公司股东大会拟审议 下列事项之一的,除现场会议外, 应当为全体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 式: (一)证券发行; (二)重大资产重组; (三)股权激励计划; (四)股份回购; (五)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 规则》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的关联交易(不含日常关联交易) 和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 内的子公司的担保); (六)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 份偿还其所欠公司的债务; (七)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 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八)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的自主会计政策变 根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 司股东会网络 投票实施细则》 第四条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召开股东会均 提供网络投票 的方式,不因审 议事项做区分, 因此将修订前 制度“第二章适 用网络投票的 事项”作删除修 改。
    
    
    
    
    
    
    
    
    
    
    
    
    
    
    
    
    
    
    
 更、会计估计变更; (九)投资总额占净资产50% 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或依 公司章程应当进行网络投票的证 券投资; (十)对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 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一)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要求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的其他事项。  
    
    
    
    
    
    
    
    
    
    
9.第五条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 络投票方式的,公司应在股东大会 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投票的时间、 投票的程序以及审议事项。公司发 布股东大会通知后,将在股权登记 日后三日内再次公告股东大会通 知。第六条公司股东会采用网 络投票方式的,公司应在股东会 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投票的投票 代码、投票简称、投票时间、投 票提案、提案类型等有关事项。①根据《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股东会网 络投票实施细 则》第七条对通 知中载明的事 项进行完善修 改。 ②关于“公司发 布股东会通知 后,将在股权登 记日后三日内 再次公告股东 大会通知”的依 据为《关于加强 社会公众股股 东权益保护的 若干规定》,现 已废止的,故作 删除修改。
    
    
    
    
    
    
    
    
    
    
    
    
    
10.第六条股东大会延期的,召 集人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前至 少两个交易日发布公告,说明延期 的具体原因及延期后的股东大会第七条股东会延期的,召集 人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前至少 两个交易日发布公告,说明延期 的具体原因及延期后的股东会网 
    
    
    
    
 网络投票时间。络投票时间。 
11.第七条股东大会取消的提案 的,召集人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 前至少两个交易日发布通知,说明 取消提案的具体原因及提案取消 后股东大会拟审议的事项,并重新 编制网络投票操作流程,对取消的 议案保留其对应的编号,提案名称 相应改为“提案取消”。第八条股东会取消提案的, 召集人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前 至少两个交易日发布通知,说明 取消提案的具体原因及提案取消 后股东会拟审议的事项,并重新 编制网络投票操作流程,对取消 的议案保留其对应的编号,提案 名称相应改为“提案取消”。根据语序规范 删除“的”。
    
    
    
    
    
    
12.第八条公司年度股东大会需 采用网络投票方式时,提案人提出 的议案将至少在股东大会召开前 提前十天提出并由董事会公告。公 司对临时提案将按原股东大会通 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的顺序连续 编号,并予以公告。第九条公司股东会需采用 网络投票方式时,提案人提出的 议案将至少在股东会召开前提前 十天提出并由董事会公告。公司 对临时提案将按原股东会通知中 列明的审议事项的顺序连续编 号,并予以公告。取消“年度”的 限定。
    
    
    
    
    
    
    
13.第九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 过深交所进行网络投票的,在股东 大会召开三个交易日(不含当日) 以前,与深交所指定的提供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服务的公司签订协议, 并向其报送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 的全部股东数据,数据格式和报送 方式遵守深交所的相关规定。 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的,该基金应当在股权登 记日后两个工作日内向深圳证券 信息公司报送用于投票的股东账 户。证券投资基金以外的股东参与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可按照股东大 会通知披露的投票时间、操作流程 直接向深交所交易系统申报表决。第十条公司召开股东会通 过深交所进行网络投票的,应当 在股东会通知发布日次一交易日 在网络投票系统申请开通网络投 票服务,并将股东会基础资料、 投票提案、提案类型等投票信息 录入系统,应当在股权登记日次 一交易日完成对投票信息的复 核,确认投票信息的真实、准确 和完整。 公司应当在网络投票开始日 的二个交易日(不含当日)以前 提供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部 股东数据(包括股东名称、股东 账号、股份数量等),数据格式 和报送方式遵守深交所的相关规 定。 公司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和网①根据《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股东会网 络投票实施细 则》第八条、 第九条进行完 善修改。 ②修订前制度 中关于“签订协 议的条款”调整 至修改后的第 三条。 “关于证券投 资基金参与投 票提前报送股 东账户的规定” 目前《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
    
