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国投A(000563):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时间:2025年08月27日 03:21:38 中财网

原标题:陕国投A: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2025年8月25日,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修订)》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拟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修订内容如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一览表

序 号修改前修改后修订依据和说明
1.《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股东会议事规则》根据《公司法(2023 修订)》,本规则全 文“股东大会”修订 为“股东会”。
    
    
2.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行为,保 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银行保险机构公司 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 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 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银行保 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及《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 规则。规范相关法律法规 名称及简称。
    
    
    
    
    
    
    
    
3.新增条款第二条公司股东会的召 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 适用本规则。根据《上市公司股东 会规则》第二条新 增。
    
    
    
4.新增条款第四条股东会应当在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根据《上市公司股东 会规则》第四条新 增。
    
    
    
5.第三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 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 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 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 举行。 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有关规 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临时股 东大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应当在下列事实发生之 日起2个月内召开: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 法》规定最低人数 5人或者公司 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 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二分之一以上且不少 于两名独立董事提议;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第五条股东会分为年度 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 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 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 内举行。 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 有关规定,召开临时股东会。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下列事 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内召开: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 司法》规定最低人数 3人或者 《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 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 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 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 开时; (六)全体独立董事过半 数提议时;根据《公司法》第六 十八条、第一百二十 条、《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第四十九条及 《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管理办法》第十八 条完善修订。
    
    
    
    
    
    
    
    
    
    
    
    
    
    
    
    
    
    
    
    
    
    
    
    
 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陕西证监 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监管 机构,说明原因并公告。(七)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 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陕西监管局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监 管机构,说明原因并公告。 
    
    
    
    
    
    
    
6.第四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 律意见并公告: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 有效; (三)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代表 股份数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是 否合法有效; (四)股东大会表决程序是 否合法有效; (五)相关股东回避表决的 情况。 (六)存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2.1.17条情形的,应当对相关股 东表决票不计入股东大会有表决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 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 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股东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是否合 法有效; (三)出席股东会的股东 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代 表股份数量;出席会议人员资 格是否合法有效; (四)股东会表决程序是 否合法有效; (五)相关股东回避表决 的情况; (六)存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2.1.17条情形的,应 当对相关股东表决票不计入根据《公司章程》及 《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取消监事。
    
    
    
    
    
    
    
    
    
    
    
    
 权股份总数是否合法合规、表决 结果是否合法合规出具明确意 见; (七)除采取累积投票方式 选举董事、监事的提案外,每项 提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弃权的 股份数及其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以及提案是否 获得通过。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 举董事、监事的提案,每名候选 人所获得的选举票数、是否当选; 股东大会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 效; (八)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 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是 否合法合规、表决结果是否合 法合规出具明确意见; (七)除采取累积投票方 式选举董事的提案外,每项提 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弃权的 股份数及其占出席会议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以及 提案是否获得通过。采取累积 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提案,每 名候选人所获得的选举票数、 是否当选;股东会表决结果是 否合法有效; (八)应公司要求对其他 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7.第五条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以下事项: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 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 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 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董事会工作报告; (四)监事会工作报告; (五)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六)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册资本; (八)发行公司债券;第七条股东会审议、批 准以下事项: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 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董事会工作报告; (三)公司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 (四)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公司增加或者减少 注册资本; (六)发行公司债券; (七)公司合并、分立、 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 式; (八)《公司章程》修订;根据《公司法》第五 十九条、《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第四十六 条、《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 6.3.7、《银行保险机 构关联交易管理办 法》第四十五条,并 结合公司实际完善 修订。
    
    
    
    
    
    
    
    
    
    
    
 (九)公司合并、分立、解 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十)章程修订; (十一)公司聘用、解聘会 计师事务所; (十二)章程规定的对外担 保事项; (十三)金额在3000万元以 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 外)。 (十四)达到以下标准的自 营业务交易(主要包括:购买资 产;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 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 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提 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 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 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转 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 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 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 易。):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 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 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较高者为准;(九)公司聘用、解聘承 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 务所; (十)《公司章程》规定 的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对 外担保事项; (十一)公司在一年内购 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事项; (十二)金额超过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5%的关 联交易(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 担保除外); (十三)国家金融监督管 理总局规定的应当由股东会 审议的重大关联交易; (十四)达到以下标准的 自营业务交易(主要包括:购 买资产;出售资产;对外投资 (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 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 贷款等);提供担保(含对控 股子公司担保等);租入或者 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 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 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转让 或者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 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 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 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该交易涉 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 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 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5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 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 公司购买或者出售股权的, 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 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条第 (十四)项的规定。 上述指标计算涉及的数据为负值 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十五)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 其他交易。):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 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 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 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 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 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 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 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事项; (十六)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批准股东大会、董 事会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十八)依照法律规定对收 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九)董事会制定的风险 补偿和激励制度; (二十)通报监管部门对公 司的监管意见及公司执行整改情 况; (二十一)报告受益人利益 的实现情况; (二十二)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 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法及本条第一款第十 一、十六、十七、十八、二十二 项规定的股东大会职权不得授予 董事会、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行使。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500万元。 公司购买或者出售股权 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 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 用本条第(十四)项的规定。 上述指标计算涉及的数 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 算。 (十五)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事项; (十六)股权激励计划和 员工持股计划; (十七)股东会、董事会 议事规则; (十八)依照法律规定对 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九)董事会制定的风 险补偿和激励制度; (二十)通报监管部门对 公司的监管意见及公司执行 整改情况; (二十一)报告受益人利 益的实现情况; (二十二)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 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 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公司法》及本条第一款 
    
