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美能清洁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25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及制定部分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2024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的议案》,以总股本187,579,697股,扣除回购专户持有的4,050,000股后的股本183,529,697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8.00元(含税),不送红股,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3.00股。
187,579,697股增加至242,638,606股,据此公司注册资本需由原人民币187,579,697.00元相应增加至人民币242,638,606.00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22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5-014)。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并结合公司注册资本变更情况,公司对现行的《公司章程》进行了修改。本次《公司章程》修订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及监事,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监事会相关的制度相应废止。《公司章程》的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 序
号 | 原章程条款内容 | 修订后章程条款内容 |
| 1 | 第一条为维护陕西美能清洁能源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
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
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第一条为维护陕西美能清洁能源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
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
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
| 2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8,757.9697万元。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4,263.8606万元。 |
| 3 |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董事长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
务,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
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
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 4 | 新增 | 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
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
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
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
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 5 |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
责任。 | 第十条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
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
的债务承担责任。 |
| 6 | 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
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
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
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
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 | 第十一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
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
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 |
| 7 |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 | 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
是指公司的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
财务总监。 |
| 8 | 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
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
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格。 | 第十七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
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
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
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
| 9 |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
标明面值。 | 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
民币标明面值。 |
| 10 | 第十九条公司是由陕西美能燃气有
限责任公司按照截至2015年11月30日经
审计的账面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
份公司,各发起人以其持有的陕西美能燃
气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作为出
资。公司的发起人、发起人的持股数量和
股本结构如下:
…… | 第二十条公司是由陕西美能燃气有
限责任公司按照截至2015年11月30日
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设立
的股份公司,各发起人以其持有的陕西美
能燃气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对应的净资产
作为出资。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10,510万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人民币
1元。公司的发起人、发起人的持股数量
和股本结构如下:
…… |
| 11 | 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18,757.9697万股,每股人民币1元,均为
人民币普通股。 | 第二十一条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24,263.8606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
普通股24,263.8606万股,其他类别股0
股。 |
| 12 |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
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
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 第二十二条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
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
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
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
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
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
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
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13 |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 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
| |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
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方式。 |
| 14 | 第二十四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
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
股份。 | 第二十五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
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益所必需。 |
| 15 | 第二十五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前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
方式进行。 | 第二十六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前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
方式进行。 |
| 16 | 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
销。 | 第二十七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
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数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
注销。 |
| 17 | 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
让。 | 第二十八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
让。 |
| 18 | 第二十八条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
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 第二十九条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
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
| 19 | 第二十九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
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
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
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
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
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仍应遵守前款承诺。
…… | 第三十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
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
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
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对股
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 |
| 20 | 第三十一条公司依据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凭证
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
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
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
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
种义务。 | 第三十二条公司依据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凭
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
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
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
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
同种义务。 |
| 21 | 第三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
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
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
定股权登记日,除本章程另有规定的情形
外,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
关权益的股东。 | 第三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
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
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确定
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
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
| 22 |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
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
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
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
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
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
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有异议时,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
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
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
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
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
| | |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 23 | 第三十四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
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
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
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
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第三十五条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
司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
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 24 |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
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
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
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
撤销。 | 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
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
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
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
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
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
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
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
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
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
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
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
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
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
露义务。 |
| 25 | 新增 |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
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
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
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
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 26 | 第三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
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
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
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
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 | 第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
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
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
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
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
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
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
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27 | 第三十八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
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
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
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
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
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
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 | 第四十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
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不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
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
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一条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
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
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
务承担连带责任。 |
| | 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
任。 | |
| 28 | 第四十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
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
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
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
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
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
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
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 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四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