    
    
    
    
    
    
    
    
    
    
    
    
    
    
    
    
    
    
    
    
    
    
    
    
    
    
    
    
    
    
  络投票开始日之间应当至少间隔 二个交易日。司股东会网络 投票实施细则》 中无提前报送 的规定,作删除 修改。
    
    
14.第四章网络投票的方法和程 序第三章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第四章通过互联网投票系 统投票基于结构调整 的考虑,将修订 前第四章内容 分拆成修订后 第三、第四章。
    
    
    
    
    
15.第十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并 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股东大会应当在交易日内召 开,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日的 深交所交易时间。互联网投票系统 开始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 前一日下午3:00时,结束时间为 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 00。第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会 并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股东会应当在交易日内 召开,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日 的深交所交易时间。将“交易系统投 票”与“互联网 投票系统投票” 的内容分拆,关 于“互联网投票 系统投票”的时 间规定调整至 修订后制度的 第十三条。
    
    
    
    
    
    
    
    
    
    
    
16.第十一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 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有权通过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 权,同一股份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方 式。同一股份通过现场、网络或其 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 投票结果为准。 基于制度结构 安排,本条调整 至修订后制度 的第四条,另增 加“有效”二字 避免歧义。
    
    
    
    
    
    
    
17.第十二条公司股东通过深交 所交易系统进行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的具体规定下: (一)深交所为公司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设置专用投票代码和投 票简称,投票简称由公司向深交所 申请;本条删除目前《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 司股东会网络 投票实施细则》 中无该条具体 规定,投票系统 已作更新,该条
    
    
    
    
    
    
    
    
 (二)买卖方向为买入。在“委 托价格”项填报股东大会议案序 号。如1.00元代表议案一,2.00 元代表议案二,依此类推。股东大 会有多项议案需表决时,可以设置 “总议案”,对应的议案号为100 (申报价格为100.00元); 对于逐项表决的议案,如议案 2中有多个需表决的子议案,2.00 元代表对议案2下全部子议案进 行表决,2.01元代表议案2中子 议案①,2.02元代表议案2中子议 案②,依此类推; 对于选举董事、由股东代表出 任的监事的议案,如议案3为选举 董事,则3.01元代表第一位候选 人,3.02元代表第二位候选人, 依此类推; 不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在 “委托数量”项下填表决意见,其 中1股代表同意,2股代表反对, 3股代表弃权;采用累积投票制的 议案,在“委托数量”项下填选举 票数。股东应当以其所拥有的选举 票数为限进行投票; (四)对同一议案的投票只能 申报一次,不能撤单; (五)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票 申报,视为未参与投票。 作删除修改。
    
    
    
    
    
    
    
    
    
    
    
    
    
    
    
    
    
    
    
    
    
    
    
    
    
    
    
    
    
18.新增条款第十二条公司股东通过交 易系统投票的,可以登录证券公 司交易客户端,参加网络投票。根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 司股东会网络 投票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进行
    
    
    
   新增。
19.条款位置调整第十三条公司股东通过互 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股东会网络投 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15,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会结 束当日下午3:00。本条为修订前 制度的第十条, 召开时间根据 《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 股东会网络投 票实施细则》第 十三条修改。
    
    
    
20.第十三条公司股东通过互联 网投票系统进行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 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 证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身份 认证,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数字 证书”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 服务密码”。 (二)股东登录互联网投票系 统,经过身份认证后,方可通过互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三)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 投票后,不能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更 改投票结果。第十四条公司股东登录互 联网投票系统,经过股东身份认 证,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数字 证书”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投 资者服务密码”后,方可通过互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该条款根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股东 会网络投票实 施细则》第十四 条作精简处理。
    
    
    
    
    
    
    
    
    
    
    
    
    
    
    
    
    
    
    
    
    
    
21.新增条款第十五条根据相关规则的 规定,需要在行使表决权前征求 委托人或者实际持有人投票意见 的下列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者名 义持有人,应当在征求意见后通 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不得通 过交易系统投票: (一)持有融资融券客户信 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证券公根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 司股东会网络 投票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新增。
    