    
    
    
    
    
    
    
    
    
    
    
    
    
    
    
  第九、十六、十七、十八、二 十二项规定的股东会职权不 得授予董事会、其他机构或者 个人行使。 
    
    
8.第七条董事会应当在本规 则第三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 股东大会。第九条董事会应当在本 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内按 时召集股东会。调整条款内序号
    
    
    
    
9.第八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 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 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 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第十条经过全体独立董 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 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 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 并公告。根据《上市公司股东 会规则》第八条修 订。
    
    
    
    
    
    
    
    
    
    
    
    
    
    
    
    
    
    
    
10.第九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 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向 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根据《上市公司股东 会规则》第九条修 订。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 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 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 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 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 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 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 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 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 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 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 
    
    
    
    
    
    
    
    
    
    
    
    
    
    
    
    
    
    
11.第十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 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 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 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 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第十二条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 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 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 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 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根据《上市公司股东 规则》第十条修订, 审计委员会行使原 监事会职权。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 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 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 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 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 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 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 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 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 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 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 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 
    
    
    
    
    
    
    
    
    
    
    
    
    
    
    
    
    
    
    
    
    
    
    
12.第十一条监事会或股东决 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 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陕西证监 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 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 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 议公告时,向陕西证监局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或 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 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 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 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 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 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根据《上市公司股东 会规则》第十一条修 订,审计委员会行使 原监事会职权。
    
    
    
    
    
    
    
    
    
    
    
    
    
    
    
13.第十二条对于监事会或股 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 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第十四条对于审计委员 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 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根据《上市公司股东 会规则》第十二条修 订,审计委员会行使
    
    
    
    
    
 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 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 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 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 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 以外的其他用途。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 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 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 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 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 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 其他用途。原监事会职权。
    
    
    
    
14.第十三条监事会或股东自 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 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或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 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根据《上市公司股东 会规则》第十三条修 订。
    
    
    
    
15.第十五条公司召开股东大 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 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 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 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 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 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 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 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 符合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提 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 出决议。第十七条公司召开股东 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 出提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 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 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 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 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 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 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 股东的持股比例。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 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根据《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第五十九条及 《上市公司股东会 规则》第十五条完善 修订。
    
    
    
    
    
    
    
    
    
    
    
    
    
    
    
    
    
    
    
    
    
    
    
    
    
    
    
  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 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六条规定 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 并作出决议。 
    
    
    
16.第十七条股东大会通知和 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 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 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 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 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 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 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 见及理由。第十九条股东会通知和 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 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 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 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 或解释。根据《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第六十一条修 订,章程指引中已取 消该规定。
    
    
    
    
    
    
    
17.第十八条股东大会拟讨论 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 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 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 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 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 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 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 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 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 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第二十条股东会拟讨论 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 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 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 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 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 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 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 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 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 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 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根据《公司章程》和 《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取消监事,并根 据《上市公司股东会 规则》第十八条完善 修订。
    
    
    
    
    
    
    
    
    
    
    
 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以单项提案提出。 
18.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在公 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 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 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应当按 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 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 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 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 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 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 决权。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在 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 定的地点召开股东会。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 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应当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 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 和其他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 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 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 内行使表决权。根据《上市公司股东 会规则》第二十一条 完善修订。
    
    
    
    
    
    
    
    
    
    
    
19.第二十五条股东应当持股 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出席 股东大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 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 件。第二十七条股东应当持 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 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出席股 东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 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 证件。根据《上市公司股东 会规则》第二十五条 修订,现法规中已删 除股票账户卡。
    
    
    
    
    
20.第二十七条公司召开股东 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 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裁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第二十九条股东会要求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根据《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第七十一条及 《上市公司股东会 规则》第二十七条修 订。
    
    
    
    
    
    
    
    
21.第二十八条股东大会由董 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 持;未设副董事长、副董事长不第三十条股东会由董事 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 主持;未设副董事长、副董事根据《上市公司股东 会规则》第二十八条 修订,审计委员会行 使原监事会的职权。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 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 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 会,由监事长主持。监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 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 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 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 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 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 人,继续开会。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 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 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 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 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 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 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 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 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 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会无法 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 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 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 持人,继续开会。 
    