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第四十三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
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
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
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
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
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
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
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
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
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
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
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
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
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
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
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
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
| | | 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
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
定。
第四十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
| 29 |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
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三条
规定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四条
规定的重大交易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五条
规定的购买、出售资产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六条
规定的重大对外投资事项;
(十七)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
规定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十八)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八条
规定的募集资金使用事项;
(十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九条
规定的风险投资事项;
(二十)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五十条规
定的自主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事
项;
(二十一)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及
员工持股计划; | 第四十六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
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
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
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
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八条规
定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九条
规定的重大交易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五十条规
定的购买、出售资产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五十一条
规定的重大对外投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五十二条
规定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五十三条
规定的募集资金使用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五十四条
规定的风险投资事项;
(十七)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五十五条
规定的自主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
事项;
(十八)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及员 |
| | (二十二)审议批准与董事、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
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
同;
(二十三)审议批准因本章程第二十
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二十四)审议批准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原则上不得通过
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
为行使。 | 工持股计划;
(十九)审议批准与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
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二十)审议批准因本章程第二十五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二十一)公司年度股东会可以授权
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
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
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该项授权在下
一年度股东会召开日失效;
(二十二)审议批准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
债券作出决议。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或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
会的职权原则上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
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 30 | 第四十二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包括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须经股东
大会审议批准: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
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
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人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的其他情形。
上述担保金额的确定标准按照《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执
行。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
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第四十七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包括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须经股东
会审议批准: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
(五)公司在最近十二个月内向他人
提供担保的金额累计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的其他情形。
上述担保金额的确定标准按照《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执
行。 |
| |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
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
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
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
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公司
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汇总披露
前述担保。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严格按照上述
规定执行。公司董事会视公司的损失、风
险的大小、情节的轻重决定给予有过错的
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
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严格按照上述
规定执行。公司董事会视公司的损失、风
险的大小、情节的轻重决定给予有过错的
责任人相应的处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经办部门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中有关担保事项的审批权限、
审议程序擅自提供担保,给公司造成损害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可以依法对
其提起诉讼;涉嫌犯罪的,公司依法移交
相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
| 31 | 第四十三条公司发生的下列关联交
易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
(四)除本章程另有禁止性规定外,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订立合
同或进行交易的事宜。
…… | 第四十八条公司发生的下列关联交
易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批准:
……
(四)本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
的其他情形。
…… |
| 32 | 第四十七条公司发生的对外提供财
务资助事项,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
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
…… | 第五十二条公司发生的对外提供财
务资助事项,须经股东会审议批准: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
…… |
| 33 | 第四十八条公司发生的下列募集资
金使用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包括取消
原项目,实施新项目,变更募集资金实施
主体、实施方式);
(二)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
到或者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百分之十
时公司使用节余资金;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或超
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产品的发行主
体为商业银行以外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借款或
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
(五)全部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前,拟
将部分募集资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
金的;
(六)实际使用募集资金达到本章程
第四十二至四十七条的标准的;
(七)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
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的其他募集资金使用
事宜。 | 第五十三条公司发生的下列募集资
金使用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包括取消
原项目,实施新项目,变更募集资金实施
主体、实施方式等,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其
全资子公司之间变更的除外);
(二)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
到或者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百分之
十时公司使用节余资金;
(三)使用超募资金的;
(四)全部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前,拟
将部分募集资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
资金的;
(五)实际使用募集资金达到本章程
第四十七至五十二条的标准的;
(六)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
的须经股东会审议的其他募集资金使用
事宜。 |
| 34 | 第四十九条公司可以使用自有资金
进行风险投资行为,并需符合证券交易所
交易所规定的相关前提条件,下列风险投 | 第五十四条公司可以使用自有资金
进行风险投资行为,并需符合证券交易所
规定的相关前提条件,下列风险投资行 |
| | 资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公司参与投资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创
业投资企业、小额贷款公司、商业银行、
信用合作社、担保公司、证券公司、期货
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和其他金
融机构的,投资金额在人民币一亿元以上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
以上的。 | 为,须经股东会审议批准:
公司参与投资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创
业投资企业、小额贷款公司、商业银行、
信用合作社、担保公司、证券公司、期货
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和其他金
融机构的,投资金额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九
条规定标准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35 |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
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
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
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过半数独立董事提议召开时;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
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即6人;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
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
十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
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 36 | 第六十七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
点为公司住所地、主要经营地或股东大会
通知中列明的具体地点。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
形式召开。公司应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
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第五十八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
将在股东会会议通知中明确。股东会将设
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现场会议
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公
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提供
便利。
股东会除设置会场以现场形式召开
外,还可以同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
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
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股东通过上
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
| 37 | 第五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
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 | 第五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
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 |
| 38 | 第五十四条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股
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
第五十五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 | 第六十条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股
东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
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
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
应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
| 39 | 第五十六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 第六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
| |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
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
者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
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
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
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
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
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 |
| 40 | 第五十七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
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
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
在收到提议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
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会,截至发出股东大会通知之日已连续九
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六十二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百分之十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
股等)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
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
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
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含
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向审计委
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应在收到请求后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
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
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
持股东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
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 |
| 41 | 第五十八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
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监事会或召集
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
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
料。
召集股东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
向公司承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至作出股
东大会决议期间锁定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 第六十三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
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