    
    
    
    
    
    
    
    
  司; (二)持有约定购回式交易 专用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 (三)持有转融通担保证券 账户的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 司; (四)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QFII); (五)B股境外代理人; (六)持有深股通股票的香 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香港结算公司”); (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或者本所认定的其他集合类 账户持有人或者名义持有人。 香港结算公司参加公司股东 会网络投票的相关事项,根据深 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22.新增条款第十六条股东通过多个股 东账户持有公司股份的,可以使 用持有公司股份的任一股东账户 参加网络投票,且投票后视为该 股东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的股 份均已投出与上述投票相同意见 的表决票。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 户分别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 票结果为准。 确认多个股东账户为同一股 东持有的原则为,注册资料的“账 户持有人名称”“有效身份证明 文件号码”均相同,股东账户注 册资料以股权登记日为准。根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 司股东会网络 投票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新增。
    
    
    
    
    
    
    
    
    
    
    
    
    
    
23.第十四条股东仅对股东大会 多项议案中某项或某几项议案进第十七条股东通过网络投 票系统对股东会任一议案进行一修订前制度的 第十四条分拆
    
    
    
    
 行网络投票的,视为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其所持表决权数纳入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数计 算,对于该股东未表决或不符合本 制度要求的投票申报的议案,按照 弃权计算。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 议案,公司股东应当以其所拥有的 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如股东所 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 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 为弃权。 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 对除累积投票议案外的其它所有 议案表达相同意见。 在股东对同一议案出现总议 案与分议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 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分议案 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 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分议案的表决 意见为准,其它未表决的议案以总 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果先对总 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分议案投票表 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次以上有效投票的,视为该股东 出席股东会,其所持表决权数纳 入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 权数计算,对于该股东未表决或 不符合本制度要求的投票申报的 议案,按照弃权计算。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QFII)、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客 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中国 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担 保证券账户、约定购回式交易专 用证券账户、B股境外代理人、香 港结算公司等集合类账户持有人 或者名义持有人,通过互联网投 票系统填报的受托股份数量计入 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 数;通过交易系统的投票,不视 为有效投票,不计入出席股东会 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为修订后的第 十七条、十八 条、十九条、二 十条,并根据 《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 股东会网络投 票实施细则》第 十七条、十八 条、十九条、二 十条的规定逐 条进行补充完 善。
    
    
    
    
    
    
    
    
    
    
    
    
    
    
    
    
    
    
    
    
    
    
    
24.   
  第十八条对于非累积投票 议案,股东应当明确发表同意、 反对或者弃权意见。 本制度第十五条规定的集合 类账户持有人或者名义持有人, 应当根据所征求到的投票意见汇 总填报受托股份数量,同时对每 一提案汇总填报委托人或者实际 持有人对各类表决意见对应的股 份数量。 
    
    
    
    
    
    
    
    
    
    
25.   
  第十九条对于采用累积投 票制的议案,股东每持有一股即 拥有与每个提案组下应选人数相 同的选举票数。股东拥有的选举 票数,可以集中投给一名候选人, 
    
    
    
    
    
  也可以投给数名候选人。股东应 当以每个议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 进行投票,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 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 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 其对该议案组所投的选举票不视 为有效投票。 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持有 公司股份的,其所拥有的选举票 数,按照该股东拥有的所有股东 账户下的股份数量合并计算。股 东使用持有公司股份的任一股东 账户投票时,应当以其拥有的所 有股东账户下全部股份对应的选 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通过 多个股东账户分别投票的,以第 一次有效投票结果记录的选举票 数为准。 
    
    
    
    
    
    
    
    
    
    
    
    
    
    
    
    
    
    
26.   
  第二十条股东对总议案进 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议案 外的其他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 见。 在股东对同一议案出现总议 案与分议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 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分 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 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分议案 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 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如果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 分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 表决意见为准。 
27.第十五条在深交所开展业务 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账 本条内容调整 至修改后的第
    
    
 户、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 券账户、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担保 证券账户等代理客户行使投票权 利的集合类账户,需要根据不同委 托人(实际持有人)的委托对同一 议案表达不同意见的,可以通过深 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分拆投 票。 十八条。
    
