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思电子(300479):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08月27日 03:36:02 中财网
原标题:神思电子: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神思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神思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
促进公司完善治理,提高公司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
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
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
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
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
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
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听取投资者意见或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
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
生态。

第四条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精神和要求开展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
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
重大信息。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
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
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
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
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
施。

第六条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
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
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可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
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
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
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
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九条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
联系渠道,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
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相关信息。当咨
询电话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公司应及时公布。

第十条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
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
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
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一条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
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二条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
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三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
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
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
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
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
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第十五条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
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
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
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
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
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
情况。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日内召开业绩说明会,
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
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
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
第十七条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
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
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八条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
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
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
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三)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四)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五)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
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
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
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十二条公司设董事会办公室为投资者关系的日常管理
部门,具体负责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设专人负责公司的投
资者关系管理日常事务。

第二十三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
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
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
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四条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
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
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当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增强
其对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和公司规章制度的
理解。

第二十六条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
系管理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
有);
(四)其他内容。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
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
行。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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