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
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比例不得低
于百分之十。
召集股东应当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前
向公司承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至作出股
东会决议期间锁定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
| 42 | 第五十九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
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
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
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
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
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
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
途。 | 第六十四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
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
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
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
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
| 43 | 第六十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 第六十五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
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
承担。 |
| 44 | 第六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
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
提案(包括提名董事、监事的提案)。公
司选举独立董事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
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
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
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
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
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
围,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规
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
决议。 | 第六十六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
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
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有关规定。
第六十七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
先股等)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
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
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
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
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
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
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
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
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
出决议。 |
| 45 | 第六十二条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大
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大会应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
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 第六十八条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会
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
时股东会应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
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提前通知期
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
| 46 | 第六十三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
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股权登记
日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
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及依
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参加表决,
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
登记日; | 第六十九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股权登记
日登记在册的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
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持有特别表决权股
份的股东等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
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及依据法律、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参加表决,该股东代
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
| |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
表决程序。 |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
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
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股东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开
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
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
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
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
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
| 47 | 第六十八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
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
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
表决权。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
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
认,不得变更。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
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第七十三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
所有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股东)、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
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
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
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 48 | 第六十九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
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
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
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第七十条法人/其他组织股东应由法
定代表人/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
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和委托的
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出席
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
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法人/其他组织股东单位的法定代
表人/负责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第七十四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
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
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
权委托书。
法人/其他组织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董事会、
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和委托的代理人
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
定代表人/负责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
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
证、法人/其他组织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
人/负责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 49 | 第七十一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
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
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
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
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 | 第七十五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
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
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
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
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
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 | 决。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
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
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
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
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
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
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
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 第七十六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
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
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
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
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
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
| 50 | 第七十二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
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
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
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等事项。 | 第七十七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
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
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
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 51 | 第七十四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
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
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
会议。上述人员因故不能出席或列席股东
大会的,应当以书面方式向公司董事会办
公室说明情况并请假。 | 第七十九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 52 | 第七十五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
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
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
推举代表主持。召集人未出席股东大会的,
由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股数过半
数同意推举会议主持人。
…… | 第八十条董事会召集的股东会由董
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
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
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
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
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一名审计委
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
者其推举代表主持。召集人未出席股东会
的,由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股数过
半数同意推举会议主持人。
…… |
| 53 | 第七十六条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
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
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
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
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
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 第八十一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
则,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
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
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
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
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
确具体。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公司章程
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
| 54 | 第七十七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
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
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
述职报告。 | 第八十二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
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
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
告。 |
| 55 | 第七十八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
解释和说明。 | 第八十三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
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
和说明。 |
| 56 | 新增 | 第八十四条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
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
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
| 57 | 第七十九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
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
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姓名;
…… | 第八十五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
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
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
| 58 | 第八十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
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
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
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
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
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 第八十六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
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列席会
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
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
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
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十年。 |
| 59 | 第八十二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
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或非职
工代表监事进行表决时,应当采用累积投
票制。累积投票制是指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
用,即将其拥有的投票权数全部投向一位
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
投票权数分散投向多位董事或者监事候选
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监事人选。 | 第八十八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
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60 | 新增 | 第八十九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
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
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
事项。 |
| 61 | 第八十三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特别决议通过: | 第九十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
