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九洲(000801):四川九洲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四川九洲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四川九洲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的管理,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合 规性、及时性和公平性,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 定》等法律法规及《四川九洲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 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 公司及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严格遵 守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的管理应遵循以下 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二)必要性原则:仅在确有必要时暂缓或豁免披露; (三)公平性原则: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避免选择性 披露; (四)风险可控原则:确保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不会对 公司及投资者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第四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 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二章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 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 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 传。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 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 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 定、管理要求的事项,应当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 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 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 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 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 营信息。 第七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 业秘密,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申 请暂缓或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 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 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 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公司申请暂缓或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 告中有关内容,因前款第(一)项原因履行披露义务的,应说 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 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九条公司应当对是否符合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条件进 行审慎判断,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 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 行为,并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述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十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定期报告或 临时公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 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临时报告可以 豁免披露。 第三章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审批程序和管理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申请和审批程序如下: (一)申请提出:公司相关部门或控股子公司在知悉可能 涉及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后,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提出书面 申请,说明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理由、依据及必要性。 (二)初步审核:董事会秘书对申请进行初步审核,必要 时可组织法律、财务等相关部门进行论证。 (三)董事长审批:董事会秘书将审核后的申请按程序提 请董事长审批,由董事长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暂缓或豁免披 露。 (四)监管机构报备:如涉及重大事项的暂缓或豁免披露, 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 第十二条 公司应对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采取严格的保密 措施,确保信息处于可控范围内。具体措施包括: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对知悉暂缓或豁免披露信息 的人员进行登记,并要求其签署保密承诺书; (二)信息传递控制:严格控制信息的传递范围,确保信 息仅限于必要知情人知晓; (三)定期检查:董事会秘书应定期检查暂缓或豁免披露 信息的保密情况,确保信息未泄露。 第十三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 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应当妥 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 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 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 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 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 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 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 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 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严格 遵守本制度。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 处理: (一)内部处理:对责任人进行批评、警告、降职或解除 职务等处理; (二)经济赔偿:因违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责任人 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三)法律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公司将依法移交司法 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规 定的,公司将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等法律法规及《四川九洲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执行。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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