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修订)》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拟对《董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修订内容如下:
| 序
号 | 修改前 | 修改后 | 修订依据和说明 |
| 1. | 股东大会 | 股东会 | 根据《公司法(2023
修订)》,本规则全
文“股东大会”修订
为“股东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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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第一条宗旨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公司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
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
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
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 | 第一条宗旨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公司董
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
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
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
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 规范相关法律法规
名称和简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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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 股票上市规则》《银行保险机
构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 |
| 3. | 第三条董事会会议的内容
董事会会议审议以下事
项: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
事宜,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的董事会工作报告;
(二)执行股东大会决
议中的问题;
(三)制订公司战略发
展规划;
(四)公司的经营计划
和投资方案;
(五)拟提交股东大会
批准的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六)拟提交股东大会
批准的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七)拟提交股东大会
批准的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
券及上市方案;
(八)公司重大收购、
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
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的方案;
(九)股东大会授权范 | 第三条董事会会议的内容
董事会会议审议以下事
项:
(一)股东会的召集事宜,
拟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董事会工
作报告;
(二)执行股东会决议中
的问题;
(三)制订公司战略发展
规划;
(四)公司的经营计划和
投资方案;
(五)拟提交股东会批准
的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
(六)拟提交股东会批准
的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七)拟提交股东会批准
的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
市方案;
(八)公司重大收购、收
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
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九)股东会授权范围内
的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第一百一十
条、《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
6.3.6及《银行保险
机构关联交易管理
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四十五条完善修
订,同时根据《金融
机构合规管理办法》
第八条新增董事会
审议公司的合规管
理目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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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围内的公司对外投资、收购
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交易等事项;
(十)公司内部管理机
构的设置;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根
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
聘公司副总裁、总会计师等
高级管理人员;决定其报酬
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公司的基本管
理制度;
(十三)拟提交股东大
会批准的公司章程的修改方
案,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
规则;
(十四)制定公司资本
规划,承担资本或偿付能力
管理最终责任;
(十五)公司信息披露
事项,并对会计和财务报告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和及时性承担最终责任;
(十六)掌握公司风险
状况,制定公司风险容忍度、
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和管理
规章,承担全面风险管理的
最终责任; |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数据治
理、对外捐赠等事项;
(十)公司内部管理机构
的设置;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
司总裁、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根据总裁的提名,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总
会计师等高级管理人员;决定
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公司的基本管理
制度;
(十三)拟提交股东会批
准的《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本议事规则、股东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
(十四)制定公司资本规
划,承担资本或偿付能力管理
最终责任;
(十五)公司信息披露事
项,并对会计和财务报告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
性承担最终责任;
(十六)掌握公司风险状
况,制定公司风险容忍度、公
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和管理规
章,承担全面风险管理的最终
责任;
(十七)公司合规管理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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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十七)定期评估完善
公司治理;
(十八)拟提请股东大
会聘请或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的议案;
(十九)听取公司总裁
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
作;
(二十)审议金额在300
万元以上但不超过3000万
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但
不超过5%的关联交易(获赠
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
(二十一)股东大会审
议之外的对外担保事项;
(二十二)达到以下标
准的自营业务交易,主要包
括:购买资产;出售资产;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
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
资助(含委托贷款等);提
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
保等);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
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
权或者债务重组;转让或者
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协
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
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 | 标,对合规管理的有效性承担
最终责任;
(十八)定期评估完善公
司治理;
(十九)拟提请股东会聘
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
事务所的议案;
(二十)听取公司总裁的
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二十一)与关联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发生的金额超过
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0.5%的
关联交易以及与关联自然人发
生的金额超过30万元的关联
交易(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
保除外);
(二十二)公司固有财产
与单个关联方之间、公司信托
财产与单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
易金额占公司注册资本5%以
上,或者公司与单个关联方发
生交易后,公司与该关联方的
交易余额占公司注册资本20%
以上的重大关联交易。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前
述人员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
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方,
与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应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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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
的其他交易: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
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
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
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
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
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
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 由关联交易委员会审查后,提
交董事会批准。前述关联交易
的标的为公司提供的日常金融
产品、服务等,且单笔及累计
交易金额均未达到重大关联交
易标准的,董事会可对此类关
联交易统一作出决议;
(二十三)股东会审议之
外的对外担保事项;
(二十四)达到以下标准
的自营业务交易,主要包括:
购买资产;出售资产;对外投
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
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
托贷款等);提供担保(含对
控股子公司担保等);租入或
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
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
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转
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
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
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
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
其他交易: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
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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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
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数
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
算。
(二十三)决定核销绝
对金额100万元以上且对公
司当期损益的影响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
利润的10%以上的各项资产;
(二十四)总裁办公会
或总裁提请决策的信托项