决议通过: |
| |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
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本章程第四十五条第(二)项所涉
及的购买、出售资产行为;
(五)本章程第四十二条第(三)项所涉
及的担保;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公
司需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
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
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
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本章程第五十条第(二)项所涉
及的购买、出售资产行为;
(五)本章程第四十七条第(五)项所
涉及的担保;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
公司需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
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
该人负责的合同;
…… |
| 62 | 第八十四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大
会审议选举两名以上董事等影响中小投资
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
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
开披露。
…… | 第九十一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类别
股股东除外。
股东会审议选举两名以上董事等影
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
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
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 |
| 63 | 第八十六条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
师应依据中国证券登记计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
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
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会议
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
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宣布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八十七条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
会议登记为准。会议登记终止后到场的股
东,不再参加股东大会表决。 | 删除,与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其他
相关条款内容重复 |
| 64 | 新增 | 第九十三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
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
行累积投票制。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
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会以
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
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当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
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以上时,应当
采用累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是指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独立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即将其
拥有的投票权数全部投向一位董事(独立
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 |
| | | 数分散投向多位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
各候选人在得票数达到出席股东会股东
所持股份总数的1/2以上时,按得票多少
依次决定董事(独立董事)人选。 |
| 65 | 第八十八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
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
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
序进行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
股东或其代理人在股东大会上不得对同一
事项的不同提案同时投同意票。如发生此
种情形,则相关表决为无效表决。除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
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
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
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
别进行。 | 第九十四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
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
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
序进行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
股东或其代理人在股东会上不得对同一
事项的不同提案同时投同意票。如发生此
种情形,则相关表决为无效表决。除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
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
搁置或不予表决。 |
| 66 | 第九十二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
决前,应当由会议主持人确定两名股东代
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
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
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
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
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
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
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第九十八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应当由会议主持人确定两名股东代表
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
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
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
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
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
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 67 | 第九十三条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
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
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
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
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等相关各方对
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第九十九条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
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
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
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
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
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 68 | 第九十四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
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
为沪港通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
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包括除累积投票选举董
事、监事外,同一股东就同一议案投出不
同指向或自行将持有的股份拆分投出不同
指向的表决票的情形)、字迹无法辨认的
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
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
为“弃权”。 | 第一百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
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
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
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
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包括除累积投票选举董
事外,同一股东就同一议案投出不同指向
或自行将持有的股份拆分投出不同指向
的表决票的情形)、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
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
“弃权”。 |
| 69 | 第九十五条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
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
票数组织点票,并由监事、股东代表、见
证律师共同监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
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
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
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
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 第一百〇一条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
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组织点票,并由股东代表、见证律
师共同监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
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
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
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
当立即组织点票。 |
| 70 | 第九十七条股东大会应就会议所议
事项做出决议,并由与会董事在决议上签
字,全体董事均未出席股东大会的,由会
议召集人在股东大会决议上签字。董事会
或会议召集人应将出席股东的表决票作为
会议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 删除 |
| 71 | 第九十九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
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
间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开始计算。 | 第一百〇四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
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就任时间自股东会
决议通过之日起开始计算。 |
| 72 | 第五章董事会 | 第五章董事和董事会 |
| 73 | 第一节董事 | 第一节董事的一般规定 |
| 74 | 第一百〇一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
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
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
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
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
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
处罚,期限尚未届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期限尚未届满的;
(八)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
谴责;
(九)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或相关
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一百〇六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
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
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
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
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
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
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
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
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或相
关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所述期间,按拟选任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股东会或者董事会等机构审
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聘议案的时间截 |
| | 本条所述期间,按拟选任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等
机构审议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聘
议案的时间截止起算。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董事的,该选举或
者聘任无效。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第
(一)项至第(十)项情形的,公司解除
其职务。
董事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拟聘请该
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
作: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
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
易所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
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
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候选人同样适
用前条规定。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
会、股东大会等有权机构审议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
截止日。 | 止起算。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
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
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董事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拟聘请该
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
作: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
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
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
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高级管理人员的候选人同样适用前
条规定。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
股东会等有权机构审议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
| 75 | 第一百〇二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
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
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
选连任。
……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
一。 | 第一百〇七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
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
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
任。
……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
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
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
总数的二分之一。
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一名公司职工
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
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
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
| 76 | 第一百〇三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
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
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
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
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
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
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 | 第一百〇八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
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
取不正当利益。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
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挪用公司
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
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
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 |
| | 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
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
商业机会,自营或者委托他人经营、为他
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
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
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 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
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
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
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
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
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
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
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
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
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
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
