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实际情况以及《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对《公司章程》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 | 部为普通股。 | | 部为普通股。 |
| 第二十二条 |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
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二条 |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
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 第二十七条 |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 第二十七条 |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
| 第二十九条 |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
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公
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
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
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
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
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
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
明及承诺书》中作出以上承诺。 | 第二十九条 |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
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公
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
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
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
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
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
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
明及承诺书》中作出以上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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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
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
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
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
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
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 | 第三十条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
有的本公司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
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
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
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
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
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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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
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 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
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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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
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
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
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
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
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
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第三十三条 |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
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
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
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
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
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
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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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条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
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 | 第三十六条 |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 |
| | 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
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
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
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
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
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本条前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
照前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有前条规定情形,或者他人
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
失的,本条前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书面
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
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
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
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
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
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
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本条前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
照前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有前条规定情形,或者他人
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
失的,本条前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书面
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第三十九条 |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
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
面报告。 | 第三十九条 |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
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
面报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
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
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
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
| 第四十条 |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
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
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 第四十条 |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
| | 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
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
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
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
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
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
股东的利益。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控股股东所持股份
实行“占用即冻结”机制,即发现公
司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应立即申请
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
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产。 | | 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
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
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
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
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
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
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
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
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
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
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
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
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
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
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
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
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
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
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
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
| 第四十一条 |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下列职权: | 第四十一条 |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
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 |
| |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 | | 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 |
| | | | |
| | | | |
| | | | |
| 第四十四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
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
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
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
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四十四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
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
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
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
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 第四十七条 |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 | 第四十七条 |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
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
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 |
| 第四十八条 |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 第四十八条 |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
| | 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
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
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
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 |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
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
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
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
行召集和主持。 |
| 第四十九条 |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
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
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
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
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
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
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
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 第四十九条 |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
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
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
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
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
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
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
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第五十条 |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
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 | 第五十条 |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
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 |
| |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
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
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
证明材料。 | |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
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
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
证明材料。 |
| 第五十一条 |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
董事会应提供股东名册。 | 第五十一条 |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
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
董事会应提供股东名册。 |
| 第五十二条 |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
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第五十二条 |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 第五十四条 |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
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
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
会补充通知。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
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五十四条 |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
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
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
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
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
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
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 第五十七条 |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
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
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
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
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 第五十七条 |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
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
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
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
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
| | | | |
| | | | |
| |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
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股东会在选举或更换董事时,应当采
取累积投票制。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 |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
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股东会在选举或更换董事时,应当采
取累积投票制。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
| | | | |
| | | | |
| 第六十二条 |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
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
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
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
章。 | 第六十二条 |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
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
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
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
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
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
章。 |
| 第六十七条 | 股东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
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裁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六十七条 |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
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 第六十八条 |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董
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
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监事共同
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 第六十八条 |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董
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
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
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
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
| 第七十条 |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
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
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
告。 | 第七十条 |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
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
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
告。 |
| | | | |
| 第七十一条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
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
明。 | 第七十一条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
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
明。 |
| | | | |
| 第七十三条 |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
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 | 第七十三条 |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
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 |
| | 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
议的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
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
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
的其他内容。 | | 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
议的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
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
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
的其他内容。 |
| | | | |
| 第七十四条 |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
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
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
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
