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思电子(300479):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时间:2025年08月27日 03:35:59 中财网
原标题:神思电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神思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
司章程》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
规定,严格遵守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
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
相关审计人员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因
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导致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
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
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
人员。

第五条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
(二)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
(三)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
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上报公
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七条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总资产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资产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
入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
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值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
需要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
报告进行审计。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
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应遵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内部
审计部门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
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内部审计部门形成书面材料后,提交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提议作出专门
决议。

第三章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十条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
致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
致,但变动幅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20%以上且不能
提供合理解释的。

第十一条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
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认定为业绩
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十二条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
应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公告。

第十三条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
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
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
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
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致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
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
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致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
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
内部控制制度,致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
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
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
响的。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重大差错确系个人
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员,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
查工作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

第十七条在董事会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听取责任人的意
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五章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十八条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会在做出处理决定时,可视情节轻重同时
采取上述一种或数种形式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公司在依照上述形式追究责任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
额由董事会视情节具体确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
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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