(四)项规定。 |
| 77 | 第一百〇四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
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
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
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
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
业务范围;
……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
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
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第一百〇九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执行职务应当
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
的合理注意。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
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
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
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
的业务范围;
……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
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
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 78 | 第一百〇六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
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两日内披露有
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
法定最低人数时,或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
立董事人数不足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
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辞职报告 |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
满以前提出辞任。董事辞任应向公司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
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
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
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或独立董事辞任
导致独立董事人数不足董事会成员的三 |
| | 应当在下任董事或独立董事填补因其辞职
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补选出的董事/
独立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
董事职务。公司应当在两个月内完成补选。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
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分之一或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
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或独立董事填
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补
选出的董事/独立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公司应当在两
个月内完成补选。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任自辞职
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 79 | 第一百〇七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
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
结束后两年内仍然有效。 | 第一百一十二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
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
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
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
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
的忠实义务,在辞任生效后以及任期结束
后并不当然解除,在辞任生效后或者任期
结束后两年内仍然有效。董事对任职期间
了解的公司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直至
此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之日终止,董事
的保密义务不因其离职而终止。董事在任
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
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
| 80 | 新增 | 第一百一十三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
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
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
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 81 | 第一百〇九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执行公司职
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
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 82 | 新增 | 第二节独立董事 |
| 83 | 第一百一十条独立董事应维护公司
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
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
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
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
响。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提供必
要的便利条件。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及职
责、职权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
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一百一十六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
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
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
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
合法权益。 |
| 84 | 第一百一十一条公司独立董事除符
合本章程规定的董事任职条件外,还应符
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
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具
有五年以上法律、会计、经济或者其他履
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具有 | 第一百一十七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
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
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
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
| | 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
记录,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
(二)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在公司或者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
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2.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
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
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是在公司前
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4.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
女;
5.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
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
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
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
高管及主要负责人;
6.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
单位任职,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
控股股东单位、实际控制人单位任职;
7.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
举情形的人员;
8.已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
事;
9.交易所认为不适宜担任独立董事的
人员;
10.最近三年内受到交易所三次以上
通报批评的人员;
11.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上市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
与上市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
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
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
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
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
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
露。 |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
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
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
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
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
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
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
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
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
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
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
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
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
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
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
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
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
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
时披露。
第一百一十八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
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
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
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
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
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
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条件。 |
| 85 | 第一百一十三条独立董事履行下列
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 | 第一百一十九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
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
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
| | 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
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
条和第二十八条所列公司与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
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
事会决策符合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
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
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
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
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
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
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
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
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
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 86 | 第一百一十二条独立董事应当充分
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具
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
(四)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
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五)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六)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
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职权时,公司应当及
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时,公司
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 第一百二十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
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
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
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
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
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
司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
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
| 87 | 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三条部分
内容调整位置。 | 第一百二十一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
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
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
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
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88 | 新增 | 第一百二十二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
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
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
(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二十一条
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
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
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
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
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
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
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
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
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
供便利和支持。 |
| 89 | 第一百一十四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
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会由九名董
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由董事会
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第一百二十三条公司设董事会,董
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
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
举产生。
董事会包括职工代表董事一名,独立
董事三名。 |
| 90 | 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利润分
配政策调整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
更公司形式以及重大资产重组、收购本公
司股票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选举董事会下设立的专门委员会
委员,并根据委员会的选举结果批准决定
其主任委员人选;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及
其报酬事项,并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
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
报酬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第一百二十四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
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
式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
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
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
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裁的提名,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
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
| |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和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管理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审议批准公司对外借款及相应
的自有资产担保;
(十七)审议批准章程规定的关联交易
行为;
(十八)审议批准章程规定的交易行为
以及购买、出售资产行为;
(十九)审议决定本章程规定的募集资
金使用事宜;
(二十)审议决定股东大会职权范围以
外的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对外提供财务
资助、风险投资事宜,以及自主变更会计
政策、重要会计估计变更事项;
(二十一)审议决定公司存放募集资金
的专项账户;
(二十二)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要求,出具募集资金