目,及依照法律、国家金融
监督管理总局规定和信托文
件规定应由董事会审议的其
他信托项目;
(二十五)审议信托业
务运行情况报告、风险管理
报告、业务策略报告等;
(二十六)确定公司洗
钱风险管理文化建设目标,
审定洗钱风险管理策略,审
批洗钱风险管理的政策和程
序,定期或不定期审议反洗
钱反恐怖融资、消费者权益
保护等监管部门要求的工作 | 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
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
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
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
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十五)决定核销绝对
金额100万元以上且对公司当
期损益的影响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的
10%以上的各项资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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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报告及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
自评估报告,及时了解重大
洗钱风险事件及处理情况
等;
(二十七)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
授权审议的其他事项。
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独
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
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
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
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
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
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会决定公司重
大事项,应当事先听取公司
党委的意见。公司董事会职
权由董事会集体行使。公司
法规定的董事会职权原则上
不得授予董事长、董事、其
他机构或个人行使。某些具
体决策事项确有必要授权
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决议的
方式依法进行。授权应当一 | (二十六)公司与关联方
发生涉及财务公司的关联交
易;
(二十七)总裁办公会或
总裁提请决策的信托项目,及
依照法律、国家金融监督管理
总局规定和信托文件规定应由
董事会审议的其他信托项目;
(二十八)信托业务运行
情况报告、风险管理报告、业
务策略报告等;
(二十九)确定公司洗钱
风险管理文化建设目标,审定
洗钱风险管理策略,审批洗钱
风险管理的政策和程序,定期
或不定期审议反洗钱反恐怖融
资、消费者权益保护等监管部
门要求的工作报告及洗钱和恐
怖融资风险自评估报告,及时
了解重大洗钱风险事件及处理
情况等;
(三十)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权
审议的其他事项。
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独立
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
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
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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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事一授,不得将董事会职权
笼统或永久授予其他机构或
个人行使。 | 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
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
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
事项,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党委
的意见。公司董事会职权由董
事会集体行使。《公司法》规
定的董事会职权原则上不得授
予董事长、董事、其他机构或
个人行使。某些具体决策事项
确有必要授权的,应当通过董
事会决议的方式依法进行。授
权应当一事一授,不得将董事
会职权笼统或永久授予其他机
构或个人行使。 | |
| 4. | 第六条临时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
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1/10以上表
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1/3以上董事联名
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
时;
(五)两名以上独立董 | 第六条临时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1/10以上表决
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1/3以上董事联名提
议时;
(三)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全体独立董事过半
数提议时; |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第一百一十七
条及《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管理办法》第十
八条完善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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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事提议时;
(六)本公司《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六)本公司《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 | |
| 5. | 第九条会议通知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
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需
将经董事长签发过的会议通
知分别提前10日、3日通过
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
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
事、监事以及需要列席会议
的高级管理人员,并至少于
会议召开前三个工作日通知
监管机构。非直接送达的,
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
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
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
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
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
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 第九条会议通知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
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需将经
董事长签发过的会议通知分别
提前10日、5日通过直接送达、
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
提交全体董事以及需要列席会
议的高级管理人员,并至少于
会议召开前三个工作日通知监
管机构。非直接送达的,还应
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
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
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
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
会议上作出说明。 | 根据《公司章程》和
《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取消监事,并根
据财政部关于印发
《金融机构国有股
权董事议案审议操
作指引》第十九条完
善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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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第十条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
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
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
议提案);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 | 第十条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
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的召开方式;
(四)拟审议的事项(会
议提案);
(五)会议召集人和主持 |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第一百一十九
条完善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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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
其书面提议;
(五)董事表决所必需
的会议材料;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
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
席会议的要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
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
括上述第(一)、(二)、
(三)项内容,以及情况紧
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
会议的说明。 | 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
面提议;
(六)董事表决所必需的
会议材料;
(七)董事应当亲自出席
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
议的要求;
(八)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九)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
上述第(一)、(三)、(四)
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
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
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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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第十二条会议的召开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
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有
关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
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
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
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
证券监管部门报告。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监管部门人员可以列席董事
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
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
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 第十二条会议的召开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
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有关董
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
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
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
秘书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
报告。
高级管理人员、监管部门
人员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会
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
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
会议。 | 根据《公司章程》和
