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思电子(300479):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神思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神思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内部各部门和各下属公 司(指公司的分公司及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比例超过50%的子公 司或对其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下同)的信息收集和管理, 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特制订本 制度。 第二条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 将出现或发生本制度第二章所述情形,或者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 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有关 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控股股东、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 致行动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三)各下属公司负责人; (四)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其他因所任职务可以获取重大事件信息的知情人。 报告义务人应负责相关部门、参股控股子公司报告信息的收 集、整理及相关文件的准备、草拟工作,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向 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及时报告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部门,报 告义务人负有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 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的义务。 第五条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报 告义务人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并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 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章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 不限于重要会议、重大交易、关联交易、重大事件、重大经营管 理信息、其他重大事项信息以及前述事项的持续进展情况等。 第七条本制度所述“重要会议”,包括: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二)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的提案、通知、 决议等信息; (三)独立董事声明、意见、报告及专门会议决议; (四)公司、分公司及子公司召开的关于本制度所述重大事 项的专项会议信息。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 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 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与受让;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 等); (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本公司下属各部门、下属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前述 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报告义务人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 长及董事会秘书予以报告: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 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九条本制度所称“关联交易”是指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 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本制度第八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等。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 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其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情况及时告 知公司。 第十条公司、各分、子公司拟进行“提供担保”“提供财 务资助”“对外捐赠”等交易,不论金额,都应当及时报告。 第十一条公司、各分、子公司可能涉及的诉讼、仲裁具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一)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 (二)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 效的; (三)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及金额累计达到 前款所述标准的,适用本条规定。 第十二条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下列重大事项,相关信息报告 义务人应在知悉后第一时间进行报告: (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 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二)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三)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四)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等外部宏 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五)公司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者董事会秘书辞任、 被公司解聘; (六)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七)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事项; (八)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九)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 分拆上市或挂牌; (十)公司拟与其他公司吸收合并; (十一)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 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 (十四)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 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公司可能发生下列重大风险事项,信息报告义务 人应当及时报告: (一)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三)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四)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重大赔偿责任; (五)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或者强制解散; (六)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 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七)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被抵押、质押 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30%; (八)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九)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 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 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一)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 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 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二)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者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 竞争力有重大影响的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十三)公司在用的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 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核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 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十四)主要产品、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 被替代或者被淘汰的风险; (十五)重要研发项目研发失败、终止、未获有关部门批准, 或者公司放弃对重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十六)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十七)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八)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 通知; (十九)不当使用科学技术、违反科学伦理; (二十)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重大事故或者负面事件。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参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标准适用。若需要报告的事项 系子公司所发生,则主要以持股比例标准作为考虑是否需要报告 的依据。 以上事项虽未曾列出,但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判定可能会对 公司股票或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 下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及时报告: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 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三)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 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四)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五)公司股东发生违反承诺事项;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情形。 第十五条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部门 (包括下属公司),应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提供重大 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 律、法规、法院判定及情况介绍等。 报告义务人应报告的上述信息的具体内容及其他要求按照 《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报告义务人应加强对与信息披露有关的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与理解,及时了解和掌握 监管部门对信息披露的最新政策要求,以使所报告的信息符合规 定。 第三章信息报告的责任划分 第十七条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 司董事长为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直接责任 未经通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并履行法定批准程序,公司的任 何部门、下属公司均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披露信息或对已披露的 信息做任何解释或说明。 第十八条报告义务人负责应报告信息的收集、整理及相关 文件的准备、草拟工作,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办公 室报告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以书面形式提供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 经营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可行性研究 报告、营业执照复印件、成交确认书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 绍等; (四)证券服务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向报告义务人收集信息、 制作信息披露文件、对外公开披露信息及与投资者、监管部门及 其他社会各界的沟通与联络。 第二十条公司总经理、分管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在按本 制度要求报告重大信息之外,对其他报告义务人负有督促义务, 应督促报告义务人履行信息报告职责。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秘书有权随时向报告义务人了解应报告 信息的详细情况,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如实地向董事会秘书说明 情况,回答有关问题。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秘书、报告义务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 触到应报告信息的工作人员在相关信息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 义务。 第二十三条报告义务人未按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 务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 应对报告义务人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 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前款规定的不履行信息报告义务是指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 形: (一)没有或未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信息或提供相 关文件资料; (二)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 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人重大误解之处; (三)拒绝答复董事会秘书对相关问题的问询; (四)其他不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均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所称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 人和潜在关联人。关联人的具体范围按照《创业板上市规则》对 关联人的认定标准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所称“第一时间”是指报告义务人获知 拟报告信息的24小时内。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规定的报告义务人的通知方式包括电话 通知、电子邮件通知、传真通知及书面通知。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 为准。 第三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