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思电子(300479):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神思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神思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发展需要, 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 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 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神思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下设战 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战略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 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战略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负 责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及战略委员会决策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四条战略委员会五名委员组成,委员由董事担任,其中 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五条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 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 以连选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战略委员 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工作 细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第七条战略委员会委员任职期间,如有成员因辞任或者其 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 战略委员会职务。 第八条战略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委 员人数低于规定人数时,公司董事会应按本工作细则的规定尽快 选举产生新的委员。 第九条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董事长担任。 主任委员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并主持委员会会议。主任委 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委员代行其职责。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十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包括: (一)研究制定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 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 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 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前期准备工 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或中介机构编写会议文件,并保证其真 实、准确、完整。会议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发展战略规划; (二)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分解计划; (三)公司发展战略规划调整意见; (四)公司重大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公司战略规划实施评估报告。 第十三条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通过报告、决议或提出建议, 并以书面形式呈报公司董事会。对需要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 的,由战略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提案,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若超过半数的董事会成员对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 的报告、决议存在异议的,可及时向战略委员会提出书面反馈意 见。 第五章会议规则 第十五条战略委员会会议为不定期会议,根据需要和委员 会委员的提议举行。 第十六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可根据情况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 也可采用传真、视频、可视电话、电话等通讯方式。 第十七条定期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三日以前通知全体委员, 临时会议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发出通知。会议通知由董事会办公 室发出。 第十八条战略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九条战略委员会成员应当亲自出席战略委员会会议, 并对审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事先 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将该意见记载于授权委托书, 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每一名战略委员会成员最多接受一 名成员委托,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 第二十条战略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 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战略委员会委 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对所议事项采取集中审议、依 次表决的规则,即全部议案经所有与会委员审议完毕后,依照议 案审议顺序对议案进行逐项表决。 第二十二条战略委员会在对相关事项进行表决时,关联委 员应当回避。因回避无法形成有效意见的,应将相关事项提交董 事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战略委员会进行表决时,每名委员享有一票表 决权。战略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方为通过。 第二十四条战略委员会进行表决时,既可采取记名投票表 决方式,也可采取举手表决、通讯表决或其他表决方式。 第二十五条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 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七条战略委员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会议材 料、会议签到簿、委员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表决票、经与会 委员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等,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 战略委员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二十八条在公司依法定程序将战略委员会决议予以公开 之前,与会委员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 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相抵 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并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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