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思电子(300479):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时间:2025年08月27日 03:35:57 中财网
原标题:神思电子: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神思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神思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治理结构,规范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运作,更好
地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神思电子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神思电子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
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
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二条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
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指由全体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
审议本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自律性规定以及《公司
章程》所规定的有关事项的会议。

第二章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事项
第四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下列事项: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
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五)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六)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
施;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事项为独立董事行使特别职权所
需的必要审议程序,应当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后经全体独立
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施行。

本条第四项至第七项的事项为董事会特定议案的前置审议
程序,应当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后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
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三章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构成及运行
第五条公司应当依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自律性规定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根据公司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

第六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
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集人负责召集和
主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
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七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召集人在定期会议召开前
前三日通知全体独立董事;出现紧急情况的,召集人可不受上述
通知时限限制。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召集人主持。

第八条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因故不
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
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通过视频、电话或其他方式等远程技术手段参会的,
也属于上述亲自出席会议的情形。

独立董事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
应当向召集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最迟不迟于会议表
决前提交给召集人。

第九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原则上由全体独立董事出席举行,
每名独立董事对会议议案享有一票投票权;会议所作出的决议,
需经全体独立董事的过半数同意通过。

第十条独立董事应当在专门会议审议事项中发表以下几类
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
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第四章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开方式
第十一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以在公司现场召开为原则,表
决方式为记名投票。在保证全体参会独立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
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
方式召开。

第十二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集人应当将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的召开时间、地点以及参会人员提前向董事会秘书通告。

议案所议事项无需提前通知公司、非独立董事以及董事会秘
书,董事会秘书可以参会并作会议记录。董事会秘书不参加专门
会议的,由专门会议召集人安排一名独立董事制作会议记录。

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
议记录签字确认。

独立董事现场参加在公司召开的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当天
计入独立董事在公司现场工作的考勤天数。

第五章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履职保障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及相关人员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由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
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第十四条当公司出现应当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的事项
时,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通知,不迟于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知期限,并
提供相关会议资料,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行使审议职权需要获取相关信息的,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或者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独立董事依法行
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
况记入工作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内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
理披露事宜;公司不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
第十五条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资料及会议
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
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确
认。会议记录应当作为公司重要档案妥善保存至少十年。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生效并实施,修改时
亦同。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或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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