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思电子(300479):内部审计制度

时间:2025年08月27日 03:35:56 中财网
原标题:神思电子:内部审计制度

神思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神思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内部各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
的参股公司及其人员的管理和监督,规范内部审计工作,提
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
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
有关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
人员,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
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
价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
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
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的业务活动、
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内部
审计部门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以下简称“审计委员
会”),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
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内部审计部门与人员
第五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
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六条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
规定,配置适量的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审计人员中
至少包括一名专职人员。

第七条内部审计部门的负责人必须专职,由审计委员
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
考核。

第八条审计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会计、审计
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及工作经验,并保持一定的稳定性。

第九条审计人员应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
客观公正,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部门、单位
或人员(以下统称“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
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公司各内部部门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
以及对上市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
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审计职责和总体要求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
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
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
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
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
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
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
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
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
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
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
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
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机构工作
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
构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
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
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
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
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
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下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
审计工作报告。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
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
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
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
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
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
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
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
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
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
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
稿中。

第十八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
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
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10年。

第四章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内部审计部门工作的主要程序如下:
(一)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及审计委员会的安排,拟订
审计项目计划,报经审计负责人批准;
(二)内部审计部门在实施审计三日前,通知被审计单
位,被审计单位在接到审计通知后,应积极配合,做好接受
审计的各项准备工作准备。特殊情况下,如有提前通知可能
影响审计效果等特别原因,可以实施现场审计时直接通知;
(三)审查会计凭证、账簿、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
关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
人调查及取证(如函证、外调)等;
(四)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被审计单位和有
关人员提出改进意见。审计终结后10日内,提出审计报告
(初稿)并送被审计单位核实确认。被审计单位在接到审计
报告(初稿)后5日内将意见反馈到内部审计部门,若超过
时间而无反馈意见,将视同无异议处理。如确属审计情况与
事实有较大出入应予以修改或重审;如纯属双方看法不一致,
可以各自保留意见并将被审计单位意见和审计报告一并上
报;
(五)被审计单位及有关落实审计结果的责任人、督办
单位应按落实审计结果事项逐项落实,并在规定时间内将落
实情况报告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
(六)内部审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跟踪检查落实审计结
果情况,必要时可安排进行后续审计。

第五章具体实施
第二十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
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董事
会或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
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
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
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
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
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
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前款规定的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
情形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
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
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二条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
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
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
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三条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
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
会报告。

如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
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所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
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
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
施。

第二十四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
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
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
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
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
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
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
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
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
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
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
资,保荐人(如有,包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下同)是
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五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
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
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
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六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
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
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
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
施性;
(四)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
务状况。

第二十七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
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
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
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否审议通过,保荐人是否发
表意见(如适用);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
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
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
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
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上市公司利
益。

第二十八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
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
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
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
管理,公司是否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
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
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
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
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
自有资金、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
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
露义务,保荐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九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业绩预告、业绩快报
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在审计业绩快报时,应
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
重大风险。

第三十条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
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
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
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
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
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
的,公司是否指派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
实施。

第六章信息披露
第三十一条公司董事会或其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
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
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
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
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
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保荐机构(如有)
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三十二条如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
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鉴证结论涉及事
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鉴证结论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公司董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三)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三十三条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指定
网站上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及保荐机构(如有)等主
体出具的意见。

第七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四条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内部审计需要,定期或
不定期开展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岗位培训和考核,提高内部审
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对审计工作成绩显著的工作人员以及在
揭发检举中有功的其他人员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三十五条审计人员泄漏机密、弄虚作假、以权谋私
的,由内部审计部门或审计委员会责令限期纠正,并追究经
济责任、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内部审计部门及审计人员因提供虚假审计报告,造
成经济损失的,按公司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依据审计结论,被审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由内部审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被审
计单位负责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按照相应的程
序免除(解聘)其职务,或给予降职、撤职处分:
(一)被审计单位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
料的、拒绝或阻碍检查的;
(二)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
会计帐薄、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经济活动有关资料的;
(三)在承包、租赁、股份制改组、联营或者与外商合
资经营、合作经营以及向境外投资过程中,弄虚作假,以各
种名目侵占企业财产的;
(四)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向境外投资,未在财务报告
中如实反映收益状况,或者未及时定额收取应得利润,造成
企业财产流失的;
(五)擅自转让企业产权的;
(六)未按照规定进行清产核资、产权登记、资产评估
以及不如实填报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七)对审计人员打击、报复、陷害的。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
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
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为准。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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