钧崴电子(301458):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并办理工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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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08月27日 12:31:02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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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钧崴电子: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并办理工商登记的公告

证券代码:301458 证券简称: 钧崴电子 编号:2025-036
钧崴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并办理工商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钧崴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26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并办理工商登记的议案》,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制定相关制度的原因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承接并行使监事会的相关职权。同时,为全面贯彻落实最新法律法规要求,确保公司治理与监管规定保持同步,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运作,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和完善。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备案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结果为准。
二、《公司章程》部分条款修订的相关情况
《公司章程》修订如下:
| 修订前条文 | 修订后条文 |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6,666.67万元
(以下如无特别指明,均为人民币元)。
公司因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而导致公司注册
资本总额变更的,在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同意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6,666.67万元
(以下如无特别指明,均为人民币元)。
公司因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而导致公司注册
资本总额变更的,在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同意增 | | 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决议后,可以通过决议
授权公司董事会具体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
登记手续。 | 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决议后,可以再就因此而需
要修改公司章程的事项通过一项决议,并说明授
权公司董事会具体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
记手续。 | |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
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
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第九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
任。 | | | | | | | | 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
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
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
付相同价额。 | 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
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
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
额。 | | | | | | | |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 |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
值。 | | | | | | | | | | | 第二十条公司股份总数为26,666.67万股,均为
普通股。 | 第二十条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26,666.67万
股,均为普通股。 | |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
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
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
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
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
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
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
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
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
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
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
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有
本条行为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 |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 | | | |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
押权的标的。 |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
权的标的。 | | | | | | | | | | |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
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
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
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
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
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
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
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
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
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
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
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
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
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
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
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
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
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
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
设审计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
定执行。 | | | | | | | | | | | | | |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 | (一)遵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外,
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
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
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
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
连带责任。
(六)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规定应当
承担的其他义务。 | (一)遵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外,
不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
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
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
责任。
(六)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规定应当
承担的其他义务。 | | | | | | | |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
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
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说明本次
质押股份数量、累计质押股份数量以及占公司总
股本比例。 | | | | | | | | | | | | | | | | | |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
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
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本章程; | 第四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
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
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
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 | | | | | | | | | | | | | |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
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对外担
保事项;
(十一) 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
项;
(十二)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四) 审议批准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本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
议。
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本章程、股东会授权
由董事会决议,可以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
公司债券,具体执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除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外,上述股
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
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对外担
保事项;
(十)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一)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 审议批准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本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
议。
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本章程、股东会授权
由董事会决议,可以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
公司债券,具体执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除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外,上述股
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
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 第四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拟发生的交易达到
以下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金额(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3,000万
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
以上的;
(二)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
(三)证券交易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将
公司与相关方的交易认定为关联交易且达到上
述第(一)项或第(二)项标准。 | 第四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拟发生的交易达到
以下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金额(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3,000万
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
以上的;
(二)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
(三)证券交易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将公
司与相关方的交易认定为关联交易且达到上述
第(一)项或第(二)项标准。 | | 前款所称“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
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
的事项,包括:
(一)本章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
的事项。
公司应当审慎向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或委托理
财;确有必要的,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
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适用本条第一款。
已经按照本条第一款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
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应当对下列交易,按照连续12个月内累计
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第一款: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
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
控制,或者存在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
关联人,已经按照本条第一款履行相关义务的,
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
当回避表决,并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豁免按照 | 前款所称“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上
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
事项,包括:
(一)本章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
的事项。
公司应当对下列交易,按照连续12个月内累计
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第一款: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
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
制,或者存在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
人,已经按照本条第一款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
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
回避表决,并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豁免按照本
条第一款的规定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公司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
拍卖的(不含邀标等受限方式),但招标、拍卖等
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 | | | | | | | | | | | | | | | | | 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公司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
拍卖的(不含邀标等受限方式);
(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
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四)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中国
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
(五)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的。 | 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四)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中国人
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且公司无相应
担保;
(五)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的。 | | | | | 第四十六条 公司拟实施的对外担保行为达到
以下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
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
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
元;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
保;
(八)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
以及本章程规定的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其他
担保行为。 | 第四十五条 公司拟实施的对外担保行为达到
以下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
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
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
元;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八)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
以及本章程规定的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其他
担保行为。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 | |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
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
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
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且
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可以
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除
外。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
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
供反担保。 | 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
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
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
第四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但是
本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
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
供反担保。 | | | | |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发生财务资助行为,达到如
下之一标准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
超过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
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10%;
(三)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财务资助
情形。
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
业务,或者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
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免于适用前两
款规定。 | 第四十六条 公司发生财务资助行为,达到如下
之一标准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
超过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
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10%;
(三)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财务资助
情形。
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