《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取消监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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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第十三条亲自出席和委托
出席
董事应当每年至少亲自 | 第十三条亲自出席和委托出
席
董事应当每年至少亲自出 |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第一百二十三
条完善修订委托书 |
| | 出席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会现
场会议,对所议事项发表明
确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
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
代为出席,但独立董事不得
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一名董事原则上最多接
受两名未亲自出席会议董事
的委托。在审议关联交易事
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
关联董事代为出席。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
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
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
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
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
席。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
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
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
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
东大会予以撤换。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
的姓名、身份证号码;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
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
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
示;
(四)委托的有效期; | 席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会现场会
议,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的,可以书
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但
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
代为出席。
一名董事原则上最多接受
两名未亲自出席会议董事的委
托。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
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
代为出席。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
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
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
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
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连续两
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
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
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
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代理事项;
(三)授权范围;
(四)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的签名或者
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
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
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 | 应当载明的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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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委托人的签字、
日期等。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
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的,应当在委托书中进行专
门授权。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
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
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
情况。 | 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
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
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
当在委托书中进行专门授权。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
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
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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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第十六条会议审议程序
需董事会决定的公司重
大事项,应先提交公司党委
会审议后再提交董事会审
议。
董事会对下列事项作出
决议前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
体成员过半数通过:
(一)聘用、解聘承办
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
所;
(二)聘任、解聘财务
负责人;
(三)披露财务会计报
告;
(四)国务院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 | 第十六条会议审议程序
需董事会决定的公司重大
事项,应先提交公司党委会审
议后再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对下列事项作出决
议前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
员过半数通过:
(一)聘用、解聘承办公
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聘任、解聘财务负
责人;
(三)披露财务会计报告
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
部控制评价报告;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
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
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
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 |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第一百三十五
条完善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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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
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会议
主持人应当在讨论有关提案
前,指定1名独立董事宣读
独立董事达成的书面认可意
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
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
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
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
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
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
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
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
案进行表决。 | 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
发表明确的意见。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
事事前认可的提案,会议主持
人应当在讨论有关提案前,指
定1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
达成的书面认可意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
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
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
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
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
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
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
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
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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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第二十条决议的形成
除本规则第二十一条规
定的情形外,董事会审议通
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
议,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
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提
案投赞成票,但表决利润分
配方案、薪酬方案、重大投
资、重大资产处置方案、变
更高级管理人员、资本补充 | 第二十条决议的形成
除本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
的情形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
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
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半
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票,
但表决利润分配方案、薪酬方
案、重大投资、重大资产处置
方案、变更高级管理人员、资
本补充方案等重大事项不得采 |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
6.1.10、《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8号——
上市公司资金往来、
对外担保的监管要
求》第十条及《银行
保险机构关联交易
管理办法》第四十五
条完善修订。 |
| | 方案和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
不得采取书面传签方式表
决,并且应当由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表决通过。
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
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
的,从其规定。 | 取书面传签方式表决,并且应
当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表决通
过。董事会审议重大关联交易
事项,须经非关联董事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董事会审议对外
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
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
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
议。
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
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
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
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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