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宇信通(300965):《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8月)
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的报告义务人,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进行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含各分公司、各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或指定联络人;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三)公司派驻所属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如有)和高级管理人员;(四)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公司内部其他对公司重大信息可能知情的人士。 报告义务人负有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不存在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以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各部门和控股子公司,并对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重大事件的知情人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重大信息的管理机构。 第六条 经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管理及对外信息披露工作,具体包括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七条 报告义务人(一般知情人除外)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第一责任人(以下简称“报告第一责任人”),负有敦促本部门或单位内部信息收集、整理的义务以及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重大信息的义务。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报告人负责本部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应报告信息的收集、整理及相关文件的准备、草拟工作,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向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并保证所提供的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控股股东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出现本制度第三章规定的情形时,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报告。 第八条 公司董事、报告义务人以及因工作关系而接触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知情人,在该信息尚未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章重大信息的范围 本制度所指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分支机构或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所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事项及其持续进展情况,具体包括: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事项; (三)公司或所属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的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1.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3.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等); 4. 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5. 租入或租出资产; 6.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 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述指标计算规则有其他要求的,以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为准。 (四)公司或所属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具体包括:1. 本条第(三)项所规定的交易事项; 2.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 销售产品、商品; 4. 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 与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7.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2.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在连续12个月内交易金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3.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4.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在连续12个月内交易金额累计达到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五)诉讼和仲裁事项: 1. 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 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 3. 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4.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重大诉讼和仲裁涉及前述情形时,应当在知悉事项的第一时间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同时应当及时报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决、裁决执行情况等。 (六)其它重大事项: 1.《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及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2.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3.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4.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5.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6.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7.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8.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9.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10.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11.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2.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13.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4.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15.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16.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7.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18.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9.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20.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重大变更事项。 第四章重大信息报告程序 第十条 公司重大信息实施实时内部报告制度。 第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及其子公司应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预报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其子公司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一)各部门或子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各部门或者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第十二条内部信息报告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书面形式; (二)电话形式; (三)电子邮件形式; (四)口头形式; (五)会议形式。 报告义务人员应在知悉本制度第二章所述重大信息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报告重大信息,但如遇紧急情况,也可以先以口头形式报告,再根据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的要求补充相关书面材料,该书面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相关重大事项的情况介绍、与该重大事项有关的合同或协议、政府批文、相关法律法规、法院判决书等。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接收到重大信息报告后,应及时进行分析和判断,应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判断是否需要公告相关信息,如需要公告相关信息,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长汇报。 第十四条 对投资者关注且非强制性信息披露的重大信息,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应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要求,组织公司有关方面及时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或进行必要的澄清。 第十五条 当市场上出现有关公司的传闻时,董事会应当针对传闻内容是否属实、结论是否成立、传闻的影响、相关责任人等事项进行认真调查和核实。 董事会调查、核实的对象应当为与传闻有重大关系的机构或者个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相关部门、参股公司、合作方、媒体、研究机构、行业协会和主管部门等。 董事会调查、核实传闻时应当尽量采取书面函询或者委托律师核查等方式进行,以便获取确凿证据,确保澄清公告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回答社会公众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新闻媒体咨(质询)等事宜,对公司日常信息进行收集、整理以及信息披露的管理和监督,履行向董事会报告的职责,对相关信息进行合规性审核以及对外披露。 第十七条 未经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和其他信息知情人不得代表公司对外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 发生应报告的内部重大信息未能及时上报或未上报的,公司将追究报告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已造成不良影响的,由负报告义务者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章保密措施及处罚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因工作关系而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人员,在该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一条 对因瞒报、漏报、误报导致重大事项未及时上报或上报失实的,公司将追究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擅自在公开场合、新闻媒体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或对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程度,追究有关当事人的直接责任。违反有关法规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有冲突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执行,并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27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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