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九洲(000801):四川九洲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四川九洲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了提高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 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 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 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 人员。 第四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 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 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 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 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 或造成不良影响;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 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 成不良影响; (三)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 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 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 造成不良影响;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 响。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 观因素所致;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 (四)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 第九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 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降薪、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经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处罚措施。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出现责 任追究的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四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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