业务,或者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
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
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 |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
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
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
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
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 |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
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
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规定的持股比例的计算,以股东提
出书面要求之日作为计算基准日。 |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
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
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规定的持股比例的计算,以股东提
出书面要求之日作为计算基准日。 | | | | | 第五十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股东会通知
确定的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
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
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
出席。 | 第四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股东会
通知确定的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
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
供便利。股东会除设置会场以现场形式召开外,
还可以同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股东通过上
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现场会
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
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
明原因。 | |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
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
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
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
后10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 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
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
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作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 | | | |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
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
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或以
其他方式通知全体董事、监事和股东。 |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
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 | | | | | |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
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
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
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
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
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
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
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
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
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
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 | | | | | | | | | | | 第五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
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
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
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 | 第五十三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
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
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
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
会提出请求。 | | | | | | | | | | | | | | 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
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
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
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
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
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 | | | | | | | | 第五十八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
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第五十七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
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 | | | 第六十九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
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
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
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
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
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
的股东会。
委托人为合伙企业的,应委派执行事务合伙人
或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作为代表出席公司
的股东会。 | 第六十八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
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
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
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
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七十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
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
位名称)等事项。 | 第六十九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
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
事项。 | | | | | 第七十三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
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 第七十二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
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 |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
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章程或股东
会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
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
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
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
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
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章程或股东会
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
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
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七十四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
规定股东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
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
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
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
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
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 第七十三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
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
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
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
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
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
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 | 第七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
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
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
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
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十年。 | 第七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
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
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
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
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十年。 | | | | | 第八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
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 | 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
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 | | | | | | | 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报告;
(五)除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或本章程规
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四)除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或本章程规
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 | | | 第八十七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
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在股东会就选举两名以上董事、监事进行表决
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
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
应当分别进行。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在选举董事或
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
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
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
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提名;单独或者合
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以上的股东可
以向董事会推荐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其推荐的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或变更
的董事人数。上述推荐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形成提
案后,提请股东会决议。
独立董事候选人可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
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
名,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
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由监事会提名;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以
上的股东可以向监事会推荐非职工代表监事候
选人,其推荐的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人数不
得超过拟选举或变更的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 | 第八十六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
请股东会表决。
在股东会就选举两名以上董事进行表决时,应当
采用累积投票制。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
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
行。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在选举董事时,
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
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
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非职工代表担任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
提名;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以上的股东、审计委员会可以向董事会推荐非
职工代表担任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其推荐的候
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或变更的非职工代表
担任的非独立董事人数。上述推荐经董事会决议
通过形成提案后,提请股东会决议。
独立董事候选人可由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名,并经
股东会选举决定。
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职工通过民主选举
方式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人数。上述推荐经监事会决议通过形成提案后,
提请股东会决议。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以
上的股东提出关于提名董事、非职工代表担任的
监事候选人的临时提案的,应于股东会召开10
日前以书面提案的形式向召集人提出并应同时
提交本章程规定的有关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
资料,召集人在接到上述股东的董事、监事候选
人提名后,应尽快核实被提名候选人的简历及
基本情况。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之前做出书面
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所披露的资料真实、
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
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由公司职工通过民主选举
方式选举产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九十一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
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
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
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
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
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
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
结果。 | 第九十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
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
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
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
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
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
果。 | | | | | 第九十二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
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
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
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 | 第九十一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
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
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
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 | | 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
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
附有保密义务。 | 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
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附有
保密义务。 | | | | | 第九十九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
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
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
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
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
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
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
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
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
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
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
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第九十八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
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
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
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
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
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
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
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
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
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届满;
(八)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
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
