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思电子(300479):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神思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促进神思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加强内部控制建设,进一步提高公 司信息披露质量,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 损害,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以及《神思电子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神思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神思电子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年度报告 编制和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 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 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保证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二章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职责及程序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过程中,应履 行如下主要职责: (一)协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时间安排; (二)审核公司年度财务信息及会计报表; (三)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开展情况; (四)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情况进行评估总结; (五)提议聘请或改聘外部审计机构;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拟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符 合《证券法》的规定,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 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检查。 第五条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审计委员会应及时听取公司 管理层对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投融资等重大事项的情 况汇报,并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实地考察。 第六条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公司审计 委员会、财务负责人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三 方协商确定。公司财务部门为公司年报沟通部门,负责协调审计 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之间的沟通,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 报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依法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公司财务 部门负责向审计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沟通会议所需的生产 经营信息、财务资料和其他信息,积极参与三方沟通工作,做好 公司年报中的财务报告工作。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的程序: (一)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审计委员会应当与公司财务部 门、内审部门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 本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并沟通审计工作小组的人 员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以 及本年度的审计重点; (二)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年度财务 会计报表; (三)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与年审 注册会计师沟通初审意见,并审阅经初审的公司财务会计报表, (四)审计委员会有权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 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的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结果以 及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 (五)审计委员会应对审计后的年度财务会计报表进行审议, 形成决议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核; (六)审计委员会应对公司内审部门提交的年度内部审计工 作报告进行审阅并形成书面意见。 第八条公司建立审计委员会、管理层和年审会计师事务所 的年报审计沟通机制,在审计工作事前、事中和事后,可以选择 召开由审计委员会成员、独立董事、年审会计师事务所项目负责 人、公司管理层人员等参会的沟通会议,会议主持人应由审计委 员会召集人担任。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的沟通情况、评估意见及建议需形成书 面记录并由相关当事人签字,公司存档保管。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年度审计费用的合理性进行讨论, 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十一条在年审结束后,审计委员会应对会计师事务所本 年度的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作出全面客观地评价,达成肯 定性意见并续聘为下一年度年审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提交董事 会通过并召开股东会决议通过;形成否定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委员会改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书面 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事务所进行全面的了解和客观评价, 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召开股东会决议。 第十二条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 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 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 开股东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 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 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对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进行指导, 并审阅检查由公司内审部门提交的工作报告。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公司内部控制信息,评价公司 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形成对内部控制的评价报告,并提 交董事会审议,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应同时向董事会提交会 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核实评价意见。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包括如 下内容: (一)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二)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三)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四)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五)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六)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十五条公司内审部门在内部控制的检查监督中,如发现 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及时向董事会和审计委员 会报告,包括内部控制出现缺陷的环节、后果、相关责任追究以 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第十六条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 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 第三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工作规程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本规程与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工作规程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实 施。 第十九条本工作规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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