    
    
    
    
    
    
    
    
    
    
    
    
    
    
    
    
    
    
    
    
    
    
    
    
    
    
    
    
22.第二十九条在年度股东大 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 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 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 职报告。第三十一条在年度股东 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 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 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 报告。根据《上市公司股东 会规则》第二十九条 修订,删除监事会。
    
    
    
    
    
    
    
23.第三十条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 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第三十二条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 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根据《上市公司股东 会规则》第三十条修 订,删除监事。
    
    
    
24.第三十三条股东大会就选 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 《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第三十五条股东会就选 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 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根据《上市公司股东 会规则》第三十三条 及《信托公司治理指
    
    
    
    
    
 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 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单独或与 关联方合并持有公司30%以上股 份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 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 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 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 以集中使用。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以上的,公司股东单独或 与关联方合并持有公司 50% 以上股权的,或者股东会选举 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采 用累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 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 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 使用。引》第十三条完善应 当采用累积投票的 情形。
    
    
    
    
    
    
    
    
    
    
    
    
    
    
    
    
25.第三十五条股东大会审议 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 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 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 上进行表决。第三十七条股东会审议 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 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 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 会上进行表决。根据《上市公司股东 会规则》第三十五条 修订。
    
    
    
    
    
    
    
26.第三十七条出席股东大会 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 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 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 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 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 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第三十九条出席股东会 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 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 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 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 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 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 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 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 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 计为“弃权”。根据《上市公司股东 会规则》第三十七条 补充修订。
    
    
    
    
    
    
    
27.第三十八条股东大会对提 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 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 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 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 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 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 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 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 结果。第四十条股东会对提案 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 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 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 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 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 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 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 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 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 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 自己的投票结果。根据《公司章程》和 《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删除监事。
    
    
    
    
    
    
28.第三十九条股东大会作出 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但下列事项必须经出席会议 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册资本; (二)发行公司债券或者公 司上市; (三)公司合并、分立、解 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四)修改公司章程;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自有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第四十一条股东会作出 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但下列事项必须经出席 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 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 注册资本;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公司合并、分立、 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 式; (四)修改《公司章程》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 买、出售自有重大资产或者向 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根据《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第八十二条完 善修订。
    
    
    
    
    
    
    
 30%的; (六)罢免独立董事; (七)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 划方案; (八)法律法规、监管规定 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经出 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的其他事项。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六)罢免独立董事; (七)审议批准股权激励 计划; (八)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 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 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 2/3以上通过的其他事项。 
    
29.第四十条股东大会会议现 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 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 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 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 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 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 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 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 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 义务。第四十二条股东会会议 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 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 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 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 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 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 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 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 负有保密义务。根据《上市公司股东 会规则》第三十九条 修订。
    
    
    
    
    
    
30.第四十三条股东大会会议 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 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 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 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 会秘书、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第四十五条股东会会议 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 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 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 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根据《上市公司股东 会规则》第四十二条 完善修订,并删除监 事。
    
    
    
    
    
    
 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 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 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 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 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 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 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 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 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 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 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 期限为永久。股东大会的决议及 相关文件,应当报国家金融监督 管理总局陕西监管局备案。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 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 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 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 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 容。 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 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 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 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 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 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 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永 久。股东会的决议及相关文 件,应当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 总局陕西监管局备案。 
    
    
    
    
31.第四十四条召集人应当保 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 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 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 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 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 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 召集人应向陕西证监局和深圳证第四十六条召集人应当 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 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 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 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 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 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 告。同时,召集人应向中国证根据《上市公司股东 会规则》第四十三条 完善修订。
    
    
    
    
    
    
    
    
    
    
 券交易所报告。监会陕西监管局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报告。 
    
32.第四十五条股东大会通过 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 任董事、监事按《公司章程》的 规定就任。第四十七条股东会通过 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 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根据《上市公司股东 会规则》第四十四条 修订,删除监事。
    
    
    
    
33.第四十七条公司股东大会 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无效。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 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 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 法院撤销。第四十九条公司股东会 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的无效。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 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 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 是,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 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 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 召集人资格、召集程序、提案 内容的合法性、股东会决议效 力等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及 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 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 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 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 责,及时执行股东会决议,确 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 出判决或者裁定的,上市公司根据《上市公司股东 会规则》第四十七条 补充修订。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 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 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 前期事项的,应当及时处理并 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34.新增条款第五十条本规则所称公 告、通知或者股东会补充通 知,是指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 定条件的媒体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网站上公布有关信息披 露内容。根据《上市公司股东 会规则》第五十三条 新增。
    
    
    
    
    
    
35.第四十八条在本规则中,本 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 “过”、“少于”、“低于”、“多于” 不含本数。第五十一条本规则所称 “以上”、“内”含本数;“过”、 “少于”、“低于”、“多于”不含 本数。完善语意。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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