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
不少于10年。 | 第七十四条 |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
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
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
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
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
不少于10年。 |
| | | | |
| 第七十七条 |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
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报告;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
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
其他事项。 | 第七十七条 |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
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报告;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
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
其他事项。 |
| | | | |
| | | | |
| 第八十二条 |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
提请股东会表决。
各届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
会增补董事时,现任董事会、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按照不超过拟选任的人数,提名
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下一届董事会的 | 第八十二条 |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
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
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
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
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
| | 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董事的候选人;
(二)独立董事由现任董事会、监事
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
份的股东提名;
(三)监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监事
会增补监事时,现任监事会、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按照不超过拟选任的人数,提名
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下一届监事会的
监事候选人或者增补监事的候选人;
(四)监事会中的职工监事由职工代
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方式民主产
生;
(五)股东应向现任董事会提交其提
名的董事、独立董事或非职工监事候
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由现任董事
会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符合董事或
者监事任职资格的提交股东会选举;
(六)董事候选人或者监事候选人应
根据公司要求作出书面承诺,包括但
不限于: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提交的
其个人情况资料真实、完整,保证其
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等。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监事(指非由职
工代表担任的监事)进行表决时,实
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
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
事会应当向股东说明候选董事、监事
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为保证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
程的规定,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应该
分开选举。 | | |
| 第八十七条 |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
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
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
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 第八十七条 |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
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
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
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
| | 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
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
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
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 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
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
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
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 | | | |
| | | | |
| 第九十三条 |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
的,新任董事、监事自股东会决议之
日就任。 | 第九十三条 |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
的,新任董事、监事自股东会决议之
日就任。 |
| | | | |
| | | | |
| 第九十六条 |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
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
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
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
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兼任,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
数的1/2。
董事会成员中不设公司职工代表董
事。 | 第九十六条 |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
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
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
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
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兼任,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
数的1/2。
董事会成员中不设公司职工代表董
事。 |
| | | | |
| | | | |
| 第九十八条 |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
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
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
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
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
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
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 | 第九十八条 |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
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
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董事对公
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
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
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
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
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
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 |
| | 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 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
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
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 第一百零三
条 |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零三
条 |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
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
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零四
条 |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
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公
司还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
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公司
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
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
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
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
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
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
机构;
(六)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前公开向股
东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
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 | 删除第一百零四条
(后续章节条款编号自动更新,下同) |
| 第一百零五
条 |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
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会发表独
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酬; | 第一百零四
条 |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
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
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 | (四)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
配预案;
(五)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
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
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
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
欠款;
(六)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
东权益的事项;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
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
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
见及其障碍。 | | |
| 第一百零六
条 | 公司应制订独立董事制度,报董事会
批准后实施。 | | 删除第一百零六条 |
| 第一百零八
条 | 董事会目前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非
独立董事3名,独立董事4名。 | 第一百零六
条 | 董事会目前由8名董事组成,其中非
独立董事3名,独立董事4名,职工
代表董事1名。 |
| 第一百零九
条 |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
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决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
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 第一百零七
条 |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
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决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
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
| |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
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
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等高级管
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
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
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
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
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
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
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
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
作。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
交股东会审议。 | |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
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
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等高级管
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
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
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
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
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
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
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
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
作。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
交股东会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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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
六条 |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
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
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 第一百一十
四条 |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
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
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
| | | | |
| 第一百一十
七条 |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
上董事、1/2以上独立董事、监事会
或总裁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
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
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一十
五条 |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
上董事、1/2以上独立董事、审计委员
会或总裁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
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
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 | | 第一百二十
四条(新增) |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
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
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 |
| | | |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
法权益。 |
| | | 第一百二十
五条(新增) |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
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
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
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
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
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
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
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
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
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
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
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
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
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
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
| | | 第一百二十
六条(新增) |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
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
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
格; |
| | | |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
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
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
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
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条件。 |
| | | 第一百二十
七条(新增) |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对公司
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
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
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
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
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
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 | | 第一百二十
八条(新增) |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
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
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
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
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
司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
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
| | | 第一百二十
九条(新增) |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
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
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
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 | 第一百三十
条(新增) |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
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
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
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
二十九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
讨论公司其他事项。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
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
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
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
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
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
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
便利和支持。 |
| | | 第一百三十
一条(新增) |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
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公司根
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
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
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
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决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
中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不在公司担任高
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各专门委员会成
员不低于3名,其中审计委员会、提 |
| | | | 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
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
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
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 | | 第一百三十
二条(新增) |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
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
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
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
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
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
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
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
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 | 第一百三十
三条(新增) |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
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
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
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
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
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