使用、对外投资、对外担保、签订日常经
营重大合同等重大经营事项的分析说明、
专项报告;
(二十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 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
查总裁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
交股东会审议。 |
| 91 | 第一百一十七条除本章程第四十三
条规定之外的其他关联交易行为(不包括
关联担保)达到以下标准的,须经董事会
审议批准: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三十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三
百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千分之五以上的关联交易
行为;
…… | 第一百二十五条除本章程第四十八
条规定之外的其他关联交易行为(不包括
关联担保)达到以下标准的,须经董事会
审议批准: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
过三十万元人民币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
三百万元人民币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千分之五的关联交
易行为;
…… |
| 92 | 第一百一十九条除本章程第四十八
条规定之外的募集资金的如下使用事宜应
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一)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的;
(二)在募集资金到账后六个月内,以募
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
筹资金的;
(三)以闲置募集资金或超募资金暂时
补充流动资金的;
(四)对闲置募集资金或超募资金进行
现金管理,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为商业银 | 第一百二十七条除本章程第五十三
条规定之外的募集资金的如下使用事宜
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一)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的;
(二)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
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的;
(三)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
金的;
(四)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五)单个或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
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 |
| | 行的;
(五)单个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将
该项目的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
总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且占项目承诺总同
投资额的百分之一以上)用于其它募集资
金项目的;
(六)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节
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总金额在三
百万元以上且占募集资金净额的百分之一
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使用;
(七)股东大会审批范围以外的超募资
金使用;
(八)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须
经董事会审议的其他募集资金使用事宜。 | 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的,公司使
用节余资金的;
(六)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
目、回购本公司股份并依法注销;
(七)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须经董事会审议的其他募集资金使用事
宜。 |
| 93 | 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
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
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依法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 第一百三十一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
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
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 94 | 第一百二十四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
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一百三十二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
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 95 | 第一百三十二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
开两次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定期会
议应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
事和监事。 | 第一百三十三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
开两次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定期会
议应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
董事。 |
| 96 | 第一百三十三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
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过半
数独立董事、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
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临时会议。 | 第一百三十四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
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审
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
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
集和主持董事会临时会议。 |
| 97 | 第一百三十四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
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通知、电话通
知、专人通知或口头通知,通知时限为临
时董事会会议召开前两日。
因情况紧急,在必要时公司可以在以
电话或其他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后立即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
做出说明。 | 第一百三十五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
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通知、电话通
知、专人通知、口头通知、邮件通知或其
他电子通讯等方式,通知时限为临时董事
会会议召开前两日。
因情况紧急,在必要时公司可以在以
电话或其他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后立即召
开董事会临时会议,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
上做出说明。 |
| 98 | 第一百三十五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包
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的召开方式;
(四)事由及议题;
(五)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
(一)、(三)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 | 第一百三十六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包
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
(一)、(三)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
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
| | 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 |
| 99 | 第一百三十六条董事会会议以现场
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
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
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等其
他方式召开,或现场与其他方式相结合的
方式召开。
董事会审议按《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日常关联交易除外),
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全体会议,董事不得
委托他人出席或以通讯方式参加表决。 | 第一百三十七条董事会会议以现场
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
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
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等其
他方式召开,或现场与其他方式相结合的
方式召开。 |
| 100 | 第一百三十七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
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公司董事会审
议关联交易事项时,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
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
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
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
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
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
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
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
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
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表决权。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时,以
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
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
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计算出席会议的
董事人数。
以现场方式和非现场方式同时进行董
事会会议时,按照上二款统计的人数合计
后确认出席人数。
第一百三十九条董事会作出决议,需
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和对外提供
财务资助行为,还需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方可作出决议。
由董事会审批的证券投资行为,需经
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
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
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审议对关
联方提供担保或财务资助行为时,还需经
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无关联关系董事
同意。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 第一百三十八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
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
议,需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
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
(含关联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
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
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
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
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第一百三十九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
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
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
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
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
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
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
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
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
议。
第一百四十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
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
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
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
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
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
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
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
上的表决权。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时,以
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
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
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计算出席会议
的董事人数。
以现场方式和非现场方式同时进行
董事会会议时,按照上二款统计的人数合 |
| | | 计后确认出席人数。 |
| 101 | 新增 | 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 102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六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
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
的职权。 |
| 103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为
不少于三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
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由独
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召集
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董事可以
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
| 104 | 第一百二十七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
责是: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对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的独立性
予以审查,并就其独立性发表意见;
(三)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
施;
(四)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
沟通;
(五)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六)审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监督内部
控制的有效实施和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情
况,协调内部控制审计及其他相关事宜。 | 第一百四十八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
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
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
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
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
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
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
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
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105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九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
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
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
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
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
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
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
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
制定。 |
| 106 | 第一百二十五条董事会设立战略与
ESG、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专门委员
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成
员应为单数,并不得少于三人,其中战略
与ESG委员会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
事,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并担任召集
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 | 第一百五十条董事会设置战略与
ESG、提名、薪酬与考核等其他专门委员
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成员应
为单数,并不得少于三人,其中战略与
ESG委员会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
事应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专门委员会的 |
| | 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至少应有
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并由其担任
召集人。 | 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
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
| 107 | 第一百二十八条提名委员会的主要
职责是: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
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的人选;
(三)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
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 第一百五十二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
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
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
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
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
理由,并进行披露。 |
| 108 | 第一百二十九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
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二)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薪酬政策与方案;
