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爱我家(000560):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问责办法(2025年8月)

时间:2025年08月27日 16:12:21 中财网
原标题:我爱我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问责办法(2025年8月)

我爱我家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问责办法
(经2025年8月25日召开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修订)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爱我家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健全内部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使约束与激励并举,促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恪尽职守,提高公司决策与经营管理水平,建设廉洁、务实、高效的管理团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我爱我家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完善公司内控体系的建设,规范运作。

第三条内部问责是指对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在其所管辖的部门及工作职责范围内,因其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者不作为,造成影响公司发展,贻误工作,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四条问责的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统称“被问责人”)。

第五条公司内部问责坚持下列原则:
1.制度面前人人平等;
2.责任与权力对等;
3.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
4.过错与责任相对应;
5.问责与改进相结合,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问责机构及程序
第六条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内部问责由董事长负责。

第七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负责人的离任审计工作,对其在任职期间所在部门以及相关经济活动应负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条被问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其责任: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董事职责,无故不出席会议,不执行董事会决议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不执行董事会决议、总裁办公会议决议的;
(二)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工作计划中明确规定应由其承担的工作任务及工作要求,因工作不力未完成而影响公司整体工作计划的;
(三)未认真履行董事会决议,总裁办公会决议及交办的工作任务,影响公司整体工作计划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和重大损失的;(五)未能认真履行其职责,管理松懈,措施不到位或不作为,导致工作目标、工作任务不能完成,影响公司总体工作的;
(六)重大事项违反决策程序,主观盲目决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重要建设工程项目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七)弄虚作假或虚报、瞒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情况的;
(八)管理不作为,导致其管理的下属部门或人员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对下属部门或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包庇、袒护、纵容的;
(九)违反公司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导致公司受到证监会、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处罚或损害公司形象的;
(十)依照《公司章程》规定应问责的其它事项。

第九条问责程序。对董事的问责由董事长提出;对董事长的问责,由独立董事三人联名提出;对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问责由总裁提出;对总裁的问责,由董事长提出。若发生上述问责,经公司审计委员会研究同意,责成公司董事会秘书会同有关部门限期进行调查核实,并向公司审计委员会报告调查结果,由审计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并提交董事会审议,经会议表决做出责任追究处理决定。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需罢免由股东会选举的董事的,应提交股东会批准。

第十条被问责人出现过失后,要责成其做出产生过失的说明及避免今后工作再发生过失的计划和措施,防范类似问题的发生。

第十一条问责涉及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按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被问责人应当配合调查,提供真实情况,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调查,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打击报复检举、举报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三条问责追究方式包括:谈话教育、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停职,经济处罚,罢免职务。

第十四条在问责程序中要充分保证被问责人的申辩和申诉权,问责决定做出后,被问责人在五个工作日内享有申诉的权利。

第十五条被问责人对问责追究方式有异议,可以向决定机构申请复核。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六条公司相关制度中规定有问责方式的参照本办法执行,凡与本办法相违,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七条公司中层管理人员、一般管理人员的问责参照本问责办法,由公司总裁负责。

第十八条本办法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亦同。公司 2008年12月拟订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问责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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