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
定。 |
| | | 第一百三十
四条(新增) |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
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
| | | |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
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
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
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 | | 第一百三十
五条(新增) |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
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
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
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
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
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 | 第一百三十
六条(新增) | 战略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
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
建议。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对公司的长期发展规划、经营
目标、发展方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的经营战略包括但不限
于产品战略、市场战略、营销战略、
研发战略、人才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
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
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重大
资本运作等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负责公司ESG战略的制定和重
要议题的确定,并对相关措施的实施
情况进行监督;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
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 第一百三十
二条 | 总裁工作条例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裁办公会议召开的条件、程
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
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
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
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四十
三条 | 总裁工作条例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裁办公会议召开的条件、程
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
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
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
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 | | | |
| | | | |
| 第七章 | 监事会(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五十
条) | | 删除第七章监事会 |
| 第一百五十
七条 |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1、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
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
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
发展。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
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
续经营能力。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和修改由
公司董事会提出,提交股东会审议。
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政策需要经董
事会过半数表决通过。公司监事会应
当对董事会制订和修改的利润分配政
策进行审核,并且经过半数监事表决
通过。董事会、监事会在有关决策和
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
外部监事、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
票相结合等方式分配股利,并积极推
行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若具备
现金分红条件的,应优先采用现金分
红进行利润分配。每年现金分红不少
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且
任意三个会计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
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
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公司如有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
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可以不
分红。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以 | 第一百五十
四条 |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1、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
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
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
发展。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
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
续经营能力。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和修改由
公司董事会提出,提交股东会审议。
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政策需要经董
事会过半数表决通过。公司监事会应
当对董事会制订和修改的利润分配政
策进行审核,并且经过半数监事表决
通过。董事会、监事会在有关决策和
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
外部监事、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
票相结合等方式分配股利,并积极推
行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若具备
现金分红条件的,应优先采用现金分
红进行利润分配。每年现金分红不少
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且
任意三个会计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
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
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公司如有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
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可以不
分红。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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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下情形之一:
①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
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5,000万元;
②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
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
应当由董事会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
员进行评审后,报股东会批准。
2、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
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
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
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
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
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
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
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3、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提出,并经
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年度利润分
配预案应当对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使用
计划进行说明。如果年度盈利而公司
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公司留存资
金的使用计划和安排,独立董事应当
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同时,监事会应 | | 下情形之一:
①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
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5,000万元;
②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
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
应当由董事会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
员进行评审后,报股东会批准。
2、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
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
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
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
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
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
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
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3、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提出,并经
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年度利润分
配预案应当对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使用
计划进行说明。如果年度盈利而公司
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公司留存资
金的使用计划和安排,独立董事应当
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同时,监事会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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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当进行审核,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发
放股票股利的,还应当对发放股票股
利的合理性、可行性进行说明;股东
会作出利润分配决议后,董事会应当
在股东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利润分
配方案。
4、公司应当制定分红回报规划和最近
三年的分红计划。分红回报规划应当
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
综合分析企业经营发展实际情况、股
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
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建立对投
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
公司每三年重新审视一次分红回报规
划和计划,公司可以根据股东(特别
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外部监
事的意见对分红规划和计划进行适当
且必要的调整。调整分红规划和计划
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不得与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相抵触。
5、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
报,并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如果变
更股利分配政策,必须经过董事会、
股东会表决通过。 | | 当进行审核,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发
放股票股利的,还应当对发放股票股
利的合理性、可行性进行说明;股东
会作出利润分配决议后,董事会应当
在股东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利润分
配方案。
4、公司应当制定分红回报规划和最近
三年的分红计划。分红回报规划应当
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
综合分析企业经营发展实际情况、股
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
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建立对投
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
公司每三年重新审视一次分红回报规
划和计划,公司可以根据股东(特别
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外部监
事的意见对分红规划和计划进行适当
且必要的调整。调整分红规划和计划
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不得与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相抵触。
5、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
报,并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如果变
更股利分配政策,必须经过董事会、
股东会表决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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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五十
九条 |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
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
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第一百五十
六条 |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
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
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
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
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
会直接报告。 |
| | | 第一百五十
七条(新增) |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
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
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
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
部控制评价报告。 |
| 第一百六十
九条 |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
送达、邮寄、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进
行。 | | 删除第一百六十九条 |
| 第一百七十
八条 |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 | 第一百七十
五条 |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 |
| | 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
内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
巨 潮 资 讯 网 站
(http://www.cninfo.com.cn)或其他
主管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债权人
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
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
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
的最低限额。 | | 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
内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
巨 潮 资 讯 网 站
(http://www.cninfo.com.cn)或其他主
管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
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
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
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
的最低限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
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
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 | | | |
| | | | |
| | | 第一百七十
六条(新增) |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
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
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
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
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
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
用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
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
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巨潮资讯网
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其
他主管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
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
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
不得分配利润。
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减少
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
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
| | | 第一百七十
七条(新增) | 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减少
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 |
| | | | 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
| | | 第一百七十
八条(新增) |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
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
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
认购权的除外。 |
| 第一百八十
一条 |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条第(五)
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
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
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 第一百八十
一条 |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条第(一)
项、第(五)项情形,且尚未向股东
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
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
作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 第一百八十
二条 |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条第(一)
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
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
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
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会确定的
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
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
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第一百八十
二条 |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条第(一)
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
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
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
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会确定的
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
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
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
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
| | | | |
| | | | |
| | | | |
| 第一百八十
六条 |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
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
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
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
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
院。 | 第一百八十
六条 |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
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
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
申请宣告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
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
破产管理人。 |
| | | | |
| 第一百九十
四条 |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
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
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
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
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
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 | 第一百九十
四条 |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
占公司股本总额超过50%的股东;或
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50%,
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
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
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 |
| | 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
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
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
移的其他关系。 | | 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
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
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
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
他关系。 |
| 第一百九十
九条 |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董
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 第一百九十
九条 |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和董
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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