公司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 | | | | | | | 第一百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
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
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 | 第九十九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
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
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 | | 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
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
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
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
数的二分之一。
公司不设职工代表董事。 | 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
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
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
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1名董事为公司职工代表。
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
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无
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 | | | | 第一百〇四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
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
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
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
依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规定,履
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
董事会时生效。 | 第一百〇三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
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
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2个交
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
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
依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规定,履
行董事职务。 | | | | | | | | | | | | | | | | | 第一百〇五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
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
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
在两年内仍然有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
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
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
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 | 第一百〇四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
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
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
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
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
除,在两年内仍然有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
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
止。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
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
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
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 第一百〇八条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提名、辞
职等事项应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管理制度相关的有关规定执行。 | | | | | | | | | | | |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独
立董事3名。 | 第一百〇八条董事会由8名董事组成,其中独
立董事3名,职工代表董事1名。 | | | | |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
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
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
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
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
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 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
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 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 | 第一百〇九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
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
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
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 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
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 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 | | 的工作;
(十五)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授予
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
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专门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
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
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
关费用由公司承担。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
组成,不少于3人,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
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
门委员会的运作。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
审议。 | 的工作;
(十五)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授予
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
议。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拟发生的交易
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并及
时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
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提供担
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且超过300万元;
(三)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
(四)证券交易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将
公司与相关方的交易认定为关联交易且达到上
述第(一)项或第(二)项标准。
本款所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
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 |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拟发生的交易
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
数同意后,经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
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提供担
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且超过300万元;
(三)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
(四)证券交易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将公
司与相关方的交易认定为关联交易且达到上述
第(一)项或第(二)项标准。
本款所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
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 | | 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本章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
的事项。
公司应当对下列交易,按照连续12个月内累计
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第一款: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
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
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已经按照本条第一款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
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前述事项属于本章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的,
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董事应
当回避表决,并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资
金等财务资助。公司应当审慎向关联方提供财务
资助或者委托理财。 | 务的事项,包括:
(一)本章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
的事项。
公司应当对下列交易,按照连续12个月内累计
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第一款: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
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
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已
经按照本条第一款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
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前述事项属于本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情形的,
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董事应当
回避表决,并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一百二十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 | 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
行职务。 | 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
履行职务。 | | | | |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会议形式;
(五)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三)项内
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
议的说明。 |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三)项内
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的说明。 | | | | |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可采取
举手、投票、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
提下,可以用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
决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
方式投票。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
可以采用视频、电话会议、传真、电子邮件表决
等现代通讯技术手段召开会议,并由参会董事签
字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本章程或董事会
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方式确认。 | | | | | | | | | | | | | | | | |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
席,通过网络、视频或电话等方式参加会议可以
视为本人出席会议;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
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人应当独立承
担法律责任。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
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
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
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
委托代表出席或作出书面说明的,视为放弃在
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
董事代为投票。 |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
席,通过网络、视频或电话、电子通信等方式参
加会议可以视为本人出席会议;董事因故不能出
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人应
当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
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
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
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
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
上的投票权。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
投票。 | | | | | | 第一百二十九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
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 | | | 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
小股东合法权益。 | | | 第一百三十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
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
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
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
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
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
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
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
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
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
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
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
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
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
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
形之一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
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规定的与公司不构成关联关系的附属企业。 | | | 第一款中“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主
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
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
女配偶的父母等;“重大业务往来”是指根据深圳
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需提交股
东会审议的事项,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
他重大事项;“任职”是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
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
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
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 | | 第一百三十一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
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
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
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 | | 第一百三十二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
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
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
见; | | |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
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
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职责。 | | | 第一百三十三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
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
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时披
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
情况和理由。 | | | 第一百三十四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
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时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
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 | | 第一百三十五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
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
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
章程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
第一百三十四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
其他事项。 | | | 第一百三十六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
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
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
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
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
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
持。 | | | 第一百三十七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
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 | | 第一百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为不
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
2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
员会成员。 | | | 第一百三十九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
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
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
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 | |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