    
    
    
    
    
    
    
28.第十六条公司同时通过交易 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为股东提 供网络投票服务的,网络投票系统 对以上两种方式的投票予以合并 计算。网络投票系统按股东账户统 计投票结果,如同一股东账户通过 以上两种方式重复投票,股东大会 表决结果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 为准。 公司在现场股东大会投票结 束后,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取得网 络表决结果。第二十一条公司同时通过 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为股 东提供网络投票服务的,网络投 票系统对以上两种方式的投票予 以合并计算。公司选择采用现场 投票辅助系统的,信息公司对现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数据予以合并 计算。同一股东通过交易系统、 互联网投票系统和现场投票辅助 系统中任意两种以上方式重复投 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 准。 公司在现场股东会投票结束 后,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取得网 络表决结果。公司选择使用现场 投票辅助系统并委托信息公司进 行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合并计算 的,信息公司在现场股东会投票 结束后向公司发送网络投票数 据、现场投票数据、合并计票数 据及其明细。根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 司股东会网络 投票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第 二十六条的规 定进行补充完 善。
    
    
    
    
    
    
    
    
    
    
    
    
    
    
    
    
    
    
    
    
    
    
29.新增条款第二十二条需回避表决或 者承诺放弃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网 络投票系统参加投票的,网络投 票系统向公司提供全部投票记 录,公司在计算表决结果时剔除根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 司股东会网络 投票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的
    
    
    
    
    
  上述股东的投票。 公司选择使用现场投票辅助 系统的,应当在现场投票辅助系 统中针对提案进行回避设置,真 实、准确、完整地录入回避股东 信息。信息公司在合并计算现场 投票数据与网络投票数据时,依 据公司提供的回避股东信息剔除 相应股东的投票。规定进行新增。
    
    
    
    
    
    
    
    
    
30.新增条款第二十三条对同一事项有 不同提案的,网络投票系统向公 司提供全部投票记录,公司根据 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统计股东会 表决结果。根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 司股东会网络 投票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的 规定进行新增。
    
    
    
    
    
31.新增条款第二十四条公司股东会审 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 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结果 应当单独统计并披露。 前款所称中小投资者,是指 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 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根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 司股东会网络 投票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的 规定进行新增。
    
    
    
    
    
    
    
    
32.第十七条公司在对股东大会 表决议案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后,方进行公 告。如果股东大会议案按照有关规 定需要社会公众股股东单独表决 通过的,公告中应包括社会公众股 股东的单独表决统计结果。第二十五条公司及其聘请 的见证律师应当对投票数据进行 合规性确认,并最终形成股东会 表决结果,对投票数据有异议的, 应当及时向深交所及信息公司提 出。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披露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以及股东 会表决结果。①根据《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股东会网 络投票实施细 则》第二十七条 的规定进行完 善修改。 ②关于“单独表 决事宜”调整至 修改后的第二 十四条“中小投
    
    
    
    
    
    
    
    
    
    
    
    
    
    
    
   资者”部分。
33.第十八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 结束后第二天,股东可通过信息公 司网站并按该网站规定的方法查 询其有效投票结果。第二十六条股东会现场投 票结束后次一交易日,通过交易 系统投票的股东可以通过证券公 司交易客户端查询其投票结果。 股东可以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网 站查询最近一年内的网络投票结 果。根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 司股东会网络 投票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的 规定进行修改 完善。
    
    
    
    
    
    
    
    
    
    
    
    
    
34.第十九条在正式公布表决结 果前,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网络服 务方、公司及主要股东对投票表决 情况均负有保密责任。第二十七条在正式公布表 决结果前,股东会网络投票的网 络服务方、公司及主要股东对投 票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责任。 
    
    
35.第二十条公司按协议约定支 付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服务费用。第二十八条公司按协议约 定支付股东会网络投票服务费 用。 
    
    
36.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所称“内” 包含本数。第二十九条本制度所称“以 上”“内”包含本数。为避免歧义,补 充“以上”包含 本数。
    
    
37.新增条款第三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 按照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 以及规范性文件执行。为避免争议,作 兜底表述。
    
    
    
38.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批准与修 改均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 效。第三十一条本制度批准与 修改均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 效。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