(三)每年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的决策程序是否符合规定、确定依据是否
合理、是否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年
度报告中关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
披露内容是否和实际情况一致等进行一次
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董事会;
(四)制定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草案。 | 第一百五十三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
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
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
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
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
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
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
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
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 109 | 第六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六章高级管理人员 |
| 110 | 第一百四十四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
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负责人
一名,董事会秘书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
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设总裁一名,
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裁若干名,财务总监一
名,董事会秘书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
聘。 |
| 111 | 第一百四十五条本章程关于不得担
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
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五十六条本章程关于不得担
任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
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
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 112 | 第一百四十六条公司的高级管理人
员不得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 | 第一百五十七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单
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
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
| | 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 | 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
东代发薪水。 |
| 113 | 第一百四十八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
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
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决定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出
售产品、提供服务、日常经营事务、日常
行政人事管理事务,但购买、出售此类资
产若属于须经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批准
的事项的一部分,则仍应按照本章程的其
他规定履行相应的程序;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大
会、董事会审议批准以外的交易、关联交
易事项;
(十)单个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该
项目的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总
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下或占项目承诺总投资
额的百分之一以下)用于其它募集资金项
目的;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节
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总金额在三
百万元以下或占募集资金净额的百分之一
以下)的使用;
(十一)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 第一百五十九条总裁对董事会负
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
作;
……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总裁、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决定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出售产品、提供服务、日常经营事务、日
常行政人事管理事务,但前述事项属于须
经股东会、董事会审议批准的,则仍应按
照本章程的其他规定履行相应的程序;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规定应由股东
会、董事会审议批准以外的交易、关联交
易事项;
(十)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 |
| 114 | 第一百五十三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六十四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
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
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 115 | 第七章监事会 | 整章删除 |
| 116 |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
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
一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
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报送并披露半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
前三个月和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的一个月
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报送并披露季度报告。
上述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 |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
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
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之
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半年度报告,
在每一会计年度前三个月和前九个月结
束之日起的一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季度
报告。 |
| | 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 上述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
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
| 117 |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
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
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金,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 118 |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
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
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
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
不再提取。
……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
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
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
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 |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
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
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
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
不再提取。
……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规定向股东分
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
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
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
利润。 |
| 119 |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
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
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
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
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百分之二十五。 | 第一百七十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
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
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
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
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
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
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
| 120 | 新增 | 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召开年度股东
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
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
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
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
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
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
期分红方案。 |
| 121 |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股东大会对利
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
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
份)的派发事项。 |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股东会对利润
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
东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
| 122 | 新增 | 第一百七十九条独立董事认为现金
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
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
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
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
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
| 123 |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利润分配方案
的审议程序:
……
(2)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
及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经过半数监事通 |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
审议程序:
……
(2)审计委员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
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
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经过半 |
| | 过。若公司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利润分配
的预案,监事会应就相关政策、规划执行
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
……
(5)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
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需调整利润分配政
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
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的规定;有关调
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独立董事、监
事会发表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
司同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中小
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 | 数审计委员会成员通过。若公司年度内盈
利但未提出利润分配的预案,审计委员会
应就相关政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
明和意见;
……
(5)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
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需调整利润分配
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
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的规定;有关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独立董事、
审计委员会发表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后提交公司股东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会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同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
中小股东参与股东会表决;
…… |
| 124 | 第一百八十六条如遇战争、自然灾害
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根据投资规划、企
业经营实际、社会资金成本、外部经营环
境、股东意愿和要求,以及生产经营情况
发生重大变化等因素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
策的,应由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利润
分配政策调整方案。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
策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且不得违
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调整的议案需要事先征求社会公众股股
东、独立董事及监事会的意见。有关调整
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经特别决议批准。 | 第一百八十三条如遇战争、自然灾
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根据投资规划、
企业经营实际、社会资金成本、外部经营
环境、股东意愿和要求,以及生产经营情
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因素确需调整利润分
配政策的,应由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
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调整后的利润分
配政策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且不
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调整的议案需要事先征求社会公众
股股东、独立董事及审计委员会的意见。
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公司
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会经特别决
议批准。 |
| 125 |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
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
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
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
作。 |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
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
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
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
实施,并对外披露。
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
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
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内部审计
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
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
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一百八十六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董
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
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
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
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 |
| | | 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
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
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一百八十八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
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
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
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一百八十九条审计委员会参与对
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
| 126 |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聘用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
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 第一百九十条公司聘用《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
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
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
| 127 | 第一百九十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
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
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司聘用、解聘会
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
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 128 | 第一百九十七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
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电子邮件、