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
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
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 第一百四十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
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
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
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
过半数通过。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
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
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 | | 第一百四十一条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提名、
薪酬与考核等其他专门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
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
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
负责制定。 | | | 第一百四十二条公司提名委员会由三名委员组
成,由公司董事会在全体董事范围内选举产生,
其中由公司独立董事担任的委员不少于二名。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
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
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 | | | 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
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
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
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 | 第一百四十三条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
三名董事组成,由公司董事会在全体董事范围内
选举产生,其中,由公司独立董事担任的委员不
少于二名。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
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
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
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
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
披露。 | | |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
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保障职
工与股东的合法权益。 | | | 第一百四十四条战略委员会由三人组成,其中,
由公司独立董事担任的委员不少于一名。公司董
事长为战略委员会固有委员。
战略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公司的长期发展规划、经营目标、发展方
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的经营战略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战略、
市场战略、营销战略、略、人才战略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
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
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战略的重大事项进行
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跟踪检查;
(七)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 | 第一百三十一条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董事会决
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
聘。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
解聘。
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董
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五条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董事会决
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
聘。
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董
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 | | | 第一百三十二条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 | 第一百四十六条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 | | 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
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 第一百三十三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
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 第一百四十七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
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
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
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 | | | | 第七章 监事会 | | | | | |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
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
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
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
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上述年度报告、中期
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
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
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
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上述年度报告、
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 |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
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
义开立账户存储。 |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
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金,不以任何个人名
义开立账户存储。 | | | | |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
配政策,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严格
遵守下列规定: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原则如下: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
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
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
分配方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在利润分配政策
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将充分听取和考虑中小股
东的要求。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 |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
配政策,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严格
遵守下列规定: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原则如下: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
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
司的可持续发展,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
方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在利润分配政策的决
策和论证过程中将充分听取和考虑中小股东的
要求。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 | | 公司利润分配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两者相结
合的方式。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原则上应
当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在公司有重
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时,公
司可以采取股票方式分配股利。
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
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
意见/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
公司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三)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1. 公司现阶段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剩余股利。
2. 现金分红条件:
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
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
为:
(1) 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
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及累计未
分配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
不会影响公司的后续持续经营;
(2) 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
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 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
项发生。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1)公司
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购买设
备或战略性资源储备等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50%;(2)公
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购买 | 公司利润分配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两者相结
合的方式。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原则上应
当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在公司有重大
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时,公司可
以采取股票方式分配股利。
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
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
意见/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
公司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三)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1. 公司现阶段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剩余股利。
2. 现金分红条件:
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分
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为:
(1) 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
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及累计未分
配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
会影响公司的后续持续经营;
(2) 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
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 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
项发生。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1)公司
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购买设
备或战略性资源储备等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50%;(2)公
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购买
设备或战略性资源储备等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 | | 设备或战略性资源储备等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30%。
3. 现金分红比例:
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
利润为正的情况下,进行股利分配时,应采取现
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
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合并报表可分配利润
和母公司可分配利润孰低)的10%;且公司近三
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
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
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
利水平、偿债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以
及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
《公司章程》规定的顺序,提出差异化现金分红
政策:
(1)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
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
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
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的,可以按照前款第(3)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
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30%。
3. 现金分红比例:
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
润为正的情况下,进行股利分配时,应采取现金
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
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合并报表可分配利润和母
公司可分配利润孰低)的10%;且公司近三年以
现金方式累计分配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
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
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
水平、偿债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以及
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
司章程》规定的顺序,提出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1)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
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
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
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的,可以按照前款第(3)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
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四)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 | (四)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营业收入增长迅速,并且
董事会认为公司具有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
薄、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
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的情况下,
公司可以在满足现金股利分配条件时,制定股票
股利分配方案。
(五)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
公司原则上采取年度利润分配政策,公司董事
会可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盈利状况、现金流及
资金需求计划提出中期利润分配预案,并经临
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
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
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
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
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
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六)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
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
占用的资金。
(七)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与机制。
1.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根据本章
程的规定、公司盈利和资金情况、未来的经营计
划等因素拟订。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
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
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 |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营业收入增长迅速,并且
董事会认为公司具有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
薄、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
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的情况下,公
司可以在满足现金股利分配条件时,制定股票股
利分配方案。
(五)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
公司原则上采取年度利润分配政策,公司董事会
可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盈利状况、现金流及资
金需求计划提出中期利润分配预案,并经临时股
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
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
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
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
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
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六)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
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
的资金。
(七)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与机制。
1.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根据本章
程的规定、公司盈利和资金情况、未来的经营计
划等因素拟订。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
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
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
求等事宜。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方
可提交股东会审议。 | | 序要求等事宜。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方可提交股东会审议。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
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
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
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
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
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
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
情况进行监督。监事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格执
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
应决策程序或未能真实、准确、完整进行相应信
息披露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
