久量股份(300808):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久量股份有限公司终止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5年08月27日 03:51:59 中财网
原标题:久量股份: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久量股份有限公司终止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关于湖北久量股份有限公司
终止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八月
目 录
目 录.............................................................2释 义............................................................3第一部分 引 言...................................................5第二部分 正 文...................................................6一、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批准与授权...............................6二、终止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批准程序.............................7第三部分 结 论...................................................8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下列简称仅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久量股份、本公司、公 司湖北久量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称为“广东久量股份有限公 司”)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试点指导意见》《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33号)
《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公司章程》《湖北久量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持股计划》《广东久量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本期员工持股计划久量股份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
本所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
本律师戴毅律师、陈晓璇律师
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久量股份有限公司
终止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致:湖北久量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受久量股份委托,指派戴毅律师、陈晓璇律师担任久量股份实施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现就终止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法律意见。

本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试点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久量股份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引 言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律师仅就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与终止本期员工持股计划有关的事项,根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意见。

(二)本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终止本期员工持股计划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三)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终止本期员工持股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和公开披露,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四)久量股份已向本所及本律师保证其所提供的文件是真实、完整、有效的。

(五)本律师同意久量股份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久量股份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六)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久量股份终止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及本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其它用途。本所及本律师亦不对用作其他用途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二部分 正 文
一、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批准与授权
(一)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已履行的程序
1、2025年1月10日,久量股份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就拟实施本期员工持股计划事宜征求了员工意见。

2、2025年1月10日,久量股份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联董事牟健、卓楚光、郭少燕回避了前述议案的表决。

3、2025年1月10日,久量股份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认为:《持股计划》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试点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公司实施本期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员工与全体股东的利益共享机制,有利于进一步优化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实现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同意公司制定的《持股计划》及其摘要。

4、2025年2月7日,久量股份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5、根据久量股份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久量股份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1)授权董事会办理持股计划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事宜,以及按照持股计划的约定取消持有人的资格、增加持有人、持有人份额变动、转让、继承等事宜;(2)授权董事会对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延长和提前终止作出决定;(3)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期员工持股计划所涉证券、资金账户相关开立手续以及标的股票的购买、锁定和解锁事宜;(4)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若在实施期限内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发生变化的,授权公司董事会按照新的政策对员工持股计划作出相应调整;(5)授权董事会拟定、签署与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协议文件;(6)授权董事会办理员工持股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力除外。上述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完毕之日内有效。上述授权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期员工持股计划或《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外,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约定的有关事项可由董事会授权其他适当机构或人士依据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约定行使,其他事项可由董事长或其授权的适当人士代表董事会直接行使。

(二)本律师意见
经核查,本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久量股份已就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根据久量股份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有权决定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终止事宜。

二、终止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批准程序
(一)终止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已履行的程序
2025年8月26日,久量股份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终止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议案》,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员工持股计划标的股票的购买,同意终止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议案。

(二)本律师意见
经核查,本律师认为:久量股份已就终止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手续;久量股份终止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符合《试点指导意见》及《持股计划》的有关规定,但尚需依法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部分 结 论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
一、久量股份已就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根据久量股份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有权决定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终止事宜。

二、久量股份已就终止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手续;久量股份终止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符合《试点指导意见》及《持股计划》的有关规定,但尚需依法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久量股份有限公司终止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赖伟坚
经办律师: 戴 毅
经办律师: 陈晓璇
2025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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