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海防务(300008):内部审计制度(2025.8修订)0822
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责任,保证审计质量,明确审计责任,促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上市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本公司及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内部审计的目的是促进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有效地控制成本,改善经营管理,规避经营风险,增加公司价值。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一系列控制活动: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五条公司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结合本公司所处行业和生产经营特点,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增强公司信息披露的可靠性。内部审计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本规定适用于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子公司”)。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人员管理 第八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由董事会任命三名或者以上董事会成员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第九条 公司设立内审部作为公司内部审计的执行机构,内审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公司的规章制度,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对公司经济活动进行系统的内部审计监督。 内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审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审部负责人的考核。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审部的有效运作,内审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审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六)协调内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应不少于三人。专职人员应具备与内部审计工作相关的专业知识及相应业务能力,熟悉相应的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坚持原则,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较强的组织协调、调查研究、综合分析、专业判断、文字表达能力及计算机操作能力。 第十二条 内审部负责人必须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责人应当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会计、审计、法律、董秘、工程等专业资格证书,及会计、审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经验背景。 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保持独立性,严格遵守审计署及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则。 内审部独立于公司其他机构和部门,不负责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的决策与执行,不隶属于公司财务部门,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客观公正、恪尽职守,不得徇私舞弊和泄露公司秘密。审计人员不得向被审计单位及其人员或其他人员提供、展示、透露审计工作记录文件、其他审计人员的意见及未经认可的审计结论和审计意见等。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实行岗位资格和后续教育制度,公司应当予以支持和保障,提高内部审计人员职业胜任能力。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若与被审计单位、个人有关联关系或可能影响审计结果客观、公正的其他关系,该内部审计人员应予以回避。 第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九条 内审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公司预算,由公司予以保证。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二十条 内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上市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上市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二)对上市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上市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六)内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内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内部审计涵盖的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七)办理董事会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二十一条 内审部的工作范围 工作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制定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编制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按内部分工参与年度财务决算的审计工作,并对年度财务决算的审计质量进行监督; (三)对公司及子公司的财务收支、财务预算、财务决算、资产质量、经营绩效以及其他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四)根据需要对公司主要子公司的负责人进行任期或定期经济责任审计;(五)根据需要对发生重大财务异常情况的子公司进行专项审计或调查:包括不限于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内部规章,侵害国家或公司经济利益的行为或个人进行专项调查、核实;针对经济业务活动中某一环节或事项,结合内部控制制度开展专项审计并发表相关意见; (六)对公司及子公司的基建工程的立项、概(预)算、决算和竣工交付使用进行合规性审计监督; (七)对公司及子公司的物资(劳务)采购、产品销售、工程招标、对外投资及(八)对公司及子公司内部控制系统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检查、评价和意见反馈,对有关业务的经营风险进行评估和意见反馈; 第二十二条内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一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下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二十三条内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第二十四条 内审部每年应当至少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内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机构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五条 内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上市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上市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前款规定的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六条 内审部应当重点关注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 第二十七条内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内审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八条内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九条 内审部在实施审计工作中,可行使以下职权: (一)根据内审工作需要,要求报送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审核有关的报表、凭证、账簿、预算、决算、合同、协议,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现场勘查实物; (三)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四)参加有关会议,组织成员企业召开与审计有关的会议; (五)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 (六)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七)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行为,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可采取必要的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领导及员工责任的建议; (八)发现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损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的,有权予以制止,并报公司董事长责令其交出; (九)经公司董事会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相关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及其他资料; (十)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十一)对因违法、违规行为给企业造成严重损失的直接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公司董事会;对于重大违法、违规事项,由公司董事会决定交与执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内部审计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受国家的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和报复。 第三十一条由于被审计单位或当事人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造成审计结果与事实不符的,应追究被审计单位财务负责人或当事人的责任。 内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审部的工作。 第四章 审计程序 第三十三条 内审部在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时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开展审前准备。内审部应合理配备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审计组应做好各项审前准备工作,包括获取审计资料和数据,了解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过往内外部监督检查及整改情况,开展非现场审计分析等; (二)确定审计方案。审计组应在审前准备基础上,对被审计单位基本面及主要风险作出初步判断,制定审计工作方案,确定审计范围、内容和重点、方式、时间和人员安排等。审计方案经审计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三)下达审计通知书。内审部根据被审计单位实际情况及审计方案的安排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原则上应提前三日送达。必要时可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前往被审计单位实施审计; (四)实施审计。审计人员应在了解被审计单位状况的基础上进行符合性测试和实质性测试,可以用检查、观察、询问、盘点、监盘、计算、分析性复核等方法实施审计,通过规范方法获得必要的证据材料,并编制审计工作底稿。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应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五)出具审计报告。实施审计后,内审部出具审计报告,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报送分管领导,同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审计结果在公司范围一定程度公开;(六)审计整改。被审计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按照审计要求制定书面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进度和责任人,报送内审部; (七)后续审计。内审部视情况对重要项目进行后续审计,监督检查被审计单位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和整改效果; (八)建立审计档案。审计项目终结后,应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建立审计档案。 非内部审计人员未经审计机构负责人同意不得擅自借阅审计资料。 第五章 信息披露 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三十五条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如有)。 第三十六条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和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如有)等主体出具的意见。 第三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保留结论或者否定结论的鉴证报告,或者指出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所依据的材料,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八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管理制度和本管理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内审部提出处罚意见,报公司批准后执行。 (一)拒绝提供有关文件、凭证、账簿、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检举人员的; 审计人员,根据情节轻重,报请公司批准后可对其进行相应行政处分、经济处罚。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造成审计报告严重失实的; (四)未能保守公司秘密的。 第四十条 对于被审计单位出现重大违反国家财经法纪的行为,应依法追究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被审计单位因此被国家有关部门追究责任,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对于审计中发现的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依据公司各有关规章制度中的处理、处罚条款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四十二条对忠于职守、有突出贡献的内部审计人员,以及揭发检举违法行为、保护公司财产的有功人员,应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审计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被审计单位可以向公司反映。 第七章 审计档案管理 第四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四十四条 审计工作结束后,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内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不得少于10年。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解释。 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8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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