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思电子(300479):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08月27日 03:35:58 中财网
原标题:神思电子: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神思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神思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
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
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
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
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
行为。公司应当自行审慎判断暂缓、豁免情形的应披露信息,
并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
监管。

第二章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范围及管理
第四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
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
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
披露。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
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
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公司
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
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五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
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
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
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
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
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七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
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
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
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
临时报告。

第八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
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
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
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登记审批程序
第九条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随意扩大暂
缓、豁免事项的范围,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
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一
部分,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
织和协调,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办理、实施相关具体事务。

第十一条公司相关部门、分子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重大
信息或其他应披露信息时,认为该等信息需暂缓、豁免披露的,
应当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二条董事会办公室收到申请后,应立即对有关信息是
否符合证券监管规定所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情形进行审核,
并将审核意见上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在审核后将意见报
公司董事长确认。

第十三条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
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董事
会秘书登记的事项包括: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
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
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
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
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
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四条在已作出暂缓或豁免披露处理的情况下,公司相
关业务部门、分子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要切实做好该信息的
保密工作,配合董事会办公室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工作,
且应当持续跟踪相关事项进展并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事项
进展。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密切关注市场传闻、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波动情况。

已暂缓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公司应当
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披露。

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
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批等情况。

第十五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
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山东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责任与处罚
第十六条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
对于不属于本制度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
豁免处理,或已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本制度规定的
应当及时对外披露的情形而未及时披露的,给公司和投资者带
来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
人视情形追究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相抵触的,按照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自公司董事会审议
批准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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