传真、口头或电话方式进行。 | 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
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电子邮件、
信息、传真、口头、电话及其他本章程规
定的方式进行。 |
| 129 | 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
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电子邮件、
传真、口头或电话方式进行。 | 删除 |
| 130 | 第一百九十九条被送达人应将送达
地址、邮件地址、电子邮件地址、传真号
码、电话号码留存公司备案,如有变化,
需及时通知公司变更。公司的通知以备案
信息为准。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
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
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
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七个工
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
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公
司通知以传真、电子邮件方式送出的,自
传真、邮件发出的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
通知以电话方式送出的,自电话通知记录
中记载的通知日期为送达日期。 | 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通知以专人送
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
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
起第七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
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
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电子邮件方式
送出的,自传真、邮件发出的日期为送达
日期;公司通知以电话方式送出的,自电
话通知记录中记载的通知日期为送达日
期。 |
| 131 | 第二百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
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
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
不因此无效。 | 第二百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
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
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
并不仅因此无效。 |
| 132 | 新增 | 第二百〇四条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
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
经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
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
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 133 | 第二百〇四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
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 第二百〇五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
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 |
| | 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
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本
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指定报纸上公告。债
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
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
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保。 | 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
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
本章程规定的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
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
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 134 | 第二百〇六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
应的分割,并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本章程
规定的信息披露指定报纸上公告。 | 第二百〇七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
相应的分割,并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本章
程规定的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上公告。 |
| 135 | 第二百〇八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
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
本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指定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
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保。 | 第二百〇九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
本时,将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
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
十日内在本章程规定的媒体上或者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告。债权人自
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
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
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
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
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 136 | 新增 | 第二百一十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
百七十条第二款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
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
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
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
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
用本章程第二百〇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但
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日起三十日内在本章程规定的媒体上或
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
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
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
配利润。
第二百一十一条违反《公司法》及
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
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
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
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二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
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
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
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
| 137 | 第二百一十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
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
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
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
法院解散公司。 | 第二百一十四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
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
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
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百分之十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
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
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
| 138 | 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因本章程前条
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
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
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
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
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第二百一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前条
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且尚未向
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
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依照前款规定修
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决议的,须经出
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因本章程前条第(一)项、第(二)
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
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
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由董事组成,
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
选他人的除外。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
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139 | 第二百一十二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
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
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
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
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第二百一十六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
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
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
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
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
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 140 | 第二百一十三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
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
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
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 第二百一十七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
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
在本章程规定的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
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
报其债权。
…… |
| 141 | 第二百一十四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
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
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
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
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
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
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
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 第二百一十八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
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
当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
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
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
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
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
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
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
| 142 | 第二百一十五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
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
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
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
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 第二百一十九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
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
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
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申请后,清算组应
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
产管理人。 |
| 143 | 第二百一十七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
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
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
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 第二百二十一条清算组成员履行清
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
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
| 144 | 第二百一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的规定与在后修改或颁布的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
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 第二百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公司将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者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的;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
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的。 |
| 145 | 第二百二十三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普通股
(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占公司股本总
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
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持有的股
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
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
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
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及关联方,是指根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确定的关
联人。
(四)本章程全文所称高级管理人员中
的总经理均指总裁,本章程全文所称高级
管理人员中的副总经理均指高级副总裁或
副总裁,若仅因章程中前述有关高级管理
人员称谓发生变化,《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 第二百二十七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
公司股本总额超过百分之五十的股东;或
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百分之五
十,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
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
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
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
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
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
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因同受国家控
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 | 《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总经
理工作细则》等有关公司治理制度可不必
因此而进行专门修订。 | |
| 146 | 第二百二十四条董事会可依照章程
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
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 第二百二十八条董事会可依照章程
的规定,制定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
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
| 147 | 第二百二十五条本章程所称“以上”、
“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以外”、“低于”、
“少于”、“多于”、“超过”、“不足”不含本数。 | 第二百二十九条 本章程所称“以
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以外”、
“低于”、“少于”、“多于”、“超过”、“不足”、
“过”不含本数。 |
| 148 | 第二百二十七条公司制定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由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批准,并作为本章程附件。 | 第二百三十二条公司制定股东会、
董事会议事规则,由公司股东会审议批
准,并作为本章程附件。 |
因新增、删除部分条款《公司章程》中原各条款序号依次顺延调整,《公司章程》中引用的条款序号也因此相应调整,《公司章程》中“股东大会”的表述统一调整为“股东会”,《公司章程》中其他修订系非实质性修订,如“或”改为“或者”、“总经理”改为“总裁”、标点的调整等,以上不再作一一对比。除上述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及内容保持不变。(未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