正。
2. 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前,应通
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
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
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八)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
1. 如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
营造成重大影响导致公司当年利润较上年下降
超过20%或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连续
两年为负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
发点,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
2.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
展的需要等原因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由
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利润分配政策调
整议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股东会
审议,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当提供网 |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
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
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
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
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
审计委员会应当关注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
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
信息披露等情况。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
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
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未能真实、准确、完整进行
相应信息披露的,应当督促其及时改正。
2. 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前,应通过
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
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
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八)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
1. 如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
营造成重大影响导致公司当年利润较上年下降
超过20%或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连续
两年为负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
发点,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
2.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
展的需要等原因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由公
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利润分配政策调整
议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股东会审
议,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
上通过。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当提供网络
投票等方式为公众股东参与股东会表决提供便
利。 | | | | | | | | | | | 络投票等方式为公众股东参与股东会表决提供
便利。 | | |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
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
行内部审计监督。 |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
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
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公司内
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外披露。 | | | | | | | | | | | 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
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
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
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
行监督检查。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
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
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 | | | | | | | | | | | 第一百六十六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
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
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
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
告。 | | |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
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
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
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 | | 第一百六十八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
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
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 | | 第一百六十九条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
责人的考核。 | |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
以专人送达、传真、信函、电子邮件等形式进行。 | | | | | | | | |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
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刊登公司公告
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
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刊登公司公告
和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 | | | | |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
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
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 |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
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
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 | | 并于30日内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
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
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人,并于30日内在本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报纸
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
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
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
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
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30日内公告。 | 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
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
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30日内在本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报纸
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 |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
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公告。债权人自接
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
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
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
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弥
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
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
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
义务。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
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
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公告。公司依照前款
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 |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
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本章程规定的信
息披露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
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
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比
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
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弥
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
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
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
务。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条
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
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本章程规定的信息披 | | | | | | | | 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
不得分配利润。
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
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
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
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露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
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
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
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
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
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
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
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 | 第一百九十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公告。债权人应当
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
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
偿。 | 第一百九十四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本章程规定的信
息披露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
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
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
偿。 | | | | | 第一百九十三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
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
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
司终止。 | 第一百九十七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
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
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 | | | | | | | 第二百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
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
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
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 第二百〇四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
额超过50%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
超过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
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 | | | | | | |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股权、投资关系、协
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
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
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
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四)公司的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1. 为交易对方;
2. 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3. 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够直接或者间
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
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4. 为与本项第1目和第2目所列自然人关系密
切的家庭成员;
5. 为与本项第1目和第2目所列法人或者组织
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
员;
6.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基于实质
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独立商业判断可能受到
影响的董事。
(五)公司的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1. 为交易对方;
2. 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3. 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4. 与交易对方受同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5. 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
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6. 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
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直
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适用于股东 |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股权、投资关系、协
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
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
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
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四)公司的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1. 为交易对方;
2. 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3. 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够直接或者间接
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4. 为与本项第1目和第2目所列自然人关系密
切的家庭成员;
5. 为与本项第1目和第2目所列法人或者组织
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
员;
6.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基于实质
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独立商业判断可能受到
影响的董事。
(五)公司的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1. 为交易对方;
2. 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3. 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4. 与交易对方受同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5. 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
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6. 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
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
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适用于股东为 | | | | | 为自然人的情形);
7. 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
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
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股东;
8. 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
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股东。
(六)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合并报表范围
内的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
的交易,包括本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交易和
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
转移的事项。 | 自然人的情形);
7. 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
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
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股东;
8. 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
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股东。
(六)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合并报表范围内
的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
交易,包括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交易和日常
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
的事项。 | | | | | 第二百〇五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
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等。 | 第二百〇九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
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 | | | |
注:因新增/删除导致条款序号调整、相关援引条款序号变化等无实质性内容变更的,以及仅涉及文字表述“监事会”、“监事”或“监事会主席”调整为“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委员”或“审计委员会召集人”的未在上表一一列示。(未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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